□文/ 胡冬梅
(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
[提要] 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政策规定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各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也产生差异,对现实工作产生多方面的具体影响。担保费收入的确认方式不统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基数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是当前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相对突出的问题。对此,建议从统一合理的担保费收入确认方式、完善准备金计提标准、规范合理的小微企业划型基数等方面着手解决,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以及行业部分政策规定局限性的逐渐显现,各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也产生差异,对现实工作产生多方面的具体挑战,需要引起相应的重视。笔者以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为例,结合自己近十年的从业实践,就工作中遇到的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担保费收入的确认方式不统一。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收入一般包括担保费收入、评审收入、追偿收入等。清理规范收费是行业改革的重要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除担保费外,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随着政策的引导,担保费收入越来越成为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业界通常根据担保期限的长短将担保业务分为1年期以内(含1年)业务和1年期以上业务。担保费收入的确认方式可以根据担保期限是否超过1年(含1年)分为一次性确认和分期确认。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假设一笔委托担保业务担保金额1,000 万元,年化担保费率1%,担保期限3年。一种观点认为,担保费收入反映的是整个期间收入,应该按会计期间进行分配,即当期确认担保费收入10 万元,以后每个年度确认一次担保费收入10 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证融资担保公司的利益,防止形成坏账,应该在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一次性确认担保费收入,即当期确认担保费收入为30 万元。对比可见,两种方式下,当年的收入指标和税务指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实务中,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很多公司为了调节利润,会选择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并存。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基数不合理。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需要设立一种预防性管理机制,将担保责任尚未期满的担保费提存出来形成准备金,用作防止发生偿付风险时的赔偿准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是该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计提细则。《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当年新发生承保项目的担保费收入减去当年到期项目担保费收入后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方法简单地将准备金计提时间分为项目承保时和项目解保时,即准备金的计提只在项目承保当年和项目解保当年体现,方法粗糙,主观性很强,当担保期限超过2年时,计提的准备金就无法与期末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业务相匹配,数据合理性有待商榷。
(三)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明确,计提比例不合理。作为低收益、高风险行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了防止大额代偿而导致的持续经营风险,需要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担保责任余额和计提比例。业界通常将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分为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性资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中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性资担保业务均属于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标准,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没有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常规监督检查时,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余额也没有强制性约束规定,这就会使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不同的理解计提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赔偿准备金。而且所有担保业务按同一标准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方法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各业务的风险差异。
(四)行业不良资产核算不明确。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货币资金,属于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但是,随着业务的开展,违约客户不断增加,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不行使履约责任,强流动资产越来越多变成不良资产。不良资产越大,融资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就会越受到限制。当银行认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不足时,就会收缩信用额度,甚至取消合作,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就会出现问题。所以,不良资产是影响融资担保公司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标。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来说,公司的各项业务都有可能会产生不良资产。笔者以委托担保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为例来比较不良资产的核算问题。
委托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以收取费用的方式为被担保人提供贷款担保,使被担保人获得银行贷款的业务。当贷款到期后,被担保人没有如约还款时,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履行清偿责任。应收代偿款科目就是核算委托担保业务因代偿而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资金,由受托人(一般为银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由融资担保公司自行承担,受托人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贷款逾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息,融资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就会被占用,形成不良资产。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逾期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方式,实务中,逾期委托贷款业务仍然按正常委托贷款业务核算计入委托贷款科目,且委托贷款科目只列示贷款本金。
对比可见,委托贷款业务与委托担保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具有相同的本质,只因为业务开展方式不同,而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体现,简单的列示方式不能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情况,在日常的风险监控中,简单地以应收代偿款数据作为风险指标,不利于监管部门在非现场检查中监测风险。
(五)资产分级指标不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实力(主要为货币资产)和信誉从银行获得超过其净资产数倍的担保信用额度,并且将该信用额度以信用产品的方式出售给企业,企业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提高了信用,获得了银行贷款。因此,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成为银行和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指标。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资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规范了资产分级标准和风险指标限额。但是该办法规范的资产分级简单,部分指标存在歧义。比如,Ⅱ级资产中包含“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其中“在保客户”没有明确约定是股权投资时在保还是整个股权持有期间在保。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时在保可以纳入Ⅱ级资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若纳入Ⅱ级资产必须是整个股权持有期间在保,否则只能纳入Ⅲ级资产。
再如,Ⅱ级资产中包含“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Ⅲ级资产中包含“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但在实务中,委托贷款业务还存在逾期业务,该部分资产如何计入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贷款业务逾期表示合同期限已经小于6 个月了,应当划分为Ⅱ级资产;另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委贷的流动性已经不足,不能视为正常委贷业务,结合资产的流动性考虑,应当划分为其他委贷业务,列入三级资产。而笔者认为,逾期委贷业务已经给融资担保公司形成不良影响,占用的资金无法正常周转,贷款收回的可能性需要评估,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都发生本质变化,应当视同应收代偿款管理,不能简单地列入Ⅰ、Ⅱ、Ⅲ级资产。
(六)增值税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划型基数取值不合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减免政策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指标取值:“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这里有两个时间规定:“担保生效时”和“担保生效前12 个自然月”,业界通常将担保生效表示为担保责任开始日,及担保贷款发放日。假定贷款于2023年8月31日发放,那么担保生效时就是2023年8月31日,担保生效前12 个自然月就是2022年7月31日到2023年7月31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取值就是2023年8月31日的数据,营业收入指标取值就是2022年7月31日到2023年7月31日的累计收入。这种方式的取值理论上可行,但是实务中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一方面小微企业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在银行很难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按银行的授信标准,风险不可评估。有的小微企业甚至没有专职会计,日常就简单登记银行流水,年末由代账公司统一核算,日常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都不强。另一方面一些区县级的融资担保公司受公司规模小、人员专业性不强、管理水平较低等因素影响,无法及时获取小微企业准确数据。这就致使同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客户、不同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指标取值数据不统一,划分的企业类型标准就会存在差异,容易给融资担保公司带来税务风险。而且频繁的索取资料,影响放款速度,也会给企业增加负担。
(一)统一合理的担保费收入确认方式。为了使财务核算数据更准确有效,笔者认为政府应该统一担保行业担保费收入确认方式。在确认方式的选择上,从风险角度来说,1年期以上业务的风险高于1年期以内业务,从贷款发放的那一刻开始,融资担保公司就已经开始承担风险,而且在未来期间需要持续不间断地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其中某1年未收取担保费而导致风险中断。从业务数据管理角度来说,不论是1年期以内(含1年)业务还是1年期以上业务,业务数据统计时,担保发生额增加只会发生一次,每期担保发生额与每期担保费收入是有逻辑性的,如果分期确认收入,极易造成担保发生额与担保费收入数据统计的混乱,使担保统计数据不准确,同时由于分期,客户会因在放款当期不能取得全部发票而拒绝一次性支付全部担保费,对融资担保公司来说,不但减少了现金的流入,若遇到人员更替和工作交接,更容易造成应收未收担保费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选择一次性确认方式更合理。
(二)完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承担未解除担保责任业务的准备金,是日后履约偿付的安全保证。考虑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期末未解除担保责任业务的相关性,真实反映未到期项目的风险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规范合理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基数。具体方法可以借鉴余额百分比法的思路,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余额=期末在保业务剩余担保期间的担保费收入×50%,即当期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三)规范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范围,完善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为了响应国家普惠金融的号召,逐步降低融资性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从而导致融资性担保业务盈利能力不足,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始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来维持公司发展。随着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整个行业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也在增加。为了维持行业的稳定发展,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标准。另一方面一个项目的风险与被担保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状况、抵押品价值等多重因素有关,应该通过对各因素的分析,评估被担保人违约的可能性,判断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将项目实行风险分类管理。政府应该统一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分类等级,不同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的准备金计提比例,保证高风险项目计提较高比例准备金,低风险项目计提较低比例准备金,实现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与其项目风险程度相关联。
(四)明确担保行业不良资产的核算标准。实务中,对于违约的业务,融资担保公司会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益,提起诉讼,所以一般情况下已经诉讼的业务基本已经形成不良资产。但是有的融资担保公司为了应付非现场检查监管,找监管盲点,在不同的科目里隐匿不良资产,导致诉讼追偿不良资产与报表显示的不良资产存在巨大差异。为了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统一行业不良资产的核算标准,设置专门科目明确列示,规范核算不良资产。同时,依据谨慎性原则,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尽可能将已诉讼的不良资产纳入报表核算,提高风险评价准确性。
(五)规范统一明确的各资产分级标准。三级资产是依据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划分等级,通过对各级资产风险指标的监控,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因此,只有各级资产标准明确,才能准确划分资产等级,各项风险指标的监控才有意义。笔者认为,政府应该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出台资产分级解释细则,对歧义类指标及时出台官方标准,督促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实现有效的监管,以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六)规范合理的小微企业划型基数。融资担保公司为了评估风险,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在给企业做年度业务授信时,会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业务尽调,尽调报告以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根据实际调查结果还原真实资产收入状况,公司风险部门也会对尽调结果进一步审核,数据真实性比较可靠。因此,为了保证纳税的统一性,提高行业数据的准确性,结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增值税减免政策中,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指标取值应该统一按企业上年度末数据为基数比较合理。
综上,会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行业规模越来越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强,只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的行业标准,才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行业数据的可比性,才能及时预测风险,实现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进而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