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为民营经济发展护航

2024-03-29 11:09李义平
中国民商 2024年3期
关键词:原罪市场经济法律

李义平

2月21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启动的消息披露。这是为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层次最高的措施。它也说明,此前颁布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条例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更说明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之声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甚至可以追溯到历史上的“吾疾贫富不均,故为汝等均之”。这是一种心理积淀。

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十分巨大的贡献,占共和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涌现出非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宗庆后就是其中的代表。我们不能允许一些不当的言论。这些言论的客观效果是为把民营经济的资本和人赶出去推波助澜。这些言论貌似爱国,客观效果却是助纣为虐。我国是现代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经济属于社会主义,理应受到保护。

必须明确,我国民营经济并不存在所谓的原罪问题。民营经济原罪之说比照于马克思笔下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而实际情况几乎都是望文生义,捕风捉影。二者根本没有可比性。马克思指出,所谓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原始的”,是通过圈地运动完成的,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亚当吃了苹果,人类就有了原罪。反观我国民营经济的起步资金(不应叫原始积累,应当叫起步资金),从根本上说,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目的是办企业,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其资金来源一是家庭积累,亲朋好友之间的筹措;二是民间入股;三是银行贷款。四是承包租赁;五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抓大放小;六是国有部门挂名给予无形资产。所有这些,都不存在谁剥夺谁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当年如果没有以上的举措,就没有民营经济今天的发展;没有民营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我国经济总量位居全球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些都是合理的存在,是符合经济规律的。用今天的观点看,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违法。有了红绿灯要遵守,没有红绿灯,也得走路。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深刻地指出,技术和商业会从这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它们在本土受到了迫害、压制,就会逃避至别的城市,别的国家,在那里寻求自由、安全和支持。

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旨在调节人们(包括企业)的行为,保护人们(企业)的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首先要保护的是产权。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特征的体制,交易则是以产权的明确和保护为前提。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没有明确且得到保护的产权,就没有公平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带来的辉煌。市场经济下要保护企业家的权益。这些企业家通常又是企业的所有者。保护他们的权益包括支配资源的权力和合法收益,特别是公民权。个别违法犯罪者应当得到惩罚,但最好不要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起点就是公平使用社会资源。如果在起点上做不到公平,在后续的一系列环节都难谈得上公平。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各种根深蒂固的问题,民营经济的徘徊、裹足不前直接影响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立法的旨意在于保护。我们要用法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通往明天的光辉大道。保护他们创业的激情,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地做大做强,为共和国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红利”。

法律所以是法律,在于法律的惩罚性,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不是儿戏。违法侵害民营经济利益的可能是代表公权利的有关部门,这样的违法同样应当诉讼和惩罚。在诉讼和惩罚中树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權威,确立民营经济是自己人的意识。这是一次立法,也是一次思想解放和意识变迁。资本主义在走向胜利前也进行过类似的争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全国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研究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庄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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