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丹,柯文姝(1.武汉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2.武汉纺织大学 会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0)
小微企业是人民就业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等特点,在生产经营中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改善了人民生活,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此外,小微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性不容小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上贡献了中国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可以毫不夸张地称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贡献了全国65%以上的专利发明和超过80%的新产品开发服务,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的竞争与创新,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
由此可见,小微企业不光助力扩大国民就业、驱动各行业创新,对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其持续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更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资金是企业循环发展的血液,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那么其生存和发展就没有保障。因此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进行,企业就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来开展融资活动。然而,融资市场上小微企业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往往需要提供相应抵押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抵押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库存、知识产权抵押物等。但小微企业通常难以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使得融资更加困难。同时,小微企业规模较小,日常经营运作中风险较大,市场竞争能力不足,故而商业银行对其授信存在担忧。相关网络数据显示,在小微企业中,22.6%的企业认为融资难的原因是抵押担保不足,而55.3%的企业则认为是因为企业规模过小导致融资困难。
小微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解决融资难题,以供应链为前提的供应链金融成为化解此困难的创新实践。我国近年来颁发了多项与供应链金融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例如在2022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提出企业应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管理,发挥行业链长的优势,充分借助上下游业务等相关信息来发挥数据和服务的支持作用。研究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原理,探索供应链金融的应用问题,对于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供应链金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融资和结算等业务活动,为相关供应商提供信贷安排,同时为相关分销企业提供存货融资服务和预付款代付服务等。简而言之,供应链金融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起点,将核心企业视为中心,将链上的上下游参与方企业以及物流公司联系起来[1],进而提供融资服务活动。核心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核心企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信用资质,极大地支持了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活动,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提高了小微企业的资信水平。与此同时,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得以降低,更有意愿根据供应链信用体系获取信用评级等信息对企业进行甄别和筛选,并考虑是否有必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便在此过程中获得了融资。其次,物流公司在整个链条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金融机构委托物流公司作为第三方监察机构,对链上参与的主体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进行全视角监控,其内容除了原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去向以及存货动态的监察以外,还包括售出商品的去向等。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收到物流公司提供的监督信息后,对供应链上企业的运营和交易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以全面地掌握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及交易信息。
传统供应链金融包含三大融资业务模式: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二是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又称为保兑仓模式;三是存货融资模式,即融通仓模式。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企业将赊销方式所形成的应收款项让渡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申请贷款以获得融资资金,企业在此过程中缓解了阶段性的资金压力。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位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一般是分销商。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贸易中较为强势,要求下游企业预先支付货款后再提供货物。该模式下小微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押金,由金融机构来决定是否向下游客户供货。在存货融资模式下,小微企业将内部存货进行质押[2],从金融机构处申请融资资金。这一流程会受到第三方的严格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在明确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较低后才会向其授信。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与区块链的发展并行,两者的结合是当前的研究焦点。其中参与的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不仅包括仓储、配送服务等核心业务,还包括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各金融机构和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以更好地助力其融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供应链中产生的生产、销售、物流、仓储等活动,通过区块链技术联系在了一起,逐步形成了信用价值数据链,为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资金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强调系统整合,形成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供应链金融“四流合一”的开放性平台。
供应链金融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活动拥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第一,信息传输优势。供应链上参与主体之间需要信息沟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应用使参与方之间的信号传输畅通无阻。基于调查小微企业现存的实际资产、真实的运营活动等信息反馈,信贷机构可以甄别申请融资的小微企业是否达到了信贷资格,是否具有发展潜力,以此来确保信贷的安全性,从而使金融机构作出理性正确的选择。同时,供应链中的商业交易频率高说明贸易形势良好,流动资产充足,也就更容易从银行获取支持性资产。当前我国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流动资产占比较高,不动产不足,自身的资金实力整体较弱等情况,在供应链中处于不利地位。将供应链金融应用在小微企业的融资活动中有助于解决此难题,小微企业利用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可以增强融资能力,提高银行贷款的信用额度进而获得贷款。
第二,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中心,全面评估供应链整体参与主体的信用情况,同时监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充足的放贷信息。核心企业在资金链和物流链上具有更强的能动性,是占据主动权的一方,这就意味着核心企业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了使企业利润实现最大化,核心企业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挑选合适的上下游企业,依据供应链多方协同信息交互管理重点关注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企业信用度以及商业合作数据等,使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出具更加精准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作出合理客观的决策。一般来说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中扮演着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企业规模和资信水平均处于领先地位,奠定了提供担保、承诺回购等途径的基础,以助力小微企业的融资。此外,物流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角色,其与金融机构开展全面合作,掌握着供应链上企业的货物和资产的动态信息,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第三,小微企业不会因供应链违约而导致经济损失惨重。考虑到融资活动对征信度有较高的要求,小微企业要想持续获得融资,就必须提高自身征信度。其必然不会轻易做出违约行为,这就使小微企业信贷环节中的违约风险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银行也就更有意愿向小微企业放贷。在此过程中,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上的主动方,更是十分重视其自身的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越高,其社会形象和谈判力就越好,因此可以基于信誉度水平在合作方中进行筛选,保障银行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供应链金融要想大力发展,必定离不开技术的支持。我国金融信息发展缓慢,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技术不够成熟,导致供应链金融因缺乏技术的支持在小微企业中没有实现广泛的应用。国内金融机构在办理单证、应收账款等相关业务时通常需要借助人力来实现,人工操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出现纰漏的概率增加,使得供应链金融的推进发展延缓。
例如,对于一些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来说[3],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资产具有较高要求,又没有相关技术支持查验小微企业真实经济实力,因此其融资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也就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在这类企业中缺乏应用。从银行的风险视角进行考虑,小微企业的企业规模小、实际资产有限、发展前景堪忧,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在无形中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大。所以银行为了保证自身放贷的安全性,规避掉一些系统性风险问题,必然会设置较高的融资门槛,而小微企业普遍信誉不佳、抵押物不足、融资成本高,导致供应链金融的推进受到了影响。
供应链金融的应用有利也有弊。供应链金融离不开技术的支持,业务实际操作程序繁琐复杂,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容易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从而产生不良后果,例如重复质押、伪造贸易合同、质押物质量有瑕疵等贸易真实性风险、抵押质押物的权属风险、物流监管方风险等。此外,信誉评级机制尚未完善,无法提供规范合理的供应链信用风险评级制度,缺乏专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防范风险需要多方协作,让授信方和监管方共同参与进来,积极掌握供应链四流等信息实时监督管控。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想降低信用风险,就需要对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开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的评估考察,然后确定是否有与其进行融资合作的必要,进而明确融资金额和利率、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当前小微企业多为家族制管理模式,其内部控制机制尚未健全,企业的组织构架和运作流程也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维度:一是企业财务数据资料混乱,日常运作资料信息七零八碎;二是企业自负盈亏,运作自由,导致内部信息阻塞。基于这些原因,银行很难准确评估出有融资意愿的小微企业的综合情况。所以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要想通过供应链金融突破融资难的问题,就要合理地运用大数据、网络技术等,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信息披露程度。
市场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发范围尚窄,在业务的划分上也不够明晰,导致国家推进供应链金融的效率低下。由于未能明晰各地区业务职能,金融机构便不会在业务层面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因此供应链金融业务也就很难引起重视。同时,在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业务和服务时,授信方更多地把目光投向了核心企业,忽略了小微企业的需求。
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目前仍然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先前的《担保法》在2021年被废止,同年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2020年开始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意在保障质押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法规尚未构成完整的体系。例如利用信用累加的捆绑效应要求借款人承担责任、对出质物进行监管等业务,法规并未全面涉及,也就导致供应链金融的业务风险较高。
首先,供应链企业之间进行合作时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供应链上的各个节点企业为了防止合作关系恶化或破裂,应该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确保形成相互依赖的“信誉链”或“利益共同体”等更加牢固的合作方式[4]。其次,要推出增强供应链成员企业归属感的供应链融资激励机制。再次,相对于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比较低,其应完善管理模式,在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的同时协调与供应链上其它主体之间的关系。强化各节点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协同管理意识,积极开展与核心企业间的良性互惠合作,能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把风险控制贯穿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中至关重要。首先,应当建立供应链金融信用的合理审查机制。将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供应链运作效率及资源利用程度、物流公司质量等级标准等内容视为监察重点,评判供应链企业间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将此作为判断融资企业授信额度和违约风险的辅助信息,对与融资企业业务往来密切、参考经营情况和资信水平的企业进行调查。其次,贷中需重视部门职责,操作流程要到位。此外,银行也应组建专门负责供应链工作的专业团队,加大对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的力度。
2023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林建华提倡要大力推行供应链金融法规,提出应重视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管,建立应收账款支付管控机制,同时加强政府配套政策支持[5],为小微企业融资活动提供规范的引领和制度法规上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障各参与方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切身权益。此外,在流动资产方面,应加强与银行的抵押权、质押权相关的法律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便能通过更多的自主权来削弱其融资风险。完备的法律体系下风险无处遁形,能使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实质上得到全面维护和保障,供应链金融模式才能得以顺利、积极地推行。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的市场态势发生了显著改变,业务结构模式更是得到了持续发展,发展前景相当乐观。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然而其一直以来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面临着融资的难关,在此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模式逐步进入市场,其应用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靠的融资支持。供应链金融的应用,给小微企业注入了新的生命力,构建了小微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等多方互惠互利的良性局面。然而当前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够广泛、信息披露不全面、业务开发不足、法律法规欠缺等问题,对此,需要强化各节点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协同管理意识,制定相应举措以加强风险防控,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