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天宇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而狭义的民间借贷仅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所涉及的法律是一个渐进式的立法与保护的过程。我国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六百六十七条至六百八十条关于借款合同的内容当中。《民法典》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模糊不清的混淆规定。原《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时,借贷合同是不成立的,只有在出借人将钱款交付于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方才生效。此立法规定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事实上,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款项于借贷人时成立。若贷款人未提供款项于借款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非违反了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这一立法创新性纠正了原《合同法》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混淆规定,有助于小微企业融资中,企业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时,借贷人出于好意或者收取低利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融资的利益保障。而最令小微企业主关心的民间借贷利率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禁止通过民间借贷合同形式进行高利放贷。按此规定,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虽未明确说明此种无效是何属性,但是依据《民法典》立法精神,第六百八十条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宜,即违反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当然无效。此立法有利于小微企业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时的利率保护,即法院对借贷人要求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时,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这对有效化解小微企业的融资时面临的高利贷等利率风险大有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这将有利于小微企业经营者解决融资贵的问题。但是资本是逐利的,如果民间借贷这一方式使资本不能获得利润或者利润较低,那么与此相伴的会是小微企业经营者可能无法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融到生产所需资金[1]。这就好比法律或者政策降低了某种药品的价格,该种药品却不易购买,甚至会使该种药品灭绝,然后出现新瓶装旧酒的新药,美其名曰“特效药”,其本质就是药品换了名字、换了标签,而新的“特效药”价格比之原药更加昂贵。为此,法律政策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这有利于保护现有当下已经形成的高利贷等形式的融资中借款人的权益,而不利于未来小微企业经营者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生产经营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0 年12 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 年第二次修正)》)正式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但是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要得到法律保护必须符合“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条件。有必要指出,有些企业就是以向外出借金钱款项为业务,以收取高昂手续费或者利息为利润。那么该种企业不具有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合法条件,如果没有相关金融经营资质,已经属于非法放贷的类金融机构,或者是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经营者不能向此种非法放贷机构进行民间借贷,一是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会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二是资金未必合法,非法的放贷机构所出借的资金如果不是自有资金,那么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三是贷款利率或者是手续费奇高,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等问题。
小微企业经营者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资金安全风险、合同风险、还款风险、诉讼时效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等。如何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成为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时的重要议题。
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多属于私人秘密,不向社会公开,那么随之而来的资金安全便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资金来源不明,存在着三角债等错综复杂情形;借贷利率过高;出借人信誉问题;出借人对资金用途的限制;担保物贬值;担保人对债务担保约定不清或者无担保能力;债务清偿不能,从而引发的社会纠纷、司法诉讼、执行难等问题。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领域,放贷人不应该追逐高利息而忽视本金的安全性,而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或者经营者一旦在借款的各个环节有所差池,很可能会陷入恶意放贷人的陷阱之中,小则付出高额的借款利息或者手续费,大则使小微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中小企业主常常会为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辨别资金安全风险无论对小微企业还是出借人来说都是有益无害。
现实生产生活中,小微企业为了尽快融到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常常会向一些民间借贷人借贷。放贷人不仅收取高昂的手续费用而且贷款利率也是奇高,小微企业常常会因为到期不能偿还高利贷使得自身优质资产被流抵、流押,甚至使整个企业破产,企业主为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更有甚者会出现一些暴力催收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刑事犯罪。
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或者经营者,其自身的信用状况关系到出借人是否愿意借贷和借贷的数额,而出借人的信誉状况又关系到借贷合同能否成立,即资金是否能按时如约交付,以及出借后是否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等情形。所以说,民间借贷通常会考虑有着良好社会信用的企业,而出借人的社会良好评价会使源源不断的企业经营者找上门来,从而达到资金的融通有无。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才属于民间借贷。正因如此,出借人关注小微企业借款用途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小微企业有着良好的项目与较高的可期收入,那么出借人自然可以向小微企业融通资金,但要时刻关注企业资金用途,不能向有着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出借贷款,如若不然很可能会因此涉嫌刑事犯罪[2]。
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为了债权能够被及时足额清偿,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担保、第三人物保、信用担保等等。而作为小微企业是不太可能有优质的资产可供担保,如果有的话,小微企业可能会更多地选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所以说,小微企业为了提供担保,可能会向保险公司或者担保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请求其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在这一过程中,担保公司很可能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反担保。这样一来,名为便捷高效的民间借贷,实为复杂繁琐的担保关系。小微企业借贷的资金便会迟迟不能到位,一个又一个的发展机遇就会因为资金的缺位而错失。因此,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简化程序,让出借人放心贷款给中小企业就成为当务之急。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急于求得资金等因素,不太注重法律合规问题与签订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等,而借贷合同合规是小微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小微企业订立借贷合同时,要注重合同形式、利息约定等。
1.借贷合同的形式
民间借贷的合同大多以“欠条”“借据”“借条”等形式进行。这其实是一种简单的借贷协议的形式,其特点是方便易行。但是相对于完整的借贷合同而言,借条等形式过于简单,容易留下法律漏洞,埋下法律诉讼纠纷的隐患。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订立口头借款协议,但是由于是口头协议,缺乏相关书面证据,一般又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作为辅证,所以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地举证。除非对方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别无他法[3]。所以,订立书面规范的借贷合同是民间借贷中易行且高效的方式。而作为小微企业融资方式之一的民间借贷更要以规范有效的借贷合同为前提,借贷合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甚至会要求担保人在借贷合同中签署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利息的约定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如果不是无偿,那么一定要对利息约定明确,防止以后产生法律纠纷。
3.还款风险
小微企业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贷资金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借贷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展期等特殊情况,是要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还款金额给出借人的。为此,在小微企业还款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中小企业要辨别还款对象、留存还款凭证,如果是以借条等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作为借款人的中小企业还要取回借条等相关借款凭证等。
(1)确定还款对象。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在还款时要根据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对象进行按时足额还款。如果向非合同约定的对象进行还款,很可能致使债务未得到清偿。现实生活中,很可能有出借人的亲属打电话要求小微企业向其清偿债权,除非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还款对象为其亲属,否则出借人完全可以还款对象错误为由要求企业重新清偿债权,此时企业要向借款人再次清偿,而企业只能向亲属追偿。这势必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流通困难,所以说还款对象至关重要。那是否有例外呢?有!除非出借人向其亲属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借款的民营企业向其亲属进行清偿债务,否则,清偿行为在得不到出借人追认的情形下,清偿债务行为无效。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如果在没有得到书面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将还款打入出借人的配偶账户或者直接交给出借人配偶的。依据夫妻双方日常生活代理等相关规定,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小额借贷,应该属于有效清偿债务的行为。但是,如果是较大数额的大额借贷呢?这在实践中有所争议,如果事后得到出借人的认可,则属于有效清偿,如果事后不能得到出借人的认可,则是风险极大的。特殊情形下,如若夫妻二人正处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内呢?或者夫妻二人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呢?或者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婚后有着明确的金钱使用“AA制”约定呢?所以说,大额借贷还款要还给出借人约定的还款对象[4]。
(2)还款凭证。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在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对象进行还款后,要保留还款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亲笔书写的还款收条、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小微企业如果是其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以借条的形式借款,那么在清偿债务后,通常会要求出借人交还借条等相关凭证,借贷人当面撕毁借条以达到完成清偿债务的目的。这其实有着一些风险,例如,如果借条是复印件呢?或者说,即使是真欠条,但是其复印件经过公证呢?所以说,借款人在清偿债务后,要保留还款的证据,不能简单撕毁欠条了之。
(3)失信风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后,出借人要求企业按期还款,企业如若不按时还款,将会有诉讼的法律风险,甚至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名单的可能,这对小微企业日后的融资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等于关上了小微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大门[5]。
现阶段,民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破解难题的关键在于民营中小企业各种融资方式的实现与否。就当下而言,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尤为重要。从法律合规性管理的角度规制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民营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人等主体进行风险规制,从法律角度探寻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亦可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