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 赵文博
西安思源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人才培养的各个要素中,课程教学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和根本保证,课程建设是事关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是高职财会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在高校密集的课改活动中,经济法基础课程改革持续推进。本文基于对“四真三化”(Four Principles Three Methods,以下简称“FT”)课程建设模式的粗浅认识,从应用型课程开发的角度,对高职财会类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重构问题进行讨论,进一步推动该课程教学改革。
FT 课程建设模式源发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借助应用型课程建设联盟向全国推广,业已成为推动应用型课程改革的重要工作指南。按照《应用型课程建设指南》(2023 年版)表述:FT 课程建设模式——“四真三化”课程建设模式。“四真”(Four Principles),源自教育部等六部委提出的“按照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要求,即真实环境、真学、真做,掌握真本领;“三化”(Three Methods)是根据国务院2019 年2 月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的“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要求,在姜大源研究员提出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理论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曹勇安教授课程团队应用型课程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工作任务课程化、教学任务工作化、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应用型课程开发方法。
FT 课程建设模式包含课程开发和课程管理两部分。课程开发解决的是课程结构问题,课程管理则决定了课程的效果和质量。
课程开发建立在专业培养目标基础上,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毕业要求,然后分解毕业要求指标点(如通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把同类或相似毕业要求指标点构成的知识体系称作“门课”,以学生毕业要求指标点总量确定门课数量、质量和序量。在门课内容体系中,把相互关联的信息单元进行归类,形成门课的项目或章节。进一步细分门课项目或章节组成门课“课点”。课点是门课的最小单位,独立但并不确定,是门课中的态度点、知识点、技能点单独或组合构成的最小信息单元。门课的开发,落脚点在课点的选择,在课点中的态度点、知识点和技能点的有机组合。
课程管理则是课程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职能,带领课程组织成员既有效果又有效率地实现课程预期目标的过程。鉴于本文主题需要,不作详细介绍。
1.模式可操作、可复制
FT 课程建设模式立足本土,是典型的“中国方案”。从应用型课程建设联盟自2015 年开展的课程建设交流与推广效果反馈看,FT 课程建设模式符合国内教育土壤的实际情况,富有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尤其是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推动本土化应用课程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2.能破解办学同质化难题
办学的同质化往往表现为同一层次高等学校的课程体系区分度较低甚至趋同,给人千校一面的印象。也正因为办学的同质化,直接引发了高等教育“产能过剩”与产业岗位“供给不足”结构性错位问题[1]。FT 课程建设模式从其内在逻辑上坚持“以终为始”开发课程,以教育标准、职业需求结合办学条件制定培养目标,最终落实到课点教学;反向又从课点教学出发,直击培养目标。这对课程教学的差异化、专业建设的差异化、办学特色的差异化都具有独到的引领作用。
经济法基础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涉及内容广泛的显著特点。该课程内容一般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成为专业技能熟练兼具法律素养的人才,能以法律思维分析实际问题,解决经济纠纷。从目前课程开发的情况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在高职财会类专业中,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大数据与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审计、会计信息管理专业中均开设,在具体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课程服务专业不明确。具体表现在:不同专业同一门课程内容基本趋于一致,课程教学内容与毕业要求、人才培养目标脱节等问题,导致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指标之间的支撑不准确,专业之间同质化现象严重。
经济法基础课程具体内容涉及范围广,大多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等十五六种具体法律制度,在课程教学中容易走入“求全面、偏理论”的误区,导致课程重点不突出,服务专业培养目标不准确。同时,在高职财会类专业中,其他专业课程与该课程关联度相对较低,加上该课程概念多、专业性强,以往的课程改革中,大多数学者更多针对该课程“如何教”“怎样学”讨论较多,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更新,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很少从课程内容设计出发,在整合课程内容方面下功夫,必然使课程无法适应专业发展变化、对标培养目标。
当前常用的课程开发三维目标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课程的知识目标一般是理论知识达到的程度,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往往表现为公司、合同、证券、税收、劳动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能力目标通常为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可以达到的应用程度。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表现为通过课程学习能够用所学知识解决相关经济法律问题,能够运用经济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素质目标则更为笼统,通常理解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升华所达到的程度。素质的基础是知识和能力,但又高于知识和能力,而能力的本身也含有知识的意思。以知识、能力、素质为基础的课程开发三维目标在概念上不完全准确,在具体操作上必然不好把握。正如在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很多教师融入课程思政内容时显得生硬,使得课程内容和课程思政往往表现为“两张皮”。
培养目标是确定毕业要求的依据,毕业要求是达成培养目标的支撑。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形成课程体系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培养目标关注的是学生“能做什么”,而毕业要求更关注的是学生毕业时“拥有什么”,但“能做什么”取决于“拥有什么”。因而,毕业要求是培养目标的前提,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结果。
依照FT 模式的基本要求,科学的专业培养目标应以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结合社会需求,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实践证明,特色鲜明的专业培养目标往往是破解专业同质化现象的重要突破口。
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在课程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描述专业教学内容与学习标准,以及相关课程设置要求的文件;是专业教学认证、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则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划分工种,对工种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各工种对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要求,对其进行概括和描述而形成的职业技能准则。显而易见,符合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但仅以上述标准作为高校确立专业培养目标的依据,必然导致不同院校相同专业办学的同质化。因而在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时还应充分结合社会需求,体现办学特色。
专业的社会需求即政府、行业和企业三方面需求。这些需求不仅体现在人才培养的数量方面,同时体现在人才培养的质量方面。高职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政府需求通常表现为产业发展的政策需求;行业需求一般是专业就业面向的主要岗位群或技术领域的需求;企业需求则是特定企业对满足特定工作岗位需要的劳动者的态度、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不难看出,针对区域社会需求的专业培养目标基本破解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才培养的同质化问题。
学校的办学特色不仅仅体现在学科积淀方面,往往是学校一切软硬件的综合体现。任何一所学校,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形成自身独有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将自身拥有的学科积淀和文化特色融入专业培养之中,必然破解同区域不同院校之间同专业人才培养的同质化问题。
课程定位是某一门课在专业培养目标中所处的地位。表现为某一门课具体支撑哪些毕业要求指标,其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是否为该专业必须具备的核心指标,以及该门课对毕业要求指标支撑的强弱程度。可见,门课的定位最终体现为门课如何服务于所属专业培养目标,直接反映的是对毕业要求指标的支撑。因而,门课建设对专业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专业特色最终体现在门课教学上。
在财会类专业中,经济法基础课程是专业基础课,这意味着该课程是学生掌握并熟悉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对其他专业核心课学习起到夯实基础的作用。一方面是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是学生从事财会类相关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经济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是该课程的内容与该专业的职业标准要求联系紧密,是学生职业发展、获得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
从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和许多院校财会类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设置情况看,其对毕业要求指标的支撑往往是对核心指标的强力支撑,这更体现了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从学时分配看,很多院校财会类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学时普遍安排在54 ~72 学时范围,这也足以体现该课程是财会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课程项目也称作章节,是支撑门课内容的由相对独立且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信息单元组成的聚合体。门课由若干项目构成,门课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必然转化为项目(章节)对毕业要求的支撑。项目的多少取决于门课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的程度和范围,同时也应考虑门课本身的属性——门课是相对完整的相同或相似类别的知识体系。项目是基本的教学单元,教学内容以项目为依据。
财会类专业中,经济法基础课程项目选择和更新应紧扣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标准,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2021 年教育部发布的高职专业目录中,财会类专业做了较大调整,原会计专业调整为大数据与会计专业,这不仅是专业名称的改变,与之相应的培养目标、能力要求、课程体系也做了较大调整。以往的经济法基础课程也应在内容上做出调整,比如增加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当然也可根据毕业要求适当减少或者弱化其他法律制度的内容。总之项目的多少和侧重取决于该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和培养目标的支撑度。
在基于FT 模式开发课程的过程中,课点组合尤为重要。课点是课程的最小单位,是项目内容中不适合再细分的知识点、技能点或者态度点单独或组合构成相对独立的信息单元。知识点、技能点和态度点是课程开发的三元素。任何一个课点可以是独立的知识点、技能点或者态度点(完全由独立态度点组成的课点仅体现在思政课程中),也可以是知识点、技能点或者态度点相互组合。一般来讲,知识点解决“是什么”问题的知识最小单位。可通过研读或听讲等方式获得。技能点是解决“怎么做”问题的技能最小单位。必须通过动作练习,反复操作方可获得的能力。态度点一般认为是课程思政要素,反映的是人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表现在道德、情感、哲思、审美等人的核心素养[1]。显然课点组合对项目和门课内容构成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决定了教法和学法。
按FT 课程开发模式的一般做法,财会类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的课点也应以完整的教学内容进行组合。例如,税法是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独立而又完整的教学项目,增值税则是税法项目中的一个课点。增值税课点可以看作是由知识点、技能点和态度点共同组成的课点。其知识点是增值税的基本理论,如概念、纳税主体、征税范围、税率等;技能点是不同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和减免;态度点则体现为认同增值税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导向,达到引领学生价值观的目的。不难看出这一知识点和技能点的组合衔接无缝,更重要的是态度点贯彻始终。而态度点恰好是课程的思政元素,这样的课程思政融入方式显然不再是“两张皮”,真正实现了“如盐入水”。所以,财会类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重构的重点在课点组合。我们可以反推,课点组合得当,则项目教学明确,项目教学明确,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必然实现。
从当前实际出发,课程内容重构是满足应用型课程建设需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法[2]。本文基于FT 课程开发模式,为高职财会类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重构提供了基本思路,以期进一步推动经济法基础课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