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良坤、王海俊、孙崟、计岳龙、刘燕萍、赖建强、韩娜、米阳、郑丹、张玉梅。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妇女单胎自然妊娠体重增长推荐值。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GDM 妇女单胎自然妊娠体重增长的指导。本标准不适用于身高低于140 cm,或者妊娠前体重高于125 kg 的妇女。其他妊娠期合并症和并发症患者应结合临床意见进行个体化评价。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WS/T 801 妊娠期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GDM 妊娠期首次发生和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代谢异常,孕妇在妊娠24~28 周行75 g 葡萄糖耐量试验,服糖前及服糖后1 h、2 h 的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5.1 mmol/L、10.0 mmol/L、8.5 mmol/L(92 mg/dL、180 mg/dL、153 mg/dL)。
4.2 体重指数(body mass index,BMI)一种计算身高别体重的指数,计算方法是体重(kg)与身高(m)的平方的比值。[来源:WS/T 801,3.5]
4.3 妊娠早期体重增长值 妊娠13 周末体重(kg)减去妊娠前体重(kg)所得数值。[来源:WS/T 801,3.9]
4.4 GDM 诊断前妊娠中期每周体重增长值 确诊GDM 时的体重(kg)减去妊娠13 周末体重(kg)除以期间孕周数所得的每周体重增长值(kg/周)。
4.5 GDM 诊断后妊娠中期和妊娠晚期每周体重增长值 分娩时体重(kg)减去确诊GDM 时的体重(kg)除以期间孕周数所得的每周体重增长值(kg/周)。
按中国成人BMI 切点,分别给予在不同妊娠前BMI情况下,单胎自然妊娠的GDM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见表1。
表1 GDM妇女体重增长推荐值
6.1 身高测量
6.1.1 测量条件 测量时GDM 妇女应免冠、赤足、解开发髻,室温25 ℃左右。
6.1.2 测量工具 立柱式身高计,分度值0.1 cm,有抵墙装置。滑测板应与立柱垂直,滑动自如。
6.1.3 测量方法 GDM妇女取立正姿势,站在踏板上,挺胸收腹,两臂自然下垂,脚跟靠拢,脚尖分开约60°,双膝并拢挺直,两眼平视正前方,眼眶下缘与耳廓上缘保持在同一水平。脚跟、臀部和两肩胛角间三个点同时接触立柱,头部保持正立位置。测量者手扶滑测板轻轻向下滑动,直到底面与头颅顶点相接触,此时观察GDM妇女姿势正确后读取数值。
6.1.4 读数与记录 读数时测量者的眼睛与滑测板底面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读取滑板底面对应立柱所示数值,以厘米为单位,精确到0.1 cm。
6.2 体重测量
6.2.1 测量条件 测量应在清晨、空腹、排泄完毕的状态下进行,室温25 ℃左右。
6.2.2 测量工具 经校准的电子体重秤,分度值≤0.1 kg,测量时体重计放置平稳并调零。
6.2.3 测量方法 GDM 妇女平静站立于体重秤踏板中央,两腿均匀负重,免冠、赤足、穿贴身薄内衣裤,注意安全。建议GDM妇女坐在椅子上穿脱衣服和鞋,保证孕妇自身和胎儿的安全。
6.2.4 读数与记录 准确记录体重秤读数,精确到0.1 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