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燕 张杰
2023年是市十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起步之年。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法律性问题决定草案共21件,其中新制定12件、修改(废止)6件(批),持续为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提供法治保障。
紧跟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法治供给
贯彻落实国家对上海高水平改革开放、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的新要求,修改《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对标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提升贸易中心能级为核心,对促进货物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创新,着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提升贸易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培育发展新动能,条例设立“数字贸易”专章,明确要求积极培育数字贸易业态模式,加快发展数字产品、服务、技术等数字贸易。
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入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高水平开放要求的全面绿色转型的制度和路径创新,制定《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将绿色转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能耗、用地、用水双控管理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强信息披露,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可持续发展实践;在能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实行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明确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工作。同时,对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绿色标准、绿色技术产品推广等作了规定。
推进国际仲裁资源汇聚,提升跨境服务能力,推动仲裁业务对外开放,制定《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条例明确本市以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为目标,加强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国际化建设;推动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在境外拓展业务,明确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在沪设立业务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仲裁机制创新,对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法院支持仲裁调查取证等进行了探索。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对标世界银行评估指标,进一步深化了相关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支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规定;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健全纠纷化解相关制度,完善司法审判机制和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规定;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等事项办理便利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改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和期盼
持续做好惠民立法
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条例明确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同时明确创业扶持措施、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载体建设等内容,以创业带动就业。条例创新设立“灵活就业”专章,从灵活就业服务、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细化保障措施。
强化社会健康共治、推进城市健康共建,制定《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该条例明确推动建立健康信息发布制度和监测机制、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为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提供法治保障,推进爱国卫生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型。
促进上海市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制定《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条例明确落实全民健身战略,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深挖产业价值,加快推进都市特色体育产业体系建设;聚焦社会关注,优化体育市场监管模式,从法律层面破解本市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瓶颈痛点,构建完善本市体育法律规范体系的“四梁八柱”。
紧扣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需求
立法服务高效能治理
制定《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坚持源头协同预防与水土一体防治,强化源头预防,对工业面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明确了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结合地方特点,健全风险管控和修复机制;加大惩戒力度,用严格制度保护土壤环境安全,推动本市土壤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上海市种子条例》,聚焦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种质资源优势向育种创新和产业发展优势转变,加强种业科技研究,提升种业自主创新水平,完善品种管理,规范市场监管,强化政策保障,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促进种业振兴,保障粮食安全。
制定《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建立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细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措施;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共治,建立保护巡护制度,推动形成符合超大城市区域特点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助力“生态之城”建设。
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产业用地融合利用机制,探索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以制度创新推动土地资源更集约高效利用,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制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五个新城”建设的决定》,明确本市按照独立的综合性节点城市定位,举全市之力将新城建设成为引领高品质生活的希望之城、未来之城,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进人民城市建设的创新实践区、城市数字化转型的示范区和上海服务辐射长三角的战略支撑点,为用更高标准、更好水平、更大力度推进新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
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支持浦东新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制定《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明确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机制,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制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创设企业联合标准相关制度,将发起制定主体从单一的“企业”,扩展到“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術组织等”,着力推进标准数字化、市场化、国际化,提升标准化创新能级水平。
制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明确优化行业发展的制度规则,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对涉及跨关区的鼓励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破解融资租赁发展难点,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做好衔接配套和打包修改及废止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增加“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特别规定”专章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区域协同立法等方面的规定。
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的部署要求,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58件地方性法规(截至2023年2月)有序开展评估清理。根据评估清理结果,结合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推进实施,按照法规调整范围和原立法路径不同,通过2个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打包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7件地方性法规,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7件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