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费缴纳流程有调整今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2-26 10:21
工会博览 2024年2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自2024 年1 月1 日起,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

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社保、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由上述两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也就是说,缴费人需要分别向人力社保、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多头跑”“来回跑”的麻烦。此次新政施行后,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降低办事成本。实行自行申报后,缴费人还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查询、确认,进一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同时,2023 年用人单位已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自行申报针对的具体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至25 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 日至25 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京通”小程序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缴费。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将更加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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