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地区规定,参保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每年7月集中缴费,缴纳本年4月至次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其中部分属于预缴。但是有些参保人员依此缴费后,该年度内又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造成重复缴费。请问,此种重复缴费应当如何退费?
山东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首先,不管属于何种身份,既然都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少在本统筹区内,应当通过系统设置,彻底杜绝重复参保的现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收受社会保险费时核查参保人是否已经缴费,即可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对于参保人的重复缴费,应当区分已经发生的重复缴费和尚未发生的“重复缴费”。由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部分属于预缴,如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间属于预缴;而作为企业职工的缴费属于按月缴费,工作至2018年10月则仅缴纳该月养老保险费,则“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养老保险费”尚未发生重复,鉴于企业职工属于强制缴费,为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利益,可以将预缴的“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之间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
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复缴费,如2018年10月及以前,既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有以职工身份的缴费,可以根据人社部相关政策规定,对两个缴费关系进行清理,由个人选择一种缴费关系保留,将另一种缴费的个人账户合并,不作退费处理。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