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碳中和视角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研究

2024-02-14 13:43蔺兮浠王金堂
关键词:环境保护补偿海洋

蔺兮浠,王金堂

(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海洋是当代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二大空间,海洋生态补偿是调节相关利益者收益的手段,是具有激励功能的制度工具,也是协调海洋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2020年,我国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单纯的硬性减排必然会牺牲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率,增汇则可一举两得,实现在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我国蓝碳发展的自然条件优越且潜力巨大,发展蓝碳能够助力解决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恶化及气候恶化问题,对于我国减排增汇战略的实现和生态文明建设均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以碳中和为视角,从法律的层面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保护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提升海洋碳汇能力,推动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一、碳中和视角下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纲领性要求,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为碳中和目标的最终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本研究对碳中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等相关概念的法律内涵进行厘定,并对制度完善之必要性进行初步探讨,这是研究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路径的基础和前提。

(一)碳中和及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内涵

从碳中和的概念定位来看,目前学界认可的碳中和指的是一种“零排放”的状态,即在一定时间内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手段,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球气候变暖成为人类面临的巨大环境挑战的今天,为了减缓该趋势,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践行以“碳减排+碳吸收”为基础的碳中和政策[1]。碳达峰与碳中和已经成为全球协同治理和绿色转型的共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纽带之一。2020年12月,我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并专门部署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等工作[3]。从目前形势来看,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4]。在碳中和工作的推进过程中,“碳汇”这一新兴名词常常出现,主要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海洋碳汇(蓝色碳汇,简称蓝碳)是碳汇的一种,是指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之中的过程、机制和活动[5]。海洋是吸收了工业革命以来由人类活动导致的碳排放总量三分之一的地球最大的长期碳汇,在实现碳中和过程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关于生态补偿,从其来源来看,并非某一学科独创的单一概念,而是一个结合了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农学、人类学、法学等多学科的复合概念。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方面的学术研究最早出现在1987年,张诚谦教授从农学的角度出发,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保持生态系统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的特定手段,是一种生态环境保护方法[6]。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学者开始探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生态补偿的概念逐步向制度层面扩展,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法学学者开始尝试进行法律制度、政策的设计,以达到利用国家强制力推动生态补偿制度落实,进而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目的[7]。

法学研究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相关主体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对恢复或治理受损生态环境的政府、组织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是一项需要法律规制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是处理环境相关问题时对全部或部分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化调节和衡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一种兼具了协调平衡功能及激励鼓励功能的有效工具和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制度则是指调整生态补偿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持海洋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利用法律、行政、市场等多手段结合的方式,调节海洋生态环境、利益相关人经济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关系的制度。从制度的定位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避免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制度保障,也是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8]。

从制度的分类上来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含人对海的补偿和人对人的补偿两个部分。从这样的分类中不难看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必然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法律规范设置上也很难只涉及单个部门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运行模式均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关于人对海的补偿部分,其概念清晰、适用简单,通常情况下矛盾也较少,一般指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或破坏的相关主体通过人为的干预手段,对该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的修复活动,其目的是使受到影响或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并维持动态平衡,主要受《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制,矛盾的产生和解决多数集中在公法领域,涉及的是公共利益的考量与平衡。而人对人的补偿则较为复杂,是对利益相关组织或相关人之付出进行的经济补偿措施,是为了弥补保护者私人最优海洋生态保护力度与社会公共最优海洋生态保护力度之间存在的差额(外部收益)而进行的补偿措施,本质上是在追求私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平衡与一致,是一种外部性的内部化,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外,通常还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影响和规制,私法的色彩更为浓厚,此时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海洋生态损害者对因其损害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以达到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是私人利益之间的衡平与矫正。

(二)碳中和视角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在海洋资源利用需求居高不下的今天,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注意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实现碳中和是必要的,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能够帮助人们在海洋资源利用过程中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因此,在碳中和视角下对现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必不可少,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沿海经济发展的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绿色化、低碳化的经济发展原则,坚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求经济发展。在沿海经济发展速率居高不下的我国,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进一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制度保障。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还是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需求都有所体现,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现行政策的导向。

其次,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要求。尽管我国拥有分布广泛且丰富的海洋资源,但囿于海洋资源单向性和海底能源不可再生性的限制,我们对海洋资源的利用必须是有限度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手段,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外来人工干预手段,协助发挥海洋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助推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以保障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在海洋发展不减速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恢复海洋环境的最终目的[9]。因此,海洋生态补偿的手段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只有将该制度落实到位,才能有效保证海洋资源的持续利用,最终实现海洋强国的目标[10]。

最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蓝碳增汇对碳中和目标的最终实现起到重要作用,蓝色碳汇的发展又离不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促进和配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服务的。与此同时,碳中和视角可以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理清方向,想要确保长期、持续减排,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只有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碳中和的有序推进[11]。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蓝碳市场机制的必要举措和基础性前提,可以从责任主体、补偿范围、法律责任、补偿标准等方面为碳中和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健康的发展促进碳中和目标的最终实现。碳中和作为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治理目标,可以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整体理念和方向指引,也能够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清方向[12]。在我国建立蓝碳市场机制的初期,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使补偿科学化、可视化、精准化、法治化,有利于蓝碳市场机制的稳定运行和推进,为碳中和目标的最终实现提供动力[13]。

二、碳中和视角下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随着海洋经济在我国新经济形态下的地位不断提高,现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无论是在配套机制设计还是在制度运行方面均有所欠缺,相关配套制度的设置和能够发挥蓝碳潜力的市场机制也存在缺陷,难以切实发挥制度效果,也无法为碳中和目标的最终实现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一)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缺乏高位阶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并无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专门立法,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现行法来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零散分布在各个部门法中,无法形成体系,仅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确定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内容主要包含制度目的、意义等,均为比较抽象的引导性规定。事实上,这些条款的宣示意义远大于实践意义,可实施性较低,执法机构会在执法过程中背上沉重的理解、实施等压力,无法保证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效果,也很难让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稳定化、体系化,必然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制度适用埋下隐患。从现行法律规范的位阶上来看,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等部分省份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的细则或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然而,因为海洋具有极强的整体性,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中的跨区域管理、治理的需求非常常见,而这些缺乏上位法引导的地方规章位阶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强制力不足,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极大的模糊地带,其协调性也很差。在法律渊源欠缺的情况下,必然会在司法实践中催生更多的矛盾,给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设置壁垒,难以实现制度的初衷。

(二)缺乏对补偿主体、标准、方式等的具体规定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是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达到平衡的效果,使得获益者支付费用,受损者获得适当的补偿。因此,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必须明确法律主体及其对应的权利与义务。然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确定了“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等基本原则,对于具体情况下该由谁向谁进行何种程度补偿的问题依然存在盲点,实践问题难以解决。从补偿标准的角度来看,海洋生态补偿的核心最终一定落在“应该补偿多少”之上,尽管海洋环境利益的损失和增益难以量化,但是出于公平性和可实施性的考虑,明确客观的标准才能够有效提高实践效率。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起步较晚且不完善,只有部分地区出台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对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规定,这些地方标准范围狭窄,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导致现行规定并不能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初衷。从补偿方式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适用广泛的主要有资源补偿和资金补偿两种方式,而这两种方式均需政府牵头,市场在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适用时,由于有关部门资金流转流程复杂导致补偿效率低下,也可能出现资金去向不明、流向不到位等问题,给相关部门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流程负担,在实施时宣传效果大于实际意义,不能达到海洋生态补偿的目的。

(三)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及监管体系等配套机制不完善

制度配套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决定一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运行效率及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配套机制也是现代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配套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补偿资金的来源范围较窄。目前,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范围规定不清,补偿资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及政府的专项基金,来源单一且市场化程度极低。然而,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有限,需要支撑教育、医疗、养老等其他各个领域,这就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和数量难以稳定。其次,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监管不足。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管辖范围,容易出现交叉监管的现象,在需要承担责任时,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在征收补偿时又可能人为增加收款项,加重相关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制度的适用效率和效果。从资金管理的层面来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并未建立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流向不透明,无法达到预期补偿效果。最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参与本应是海洋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成为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来源,但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公众很难表达意见,也难以参与决策,使得制度脱离群众,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发挥作用。

(四)发挥蓝碳潜力的市场化补偿机制不足

碳中和与海洋生态补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蓝色碳汇能够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贡献重要力量。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评估报告》提出,鼓励将蓝碳列入国家自主贡献,倡议引入市场机制形成蓝碳交易的全球市场的蓝碳议程。因此,在蓝色碳汇发展条件优良、潜力巨大的我国,发展蓝碳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必然趋势。在蓝碳发展的过程中推进市场化是必须的,只有充分利用市场、发挥市场活力,逐步实现市场化的碳汇交易,才能实现蓝色增汇,构筑蓝碳生态屏障以应对气候变化,最终实现碳中和目标。目前,我国蓝色碳汇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且视角单一,大部分学者将目光放在内部机制的运行研究、经济角度的投入或价值分析、环境角度的现存问题等方面,鲜有多角度联合研究,也缺乏立足于实践的研究成果,导致学术研究与实践之间的鸿沟难以跨越,影响了实践中的蓝碳市场化实现。尽管湛江、象山等地成功进行了开创先河的蓝碳交易,但是整个碳汇市场还处在探索和试验阶段,能够为蓝色碳汇发展保驾护航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蓝碳交易的整体市场秩序尚未形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整体市场化程度不高。当前的碳汇交易市场无法发挥蓝碳潜力,不能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有机结合,使得碳汇交易流于形式,多为象征性的成交,并不能真正带来实际的市场化成效[14]。

三、碳中和视角下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健全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高效的配套制度能够极大地解决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实践问题,推动蓝色碳汇的发展,助力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需要从健全法律体系、细化具体实施标准、优化配套机制及加强蓝碳市场化建设等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健全上位法引领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目前,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适用过程中的最大难题在于缺乏上位法引领。因此,需要在修改完善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同时完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并颁布全国适用的指导性条例,以完善全国性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第一,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2022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了要求。草案的修改方向意味着全国人大已经充分认知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也意识到现行法律对制度的具体内容缺乏规定的弊端。因此,应以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增加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的具体规定,对于制度的具体适用对象、标准、方式、监管等问题予以明确,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协助制度紧密联系实践,彻底解决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运行过程中的“无上位法指导”问题[15],构建在高阶法律指导下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可实施性。

第二,完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设计。对于具有较强实践性、能够发挥真实作用的制度而言,需要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共同作用,故除上位法引领外,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合与衔接也必不可少。因此,应当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海洋生态环境具体情况、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等因素,制定合理、科学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同时,注意在地方立法及执法的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积极反思,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性和灵活性。尝试用地方实践经验对上位法进行“反哺”,进一步加强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各层级立法相互配合,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实现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颁布全国适用的指导性条例。从制度的可实施性角度考虑,除各级法律外,规定更为细致、具体的指导性条例也极为重要。对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而言,囿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仅靠法律无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可以考虑颁布全国范围内可适用的指导性条例,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通过指导性条例的形式公开,指导实践中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形成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范式,建立全国通行的高阶标准并与地方立法结合,扩大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适用面,以统一、规范、标准的方式解决跨区域海洋生态问题,最终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目的。

(二)细化海洋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等实践规定

制度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效果,过于宽泛的规范设计无法满足实践应用的需要,因此应当对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细化,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制度适用效果。

第一,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主体及具体补偿标准。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中,应当对“谁来补偿”“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用统一、合理的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活动,在合理的范围内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一是在标准设立时注重结合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估环境受损程度、价值、恢复成本等因素。二是应注意综合考量相关主体的接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各方因素,充分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状况,听取多方意见后再对具体标准进行确定,避免标准规范流于形式,从而制定合理的制度标准,确定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第二,创新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在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时,应当在重视海洋生态系统特殊性的前提下,提出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不能生搬硬套陆地生态补偿制度,应该因地制宜,参考各地在适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时的优秀案例经验。例如,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及公益诉讼部门合作处理的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应用刑事惩戒、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办案思路,引导当事人自愿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了海洋生态补偿。再如,福建省福州市处理的非法收购中国鲎案,采用了执法+多元化生态修复的方式,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了5 000只中国鲎幼苗,力求修复海洋与渔业环境。

第三,发挥市场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适用过程中,运用市场机制的经济手段,发挥市场自身的经济活力,在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同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重视与市场机制的配合,通过宣传加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了解,提高相关主体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接受程度,提高其主观上的制度适用意愿。同时,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执法手段,鼓励主动的海洋生态补偿行为,将制度真正落实在实践中,提升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场化趋势,调动市场自身的积极性与灵活性,发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最佳效果。

(三)优化资金管理及监管等配套机制

除了制度本身以外,实践过程中能够与制度有机结合的配套机制也必不可少,这些配套机制能够为制度的执行保驾护航,也能够让制度的适用事半功倍。因此,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的同时,应当健全海洋生态补偿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制度的监管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一,健全海洋生态补偿的资金管理制度。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基础无疑是充足的资金来源,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效果、收支情况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相关财政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专门账户,对资金进行分区域、分类别管理,保证专款不混用、不滥用,对每一笔资金的收支和去向进行记录和严格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每一笔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来源、去向、实施效果都有据可查,保证资金流动的透明性,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二,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监管机制。出于真正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适用目的的考虑,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加强监管,建立切实有效的海洋督察体系,保障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能够落到实处。通过加强监测、明确责任主体的方式,运用技术手段随时监测蓝色碳汇情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通过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对具体的职责部门进行确定,划分责任范围,明确监管机构,避免生态补偿的参与主体在遇到问题时无法保护自身利益。同时,注意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避免“双重管制”给相关责任主体施加不合理义务,真正提高制度的实施效果,实现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最终目的,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第三,提高公众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参与度。避免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成为空中楼阁,真正发挥制度活力,应该提高公众参与度。一方面,加强海洋生态补偿重要性的宣传,从意识层面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参与海洋生态保护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完善相关信息发布机制,对海洋生态补偿工作进展情况、补偿资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生态补偿效果等定期向公众公布,便于公众随时了解并监督相关部门工作效果、工作推进情况。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公众反馈机制,通过听证会、信息收集会、政府信箱等渠道,保障公众最大程度地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保障相关工作开展得透明、公开、高效,提升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效果。

(四)促进蓝碳生态补偿机制市场化建设

随着全国首单以拍卖形式成交的蓝碳交易在宁波完成,蓝色碳汇的市场化建设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这次交易是碳汇市场化交易的创新体现,但蓝碳交易的市场化机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出于进一步促进蓝碳增汇发展,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考虑,应当持续提高蓝碳研究力度并在适当地区启动试点建设,关注蓝碳利用的合理限度,加强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衔接。

第一,注重提高蓝碳研究力度。只有加大对蓝色碳汇的研究和监测力度,完善海洋开发利用的调查、检测、评估等技术性工作,才能够在现有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上有效促进蓝色碳汇的积极发展,最终达成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当前,蓝色碳汇的研究与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正处在需要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关键期,因此应当在深刻认识到蓝碳重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研究投入,将蓝色碳汇纳入绿色发展战略之中,积极提高技术,组建支持团队,充分利用理论成果指导实践,提高标准化程度,保证蓝碳增汇效果。

第二,积极启动试点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蓝碳交易的实质是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促进区域生态建设。蓝碳交易的市场化趋势值得鼓励,但是受市场参与度较低、经济效益不稳定、缺乏固定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当前碳汇交易市场远未达预期。因此,应逐步启动蓝碳交易市场化试点工程,给予一定政策倾斜与保障,促进交易、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相关人自愿签订补偿合同,实现自愿交易的海洋生态补偿模式,提升补偿效果,避免蓝色碳汇交易流于形式。

第三,注意蓝碳利用的限度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衔接。蓝碳的过度利用会因大量二氧化碳的溶解而导致海洋酸化,进而影响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在蓝碳发展与利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合理限度与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但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应注意蓝碳利用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紧密衔接,在发展蓝色碳汇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应将二者有机结合。在建立市场化的蓝碳生态补偿机制时注重协调多方利益,充分考虑资源可持续性和生态平衡性,科学合理促进蓝碳利用,并加强相关监管与监测,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海洋生态补偿模式和风险防范体系,创造经济、环境、相关人之间的共赢结果,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影响力[16]。

四、结语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和完善能够平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利益,也能够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和内在动力,通过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方式促进“双碳”目标的最终实现,提升中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话语权。本研究从法学视角对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在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和论述,并提出了其现存问题和改善建议,希望通过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加快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进程。运用法学的思维和法律的强制手段,在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衡平各方利益,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补偿海洋
环境保护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基于环境保护的城市污水处理
爱的海洋
第一章 向海洋出发
解读补偿心理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
离婚时,能否要求家务补偿
不要恢复,要重建——未来自然环境保护之路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