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对执行工作而言,作为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智慧法院”与数字化转型目标的“数字法院”,二者既一脉相承又有所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执行数字化转型,对于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数字化可从前端和末端着手,依靠数字技术重塑执行流程,通过推进“立、审、执、破、惩”一体化建设,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各环节精细化程度并建立执行系统社会共建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最终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执行工作 执行难 执行改革 执行信息化 执行数字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复杂、多元的各类矛盾纠纷进入法院系统进行审判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或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下,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这种现象被称为“执行难”。“执行难”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化解“执行难”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切实解决执行难”,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信息化技术手段的进步高度契合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技术需求。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和逐步普及,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使得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之后,进入信息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信息化发展大势和国内国际大局出发,就信息化工作提出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要发挥其在这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载中央政府网,www.gov.cn/zhengce/2016-07/27/content_5095336.htm,2024年7月20日访问。】此后,我国四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取得了非凡的成就。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为“数字引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作了顶层设计。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综合运用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提升治理能力,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字治理能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法治工作的必然要求,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载中央政府网,www.gov.cn/xinwen/2023-02/27/content_5743484.htm,2024年7月20日访问。】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6日,第2版。】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将“数字法院”作为重点工作。在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法院工作环节中,执行工作事务性强,办案环节众多,法律判断和裁决相对较少,“智慧法院”和“数字法院”建设对执行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对执行工作而言,作为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智慧法院”与数字化转型目标的“数字法院”,二者既一脉相承又有所差异。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推动执行数字化转型,对于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的内涵及关系
(一)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的内涵
执行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紧密联系,理解数字化与信息化之间的关系,是推进执行数字化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确定数字化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因此,有必要解读信息化与数字化的内涵。
信息化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实现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应用和管理的过程,旨在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和决策水平。具体到执行领域,执行信息化是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通过构建信息化平台,将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置于网络环境下,通过网络实现各环节所需信息的共享,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提高执行效率。
而数字化是将数据、报告和流程等转化为数字形式,在数字世界里开展业务,是信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核心和本质是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万物互联、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全新的业务模式。数字化阶段以数据为生产要素,通过数字技术对数据的深入分析和洞察,发现隐藏在数据之间的价值,从而实现业务创新。以执行领域为例,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资产的蛛丝马迹,或是通过智能合规系统提升执行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数字化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还能加快案件办理的进度,减少人工误差,降低执行成本,进而实现执行业务的创新。
(二)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1.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的联系
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并不是非此即彼、截然不同,而是一脉相承、继承发展的关系。信息化是数字化的基础,数字化是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形态。执行数字化要求将执行工作全流程转化为数字形式,而这一工作需要依靠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智慧法院,执行工作的立案受理、文书送达、财产查控、财产处置、信用惩戒等各环节均已通过相应平台完成从实体信息向数字信息的转化,从而为执行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和技术支持。通过建设数字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各环节数字信息利用智能算法和技术进行深入分析,强化数字赋能,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执行数字化转型目标。
2.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的区别
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存在一定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数字化可视为执行信息化的迭代升级。数字化代表了一种更加高级和深入的数据利用方式,在数字的框架下,数字信息不仅被简单地采集、存储和传输,更进一步通过智能算法和技术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决策提供支持,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流程再造、数字赋能。本文认为,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至少在数据处理方式、应用层面以及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1)数据处理方式。执行信息化主要是将执行申请文书、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基本处理,数据在此过程中往往与原始的实体信息保持一致,未加工或加工程度不高,只是借助信息的网络存储、传输和共享的便利来提高执行效率,体现的是信息化对执行工作业务节点的“工具”价值。而执行数字化更注重对数据的智能分析和挖掘,具有智能性、预测性、个性化的特点,往往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万物互联等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利用,最终对传统的执行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等进行系统性重塑,体现的是数字化对执行工作全业务流程的“智慧赋能”。
比如,知识图谱技术能够统一不同来源、不同格式的数据,将其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知识库中。这种能力使得跨域、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协作成为可能,提高了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通过对实体及其关系的清晰描述,使得数据不仅是简单的字符组合,更是具有明确语义的智慧信息单元,具备高效的数据和知识检索能力,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实现快速、准确的数据和知识问答。同时,具备智能化的推理能力,可以从已有的知识和数据中自动发现新的关联和模式,为用户提供更深层次的见解和分析。这种能力使得知识图谱在决策支持、智能问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知识图谱以图形化的方式表示数据实体及其关系,使得复杂的数据结构变得直观易懂。这种可视化表示方式有助于用户更好地理解数据背后的逻辑和关联,提高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效率。
(2)应用层面。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数字化在应用层面的区别,体现了信息技术在不同层次上的作用与发展。首先,执行信息化的重点在于利用信息技术工具辅助执行人员更高效地完成日常工作。这包括电子档案的使用、自动化办公系统的应用,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案件进展的跟踪与管理。信息化的核心在于其服务性和辅助性,它通过优化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帮助执行人员更好地完成手头的任务。执行数字化相较于执行信息化则走得更远,它不仅是提供工具,更是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为执行工作提供深度的智能支持。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各类数据源的不断积累,使得数字化系统能够通过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挖掘,形成庞大的信息网络。基于这些数据,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可以通过预测模型,对具体案件的执行结果进行预测,从而为执行人员提供更精准的判断和决策依据。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大幅提升了决策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例如,人工智能系统可以通过分析历史案件数据,识别出相似案件的执行模式,预测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风险,提前为执行人员指出潜在的挑战,并为其提供解决方案。这种“智囊型”决策支持,不仅有助于减轻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也能在复杂的案件中帮助他们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数字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决策支持,它通过对数据的智能分析,能够提前识别风险、发现机遇,为执行人员提供更有深度的帮助。这样,执行人员有了更强大的智力支持体系,帮助他们在复杂多变的执行环境中作出更为科学的决策。
(3)影响范围。执行信息化和执行数字化在影响范围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执行信息化的侧重点在于单个系统或业务流程的局部优化,其目的是提高执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的操作效率。然而,信息化系统多为独立开发,往往缺乏跨系统、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能力,导致各个信息系统相对孤立,形成“数据烟囱”和“信息孤岛”。这种局部优化的模式虽然可以解决局部问题,但由于数据分散、无法共享,难以支持全局性的业务协同和决策支持,影响了整体执行效能。相比之下,执行数字化追求的是全域系统和流程的整体优化。在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信息系统不再是各自为战的独立模块,而是通过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和全面协作。数字化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个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所有的业务数据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自由流动,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这种全局优化不仅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还通过数据的充分共享与智能化处理,为决策提供了更为精准和全面的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执行数字化的这种全域优化也是应对海量数据处理需求的必然结果。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日益庞大。为了有效处理、分析这些数据,必须依靠数字化手段,通过整体优化的系统架构将各类数据整合起来。这不仅为执行人员提供了更广泛的决策依据,也使得整个执行流程更加高效和智能。
二、“执行难”现象影响因素及执行工作信息化现状
(一)“执行难”现象影响因素
长久以来,“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1)查人找物难。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隐藏行踪。(2)打击规避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虚构事实规避执行。(3)财产变现难。不动产等财产评估拍卖程序周期长、变现难度大。(4)排除干预难。有些单位和个人基于地方、部门利益,干预执行。(5)协助执行难。有些单位不协助配合执行。(6)清理旧账难。部分案件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后积压严重。简言之,导致“执行难”的成因复杂,是各种问题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
从执行法院内部看,“执行难”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执行信息化水平和人员素质仍需提高。(2)“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3)管理力度不强。(4)执行手段和威慑力不足。
从执行法院外部看,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影响因素则包括:(1)社会诚信体系还需健全,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拖延执行。(2)执行依据和标的复杂多样,一些新型财产的处置和财产交付(如腾退房屋等)行为执行难度大。(3)联动机制不畅,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工作机制还存在障碍。(4)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执行不能”案件不能有效化解。
随着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逐年增加,执行案件总量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收案数量近年来持续高位运行,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使得执行工作呈现“案多事难”的特点。
(二)执行工作信息化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响应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和规范化并列作为推动执行工作的两大抓手,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初步迈入了信息化时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建立执行系统平台,实现办案流程信息化
迄今为止,全国四级法院已基本建成六大信息化系统平台,包括:(1)执行指挥系统;(2)执行查控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以及各级法院的“点对点”查控系统);(3)网络拍卖变卖等资产处置变现系统;(4)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系统(包括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限制被执行人投资、出境、高消费等);(5)执行流程管理系统;(6)执行信息公开系统。这些平台覆盖流程管理、文书送达、财产查控与处置、失信惩戒等执行全流程,实现各环节信息化运用,极大解放了人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数据表明,多项指标趋于优化,全国执行收案999.45万件,增长11.32%;结案976万件,增长6.37%。其中,首次执行案件结案923.84万件,增长6.11%;执行完毕率提高2.85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提高3.96个百分点。【《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数据》,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7532.html,2024年7月20日访问。】
2.建立执行查控系统,纾解被执行财产难查困境
执行信息化之前,被执行财产查控主要依赖“扫街式”搜寻和现场对接,耗时费力,但结果往往并不理想。基于信息化手段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效纾解了这一问题。所谓网络查控系统,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与银行等机构各自建立专门的电子化系统,通过加密专线连接,集中实施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等资产的信息化查询工作平台。【《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要数据》,载澎湃新闻网,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19371,2024年12月24日访问。】凭借该平台,执行人员可以快速、便捷地查控财产,甚至“足不出院”即可完成查控。目前,我国已建成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为主、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等16类25项财产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显著提升了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全力推进信息化与执行业务深度融合——智慧执行,更好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载红星网,www.hxw.gov.cn/content/2023/08/31/14322480.html,2024年7月20日访问。】
3.探索执行联动机制,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过去,人民法院主要通过电话联系或上门方式寻找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刻意逃避,效果有限。如今,信息化改革推动人民法院与电信、公安部门合作,通过手机定位、网上追逃、人脸识别等技术查找被执行人。同时,部分法院推行悬赏举报制度,利用微信、抖音、微博等平台发布悬赏公告,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还建立协作机制,实现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等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保障执行顺利。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西安府院执行联动机制不断完善,2016年至2023年5月,西安市两级法院限制出境1340人次;2022年10月机动车查封网络系统全面开通以来,西安市两级法院共在线上实施机动车查封10575辆,解封1694辆,有效推动了相应执行案件的进展。【《人民法院全力推进信息化与执行业务深度融合——智慧执行,更好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载红星网,www.hxw.gov.cn/content/2023/08/31/14322480.html,2024年12月24日访问。】
4.公开执行信息平台,社会全流程监督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自2013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同年10月24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线,公众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目前,该平台已涵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终本案件、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文书等多项公开查询功能,不仅公开失信惩戒信息,还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有些法院还通过短信平台即时发送财产查控信息和文书送达情况,并提供在线互动功能。多样化信息化平台显著提升执行透明度,便于公众和当事人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也促使法院执行更加规范化,让当事人更能理解执行实际情况。
三、执行数字化相较于执行信息化的优势
执行信息化作为一种技术辅助手段,在优化执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本质上仍属传统执行模式的线上化呈现。而执行数字化则更进一步,通过深度数据融合和智能技术赋能,全面革新了执行工作的理念与实践,展现出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一)从“辅助”到“智能”:执行模式的深度重构
执行信息化的核心在于将线下的执行流程搬至线上,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实现部分程序的数字化操作。这种辅助功能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执行效率,但并未触及执行模式的根本问题。例如,信息化平台主要依赖执行人员的操作,其效能取决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积累,导致系统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
与此不同,执行数字化以数据驱动为核心,将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执行过程,全面推动执行模式的革新。数字化平台能够自主分析案件信息,基于历史数据、社会资源和法律法规,自动生成最优执行方案。这种智能化的执行模式显著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执行结果的影响,确保了执行工作的公平性和高效性。同时,智能化系统还能动态学习和优化,不断提升执行策略的精准性。
(二)从“局部优化”到“全局协同”:执行资源的高效整合
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局限性在于,优化工作多集中在某些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例如,传统的信息化平台可能在文书自动生成、财产查控、案件信息录入等方面实现了显著改进,但由于各环节之间缺乏数据共享和系统联动,仍然难以实现全流程的高效协同。
执行数字化通过构建全方位、无缝衔接的执行管理系统,将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串联成一个完整的闭环,确保信息流在各个环节之间自由流转。同时,通过与公安、税务、银行等外部机构的系统对接,实现了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信息实时交互。例如,当法院需要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数字化平台可以实时调取银行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极大缩短了查控时间。此外,数字化平台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需求,智能分配执行资源,确保每一项执行任务得到最优配置。
(三)从“静态平台”到“动态进化”:系统功能的自适应升级
传统的信息化平台在建设初期功能齐全,但随着技术和业务需求的不断发展,往往面临滞后于实际需求的问题。由于平台的技术更新依赖于人工干预,系统迭代速度较慢,难以及时应对新出现的执行难题。例如,信息化系统在处理大量案件数据时可能出现系统崩溃或运行缓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执行数字化通过引入智能算法和自学习技术,实现了系统功能的自适应升级。数字化平台能够实时监控运行状态,自动发现并修复系统漏洞,并根据案件复杂度和数据流量,动态优化系统性能。例如,当平台检测到高并发执行任务时,会自动提升服务器容量,确保执行工作持续顺畅。这种动态进化能力使得数字化系统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和业务需求。
(四)从“数据应用”到“数据驱动”:决策支持的科学化提升
信息化系统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存储和展示数据,为执行人员提供基本的数据支持。然而,这些数据通常需要执行人员手动分析,并结合个人经验进行决策。因此,数据的应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面对复杂的执行案件时,难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支持。
执行数字化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充分挖掘案件数据、社会资源数据及历史执行数据的潜力,将数据直接转化为执行决策的依据。例如,通过分析被执行人的行为模式、财务状况以及社会关系,数字化系统可以预测其还款能力和逃避执行的可能性,从而制定针对性的执行策略。此外,数字化平台还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执行数据进行横向对比,为执行难案件的突破提供参考。这种基于数据驱动的决策支持模式,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还显著提升了案件执行的成功率和公正性。
(五)从“单一执行”到“智慧联动”:协同能力的全面提升
执行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的配合。信息化系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院内部数据的共享,但在跨部门协同方面仍显不足。特别是在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联合执行时,信息化平台的对接不够顺畅,导致部分执行任务需要线下补充完成。
数字化技术的引入改变了这一局面。数字化平台通过建立智慧联动机制,实现了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共享。例如,当被执行人企图转移资产时,数字化系统可以通过银行监管平台第一时间发出预警,确保财产安全。此外,数字化平台还支持异地执行的无缝衔接,打破了地域限制,提高了跨区域执行的效率。
四、执行数字化转型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将“数字法院”作为重点工作,为执行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政策依据。执行数字化的终极目标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基于以上所述执行数字化相较于信息化的独特特点,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执行数字化转型可从前端和末端着手,依靠数字技术重塑执行流程,加强互联互通,内外并举、上下贯通,发挥长处、补齐短板,争取实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解决执行难”。
(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数字化改革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为执行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在具体实施层面,一方面,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规范执行查控、信用惩戒等可能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程序,限制信息调取、使用的权限,实现规范执行。另一方面,制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在执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部分系统由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研发,从而造成标准不统一、互联困难,不利于全国“一张网”建设,不方便异地执行等工作。因此,执行数字化转型宜加强顶层设计,通过一系列细化的法律制度和建设机制,统一规划人民法院执行系统与全国各地各部门之间的网络联通与数据共享,充分考虑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数字化改革的不平衡性,在先进法院执行数字化转型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执行数字化统一标准的制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降低试错成本。司法实践中,可借助数字化推进“立、审、执、破、惩”一体化建设。其从案件全流程着眼,推动立案、审判、执行、破产、信用惩戒程序顺畅衔接和高效运行,构建案件处理全流程联动体系。这是实现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在立案和审判环节,财产保全是连接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桥梁纽带,加大诉前、诉中保全力度,提前对可能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立案前主动向当事人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可以引导当事人办理保全申请,以保促执。然而,在所有案件中均采取保全措施并不现实,因此,何种情况下可主动发放《财产保全告知书》便成为问题的关键。利用大数据以及数据分析可以完成筛选以及决策建议工作。例如,基于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甚至网络交易平台采集的数据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在系统中进行提醒,为应否发出《财产保全告知书》提供决策支持。
在执行环节,对终本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后续处理建议。例如,对于明显满足破产条件的企业,依职权向当事人释明,通过短信、电文或告知书等形式提醒、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转破申请作为破产启动方式,可以充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避免了因债务“滚雪球”导致纠纷范围继续扩大,实现源头治理。对于缺乏偿还能力或有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信用惩戒系统进行公示,并在其作为当事人的其他案件中进行预警,提醒相对方及时进行保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产生执行不能的结果。同时,亦可通过信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推送至各有关领域(如信贷)的有关部门,提供风险预警,从源头减少民事纠纷案件的发生。
在执转破案件中,对于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判断,以及选择合适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均可由数字化系统完成,而对于惩戒措施以及相关预警措施,亦可通过“立、审、执、破、惩”互通的数字化系统来完成。借助数字化在“立、审、执、破、惩”各环节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可以将后端发现的问题提至前端先行处理,防患于未然,实现良好的源头治理效果。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数字化改革虽是全国“一盘棋”,但制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不意味着消灭个性,各地各级法院仍可因时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精神,为统一规划的执行数字化改革注入新方法、新经验。
(二)完善执行模式,坚持数字赋能
执行数字化建设将基于数字技术对执行全流程进行重塑,利用包括大数据、万物互联、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执行数字化建设需要在执行工作中引入数字化思维,将数字业务化,在立案环节及时准确将信息录入系统,实现立案数据收集,在案件分配时利用数据分析结果实现繁简分流,在执行查控时利用数据查询与分析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精准查控,在财产处置时利用系统推荐方案为选择司法拍卖和价格评估平台提供支持,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定期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醒执行人员适时重启执行程序或者告知申请人启动破产程序,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数字业务化并不意味着业务完全数字化。数据没有温度,但执行工作不应是冷冰冰的。一方面,应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都能感受到人民法院的温度,无论是执行前调解,还是财产保全告知、执转破告知,执行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是数字化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所提供的仅是信息和决策支持。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无法达到与人类相同的高度自主学习能力,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在执行决策等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重要应用领域,仍需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基于办案人员自身知识和经验,对数字化系统提供的数据以及决策建议进行筛选判断,从而确定最适合案件的处理方式,并基于上述筛选的依据和结果,反哺执行数字化系统,对其进行训练和调整,实现其持续完善进化,不断提高其决策建议的适配性。
例如,通过智能化案件识别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如前所述,2023年全国执行收案999.45万件,绝对数量相当庞大,给执行后端带来巨大压力。若每起案件均一视同仁,配备相同的资源进行处理,不仅效率低下,亦有可能造成复杂案件的处理投入不足。因此,在执行立案时进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有利于后端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应对和处理。执行数字化改革可根据这一需求设计智能化的案件分流系统,基于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例如,基于案件性质对案件的轻重缓急进行分析,基于涉案标的对案件的重要程度进行评估,基于当事人债权债务信息、财产信息、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对财产查找难度进行评估,基于财产信息对变现处置难度进行分析。而后建立模型根据以上评估参数进行执行难度智能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和依据推送至相应环节,为案件分配、执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技术供给,提供技术保障,探索共性,识别个性
执行数字化本质上属于数字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以及数字技术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天然具有技术性,而人民法院自身缺乏此类资源,需要外部单位的支持。为确保执行数字化平台高效稳定可持续,宜加快建立执行数字化标准,明确执行数字化平台开展交付的形式和流程,对数字化交付内容进行充分梳理,规定执行数字化平台的交付依据、交付对象、交付内容、交付安全要求、交付实施和交付检查等内容,满足执行数字化建设过程数字化交付工作的实施需求。通过总结执行数字化转型的优秀成果,将提炼出的具有通用性的技术标准推而广之,进而使系统智能化升级。
众所周知,执行案件涉及环节众多,每个环节对案件处理结果均有重要作用,对各环节进行精细管理已成大势所趋。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对现有案件管理、执行查控、质效监督、司法拍卖、价格评估等系统进行智能化升级,提高其精细化程度,进一步提质增效。利用知识图谱通过将案件相关的实体、概念、关系等信息抽象成节点和条边,构建起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每个节点代表一个实体或概念,每条边则代表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方式能够将复杂的案件信息结构化,并以图谱的形式直观展示,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全貌,发现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提高案件审理的准确性。针对案件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条文,知识图谱技术能够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库,自动推荐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有助于法官快速定位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此外,知识图谱还能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性分析提供支持,帮助判断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度。知识图谱同样能够通过对海量裁判文书进行情节特征的自动提取和判决结果的智能学习,建立具体案件裁判模型。根据当前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知识图谱可以自动统计、实时展示同类案件裁判情况,预测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为法官的裁量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对于执行查控,可研究建立人员线索查找模型,基于被执行人出行、消费等活动轨迹以及住所、社交媒体账号等固定信息进行融合分析,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帮助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亦可研究建立不同类型的当事人行为模型,自动生成更为精细的人员查控方案;可研究建立隐匿财物线索挖掘模型,基于“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提供的实体财产线索,以及虚拟网络交易行为追查的虚拟财产线索,向执行人员提供财产线索。
对于质效监督,加强对终本案件的事后跟踪处理,终结本次执行后在系统中自动追踪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即进行查扣冻,或者设置发现财产线索提醒,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和当事人。
对于财产处置,通过对相关平台的既往处置结果进行分析,为平台选择提供决策参考。例如,不同司法拍卖平台和价格评估平台的资质信誉、经营业绩、结果反馈等数据不一而同,可研究建立司法拍卖和评估平台评价模型,基于上述数据对每一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和价格评估的数量、接受度、成功率、异议率乃至对某一财产类型的上述数据进行评估,从而为执行人员提供平台选择方案。
(四)加强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执行系统社会共建机制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离不开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配合。在原有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与执行查控系统接口的各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立覆盖全国范围不同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此外,应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使得失信被执行人惩戒不再局限于部分法定有效证件,不再局限于有限的信息公示平台,不再局限于部分消费和信贷行为,而是实现对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以及社会信用的无死角监控与追索。
(五)注重人才培养,适应数字时代
执行数字化建设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具备数字思维,同时亦应具备与执行业务相适应的法律素养。执行数字化对执行全流程的重塑需要依靠执行实务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提供智力支持,亦需要熟悉数字技术的人才将上述智力支持转换成可实现的流程设计,法律和数字化复合型人才可以较好地实现二者兼顾。因此,一方面,可依托现有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可引入外部人才支持,加强与高校、企业等共建执行数字化技术理论与实践基地,推动本单位执行数字化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促进执行数字化转型的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五、结语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司法程序“最后一公里”。执行工作应当与时俱进,尤其应当符合社会经济生活数字化发展的大方向。站在数字法院建设的视角,对于未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数字化改革,既应当进行顶层设计,做到一张蓝图、一个标准,在此基础上以数字赋能司法;又要建立人民法院熟悉法律知识和数字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机制,通过优秀的人力资源为人民法院执行数字化改革提供有力技术支持,最终实现执行数字化改革与我国社会经济数字化发展的同步同频。
Abstract:When it comes to enforcement work, the “intelligent courts” as the fruit of informatization and the “digital courts” as the result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are derived from the same origin on one hand while being somewhat different on the other hand.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and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o promot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enforcement work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effectively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nforcement difficulty” from the source. Enforcement digitalization could focus on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process, rely on digital technology to reshape the enforcement process, an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case-filing, trial, enforcement, bankruptcy, and punishment”, so as to realize the triage of complex and simple cases, improve the details of each step of enforcement, and establish an enforcement mechanism co-constructed by the whole society. Such measures are conducive t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nforcement difficulty” and ultimately realizing fairness and justice.
[责任编辑 邢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