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异步诉讼模式再探索

2024-02-08 00:00:00陈洁蕾陈曦
数字法治 2024年6期

内容提要:为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缓解人案矛盾,人民法院顺应智慧法院数字化转型趋势,积极探索异步诉讼模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在运用异步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诸如与传统诉讼规则整合不足、技术配置不完备及当事人诉讼能力缺乏等现实问题难以忽视。以上海法院异步诉讼情况为例,可以发现异步审理模式的应用已经呈现常态化、普遍化趋势。面对异步诉讼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异步诉讼与传统诉讼规则及在线诉讼规则的配套衔接、从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设覆盖全国法院的统一技术性配置、强化异步诉讼全流程监督以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等举措逐步解决,从而进一步发挥异步诉讼的制度活力,促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异步诉讼 在线诉讼 审判质效 智慧法院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和智慧化建设成就非凡,为“可视化公正”以及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倪弋:《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载《人民日报》2023年2月2日,第19版。】2022年2月,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评估体系项目说明”,将“争议解决”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该指标对于完善的法律规则、良好有序的司法体系以及充足的信息化、电子化司法服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我国法院普遍采用的智能化审判模式——异步诉讼模式上都有所体现。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提及“非同步审理”“非同步庭审”两种在线诉讼模式。在该规则出台前,杭州【2018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首次提出了异步审理模式。】、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其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中提出非同时庭审方式。】、广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其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中提出在线交互式的审理方式。】三家互联网法院已率先探索异步审理方式,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基于审判实践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出台《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对异步诉讼模式进行了规定。一方面,异步诉讼作为在线诉讼的一种模式,属于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发挥了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异步诉讼也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质疑。特别是有人认为异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传统民事诉讼法原理相背离,而且审理过程的“碎片化”可能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参见自正法:《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庭审实质化路径》,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消解程序正义的价值。【参见张卫平:《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3期。】

从近年来数据可知,异步诉讼在上海的应用已经出现常态化的趋势。2021年2月至11月,上海市三级法院共开展异步诉讼3959场,平均每月开展395.9场。【异步诉讼开启前,一般会由审判人员预先设置开庭时间和闭庭时间。审理开始后,系统将按照提前设置的闭庭时间到期后直接关闭;或可以在审理、调解完成后,由审判人员手动关闭。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涉及的异步诉讼相关数据,均以异步诉讼的开庭时间起算。】2021年12月上海法院正式推行异步诉讼以来,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数量逐月增加,2022年3月达到5714场,并于2022年5月首次“破万”,达到10656场。2022年全年上海法院异步诉讼共计15.49万场次,占在线庭审的比例达42.41%;2023年29.39万场次,实现大幅度增长,占在线庭审的61.98%;2024年1月至6月,异步诉讼达17.54万场次。由此可见,异步诉讼已经成为上海法院在线诉讼的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官和当事人所接受。【同时应注意到,各法院之间存在适用不均衡的情况。2023年,上海法院异步诉讼适用率为32.44%,但各法院之间适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基层法院中,嘉定区人民法院异步诉讼占总庭审场次的55.43%,适用率最高;而崇明区人民法院适用率仅为3.17%,相对较低。】

异步诉讼模式究竟能否为“看得见的正义”增值,能否为我国提升“营商环境指标”提供更大的帮助?本文以上海法院2022—2024年度异步诉讼实践为视角,探索异步诉讼的运行现状与前景,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异步诉讼、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的效能、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一、异步诉讼的规范分析与技术构造

(一)异步诉讼的规范分析

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关键举措。【邓恒、葛畅:《从四个方面发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26日,第2版。】“十三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全国法院建设科技法庭,【《智慧审判最新进展:全国法院2021年在线开庭超百万场》,载搜狐网2022年6月15日,https://www.sohu.com/a/557472153_121255906。】随着信息科技和法庭不断深入结合,法庭的样貌、庭审的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及公布施行的《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首次以正式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异步诉讼的法律效力。【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异步诉讼,又称在线异步诉讼,是指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线上诉讼平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各种诉讼活动的诉讼模式。【参见《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1条。】该种诉讼模式赋予了当事人超越时空限制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同时允许法官利用碎片时间主持诉讼,在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缓解人案矛盾的同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团队:《异步庭审,你关心的都在这里》,载澎湃新闻网2022年4月28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856341。】充分释放了互联网司法的制度活力。【“十二五”期间,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不足1%,此后,全国法院因时因势推行电子诉讼,到“十三五”末期,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应用水平达到18%,远超既定目标15%。参见陈国平、田禾主编:《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5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各种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在线诉讼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得到了较为成熟的运用和发展。【参见马爱萍、张瑜:《智慧法院建设的应对与挑战》,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3期。】但技术性的系统故障、网络卡顿以及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及当事人)时间安排冲突时常导致在线诉讼运行不畅,影响了正常的诉讼进程。在特定的情形下,异步诉讼具有明显的优势。异步诉讼的核心在于“隔空+错时”,诉讼参与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登录诉讼平台,“异时异地”参与诉讼活动,消除因突发情况无法准时、持续参与庭审的障碍。另外,系统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将文本、图片等诉讼活动记录并上链存储,确保全程留痕和可追溯,有效避免程序衔接不畅以及各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上海、浙江、广东等多地法院通过“微法院”建设,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以及异步诉讼平台,便利当事人“一站式”诉讼,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例如,2022年4月至5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1018次,其中通过“微法庭”进行谈话、调解、庭审等累计292次。参见上海高院研究室:《长宁区法院积极探索实践疫情防控下的异步审理模式 确保诉讼服务不打烊 审判工作不停摆》,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2022年5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hz888wl v0tMwIVXbll5Cuw。】《在线诉讼规则》发布后,《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创新性地对异步审理的方式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规定,为适用异步审理方式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相对具体的操作方法。

(二)异步诉讼的技术构造

异步诉讼适用于包括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在内的诉讼活动全流程,案件范围涵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参见《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2条:“在线异步诉讼活动覆盖诉前、诉中的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谈话、听证、庭审等环节和事项,其中庭审以外的各项在线异步诉讼活动适用于各类案件,但不公开审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证人参与、涉及身份确认等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除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除外情形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线上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三)案件经过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法官决定适用异步审理模式前,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异步审理模式,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登录平台,非同步地进行庭审活动。

以上海法院异步诉讼“微法庭”为例,其通过系统融合即时通信等高科技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有即时通信功能的虚拟审理空间,允许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以不同时、不同地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为了行文便利,下文以上海法院适用的“微法庭”代指异步诉讼平台。】

具体来说,案件承办法官是“微法庭”的主持人,在启动异步诉讼后,法官可以通过“微法庭”实现发布诉讼事项、拨打虚拟电话、发起音视频通话、分享电子卷宗材料等功能,当事人根据法官的指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微法庭”的基础功能包括发送文字消息及查找消息记录。当事人可在“微法庭”中直接发送文字消息,有新消息时系统会“叮咚”提示,体现出最典型的“异步”特点。“微法庭”可实现系统全程留痕并自动形成笔录,从而完整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庭审全过程。此外,主界面内还提供了按照关键字、成员、日期、图片与视频等多种方式搜索消息记录功能,便利当事人查找庭审内容。除了上述基础功能,“微法庭”还可以拍摄、上传照片、视频以及上传其他文件,当事人亦可以在“微法庭”中直接提交证据。不便文字输入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发送语音、视频的方式,实现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及时沟通,相关音视频资料也将作为审理活动的一部分记入笔录。

二、适用异步诉讼审理案件的具体问题

(一)与传统诉讼规则可能存在冲突

一是在线证据审查的难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案件事实查明中的重要一环。在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仅能通过电子材料来判断材料真伪,给在线质证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鉴定的情况,一般宜采用线下的方式进行审理。【《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3款规定:“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但是,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庭,或因证人、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等情况,长期无法推进质证工作又面临审限将至的问题,法院不可能无限期延长案件的审限,亟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解决在线质证的问题。

二是鉴定人、证人参与异步诉讼的障碍。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在线作证的比例整体较低,各地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在线作证也持谨慎态度。【《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2条将有证人参与的案件排除在异步诉讼的范围之外,该规定实际上也将有鉴定人参与的案件进行了排除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16条也提到“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同步审理的在线质证尚存在难度,更遑论异步质证。但是,在某些事实清楚或涉互联网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证人、鉴定人在线参与诉讼,对案件实质争议没有明显影响的情况下,可探索在线质证乃至异步质证。

三是异步诉讼对于传统诉讼程序的冲击。异步诉讼作为“互联网+司法”背景下的新型诉讼模式,比起在线诉讼,面临着民事诉讼法上的学理质疑,主要表现在与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当事人表达真实性以及审判仪式感四个方面的矛盾与冲突。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此外,诉讼活动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对可适用异步诉讼的案件范围及相应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规定仅限于适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或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异步诉讼具有时空错位性的优势,尤其是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以缓解距离、时差导致的种种问题,提升审理效率。【参见包晔弘、江帆、罗晓楠:《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与进路探索》,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2022年8月16日,https://mp.weixin.qq.com/s/yL330IVcz6CYggOn3vNTQA。】因此,有必要逐步探索扩展异步诉讼活动的适用范围。

(二)配套技术层面存在不足

一是基础设施尚不完备。在线诉讼主要依托电脑端应用软件平台、手机端软件以及微信平台端。平台设计之初,主要是将在线诉讼作为常规诉讼的补充,故而平台整体承载能力和数据容量相对较小。近年来,全国法院在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几何级增长,当同时在线人数较多或者案件数据过大时,就可能出现连接不畅、断连,甚至庭审笔录、证据材料等数据丢失的情况。

二是系统功能较为局限。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探索异步审理模式的过程中,已多次改进和完善系统功能。但是,由于尚无统一的异步诉讼平台,各地法院系统设置和操作流程不尽相同,难以兼容,其探索成果也很难实现共享。故而很多法院在探索异步诉讼之初,会感觉到系统功能上的局限和不便。【以上海“微法庭”为例,在对试点合议庭和试点人员进行调研时,主要发现如下局限:一是异步诉讼系统无法直接提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自动形成简单的庭审笔录模板;二是异步诉讼系统未区分不同的审理阶段,并配备相应的谈话、庭审模板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利于高效、集中地一体化审理;三是尚未开发电脑端应用,亦不支持卷宗下载,对于卷宗数量多、待证事实繁杂和计算复杂的案件,不利于当事人阅卷。】此外,各地法院之间的适用差异,也造成诉讼参加人进行异步诉讼时体验不同。

三是数据交互存在延迟。数据交互延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降低诉讼材料的接收效率,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异步诉讼采取“非同时”审理模式,相较于在线诉讼,其受到的影响较小。但当法官采用“相对集中审理”的方式时,数据交互延迟也可能影响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尤其是当这种交互延迟导致数据丢失时,可能损害案件的实质正义。

四是电子证据鉴真较难。不同于传统的诉讼模式,异步诉讼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微法庭”在线提交证据。除了面临证据真实性的审查问题,电子证据的提取及获得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多家互联网法院探索运用“司法区块链”进行电子证据的验证和存储,但对于普通法院而言,运用司法区块链进行证据审查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此外,即使当事人已经获取电子证据,亦暂时无法直接通过“微法庭”提交司法区块链审查,法官也无法通过该平台直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五是信息安全保障亟须完善。伴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数据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21年颁布的《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安全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也提出了“安全可靠原则”,【《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以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但在推行在线诉讼过程中,建设系统的技术公司实质上掌握了海量诉讼数据与当事人信息,由此引发公众对于法院案件数据信息安全以及诉讼参与人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参见刘畅:《人民法院在线诉讼中数据安全的反思与防控》,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三)当事人选择异步诉讼的障碍

一是当事人异步诉讼能力的欠缺。一方面,基于传统理念,当事人可能对在线诉讼以及异步诉讼产生抵触心理而拒绝使用;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难以在一起案件中迅速理解异步诉讼并掌握“微法庭”的使用方法。这些原因可能导致原本适合进行异步诉讼的案件最终没有选择异步诉讼。

二是当事人反悔权的保障。当事人同意采用异步审理模式时,可能不太清楚对于其后续权利的影响。《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2款赋予了当事人反悔权,《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5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的诉讼环节可以转为同步进行。【《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已选择在线异步诉讼,诉讼过程中又申请转为同步审理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在确定的在线异步诉讼日期的2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同步进行,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但是,如何认定“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以及异步诉讼进行到何种阶段可以转换为同步诉讼或者线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异步庭审已经进行到最后的总结陈词阶段,是否可以转换为在线庭审,是否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认定。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见《在线诉讼规则》第6条:“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该规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的本人行为。【参见《在线诉讼规则》第7条第2款:“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此外,根据《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庭审模式转变的(包括线上线下之间的转换、同步与非同步的转换),不影响已完成部分异步审理活动的法律效力。【《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5条第1款、第3款规定:“在线异步诉讼与在线同步、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方式的转换,不影响已完成在线异步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对此,须进一步探索如何认定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同时,维护在线诉讼的司法权威。

四是与在线诉讼规则的整合不足。近年来,全流程网上办案推动了诉讼流程的在线化,但并未针对在线诉讼的特殊性,对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作出针对性规定。《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仅对异步审理模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异步诉讼完整体系的构建,还须依靠各地法院的探索。目前,各互联网法院对于异步审理的探索保持审慎的态度,仅作为在线诉讼的例外情形。异步诉讼的司法实践与《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衔接。

五是审查监督手段匮乏。异步诉讼主要依赖互联网进行案件的审理,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则主要通过法院内网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内网系统与互联网系统不能直接互联互通,“微法庭”数据上传又存在一定的延迟,导致在异步诉讼期限内,审判管理部门难以实时跟进案件审理情况。此外,异步诉讼也给案件评查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步在线诉讼尚可通过在线庭审视频,参考普通庭审进行评判;对于异步诉讼模式,则需要通过制定新的评价标准、完善评价体系,全面监督案件的审理和审判。

三、异步诉讼的正当性再思考

由于审理形式的特殊性,学界对于异步诉讼存在质疑,有学者认为,非同步的审理方式侵犯了集中审理原则;【参见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交互式的对话框”侵害了直接言词原则,影响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参见杨瑞:《异步审理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与回应》,载李峰主编:《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68-170页。】对当事人表达的真实性和可理解性造成影响,导致庭审秩序失控、对抗式辩论空洞;【参见程雪梅:《互联网异步审理模式的质疑与思辨》,载李峰主编:《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75-177页。】侵犯了司法的仪式感和权威性;等等。【参见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7-358页。】但也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模式在不同维度回应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参见段厚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

(一)异步诉讼中集中审理原则的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组织当事人持续、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案件终了后再处理其他事项,【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这也是司法亲历性的重要内容和要求。异步诉讼“不同时不同步”的审理模式,颠覆了传统诉讼的时空共在性。但是,通过穿透性的视角进行分析,异步审理方式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并不低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相反还可能更加充分。

第一,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的亲历性没有改变。异步诉讼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此时限内充分发表其主张和抗辩,故而整体的庭审过程仍然是连续进行的。虽然审理方式相对“离散”,但案件的审理活动仍然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法官查阅案件证据及诉讼材料并阅看异步庭审记录,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其亲历性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此,可以将异步诉讼程序参与人的“在线”参与纳入传统民事诉讼的“在场性”概念之下,承认异步参与人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到庭”参加诉讼。【参见段厚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2024年以来,上海法院有近千件涉外案件采用了异步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了异步诉讼“异时异地”的优势,使庭审更加连续流畅。【从上海法院实践来看,上海法院一件历时620天未能结案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后于64天内结案;一批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在2022年5月采取异步审理模式后,于同年6月至9月陆续办结。由此,可以大致推断,异步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超长审限案件的问题,也提升了涉外案件的办结效率。】

第二,异步审理模式并未损害法官内心确信。相较于面对面的审理方式,异步诉讼可能削弱法官对于言词证据的直观体验,这是异步审理与生俱来且无法回避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采取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大多具有“涉网”共性,其中客观性较强的电子数据在证据组成结构中占比高于传统的非涉网案件。【参见秦旺、谢欣欣、钟晨曦:《检视与构建:互联网法院审理模式下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路径探索》,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718-726页。】法官在审理涉网案件时,其内心确信的形成对当事人陈述等庭审直观体验的依赖程度也相应降低。同时,异步诉讼将适用对象进一步限缩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因此,庭审直观体验的缺失并未达到损害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

第三,异步审理模式下信息的获取并未减少。异步诉讼案件参与人通过“微法庭”传递的有效信息,较之传统民事诉讼中“在场”的参与人并未明显减少,甚至因为电子卷宗的自动保存,变得更加准确、全面。同时,在异步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交流存在时间差,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发言,可以更为全面地陈述事实及表达观点。

第四,异步审理模式未改变裁判的形成机制。虽然异步审理模式对庭审形式进行了创新,但诉讼参与人仍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案件事实并发表辩论意见,法官仍然能够“获得全面和真实的纠纷信息”。【参见程金华:《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法官通过在线平台能够接收并查阅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信息,其形成裁判也主要依托诉讼双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和诉辩。因此,异步审理模式下裁判的形成机制与传统审理模式并无本质区别。

(二)异步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部分。【直接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实质性庭审活动,必须在法官的面前作出。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言词原则,包括两重含义:一是不经言词辩论不得判决;二是只有通过言词辩论得以陈述和显示的内容,才属于判决的资料。参见李峰:《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互联网时代,异步诉讼完全摒弃了“面对面”的审理外观,故而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是书面审理模式,【参见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或是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参见肖建国、丁金钰:《论我国在线“斯图加特模式”的建构——以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5期。】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异步诉讼和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审理并不相同,异步诉讼并非使得裁判者完全依赖阅读本文进行裁判。

第一,异步审理模式提供了互动性的争讼空间。虽然异步诉讼没有像传统民事诉讼那样通过直接的口头言词来传递和获取信息,但其在信息传递的效果上已经接近或者达到了直接言词原则所追求的标准。“微法庭”平台采取“留言式”的信息交流方式,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随时发表意见。当事人可以登录平台查看并据此提出争辩意见,双方信息交互的次数不受限制。此外,异步审理模式下的诉讼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当事人仍需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连续攻防、争辩,确保审理节奏的相对集中,不致因拖沓延迟而影响争点的辩明。

第二,异步审理具有“外观书面+内在口头”的特征。很大程度上异步诉讼平台只是将当事人原本通过口头表达的内容通过文字予以展现,这与仅通过阅读当事人书面意见进行裁判存在明显的区别。异步审理程序是查明事实证据并形成裁判的过程,而非简单的争点形成或庭前准备程序。其因具有非口头性、交互性的信息交流方式,既具有书面审理的外观,又保留了口头审理的内在机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进行观点的动态对抗与交锋。【参见谢登科、赵航:《论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异步审理”模式》,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在异步审理程序的最后陈述环节,法官一般要求当事人上传视频,以确认其在审理程序中所有的文字表述均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发表最后意见,确保“微法庭”中诉讼行为与行为实施主体的人身同一性,亦是坚持了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

(三)异步诉讼中表达的真实性考量

1.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第一,完善防御措施以抑制诉讼突袭。异步诉讼的当事人及证人可以利用“非同时”的审理模式,进行充分思考,使得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更加充分。为抑制诉讼突袭,法官应当严格要求当事人在异步诉讼的庭前程序中进行充分的证据交换,未经庭前交换的证据不得进入庭审,也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此,即使采用异步庭审,当事人也难以进行诉讼突袭,有效保障了异步庭审活动的顺利推进。此外,对于在线展示确有可能增加判断难度的证据资料,可以通过线下的举证质证程序来弥补在线诉讼的不足。

第二,采取事前告知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规制模式。对于异步诉讼中不真实陈述、不遵守异步诉讼程序要求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事前告知”与“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在异步庭审开始前充分告知当事人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惩戒,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异步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样的效力,进而增强异步诉讼的严肃性和正式性;另一方面,针对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妨碍诉讼行为,从严进行惩戒。

2.异步质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传统的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因为证据繁多导致多次开庭,既造成了案件审理环节中的工作冗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采用异步质证机制可以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灵活安排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平衡诉讼能力。

第一,异步质证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异步质证主要发生在异步诉讼的庭审准备阶段,是基于智慧法院建设以及当事人便利性需求,对于传统审判模式的延伸与辅助。因此,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异步质证模式的,应当认定具备正当性及合理性。

第二,异步质证应当进行详细的释明。在异步质证的机制中,当事人需要完成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流程,这些流程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的诉讼权利。对于其中涉及当事人关键权利义务的事项,法院应当逐项进行详细释明。同时,在异步质证证据交换过程中,法院要及时披露和告知双方举证质证中形成的争议焦点,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参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异步质证机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研究——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样本》,载《中国审判》2021年第9期。】

(四)异步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仪式性的影响

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所坚守的仪式性,是历史传统所留下的诉讼程序正当性外观形式,所体现的主要是司法的权威性。【参见段厚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但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司法权威更多地来自司法公正,而非其形式的庄严性。换言之,仪式性既不是程序公正的组成部分,也不是程序公正的必要保障,故而现代诉讼程序的仪式性理论也应发生变迁。当然,在线诉讼也要保持基本的仪式感,例如,程序参与人要着装整齐,参与诉讼时的环境要保持安静和相对封闭,进行言语交往时要有基本的礼貌,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要有基本的尊重。但是,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秩序的顺利推进,而非通过仪式感来体现司法权威。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虚拟法庭”技术将法官所处的任意环境背景更换为包含国徽的法庭背景,同时附以显示电子法槌、标注法庭席位等,同样可以保证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正式感。【参见吴文诩、谢昊:《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3平方米“虚拟法庭舱”》,载中国新闻网2020年5月15日,https://www.chinanews.com/gn/2020/05-15/9185464.shtml。】

四、异步诉讼的规则构建与技术完善

(一)异步诉讼与传统诉讼规则的衔接

1.适当扩展异步诉讼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的各地司法实践对于《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所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有所突破,部分复杂案件也全流程运用了异步诉讼。待时机发展成熟,可将该条修改为:“异步审理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合网上审理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予同意的案件,不适用异步审理。”事实上,有学者指出,特定类型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其适宜全程电子化。【具体有:(1)涉互联网案件,包括网络合同、侵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2)跨境商事案件,ODR源于国际投资贸易争端解决,跨境商事案件适宜全程电子化。在我国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涉“一带一路”案件等。(3)专利案件,专利案件具有适宜电子化的纠纷属性,韩国专利电子诉讼取得较成功经验,可以适当借鉴,以推进我国专利诉讼全程电子化。(4)异地当事人或当事人身体功能障碍难以到法院参诉的案件。(5)事实清楚的案件,包括事实清楚的一审案件,对一审事实认定无异议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二审案件。参见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同时,对于集团案件这种各方当事人相对固定的案件,通过异步诉讼集中发表意见,可有效提升案件办理效率。由于案件类型的特殊性,刑事案件暂时不宜适用异步审理模式,可待民商事案件规则进一步明晰后,再从刑他、刑辖、减刑假释等程序类案件开始试点。

从上海法院采用异步诉讼案件的情况来看,2022年2月至7月,合同类纠纷占54.97%,【主要案由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达13898件,占比21.76%。相较于其他案由,合同类纠纷事实部分较为清晰,主要争议焦点往往在法律适用环节,比较适合采用异步审理的方式。相反,部分案由,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虽然在2022年3月至5月运用异步诉讼共计775件,但在线下庭审逐步恢复以后就呈现大幅回落态势,说明此类案件审理适用异步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限制。2024年1月至6月,使用异步诉讼最多的案由仍为合同纠纷,数量达8.79万件,占所有异步庭审的50.11%。相较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于程序正当性有更高的要求,故而异步庭审使用率相对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完全排除异步模式。2024年1月至6月,近700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了异步审理模式,为进一步拓展异步诉讼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可能。

此外,诉讼程序一般分为庭审外程序和庭审程序,异步诉讼的流程也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庭审外程序主要包括谈话、调解、证据交换等环节。上海法院2022年2月至7月适用异步庭审共计55749场次,其中庭审外程序采用异步模式的案件数量40877件,仅在庭审程序中采用异步模式的案件10865件。虽然庭审外程序使用异步模式的场次明显高于庭审场次数,但此期间谈话36238场次,开庭11199场次,从整体的庭审结构来看,异步诉讼用于庭审程序的比例并不低,显然可以满足庭前程序和开庭两方面的要求。除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外,基本不存在不能采用异步开庭的情况。2024年1月至6月,上海法院使用异步诉讼进行谈话逾10万场次,开庭6万场次,调解、证据交换及法庭调查逾1万场次。其中,合同类纠纷案件采用异步审理方式进行证据交换的数量达到了全部采用异步质证模式案件的53.06%。另外,从法院层级来看,基层法院的适用率明显高于中级法院,这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案件数量大,异步审理可以广泛用于证据交换、调解等环节,有效减少法官线下开庭数量,提升工作效率。此外,由于收案类型的差异,不同中级法院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从整体来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3.7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3.01%)异步庭审使用率明显高于专门法院,这主要是因为金融(8.41%)、海事(3.8%)等案件的案情往往较为专业复杂,异步庭审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便捷、快速的优势,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由此可见,目前异步谈话及调解已经较为成熟,并且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在“微法庭”平台主持谈话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在线制作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外,异步质证在上海法院的运用也较为普遍,对于证据较为繁多的案件,为提升审判效率,可探索采用“证据清单表”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将证据上传到“微法庭”并点击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证据清单表,各方当事人均可在合理期限内登录指定的电子诉讼平台,查阅经法院确认的证据清单表,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并形成元数据表,以提升异步质证的效率。此外,考虑到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大多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应当进一步结合要素式审判方法,通过对海量案件进行运算进一步梳理各类案件所涉的主要要素点,法官经过简单检索即可及时调取相应的类案模板和审理要点,便于在线及时调整和修改争点,并在异步庭审结束后一键生成文书,形成真正的全流程异步审判。

2.异步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

一是特殊主体具有优先适用在线诉讼的义务。对于一般的自然人而言,适用在线诉讼及异步诉讼不应当成为其诉讼义务,而作为在线诉讼推进者的法院,则有义务创造更易于接近的在线诉讼环境,消除使用障碍,便利当事人诉讼。但是,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而言,【有学者认为,特定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以及国有企业;(2)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3)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4)规模型企业法人;(5)互联网企业,包括电商、AI企业、大数据企业、物联网企业、区块链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等;(6)具有计算机、互联网知识背景和从业经验的自然人。参见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这些主体往往具有较强的互联网应用能力,在网络强国战略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具有推动电子诉讼发展的责任,在今后的规则判定中,应当规定其具有优先适用电子诉讼的义务。

二是完善异步诉讼的程序转化与衔接工作。在线诉讼的程序转化包括“外部转化”和“内部转化”两种形式:“外部转化”主要是指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之间的转化,“内部转化”则主要是在线同步审理和异步审理之间的转化。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以及上海高院的规定均允许异步审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转化为同步审理,从而为异步诉讼提供了程序救济的制度空间。但应当注意,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要求程序转化的情形时,应当不予转化。例如,案件事实调查已经完成,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晰,当事人仍要求转到线下重新进行事实调查的;当事人在多起案件中,先同意采用异步审理模式,没有合理理由又多次要求转换审理模式的。此外,尽管当事人享有申请程序转换的自由,但在选择在线诉讼方式后又反悔导致对方诉讼成本显著增加的,应建立反悔方负担所增加成本(增加的诉讼费用甚至律师费用)的制度,促进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方式。【参见高翔:《民事电子诉讼规则构建论》,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3期。】

三是构建异步诉讼失权机制以及惩戒机制。在征得各方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启动异步诉讼后,基于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应积极、理性地参与异步审理,并对消极应诉、阻碍程序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线提交证据、不参与证据交换,可能导致证据失权的结果;不参与异步庭审可能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当事人故意违背禁止反言原则和诉讼真实义务作出误导法官的陈述,可能导致法官作出其主张不成立、主张事实为伪或真伪不明的认定;对于冒用他人身份参加庭审、恣意扰乱在线庭审秩序的,则可等同按违反传统庭审规则进行处理。

四是构建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异议反馈机制。基于异步诉讼程序有可能减损当事人程序利益,赋予当事人灵活全面的程序异议机制必不可少。【参见高翔:《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论》,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4期。】法官在适用异步诉讼时,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异步审理或者远程作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能力较低难以进行异步诉讼或欠缺进行异步庭审的终端设备、网络条件时,一般应准允其异议,采用在线诉讼或者传统线下诉讼的方式。同时,法官须向双方当事人详尽阐明适用或不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因素以及法官的利益衡量过程,增强可接受性,从而顺利推进审判程序。【参见李峰:《远程作证的条件及其衡量——基于澳大利亚司法个案的观察》,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3.异步质证的规则构建

一是明确异步质证的适用范围。根据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研究,异步质证可以适用于绝大部分的民商事案件。【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异步质证机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研究——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样本》,载《中国审判》2021年第9期。】2022年,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将异步质证的范围扩展到了各类民商事案件。考虑到异步质证的特殊性、当前科技手段的局限性,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的审判质量及社会效果,目前应当将以下情形排除在外:(1)涉及对账款项数量大、计算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2)诸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诉讼材料多、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或涉及审计、评估、鉴定的案件;(3)涉及分家析产、遗嘱继承这类人数众多又争议较大的案件;(4)身份确认类案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5)涉及外国法查明时间比较久的案件;(6)其他法院及当事人认为应当采用同步在线模式或者线下形式进行质证的案件。

二是复杂案件设置庭前证据交换。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多次开庭是我国司法程序质量指标的失分项。【World Bank Group,Economy Profile of China:Doing Business 2020,http://www.doingbusiness.org/content/dam/doingBusiness/country/c/china (accessed Oct.15,2022).】实践中,因缺乏审前程序,存在不区分庭审活动分工、多次开庭的现象。异步审理模式下,对于证据繁多的复杂案件,通过“微法庭”进行庭前异步质证,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与证据交换,可以有效缓解异步庭审压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可以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上传书面质证、答辩意见,也可以上传录音录像等其他音视频证据及电子文档。审判组织与当事人均可通过“微法庭”进行虚拟电话及多方视频交流,在线质证。

三是完善异步质证平台设计。为增强异步质证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可在“微法庭”系统增加线上异步质证平台,设置“诉讼指引”模块,提前插入相关案由的质证要素表,通过“人机对话”的模式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问询、答辩等关键环节,根据质证结果形成证据交换元数据表并实现系统自动上传。同时,为规范各方当事人的异步质证行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交换、书面质证的相关规定,保证异步质证的程序正当性。

四是构建证人、鉴定人在线质证规则。基本原则如下:(1)证人应当在法院认可的场所在线参加庭审。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出庭人员原则上可以自行选择场所。【《在线诉讼规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但是,对于证人、鉴定人等特定人员,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在线出庭场所或者设置在线作证室。【《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域外司法实践中,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未对作证场所作专门限定,证人可以在办公场所、法院、律师事务所或者住所等任意场所远程提供言词证据。本文认为,采用证人应当在法院认可的场所参加在线诉讼的模式与远程作证的便捷性、灵活性等特点更为吻合。(2)落实庭审中证人等人员的隔离原则。对于在线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专家辅助人等出庭人员,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相关人员的有效屏蔽,确保证人等出庭人员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落实庭审中证人的隔离原则,避免证人遭受庭审的影响干扰。【参见《在线诉讼规则》第26条。】同时,对于证人、鉴定人参加异步庭审的质证,发表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的,存链后不直接上传至公开页面,而应当等到庭审结束后再及时进行上传和公开。【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第17条:“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第18条:“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不公开庭审直播。但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开庭审录像。”】

五是实现与要素式审判方式的结合。根据《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争议不大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上海高院异步诉讼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简单案件以及集团案件,可以进一步探索异步诉讼和要素式审判方法的深度融合,通过将当事人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法庭发问等环节浓缩在一张表格之内,简化审理流程,提升审判效率。【《“隔空+错时”异步审理,效果如何?他们使用后这样说……》,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2年4月7日,https://mp.weixin.qq.com/s/2ZrM8oT6uODRepfFL3J1ag。】异步诉讼与要素式审判结合流程如图2所示。

(二)异步诉讼中技术性手段的完善

1.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

一是简化异步诉讼操作流程。在重点保证平台运行稳定性与流畅度的基础上,确保平台操作更加人性化,为每一步诉讼程序设置显著而清晰的提示与指引,缓解诉讼参与人使用异步诉讼模式的抵触心理。

二是探索软件多端口开发。通过进一步强化电脑端的开发以及相关功能的配置,方便复杂案件当事人查阅卷宗及参与诉讼。

三是缓解数据交互式延迟。注重提升语音视频交互的清晰度与流畅性,减少因设备调试所造成的时间延误与审理中断。

四是强化异步诉讼更新培训。在完善配套设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审判人员与新型审理模式诉讼参与人的培训,提升其对于平台操作的熟练程度。

2.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

一是区分审理流程设置模块。虽然现行系统中针对不同审理流程设置了诸多模板,但并未区分一、二审或者申诉、再审环节,往往需要审判人员手动调整,影响了异步庭审效率。在开发各类诉讼系统时,应当针对不同诉讼流程,准确配置对应的模板,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实时进行更新。

二是设置针对性的快捷功能。例如,通过收集当事人常见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在互动交流页面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当事人可以直接点击相关问题,查看解决方案或者案件流程信息,避免多次沟通影响整体效率。在具体案件页面设置当事人和代理人信息提取功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使用,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强化个性化功能模块设置。针对司法实践的需求,技术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与升级各项软硬件设施,尤其是设置真实性审查的电子证据的上传、存储与查阅,须尽可能模拟纸质证据材料,避免因技术问题给证据审查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四是开发加密下载和传输功能。商事案件以及其他复杂案件材料数量巨大,当事人在手机端查看卷宗材料多有不便。对于电子卷宗中的诉讼材料,应当通过水印、加密处理,支持当事人下载后在电脑端进行阅看和处理。

3.电子证据的调取与存储

目前多家互联网法院均采取司法区块链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和保存,既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动提交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方式获得相关电子证据。涉及互联网上形成的证据资料真实性的判断,大多通过区块链存证的方式来进行提取、保存和展示,加上电子签名、哈希值、可信时间戳等保真鉴真方法,来实现对证据的真实性判断。未来在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方面,可以更多地借助和完善司法区块链。委托鉴定或由法院调取证据,是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比较常见的证据审查或补强手段,涉及区块链证据时当然也可以采用。实践中,鉴于区块链技术和存证平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很有可能并不具备必要的诉讼能力,亦无法就区块链证据向法院进行必要的补充举证和说明。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取,平衡双方诉讼能力。故而《在线诉讼规则》第19条的规定【《在线诉讼规则》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有助于打消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应用区块链证据的疑虑,鼓励区块链证据被更广泛地使用。【参见蒋鸿铭、吴平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区块链证据规则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7期。】

(三)异步诉讼中其他需完善的机制

1.通过事后弥补保障审判公开机制

一是以公开裁判文书为原则。异步诉讼案件无法通过庭审直播方式实现社会监督,故而除了不宜公开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异步诉讼案件文书一般应当予以公开。通过加强事后监督力度,督促办案人员认真履职履责,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宗旨,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异步审理模式下,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要精准提炼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并写明法院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增强当事人对于异步审理模式的接受度。

三是完善诉讼档案的查阅和复制。异步审理由系统全程留痕自动形成电子卷宗,办案过程更加规范、透明。但是,案件办理结束后,当事人获取电子档案存在一定的困难。经法官审批赋予当事人密钥后,可由其自行查阅、复制电子卷宗中非涉密的内容,同时限制其利用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2.兼顾司法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

安全可控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原则与底线。【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在推进在线诉讼及异步诉讼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司法数据及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一是充分维护司法数据安全。要解决司法数据安全问题,主要还是依托法院自身的数据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法院数据信息技术外包管理水平,降低对于科技公司的依赖,与科技公司建立良性合作关系;加强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安全防护,加强风险监测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参见李海敏:《我国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开放之道》,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强化法院内部的复合人才培养,减少科技公司对于司法流程的介入。【参见许建峰、黄国栋、柳叶:《全面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5期。】

二是强化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对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原则作出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随着在线诉讼数量的攀升以及异步诉讼适用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主动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法院,对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迫切性。目前全国法院均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第三方大数据公司进行了信息合作,因此,更要注重对相关案件信息的妥善保管,抵御互联网黑客攻击,防止对合法公开信息的不当利用。【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原有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天平链”,并制定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规则,从而回应社会公众对于个人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隐忧。】此外,加工运用司法大数据,必须以充分尊重个人信息权为底线。

3.完善异步诉讼案件审查监督规则

对于异步诉讼案件的审查监督机制,要结合在线诉讼案件特点,建立可视化的管理平台,构建立体式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确保诉讼流程可视、质量可控、问题可溯,实现案件审判质量的有效提升。

一是搭建全流程覆盖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形成审判流程监管合力。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办案平台、证据平台等审判平台,多维度分析在线诉讼各项指标,抓住关键流程节点,突出节点分级化管理。将可视化审判管理平台嵌入法官办案系统,实现审限到期自动提前预警、敏感案件重点提示、案件评查在线反馈、审判态势自动分析,形成完整的审判流程管理格局。

二是创立符合在线诉讼的案件评查体系,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结合人员特点,根据法官的工作能力、年龄结构、业务领域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审判庭室、综合职能部门法官代表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在线诉讼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在案件质量初级评查【由各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组织各条线专业法官(针对部分特殊案件,可能会邀请院外专家共同参与)形成案件评查小组,针对全院随机抽取的案件,区分不同条线进行初步评查。】的基础上,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复评、审委会终评,形成“三级”评查体系,有效实现审判质效指标深度分析,持续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管理把控能力。同时,坚持线上与线下、实体与程序、事中与事后、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评查工作原则,开展信息录入准确率评查、在线诉讼指标评查、电子卷宗归档等专项评查,持续加强审判工作全流程标准化监督。

三是结合全流程在线审理、管辖案件类型化、审判人员专业化的特点,深入探索具有在线审判特色的廉政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开发廉政风险防控智能监测系统,包括现有的可视化审判管理模块、同案审理期限不均衡模块、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模块、一案多调模块、投诉分析模块等,努力形成信息化基础上的廉政预警机制,实现廉政风险的动态监控、实时评估、智能预警和及时处置。

五、结语

世界银行2022年起实施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争议解决”部分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作为数字时代和智能社会的诉讼新模式,我国的异步诉讼在法律上已确立了相应的依据,但规则体系还有待完善。杭州、北京、广州三地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形成品牌,其他地方运用智能法院系统进行的“线上诉讼”模式同样有诸多创新之处,为我国诉讼理论最新发展提供验证。世界银行提出的“电子化司法服务”等在我国的异步诉讼实践中得到了丰富、细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明确了“打造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实施这些发展规划的效果最终体现在提升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上。进一步深化异步诉讼改革与应用,可以助力这些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异步诉讼的发展最终能够促进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加快实现我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新型诉讼模式的支持。

Abstract: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rials and alleviate the understaff problem, People’s Courts are following the trend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smart courts and actively exploring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models to meet the diversified judicial needs of the peopl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such as insufficient harmonization with traditional procedural rules, incomplete technical configuration, and the lack of capacity of the parties to litigation. Taking the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in Shanghai courts as an example, we can find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asynchronous trial model has become normal and commonplace. The specific problems of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can be addressed by improving the interconnection between rules of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and those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and online litigation, establishing a unified technical configura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cover cour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and balancing the litigation capacity of the parties, among other initiatives. These measures will enhance 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 of asynchronous litigation and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trial system and the trial capacity of the People’s Courts.

[责任编辑 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