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2016-12-01 16:13谢源成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执行难

摘 要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社会中编制了信用惩治的网络,让失信人员无处可躲。同时体系的建立也提高了全社会诚信的观念,成功地解决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社会信用体系以及“执行难”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如何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来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 社会信用 执行难 失信成本

作者简介:谢源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48

一、 “执行难”的概述

(一)“执行难”的定义

义务人未按时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此时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采取有效的措施要求义务人执行文书内容,这种强制性的行为称之为“执行”。从广义层面来说,强制执行可以指刑事、行政、民事中的执行;从狭义的层面来说,主要针对的是民商事案件中的强制执行行为,执行的对象也通常是财产。

结合自身立场不同,不同的群体对待“执行难”的看法也存在差异。

作为法院的执行法官来说,执行人员所遇到的难题在于,执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时候,遭遇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非法对抗,导致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常见的几种“执行难”分别是:难以寻找被执行人、难以寻找被执行的财产、难以寻求被执行人的配合等。

作为执行申请方来说,当已生效的法律裁定、判决无法得到执行,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无论原因如何,都称之为“执行难”。

(二) “执行难”的原因

目前饱受争议的“执行难”问题,是千万个执行困难的案件不断累积所体现出的难题。不同的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也多种多样,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1.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我国法律虽然对强制执行方面做出了立法规定,但是法律对于强制执行规定过于原则化,多数还是需要依靠司法解释来具体细化。但是因为司法解释较之于法律来说,效力比较低,很多行政机关也并不将其放在心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2章针对财产强制执行的问题,提出了包括划拨、变卖在内的集中执行方式,但是并没有具体执行的流程。在实践当中,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遭受处罚的案例也极为少数。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切实可操作性。

2.外在因素:“老赖”设法规避,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仍然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之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而东躲西藏,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下落;(3)有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后,感觉到后续执行压力太大而隐匿行踪;(4)被执行人是“皮包公司”,虽有工商登记,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都是假的。

二、社会信用体系之于“执行难”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概述

1.社会信用体系定义:

从名称上来看,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信用制度为基础,在社会中建立起的体系。较之西方国家,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比较缓慢,体系制度也不够成熟。最初的社会信用体系运用与市场经济当中,其最初目的是创造稳定的交易环境,促进传统的现金交易逐渐向信用交易迈进。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社会信用体系是项庞大的工程,包括了道德建设、制度建设、信用市场三个部分。

不同学说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各部相同,这也会影响到这一体系在我国的建设方案。本文基于民事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将社会信用体系定义为:以社会信用为核心,以加强法律道德约束为途径,对社会中的失信行为及时披露,起到警示作用。

2. 社会信用体系功能:

社会信用体系最早是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目的是约束市场交易行为,近几年该体系在社会建设中也有所运用,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促进市场交易活动开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逐渐由传统的现金交易向信用交易转变,与此相配套,国家也应当建立起规范的信用体系,保证市场交易这的信用度,约束市场交易中不诚信的行为。

第二,在全社会建立起完善的诚信约束机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进城务工,更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人口在地区之间频繁的流动,也为管理工作带来了难题。仅仅凭借某个单一的部门或者地区管理已经无法适应人口流动的现状,因此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将人们信用信息都计入到系统中,在全社会建立起信息网络,综合全社会的力量来惩治失信行为。

(二)社会信用体系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1.从源头根治问题的出现:

从根本上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减少纠纷的数量。纠纷多是发生在个人之间,因此法院在减少纠纷环节上无从发力,只有依靠社会信用体系来加以约束。在陌生人社会当中,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时,无法通过长期接触而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查询对方的信用记录来了解对方的信用等级。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下,每个交易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避免被加入到信用黑名单当中。每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使个人之见的纠纷逐渐减少。

2. 社会各方共同合作,形成社会网络:

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司法权,不得随意扩张。也正因于此,法院在用尽一切方法之后仍然无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囊括了包括公安、税务、工商在内的各个部门,建立起了诚信管理的网络,在银行贷款、出入境管理、工商许可、房屋购买等多个领域中,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加以限制,阻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消费。通过引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来成功化解执行困难的问题。

3. 强大的威慑作用捍卫法律的尊严:

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否认,同时该项体系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其的信用管理机制,以及联动的失信惩罚机制都让人们认识到,如果做出了失信的行为,则会遭到严厉惩罚,甚至影响到自己的日常生活。在体系强大威慑作用之下,被执行人认识到执行法律文书的必要性,主动遵守法院的生效判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三、 社会信用体系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中的成效分析

(一)破解方式的理论分析

1.约束社会信用主体:

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中撒下了巨大的信用网络,将包括政府、个人、企业在内的不同主体都囊入到网络的范围之内,将每个主体的信息活动都记录在信息管理档案之中,一旦出现了失信的行为,则会在档案中出现不良记录。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可以查阅彼此的信用记录;在执法行为中,执法机关也可以依法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市场和社会活动的主体,为了避免不良记录给自己带来的不便,都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顾忌,从这个层面来说,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了不同主体的行为。

2. 在社会内部树立诚信观念:

人们诚信观念的建立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同样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也为人们灌输了诚信的观念,两者相辅相成。社会信用体系以提高全社会信用度为建立的初衷,因此无论是制度的修订,还是工作的安排都紧紧围绕“信用”所展开。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人们不得不遵守制度所体现的诚信要求,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久而久之将诚信变成了习惯,诚信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在诚信观念的指引下,人们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主动向法院汇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使法院的执行不再困难。

3. 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我国的信息披露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利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为交易方、执法机关提供信息查询的平台,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通过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和查询环节,使得执法机关可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财产情况。比如通过信息查询系统,执行机关可以了解到近期被执行人是否从事了大额款项的交易活动。如果被执行人进行了大额交易,但是以财产不足为由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此时执行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在信息披露机制面前,被执行人的谎言只能被揭穿。

4. 完善惩罚机制,提高法律威慑力:

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我国对失信人员的惩戒机制在不断健全,使得失信人员的违法成本在不断提高,这也督促了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以免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社会中的失信人员进行惩罚,可以是经济上的惩罚,也可以是人身自由的惩罚。在利益衡量之下,被执行人需要考虑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在此基础之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二)理论实践的成效分析

1.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法院在系统内部建立起了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案件信息网络的建立也增强了法院的威慑力,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2007年1月1日开始,全国各省市地区的法院将本院的执行案件信息都录入到数据库当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信息网络,调动全国各单位、各部门的力量,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其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大了对失信的被执行人惩罚力度,提高了被执行人违法的成本,在强大威慑作用之下,被执行人开始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还为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债务人员,也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利用这种方式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减少了“执行难”问题出现的频率。

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建立为威慑机制提供了数据资源,根据信息系统中披露的失信人员名单,国家利用执行威慑机制对这些人员信息进行披露,督促这些人员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经过仅十年的发展所得到的反馈情况比较好,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也一直备受法院的关注。作为社会诚信系统的一部分,该项机制仍然需要不断的摸索完善。

2. 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的创新:

在国家大力推广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之上,各地区也在结合本地执法情况,推出了有地方特色的执行措施。比如湖南长沙的法院针对执行人员财产线索建立了有奖举报的制度。规定了几种有奖举报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查找困难等。在对手机用户发布有奖征集线索短信之前,法院先向被执行人发布警告书,如果逾期执行人仍然拒绝执行法律文书,此时则向手机用户发布有奖征集短信,迅速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 结语

“执行难”是很多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面临的难题,究其原因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缺位,违法成本低导致被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当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措施。虽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建立,但是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才可以从根本上根治“执行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关于诚信的制度经济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5).

[2]皮艾欧.从德国治理闯红灯想到的.人民法院报.2011(7).

[3]胡志超.从源头化解执行难的机制研究.法律适用.2014(12).

[4]童兆洪.执行联动机制:多元化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模式.法制日报.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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