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乱砍滥伐?应当损害赔偿

2024-01-26 03:35陈立宏朱俏妹
环境 2023年11期
关键词:未办理滥伐林木方某

陈立宏 朱俏妹

2019年8月,安徽省滁州市市民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另一滁州市市民刘某口头约定,以13000元将赵某位于滁州市南谯区赵某家田的杨树卖给刘某砍伐。之后,赵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又口头约定以18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杨树卖给另一滁州市市民方某砍伐,且约定由赵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此期间,刘某与方某均未支付购树款。

2019年9月初,刘某在未告知赵某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部分杨树。赵某得知情况后,立即告知刘某上述杨树已卖给方某砍伐。经协商,由刘某支付17400元购树款后,继续砍伐剩余杨树。随后,刘某又与方某约定,将自己无证砍伐的杨树以及尚未砍伐的杨树以1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方某,且方某需将砍过的杨树卖至刘某的卷板厂,以抵扣树款。方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剩余的杨树全部砍完,且均卖至刘某的卷板厂。

经鉴定,刘某砍伐位于滁州市南谯区赵某家田的意杨49棵,木材体积4.86立方米;方某砍伐位于滁州市南谯区赵某家田的意杨77棵,木材体积14.89立方米。2020年5月20日,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赵某犯滥伐林木罪,被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刘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方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2021年7月26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赵某、刘某、方某滥伐林木案所涉林木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对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认定。

根据周边区域森林生态价值评估结果,确定森林生态价值平均为每年5—11万元/公顷。本案涉及的滥伐林木均符合成熟阔叶林特征,按成年杨树每株的投影面积平均约6平方米(0.0006公顷)计算,并考虑所毁损林木为人工栽培常见树种,森林生态价值取最低平均值5万元/公顷,则本案中被盗伐的林木生态价值为0.38万元/年。此外,成熟阔叶林植被的恢复一般至少需要8—10年,基于本案中滥伐杨树胸径均低于30厘米,取最低生长年限计算,则本滥伐案所涉林木总生态价值应为3.024万元。

根据评估结果,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202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观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涉及的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刘某或单独或同赵某、方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同时,赵某、刘某、方某因滥伐林木,造成了当地绿化生态林木资源量的直接下降,对当地生态系统中动物多样性产生干扰和危害,影响当地的小气候、空气质量和土壤质量等。三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砍伐树木以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3024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因刘某在未告知赵某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49棵杨树,刘某对该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11760元。赵某在发现刘某已无证砍伐后,与刘某共同放任方某无证砍伐77棵杨树,赵某、刘某、方某应当对该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数额为184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滥伐林木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赵某、刘某、方某因在未办理伐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而构成滥伐林木罪,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受损生态环境仍处于未得到修复的状态,检察机关仍可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另外,在本案中,赵某虽未直接参与砍伐林木,但其在明知刘某和方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仍然放任两人砍伐林木,构成了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在遇到他人实施生态环境侵害的行为时,我们应在能力范围内加以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切莫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任由事态发展。(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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