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山东威海市黄韬
请问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该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答:
文件规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