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锦程,陆品超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规范化的“演绎论证”(sullogismos)是《工具论》的核心议题之一,事实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共区分了四类真正的演绎。在《论题篇》中,他依据前提的真实性、普遍可接受性和似是而非性划分了“证明式”(apodeiktikos)、“论辩式”(dialektikos)和“强辩式”(eristikos)等三大类演绎[1]100a27-b28。其中,强辩式演绎由于其前提内容或推理过程的似是而非,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演绎[2]165b7-9。而后,考虑到论辩式演绎在信念检验中的广泛应用,亚里士多德从中抽取出第三类——“检验式”(peirastikos)演绎并予以特殊说明[2]165b4-6。在晚年重新修订《修辞术》的过程中,他又在论辩式演绎的基础上,改良出修辞式演绎(enthymema),并将其视为修辞学最为核心的“说服方法”(pisteis)。
由于检验式演绎、论辩式演绎,以及作为后者“对应”(antistrofos)[3]1356b15-18的修辞式演绎三者之间,在前提内容和推理内核的规范上具有一致性,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非证明式演绎”,以和余下的“证明式演绎”相区分。简而言之,证明式演绎指导使用者从某一特殊学科领域内初始的、真实的事实型命题出发,根据直言三段论的形式规则进行推理,服务于科学知识(episteme)的探究。而非证明式演绎指导使用者从的endoxa出发,即从公众、权威意见中选取的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命题,依照名为topoi的非形式逻辑工具构造论证。它服务于日常会话中的信念检验,是从“意见”到“知识”上升的合理保障,也是修辞“觅材”(inventio)的主要工具。
波爱修斯(Boethius)和中世纪学者们诸多关于“必然的”(necessaria)和“可信的”(probabilia)论证的讨论为上述二分的方法提供了学理支撑。在他们看来,关于必然论证的研究关注前提内容和推理模式是否具备真实性,而关于可信论证的研究则关注前提内容和推理模式是否有助于信念生成[4]39-40,这显然是对证明式与非证明式演绎学说间区别的最佳注解。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非证明式演绎的价值饱受非议,并没有像证明式演绎那样得到应有的关注。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一些学者认为它的推理方法过时,早已被形式逻辑所取代[5]57;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一些学者质疑它只能产出直觉式的洞见,“并非真理探索过程的一部分”[6]。这些论调显然是片面的,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设想,尽管非证明式演绎在严格性上弱于科学的证明式演绎,但是它在前置于科学证明的第一原理(archai)的获取,以及涉及应然问题的实践智慧(phronesis)领域,有着更强的适切性。就像亚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感叹的那样,“显然,接受一个数学家提出的或然推理,或是要求修辞家采用严格的证明式论证,都是同样愚蠢的”[7]1094b25-27。可以说,证明式演绎和非证明式演绎在不同的应用领域拥有着各自的分工,它们相互平行,相互补充。因而,考虑到当下非证明式演绎研究的缺位,阐释其推理过程,厘清它与证明式演绎间的学理关系,还原其应有的学术史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亚里士多德早年对演绎论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论题篇》《辩谬篇》和《修辞术》等著作中。根据相关篇章的内容及成书时间①根据里斯特(John Rist)对亚里士多德著述年代的考证,本文所涉篇章成书的时间节点大致如下:《修辞学》卷一5-15章完成于公元前358—354年之间,《论题篇》卷二至卷四和卷七1-2章完成于公元前353年,卷五完成于公元前349年,《论题篇》卷一和卷八第1章,以及《辩谬篇》第3-34章完成于公元前343年,《前/后分析篇》成书于公元前341年,而《论题篇》和《辩谬篇》的其余部分完成于公元前340年,《修辞术》的其余部分完成于公元前333年。可参见RIST J.The Mind of Aristotle:A Study in Philosophical Growth[M].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9.,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旨趣,经历了从规范前提内容的选取,到规范推理过程的过渡,而这一切都始于他改造修辞学的初衷。根据西塞罗的记载,年轻的亚里士多德不满意于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学派徒重文风和口头表达的修辞理念,在他看来,理智应当和雄辩一样占据重要的地位[8]9-11。由此,他提出了一套修辞的哲学化改造方案,着手将“他整个哲学体系以一种炉火纯青、精妙绝伦的形式,和关于事实的科学研究,以及文风上的练习衔接起来”[9]111。所谓修辞的“哲学化”,按照他的设想,就是让修辞“说服”(peitho)功能的实现变得像哲学讨论一样,依赖于精微的理性论证(logos),而不仅仅是像传统修辞学那样,过度仰仗对演说者品格的诉诸(ethos),或是对听众情感施加影响(pathos),唯有理性论证才是说服技艺的主体,而后两者只能起到外在的辅助作用[3]1354a11-16。事实上,在成书时间更早的《诗术》中,亚里士多德就在讨论如何在悲剧创作中强而有力地表达“思想”(dianoia)时,将证明与反驳放置在情感传递之前,作为首要因素陈列[10]1456a35-b2。
在如何规范理性论证的问题上,此时的亚里士多德仍然停留在对老一辈智术师(sophists)的效仿上,致力于收集、整理一些标准的、惯用的论辩性语句(即古典修辞学中的locuscommunes)。后者的可接受性由于在过往的论辩实践中得到了听众的普遍认同,故而对它们的援引、化用一方面可直接用于证成某些特定的命题,另一方面迎合了听众的心理预期,有助于强化受众对论辞整体的青睐。亚里士多德将这些论辩性语句,依照其对政治审议、法庭辩论、仪典颂贬三大修辞语类的适切性分门别类,再根据相关语句所涉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分,并从中提炼出能够囊括其主题的“标目”作为归类依据。例如,在庭辩讨论中,当涉及讨论“欢愉”这一主题时,演说者可以利用“欢愉”标目所辖的标准语句,例如“某事给人带来极大的快乐和益处,而没有痛苦”,用于证成命题“某事是欢愉的”[4]1370b8-9。上述“标目+若干标准论辩语句”的组合,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eide”,它们是《修辞术》卷一5—15章的主要内容。演说者可以根据现实需求,将这些标目作为索引,借此锁定可用的前提内容,由此可以“巧妙地,尽管并非科学地,完成特定主题下”修辞论证的构造[11]120。
涅尔夫妇(William Kneal&Martha Kneal)在将古希腊修辞家对可靠的、惯用的论辩性语句、模板的整理誉为是“人类迈向逻辑思想的初步尝试”[12]12,上述评价对于青年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而言同样适用。不过,随着思想的日趋成熟,亚里士多德很快意识到了相关做法的局限性,就像他日后在《辩谬篇》末尾自白处所显示的那样,依靠诵忆、模仿标准论辩语句或模板的修辞学习方式,“追求速成而不系统”,灌输给学生的仅是修辞演说的“产物”而非修辞本身这门“技艺”(techne)。这就像面对饱受脚痛折磨的人时,“不去教他制鞋的技艺或是获取材料的本领,而是把几种的鞋摆在他的面前,让他不得不根据需要自取”[2]183b36-184a1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解决这一症结的关键就在于掌握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只有拥有它,才能保障在探索真理的路途中不会误入歧途,不会像antilogic使用者那样因违反“不矛盾律”而陷入怀疑论的境地[13],才能保障公共生活的决策是基于合理的权衡而非情感的操控和文辞的游戏。因而,他要创立一个包括修辞家在内的过往研究者都不曾涉及的全新研究领域——“推理”(sullogizesthai)[2]184a10-184b3。这样的宣言奠定了整个《工具论》研究的基调,就像我们日后看到的那样,《前/后分析篇》专攻证明式演绎,《论题篇》围绕论辩式演绎,而日后重修的《修辞术》也将修辞式演绎视为重中之重。
非证明式演绎是亚里士多德演绎研究的开端,这首先体现在他早年关于论辩术独到的见解上。正如埃文斯(John Evans)评价的那样,在《论题篇》中,我们看到他并不满足于“在雅典学院时常练习的运用属、种差的相关技法探索范畴划分”,而是回归了“苏格拉底式辩驳”(socraticelenchus)那样高度程式化的问答讨论模式,并将注意力“转向了对演绎推理和基于演绎的科学方法的探索”[14]1。他的努力不仅明晰了苏格拉底式辩驳所遵循的逻辑原则,更成为了逻辑科学产生的开端[15]。在亚氏看来,学习论辩术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endoxa出发,在提出论证的同时,避免说出自相矛盾之辞”[1]100a19-23,而实现这项目的方法,就是获得论辩式演绎的能力。
“演绎是一则论述(logos),如果假定了某些事物,那么通过这些假定,必然会得出一些和前者不同的东西。”[1]100a25-27对于上述定义,我们不能单独割裂地理解,而应该将其和论辩术讨论(dialectical discussion)活动紧密联系起来。(1)前提作为一种“假定”,这一表述无疑揭示了论辩式演绎使用情境的“多主体性”,及其对前提具备“可接受性”的内在要求。一场论辩术讨论通常由问答双方参与,按照亚氏设计的规则,问者实现辩驳的关键,就在于他能否从答者在作答的同时所做的诸多承诺中,推出与其另一些承诺相互矛盾的结论。当答者就“S是不是P?”做出肯定回答时,实际上是对命题“S是P”的可接受性做出了承诺。这就意味着,论辩式演绎所仰赖的前提,其可靠性并不源于命题本身的客观真实性,抑或是论辩者的主观认同,而是问答两个主体在规则制约下对答者承诺具有可接受性的共同“假定”。(2)用“这些”修饰“假定”,意味着前提的数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3)“必定会”意味着,一旦承认了这些“假定”,就意味着必须承认这些假定所蕴含的结论,而这也是演绎和归纳的区别所在。(4)至于“和前者不同”的结论,表明此处的演绎并不具备“自反性”(reflexivity),这和现代的演绎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我们必须考虑到论辩术作为知识探求方法本身的工具性。从目的论角度看,人们使用演绎就是想从已知的、明显的出发,获得尚未知晓的新内容,倘若允许A→A,这显然对于知识的探索而言也毫无意义。
相较于《前分析篇》处对于严格意义上的演绎或证明式演绎的界定[16]24b18-22,《论题篇》中的“演绎”概念缺少了“这个过程在无需额外措辞支撑的情况下,就能使得结果必然”的限定。这意味着,除了前提内容是具备普遍可接受性还是客观真实性之外,非证明式演绎和证明式演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使用并不需要在话语层面明示所有前提。此外,如果证明式演绎致力于在知识探索中回答“是什么”的实然问题,那么非证明式演绎的使用则不局限于知识型问题,还包括诸如“应当采取还是避免某项举措”一类的实践型问题领域[1]104b1-3。也正是由于非证明式演绎学说对于实践推理而言更具适切性,无怪乎亚里士多德日后在利用非证明式演绎学说改造修辞学之后,将伦理学、政治学等实践智慧的研究,本质上归为是修辞研究[3]1356a25-27。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论论辩术还是修辞术,都是超然于具体学科之外,具备“通用性”技艺[3]1354a1-4,因而理想中的非形式演绎的指导方法也应具备“通用性”,即它使读者能够在不限任何学科主题[1]101a34-b4,或是在不受任何语境制约的情况下[3]1355b8-9,游刃有余地构造出可靠的论证,从而实现对知识的检验、探索或是对受众的说服。显然,先前eide的方法由于对语境和内容的高度依赖性,并不能胜任上述目标。于是,名叫topoi的非形式推理工具应运而生。
希腊语topoi(拉丁语:loci)的字面意是“位置”,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中有多重含义[17]。但作为论证的术语而言,尽管对它的讨论构成了《论题篇》卷二至卷七,以及《修辞术》卷二第23章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本人却从未提出过清晰的界定。或许就如肯尼迪(George Kennedy)猜想的那样,亚氏认为topoi的含义对于当时的学子而言是众所周知的,因而无需加以额外阐释[18]84,可这样的无心之举无疑给后世的解读带来困难。
不过,如果我们审视相关文本,就会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亚氏时常将topoi和“要素”(stoicheon)一词相提并论。在《论题篇》中,“要素”一词往往作为“topos”的同义替换使用①例如《论题篇》120b13;123a27;143a13;151b18等处,相关考证考证可参见SLOMKOWSKI P.Aristotle’s Topics[M].Leiden:Brill,1997:45-47.。在《修辞术》第二卷中,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修辞式演绎的要素和它的topos是一回事”,它们是前提的“选择方式”[3]1396b21-24。类似的表述还出现在第三卷,“我所说的要素,和一个topos是一回事,一个要素或topos就是某种能让许多修辞式演绎归入其中的事物”[3]1493a18-20。而在《论题篇》第八卷中,亚里士多德又将“掌握论证的类型归属”比作“掌握几何学中的要素”[1]163b20-22。由此可见,“要素”是理解topoi确切含义的切入点,而作为要素而言的topoi具有两个共性:(1)topoi为演绎论证的前提选择提供了方法;(2)topoi能让许多演绎论证归入其中,它反映了某些论证的类属,是论证分类的依据。任何对topoi的阐释都应符合这两个共性。
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把“要素”界定为那些存在于事物“内部的”、“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它“不可继续分割”。该词的使用十分宽泛,凡是满足上述条件的都能被他称为要素。即便是证明式演绎也有要素,那就是“由三个词项构成,由中项驱动的最为基础的三段论”[19]1014a25-b4。显然,亚里士多德把有效的直言三段论表达式视为是证明式演绎的“要素”之一,那么以此类推,我们或许可以假设,亚里士多德同样把论辩式演绎和修辞式演绎的合理推理表达式,视为是非证明式演绎的要素之一,也即topoi的所指。
上述假设同样可以找到文本依据,在《修辞术》中,亚里士多德明确了任何“论辩式演绎和修辞式演绎”,无论其所涉主题如何,“都和topoi息息相关”,随后他以“根据程度的更多和更少”这一topoi类型为例,明确了topoi的核心作用就是为演绎论证的构造提供支撑,且这种支撑方式具有通用性,因为“它为关于正义问题所构造的修辞式演绎提供的支撑,并不比它为构造物理或是其他主题相关的修辞式演绎所提供的支撑更多”[3]1358a10-18。
如果topoi是合理推理表达式的承载者,那亚里士多德为何以“位置”一词为它命名? 在《论题篇》卷八中,亚里士多德显然将topoi和古希腊的记忆术(mnemonics)联系起来——“对于一个受过记忆训练的人,仅通过提到一些事物的‘位置’(topoi)就能立刻让他们立刻想起事物本身,而后者则让他变成更好的推理者,因为他已经能够让他的前提在心里分门别类”[1]163b29-32。根据索拉布吉(Richard Sorabji)的考证,古代希腊、罗马人时常在记忆中运用一种“位置方法”(the method ofloci)。具体而言,人们可以将所需记忆的内容(如演说词)分成各个要点,并将每个要点分别对应于某一(想象)场景中各个物件的位置,即topoi,通过回忆场景中位置的布局,回想所需记忆的内容[20]23-24。此处,亚氏或许希望将这些合理推理表达式以一种特殊方式排布,仿照记忆术中的topoi方法,辅助读者在学习中记忆,在实践中调用,就像那些牢记乘法表的数学家一样,能在做乘法运算的时候信手拈来[1]163b24-26。
鉴于topoi和记忆术间密切的关系,晚年的亚里士多德适当地扩大了topoi的记忆范围。在《修辞术》中,亚氏引入了两则新的概念,一类是前文提到的名为eide的工具,在这里亚氏将其称为“专用型topoi”(idiatopoi),“专用”指的是每一组eide只适切于某一特殊的修辞语类[3]1358a19-33。可以猜想,此时的亚里士多德正尝试将他关于论证构造的工具统一起来,而eide由于也为论证前提的选择提供了方法,同时也为论证提供了分类依据,具备了上文提到的topoi的两个共性,因而可以归属于广义上的topoi。同时,他额外指出了“一般意义上的topoi”,也即本节聚焦的对象,则与“专用型”相对,并称之为“通用型topoi”(konioitopoi),后者的方法源于《论题篇》,适用于一切学科场景,不受主题限制。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格里马尔迪(William Grimaldi)曾概要地指出,前者单纯为“命题的内容材料”提供资源,而后者则为“如何将上述材料放置在推理形式之中提供方法”[21]。鲁比内丽(Sara Rubinelli)则认为它们分别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对论证的内容和形式的理解[22]59-60。上述观点虽然大体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描述,但过于宽泛,仍需细化。
在《后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谈道:“第一原理有两类:一类是使得证明得以行进的命题,一类是和证明相关的属类,前者是通用的,而后者是专用的。”[1]88b28-29这段表述和《修辞术》中关于通用型topoi和专用型topoi的表述非常相似。不同之处在于,《修辞术》讨论的是在具有通用性的修辞术和论辩术领域中的非证明式演绎,而在《后分析篇》那里,讨论的是关于具体科学探究中的证明式演绎。关于后者,亚里士多德在后文关于证明的三要素的讨论中曾清晰地指出,存在一种具有通用性的命题——“公理”,它是证明的第二要素,也是证明的基石,是证明从已知前提走向未知结论的驱动;此外,还存在着第三要素“属类”,它和证明所涉的内容息息相关,对应着专用性[1]75b2-4。考虑到“属类”(genus)一词和eide的字面意思“物类”非常相似,如果这样的对应关系确实成立,那么可以推测,引文中关于证明式演绎中“通用”和“专用”关系的论断,或许同样适用于非证明式演绎之中。也就是说,指导非证明式演绎的“通用型topoi”对应于证明式演绎中的公理,二者发挥了类似的作用,都是前提到达结论的保障。不同之处在于,证明式演绎所依赖的公理,即《前分析篇》中阐明的“直言三段论公理”,其可靠性是天然的[16]24b28-29,而通用型topoi所呈现的“公理”,其可靠性源于它本身作为一则endoxa所具备的普遍可接受性。
就像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中对作为记忆系统的topoi展开论述时指出的那样,topoi帮助读者们记忆的“不是具体的论证”,而是“具有endoxa性质的命题(protasis),因为仅仅能够随时记起这些第一原理和假设,就已经很难了”[1]163b33-35。上述论断表明,这些topoi在功能上类似于公理,以命题的形式呈现,如endoxa一般具有普遍可接受性,又犹如第一原理一样是不言自明的。而“假设”一词则暗示了topoi承载合理推理表达式的机制。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还曾指出,在直言三段论之外,还存在一种“基于假设的演绎”,不同于前者的是,这种演绎的有效性不仅来源于论证的形式规则,更来源于人们对“假设”的认同[16]50a16-28。这就意味着topoi的承载的推理表达式之所以能将作为前提的可接受性传递给结论,是因为它本身是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假设,是使用者和受众具有的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此外,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基于假设的演绎”正是泰奥弗拉斯托开创的“假言三段论”理论的前身[12]105,[23]557。这就意味着,如果亚里士多德的“假设”本质上是一种“假言命题”,显而易见,topoi就是在以假言命题“如果……则……”的形式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可接受性的抽象推论规则,论辩者可以据此重构处一个具有一般性的假言推理表达式。在涉及具体探究时,他就可以依照“基于假设演绎”的作用机制,用当前主题涉及的语词“替换”(substitution)掉原本“假设”中所用的代称[16]45b16-20,从而获得一个实例化的假言前提,并以此作为构造、分析、评价相关论证的基准。
可以说,topoi的核心可以还原成一则承载着合理推理表达式的假言命题,但具体呈现与排布中,亚里士多德则为其套上了一层操作手册般的外壳,方便读者的学习与使用。当代学者通过对亚氏的言语风格的分析,倾向于将亚氏对topoi的呈现分成两个部分[24],[25]280,[26]68-72。第一部分往往以“你应该检查/观察/看一看”等类似表述开头,提供给读者一个整体的指导(instruction),事关如何选搜寻适的前提,以及如何利用它进行立论或驳论,起到一个搜寻作用(searching function)。第二部分常常以“因为”开头,提供了一个法则(law),它解释了为何根据指导寻找的前提能够为命题的立论或驳论提供支撑,它起到一个保障作用(guaranteening function)。例如:
指导:你应该检查它(该偶性的反面)是否也可用于谓述(原命题中)偶性所谓述的(主项)法则:因为如果前者的谓述关系成立,那么后者(原命题)的谓述关系不能成立,因为两个相反的内容不可能同时谓述同一个主项。[1]113a20-23
该topos表明,当面对“P是S的偶性吗?”这一问题时,论辩者可以从P的反面切入,考察“S是┐P”是否能成立。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法则表明“S是┐P和S是P不能同时成立”,所以当我们搜集到合适的endoxa表示“S是┐P”为真时,就可以将其作为前提,推出结论“P不是S的偶性”,从而实现驳论。显然,法则部分承载了该topos核心的推理表达式,我们可以据此还原出一个表达不矛盾律的假言命题——“如果S是┐P,则并非S是P”,它的可接受性是驳论得以成立的保障。而“指导”部分则是脱胎于“法则”的搜寻指南,正是因为该法则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才建议论辩者试着查看S是不是┐P。与此同时,“指导”部分还揭示了对应法则所依赖的语义关系——“相反关系”。
在《修辞术》中,亚里士多德采用了更精练的语言形式——“根据”(from)完善了指导部分的表达。例如“一则关于证明的修辞式演绎的topoi衍生根据相反关系”[3]1397a7-19。这种改进使得指导事实上拥有了一种索引作用,论辩者在完成对己方立场的分析后,可以根据索引审视各类语义关系,选择合适的topoi作为论证的切入点,从而锁定相应的推论规则,再从该topoi所适配的endoxa中,挑选合适的前提条件,从而完成论证的构造。由于很多推论规则往往对应着相同的语义关系,人们可以依照语义关系,对相应的法则进行归类,进而也可以对基于该法则的论证进行归类。这也是为何亚里士多德在前述引文中反复强调,论证事实上也可以根据他所依赖的topoi进行分类。类似的“语义关系+推论规则”的组合,亚里士多德共提出了300多个,他们大体涵盖了那个时代日常论证中最常用的推理模式。
在求知探索的道路上,亚里士多德逐渐意识到非证明式演绎的先天不足。如前文所述,非证明式演绎前提内容的可接受性,以及前提和结论间推论关系的可接受性都建立在论辩双方拥有的共同知识之上,这就意味着一个论证即便它的前提为真、结论为真,倘若共同的知识背景不复存在,那么该论证就仍然存在被反驳的可能。然而,科学探索的结论不是意见(doxa),而是永恒的、确定的、无法反驳的真理性知识,后者不由口舌之争的结果而决定,也不随人的主观信念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如果我们希望通过论证拓展已有的知识,就需要一种能够确保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关系具有必然性(necessity)、保真性(truth-preservation)的方法,使得人类可以利用严格的理性,揭示关于这个世界必然的真理。
以古希腊几何学为代表的公理化演绎科学的发展给了亚里士多德极大的启发,它让后者意识到,如果确实存在一个普遍的认识结构,那么人类就可以像几何学家那样,仅仅凭借论证的推理形式就可以判定它的有效性(validity),而不需该论证主题所属学科的特殊知识。为此,他精心构造了三段论体系,通过推演,将一切有效的推理形式归结为符合形式规则的直言三段论表达。这种有效的三段论式的演绎方式能给我们带来“无条件”(simpliciter)的理解,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将三段论的结论视为某一知识/现象,而将前提视为它的解释/前因,那么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就必然意味着,倘若我们理解了前提中这些原则性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无条件地理解”结论的知识/现象。也正因如此,这种严格有效的三段论演绎方式才能和完全枚举的归纳一道被视作是“科学证明”的方法[1]71b9-19。证明式演绎学说是“分析学”的主体,接受分析学的训练,也是亚氏体系中探究真理、了解本质的前提条件[19]1005b1-4。
不过,亚里士多德从未因此忽略、贬低非证明式演绎的价值,只是认为二者有着各自的应用领域,对不同问题的适切性也有所不同。例如,晚年的他在重新修订《修辞术》时,将论辩式演绎作为修辞式演绎的对应母本[3]1356b15-18,而不是证明式演绎中的逻辑方法。这是因为修辞言说所涉及的主要议题大都是一些应然问题,需要用到实践推理的方法。例如,审议类修辞关注是否要因为某项举措的有利/有害而加以提倡/抵制;庭辩类关注是否要因为某人行为的正义/不义而提出辩护/控告;夸示类关注是否要因为某人品性或行为的高尚/低劣而对其称颂/谴责[2]1396a25-31。相较于专注于实然问题的证明式演绎而言,适用于类似于“应当采取还是避免某项举措”[1]104b1-3等应然类话题的推理方法是非证明式演绎的重点研究对象①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提出了许多可用于实践推理的topoi,仅以116b8-36处的一则topos为例,其推理表达式可大致还原为,前提1:如果行为X 是渴望的/不渴望的,则行为X 应当采取/避免。前提2:行为X 是渴望的/不渴望的。结论:行为X 应当采取/避免。。可以说,topoi的引入为修辞论证的构造提供了合理保障,是亚里士多德哲学化修辞最为关键的一步。
从知识论角度看,非证明式演绎是在科学探索上是对证明式演绎的有益补充,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原理的探索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科学探究的正确过程,就是从本质上相对熟悉、明了的知识通向相对未知、模糊的知识的过程[7]1095a2-4,而“在每一门系统的科学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第一原理、原因、元素,它们是该学科内所有知识的来源”[27]184a10-11,是“获取知识的第一基础”[19]1013a14-15。对于每一门学科的第一原理而言,由于它们本身就是初始的,是该学科内部知识的来源,因而我们无法通过该学科的内部知识证明该学科的第一原理。证明式演绎需要第一原理作为前提,但第一原理的初始性意味着,不存在更为初始的原理可以让我们通过证明式演绎对其求证,因此唯二的方式是:(1)从感官出发,利用归纳的“经验性探究”(empirical inquiry)[28]26;(2)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采用论辩式演绎的方式,后者为我们“铺设好了通往所有探究方法的通路”[1]101a37-101b4。
对于后一种方式,我们可以通过《物理学》[27]203b35-204a10中的一个例子加以说明。亚里士多德尝试批驳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无限的”视为是“实体”而非“偶性”的观点。在他看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考察“是否存在某个延展是‘无限的’的物体”。对此,他提出了一则论证——“如果物体是‘表面有界限’,那么必定不可能觉察或感知到任何无界限的物体”[27]204b5-7。此处,亚里士多德着重强调了该论证是一则“论辩式论证”而非“证明式论证”,因而可将该论证还原为如下假言推理的形式:
前提1:如果物体是有界限的,则没有任何物体是无界限的。
前提2:物体是有界限的。
结论:没有物体是无界限的。
在该论证中,前提2是一则人们普遍持有的endoxa,而前提1所蕴含的假言推理模式,则显然是一则基于反对关系的topoi法则——“如果S的反面能被P的反面谓述,则S能被P谓述”②《论题篇》中有很多类似的topoi表述,例如135b8-16。实例化的结果。正是在这该topoi的帮助下,亚里士多德得以从endoxa——“物体是有界限的”得出结论“没有任何物体是无界限的”,而后者在日后著名亚里士多德评注家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Aphrodisias)眼里,正是亚氏物理学中的一条重要的第一原理[29]33。
最后,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二者还有着鲜明的传承关系。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证明式演绎学说受到了当时几何学、数学的影响,但并没有完全脱离他在非证明式演绎学说探索中打下的基础。我们熟悉的不矛盾律[1]113a20-23、排中律[1]112a24-32、对当关系[1]109a1-6和三段论公理[1]111a14-20的论述,都可以在众多的topoi法则中找到类似的论述。此外,前述业已表明,《前分析篇》中“基于假设的演绎”脱胎于亚氏对topoi的应用,这暗示了亚里士多德已经拥有了较为成型的假言三段论思想。
综上所述,尽管亚里士多德从未明确使用过“非证明式演绎”一词,但是他显然提出了一套结构上能与证明式演绎相媲美的演绎学说体系,用以保障日常论证的合理性。作为其中核心要素,topoi的提出是亚氏探索通用推理工具的初步尝试。而它对于实践推理独到的适切性、在第一原理探索中不可取代的作用,使得它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并在后世的古罗马、中世纪学者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了当代论证理论中“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概念的理论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