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霞 曾智枫 孙 坤
(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排污权是一项以市场手段对固定源进行管理的辅助型环境政策工具,旨在利用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引导企业减排,从而实现减排目标和社会总治污成本最小化(吴朝霞和葛冰馨,2018)[1]。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污染控制模式,排污权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不仅微观上通过企业行为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浓度,而且在宏观层面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来实现减排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排污权二级市场的均衡价格形成机制、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机制等均影响着排污权交易市场效率,进而影响雾霾治理效果。其中,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即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的建设直接影响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其对地区雾霾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处于从部分地区试点转向全面铺开的阶段,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从以无偿分配为主向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转变,市场交易价格也从政府指导向市场竞价转变。这一现实情况下,原有市场失灵的状态是否得到缓解?雾霾治理效果是否显著提升?由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如何评估?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政策参考,对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雾霾治理问题迫在眉睫,加快雾霾相关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市场化进程是当务之急。宋怡欣(2014)指出我国雾霾治理强调行政措施,排放权成了行政手段的工具,交易机制的发展成了行政手段的补充[2]。岳利萍和马瑞光(2016)指出,合理治理雾霾的核心是雾霾排放权的清楚界定与明确分配[3]。现有文献直接对排污权交易机制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的研究较少,学者们主要从排污权交易政策、雾霾治理两方面分别展开研究。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高效益的环保手段,允许各单位相互交易各自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但是,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应用并非一帆风顺,目前还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会计处理难以标准化等(唐嘉忆和陈煦江,2017)[4]。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排污权交易的环境改善效果进行了研究。部分学者以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了排污权交易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胡应得(2012)经过研究发现,资本要素分配是排污权交易政策影响企业减排行为的重要中间机制[5]。另外,企业会依据不同的政策配以差异化的治污策略。除了对环境效应的考量,也有学者从经济效应的角度进行了考察。支海宇(2007)利用环境负荷控制方程对排污权交易的总量目标确定进行了分析探讨,研究发现基于环境负荷控制方程的总量控制目标具备良好的经济、环境效益[6]。闫文娟和郭树龙(2017)则重点关注了就业情况受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影响,他们利用双重差分法分析了2005—2012年的企业数据指出:排污权交易政策对高污染企业的就业规模有一定程度的负向影响[7]。
虽然雾霾问题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但由于我国对雾霾的治理手段还不够成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导致雾霾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蓝庆新和侯姗,2015)[8]。雾霾治理刻不容缓,这对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都具有重要意义(李伟娜,2016)[9]。魏巍贤和马喜立(2015)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对科学技术、能源结构和雾霾治理的政策组合进行分析,发现解决雾霾问题的核心是科学技术与能源结构调整[10]。蓝庆新和侯姗(2015)提出,要想提高雾霾治理效率,需加强制度建设和重用市场化手段以及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协同合作,共同应对雾霾问题[8]。李伟娜(2016)指出,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对雾霾有重要影响,我们要加快产业转型,鼓励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能源,同时加以合理的环境规制手段,方能有效治理雾霾[9]。就地区而言,京津冀地区的雾霾治理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张廷玉和祁新华(2016)通过意愿价值评估法,以问卷的形式考察了福州和北京的雾霾支付意愿,相对来说,北京的公众更愿意为雾霾治理进行支付[11]。张中祥和曹欢(2022)通过双重差分法,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准自然实验,研究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效果。研究表明《方案》对于PM2.5浓度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但臭氧浓度并未受到影响,反而存在上升趋势,通过进一步从空间维度对《方案》的政策效应进行分析,发现区域联防联控手段具有更好的大气治理效果[12]。针对散煤燃烧导致的严重空气污染,中央政府在华北地区实施了“禁煤区”政策,“禁煤区”政策对雾霾治理有重要意义。姜春海等(2017)通过CGE模型研究了不同禁煤力度对各地治霾减排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禁煤力度越大,雾霾治理效果越好[13]。梁若冰和王英杰(2022)利用准实验方法估计了“禁煤区”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发现该政策显著改善了空气质量,这种效应在采取多种敏感性分析时仍保持稳健,且在较低城镇化地区或类农村地区更为明显[14]。
综合来看,目前国内有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大多聚焦于环境治理效应及效果评估,而对于在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中,不同制度下排污权交易政策对雾霾治理的效果理论研究薄弱,实证研究缺乏。有鉴于此,本文从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发展实践出发,立足于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转变这一特征事实,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雾霾治理效应进行深入探究与有效评估。由于在11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中,浙江省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相对顺利,各地级市层面有关排污权交易与有偿使用的制度文件更全面,排污权交易与雾霾治理数据相对丰富详实,为探究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雾霾治理效果提供了可能。基于此,以浙江省为研究对象,探究不同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无偿和有偿)的雾霾治理效应差异,同时利用现有排污权交易数据估计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变化所引致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以期从实证层面对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雾霾治理效果进行检验。
多年来,粗放式高速增长和GDP锦标赛的传统思维,导致中国经济增长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大气污染问题对人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造成我国雾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能源结构一“煤”独大,二是产业结构过度重工业化。这使我国雾霾分布特征呈现东中西差异,东部聚集以燃煤为主的电力、工业企业,地区污染程度高,雾霾严重并且雾霾向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十分明显。本文选取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颗粒物(PM)排放数据刻画我国雾霾污染的变化情况。由此,根据各省PM年排放总量数据利用ArcGIS10.8软件绘制了2016—2020年的中国省级PM排放量的地形图(见图1~3),从2016—2020年的PM相对变化量地形图看(见图3),根据测算结果发现各省份的PM相对变化量均小于0,表明近年来我国雾霾污染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说明近年来我国各区域雾霾污染情况有所缓解,防霾治霾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发展历史。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的学习探索以及政府、企业等持续不断的实践,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从无到有,共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注:本图基于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标准地图(审号:GS(2020)4619号)制作。图(2)、图(3)同。图1 2016年我国省级PM排放量集聚地图
图2 2020年我国省级PM排放量集聚地图
图3 2016—2020年我国省级PM相对变化量地形图
一是1988—2000年的起步期。1988年原国家环保局出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概念,并选取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作为第一批试点开展相应工作。
二是2001—2007年的探索期。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在首批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这一时期主要是政府部门主导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只有极少数企业自发进行排污权交易。但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成就不容小觑,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行,逐步显现了其在推进污染减排方面的巨大潜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2008—2014年的推进期。这一阶段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和发展,市场化污染减排方面的制度创新快速推进,总体呈现国家层面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与地方层面自发开展试点探索相互交织的特点。
四是2014年之后的全面开展期。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总结关于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14项内容,明确了到2017年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的目标。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制定并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这标志着2018年的试行条例确立为正式规范的行政法规,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机构的排污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基于此,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基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已经建立。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并指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推动地区高质量发展,深化跨区域、跨流域排污权交易等方面大有可为,要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
在全国试点省份中,浙江省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之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经历了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并在2016年的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评估中排名第一,其在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政策制定、市场培育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均位于全国前列。直至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共达成5.6万笔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相关交易金额约106亿元。通过对浙江省有关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①,不难发现2015年之前的文件基本都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进和完善息息相关,再次佐证了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在排污权交易市场构建中的基础性作用。且浙江省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政策初期的无偿分配逐渐向有偿使用方式转变的过程,相关年份的PM2.5浓度数据皆可获得。
浙江省最早实施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仍然以无偿使用为主,此后几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进行完善。但由于浙江省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推行方式,不仅各地级市纳入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时间不一致,且市级层面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文件出台时间也各不相同,使用省级层面数据无法有效识别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效应。通过对浙江省各地级市的政策文件梳理,并将各市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时间及主要内容汇总②,不难发现绍兴市、嘉兴市和杭州市较早地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此后其他地级市的政策也陆续出台,但出台时间不一,其中温州市和湖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时间最晚。鉴于此,本文选取省会城市杭州作为代表地区,使用2010—2019年的杭州市面板数据,探究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的变化对于雾霾治理的影响。
双重差分法作为研究政策效应的主要计量方法,一直被广泛用于环境制度与政策效果评估。但双重差分法要求试点地区的政策实施时间一致,需要明确区分处理组和控制组,并不适用于本文的研究情况;此外,动态双重差分法虽然能够处理政策实施时点不一致、不存在未接受处理的控制组样本的问题,但当政策效应随着时间改变时,交错双重差分法的单一系数估计结果不再可信,同样与本文的研究实际不符。
由Thistlethwaite and Campbell(1960)提出的断点回归设计(RDD)作为另一种估计政策效应的主流方法,能够识别自然实验或结构性政策变化附近的局部处理效应[15],后续学者更是将RDD的研究设计场景扩展至地理、时间等维度(Dell,2010;He et al.,2020;Chen et al.,2019),因而可以对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时点前后的雾霾浓度变化情况进行识别[16-18]。但RDD要求控制变量在断点日期前后不发生跳跃,当控制变量存在系统性变动(季节性波动)时,RDD估计将无法有效评估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而RDD-DID方法则是利用年度和月度两个维度的差异(或其他两个维度的组合),其识别假设允许核心解释变量之外的其他协变量在改革日期前后出现跳跃(Persson and Rossin,2019;梁平汉等,2020),能够对系统性差异进行有效控制[19][20]。综上所述,本文将采用RDD识别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时点前后的雾霾浓度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使用RDD-DID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进行评估。
数据来源于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杭州市统计年鉴》等,经整理后得到2010—2019年杭州市的平衡面板数据,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相关变量选取如下:PM2.5浓度月度均值(lmean)为本文被解释变量,用以衡量雾霾污染的程度。本文利用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网站的卫星数据获得各个城市和区县的PM2.5月度均值,并进行了对数化处理;时间虚拟变量(YPost或MPost)为本文解释变量,令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时点后为1,实施之前为0;同时控制了以下可能对雾霾污染产生影响的变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GDP),选取各县区GDP的对数值表示;工业化程度(indusgdp),选取地区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表示;人口密度(mpeople),用单位面积人口数表示;对外开放程度(ltFDI),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对数值表示。
根据杭州市所颁布的系列排污权政策文件可知,杭州市已有排污单位经核定后的排污权可无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方式。利用杭州市历年PM2.5平均浓度数据,将杭州市雾霾污染的时间变化趋势绘制成图4,可以直观地看到杭州市的雾霾污染状况经历了从上升到下降的倒U型过程,中间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波动,转折点出现在2015年前后。据此,本文初步判断杭州市2011年实施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虽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做出了规定,但并未产生明显的雾霾治理效应。
图4 杭州市历年PM2.5平均浓度变化趋势图
为了验证上述猜想是否正确,本文以2011年为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时间点,选取政策生效前一年(2010年)作为基期,运用断点回归方法(RDD)考察2011年以后各个年份的PM2.5浓度相较于基年PM2.5浓度如何变化,以此从实证角度验证杭州市出台《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后,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是否得到有效推进,对于地区雾霾治理是否产生激励效应。相关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lmeanit=β1YPostit+β2(t-t0)+β3YPostit(t-t0)+β4Xit+μt+τi+εit
(1)
其中,lmeanit代表第t年样本i的PM2.5浓度月度均值的对数值;YPostit为政策处理变量,政策实施前为0,政策实施后取值为1;t-t0表示标准化处理后的年份时间变量,t0为政策实施时点;μt表示月份固定效应;τi表示区县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2011年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生效后并未对雾霾浓度产生显著抑制作用,甚至PM2.5浓度在后续年份还有所上升,直至2015年,杭州市的PM2.5浓度值才出现明显下降,加入控制变量后依然如此。由此,本文初步认为杭州市《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中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实行,未产生即时显著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作为对比,我们进一步考察了其他地级市在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前后的PM2.5浓度变化,发现各地级市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皆未产生持续的雾霾治理效应③,其中金华市、台州市与杭州市情况一致,直至2015年才产生显著的雾霾治理效果。说明各地级市所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所产生的雾霾治理效应十分有限,将市级政策实施时间选取为时间断点,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政策处理效果。
表2 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雾霾治理效果
本文注意到杭州市、金华市和台州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时间虽然并不相同,但其PM2.5浓度值都在2015年显著下降,与图4所示变化趋势相一致。进一步查阅浙江省相关政策文件后,发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且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意见》对各试点地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提出了目标要求,无异于一顶“紧箍咒”,将促使地方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有力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工作。因此,可以猜测杭州市雾霾污染水平在2015年前后出现显著下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务院《意见》文件的出台,使得地方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得以切实推进,从而产生了显著的雾霾治理效应。鉴于此,本文进一步选取2015年作为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转变的政策时点,运用RDD方法识别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雾霾治理效应,在此基础上利用RDD-DID方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进行估计。以2015年作为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的时间断点,其处理效应如图5所示,杭州市PM2.5年均浓度值在2015年前后存在明显跳跃,即存在明显的政策处理效应,且2015年之后杭州市PM2.5浓度值存在持续下降的趋势。同时,为了观测政策效果在处理时点(2015年)前N期和后N期的动态变化情况,采用事件研究方法(ESA)绘制出如图6所示政策效果动态变化图,纵轴表示估计值,横轴表示期数,处理期(2015年)用0表示,-1表示前一期政策效果,1表示后一期政策效果。可以看到处理期之前的政策效果为正且不显著,处理期之后政策效果显著为负且逐期增强,呈现出明显的雾霾治理效应。综上,在2015年《意见》实施后,杭州市雾霾污染水平出现明显的向下跳跃,且具有持续显著下降趋势。
图5 2014年国务院《意见》的政策处理效应图
图6 2014年国务院《意见》颁布前后N期的动态处理效应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以2015年为政策处理时点,利用模型(1)进行实证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1)(2)列回归结果以2013年为基期,反映政策处理时点之前杭州市的雾霾污染情况,(3)至(12)列以2014年为基期,政策实行后的各年份为处理期,反映政策处理时点之后杭州市的雾霾污染变动情况。本文重点关注政策处理变量YPost的回归系数,可以看出2014年(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前一年)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系数值为0.143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在政策实施之前杭州市的雾霾污染水平相对较高,且存在一定的加剧态势。在201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行后,各年份YPost的回归系数皆在1%的置信区间上显著为负,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图5、图6所示趋势相一致。在各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mean)对PM2.5浓度的影响并不显著;而工业产业增加值比重(indusgdp)在政策处理前显著为正,但政策实行后各年份系数皆不显著;人口密度(mpeople)衡量了人类活动对雾霾污染的影响,其回归系数表明政策实施后,人类活动对于雾霾的解释力得到加强;对外开放水平(ltFDI)对于雾霾污染的影响一直显著为负,表现出“污染天堂”效应。综上,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表明杭州市经济发展模式更多依赖于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之后,由工业产业所导致的雾霾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整个社会更加贴近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此情况下,杭州市的雾霾污染进而更多地来自人类活动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文献中的“污染光环”效应并未体现,杭州市的外商投资活动总体上表现出“污染天堂”效应。
表3 国务院2014年《意见》的雾霾治理效果——以杭州市为例
为了验证以上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以下稳健性分析:(1)改变样本时间维度。使用杭州市各区县季度数据代替月度数据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2)排除其他政策干扰。由于杭州市在2015年以前便出台了《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政策文件,虽然在实施后并未对杭州市的雾霾情况产生显著影响,但不能排除其与2015年国务院所颁发《意见》产生协同作用,从而对2015年的政策效果产生干扰。借鉴齐绍洲等(2018)的办法,通过选取政策代理变量的方式对政策干扰因素进行控制[21]。据此,本文利用历年《杭州市统计年鉴》中所公布的各区县统计数据,选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环保支出两个指标④,分别作为2011年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代理变量,进一步进行稳健性分析。回归结果如表3中第(2)(4)(6)(8)(10)(12)列所示。结果表明,2011年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对杭州市雾霾污染水平影响不大,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才是诱发杭州市雾霾治理效应的主要原因。这可能是因为,地方性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更多是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且解缴入库的资金经过环保和财政部门的再分配后才能用于环境治理,并不能马上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总量发展的考虑,往往缺乏执行力度和积极性;而国务院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既是对企业排污行为的限制、约束和惩罚,同时也是对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的督促,为地方政府克服行动惰性主动作为提供国家政策支持。政府部门通过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后,不仅可以扩充财政收入,且排污权初始配额在市场上出售后,资金可以及时流向减排企业,既能够奖励企业当期通过绿色技术进步的减排行为,也能激励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形成创新的路径依赖(齐绍洲等,2018)[21]。
在上述回归结果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进行估计。具体而言,本文以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意见》的时间节点作为杭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时间点,选取政策生效前两年(2013年、2014年)作为基年,同时将RDD的带宽控制为三个月,运用RDD-DID方法比较估计2014年8月前后三个月(处理组)杭州市的PM2.5浓度差异(RDD2),并通过与之前年份相同时间区间(对照组)杭州市的PM2.5浓度差异(RDD1)进行对比(DID),从而消除协变量在改革日期前后也出现跳跃的系统性差异。使用RDD-DID方法的另一个优点是不需要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由此从实证角度验证2015年国务院出台《意见》后,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推行对于杭州市的雾霾治理情况产生何等程度激励效应。相关计量模型设定如下:
lmeanit=α+β1MPostit+β2MPostit×YPostit+β3(t-t0)+β4MPostit(t-t0)+β4Xit+γd+μt+τi+εit
(2)
其中,lmeanit代表第t年样本i的PM2.5浓度月度均值的对数值;MPostit为月份虚拟变量,令8—10月取值为1,6—7月取值为0;YPostit为处理组和控制组的识别变量,若年份为2014年则赋值为1,否则为0;t0为政策实施时点,t-t0表示标准化处理后的年份时间变量;Xit代表相关控制变量;μt表示年份固定效应;γd表示月份固定效应;τi表示区县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本文重点关注交互项YPost_MPost的系数估计结果。第(1)列表示2014年之前相同时间区间杭州市的PM2.5浓度差异回归结果,即第一阶段的RDD回归,MPost的系数估计值为-0.0356,但并不显著,说明在政策实施之前的年份,相同月度区间内的杭州市雾霾治理情况并未发生显著的变化。第(2)列表示的是2014年8月前后三个月(处理组)杭州市的PM2.5浓度差异回归结果,即第二阶段的RDD回归,MPost的系数估计值为-0.134且显著为负,说明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行后,对杭州市的雾霾污染治理情况产生了显著的激励效应。第(3)列则是在第(1)(2)列回归结果的基础上,将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实行前后相同月度区间的雾霾浓度差异进行差分,以此排除模型可能的系统性差异对于回归结果的影响,从而得到较为准确有效的政策效应估计值。交互项YPost_MPost的回归系数为-0.105,且在10%的置信区间下有效,说明在控制了系统性偏差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行将有效降低地区雾霾污染水平,估计其对于雾霾治理的激励效应将促使试点地区的雾霾浓度下降近10.5个百分点。
表4 排污权交易有偿使用政策雾霾治理激励效应估计结果
本文利用杭州市各区县PM2.5月度数据,使用断点回归设计(RDD)研究了排污权有偿交易政策的实行对雾霾污染治理的激励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试点地区的雾霾污染水平,符合绿色发展时代趋势。同时杭州市2011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文件与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文件具有完全不同的雾霾治理效果,从侧面反映出地方政府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过程中存在行动惰性,在地方经济发展目标的制约下,特别是在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执行力度和雾霾治理效果将大打折扣。此时需要中央政府从国家层面进行政策干预,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重申环境利益的重要性,将环境绩效纳入地方官员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地方政府积极作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扎实推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使用RDD-DID方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雾霾治理激励效应进行了估计,结果表明即使在较短的时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也能促使PM2.5浓度下降近10个百分点,显示出良好的雾霾治理效果,意味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极有可能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可行路径。值得一提的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浙江省这一“试点样本”分析排污权初始分配政策的变化对于地区雾霾治理所产生的影响,在有限的样本和数据条件下,期望能够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推广提取“浙江经验”。但由于各试点地区政策节点的差异,以杭州市为研究对象所得到的结果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性,且由于样本数据不足,回归结果仍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偏差。未来的研究可能在数据更为充足的情况下使用全局样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注 释】
①由于篇幅所限,相关文件内容不在文中呈现。
②由于篇幅所限,相关文件内容不在文中呈现。
③由于篇幅所限,各地级市回归结果不在文中呈现。
④由于仅有部分年限的统计年鉴中列有“排污费收入”与“排污费支出”项,且依据杭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排污费收入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排污费支出并入环保支出项,故选取上述两个指标作为2011年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代理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