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意见》明确了需要救助帮扶的低收入人口范围,并按困难程度进行分层。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界定、核查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对家庭中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依托“金民工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各级已有系统平台建设基础,逐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覆盖全国、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各地民政部门要以县(市、区、旗)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分类处置预警信息。
《意见》明确,各地应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意见》规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意见》提出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意见》明确提出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此外,《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意见》提出,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