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文晟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家政研究中心,山东 菏泽 274300)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是对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首次大修。《新职教法》对职业教育近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中形成的一些新成果、新观点、新论断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确认和保护职业教育类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行为规范体系,这对全国广大的职业院校来说,无疑是新时期最好的礼物。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新职教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教育[1]。这表明,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充分说明了落实企业主体地位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际上,早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三部分“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第十条“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就提出了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建设多元办学格局”第十三条“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也提出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3];继《新职教法》之后,2022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在第二部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第三条“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又明确提出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4]。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接二连三的反复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究其原因,还是企业主体地位在职业教育办学实践中彰显不够,落实不到位。
职业教育办学中企业主体地位难以落实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加快建立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界定清楚“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成为该问题的首要任务。
关于“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主体”和“地位”分别有两种解释:“主体”一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二是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地位”一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二是指(人或物)所占的地方。显而易见,本文中的“主体”和“地位”均为第一种解释。另外,潘海生等[5]通过大量的研究界定了“办学主体”的定义:办学主体是指通过举办、管理、运行和评价等活动参与职业教育培养高质量技能人才的相关组织和个体,具体包括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由此看来,“企业办学主体地位”应是指企业通过举办、管理、运行和评价等活动,有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组织,是职业教育办学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办学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
关于落实企业办学主体地位的形式,潘海生等[5]提出有“两种主体形式”,即举办主体和管理主体。《新职教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提出了彰显企业主体地位的“路径”,即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场地和管理等[1]。王志远[6]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企业主体凝练为“五个主体形式”,即创办、投资、管理、培养和评价。虽然三者所提出的企业主体数量不同、名称各异,但其本质上是一致的,无外乎两种形式:一是企业通过独立出资直接举办(创办)职业教育。例如国外的不少职业院校都是企业独立投资举办的,职业院校属于企业,职业院校是企业的一部分。我国近代社会,在洋务运动中一些企业创办的洋务学堂和实业学堂也是属于这种形式;二是企业通过发挥自身的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场地、人员等优势,参与职业教育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评价等活动。例如当前流行的一些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冠名班、订单班、职教集团、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都属于这种形式。
实际上,除此之外还应有第三种主体形式,即学校直接出资独立创办的企业,企业隶属于学校,是学校的一部分。例如,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举办的工厂、农场或医院等。当前一些职业院校创办的校办产业、校中厂、附属医院等,就是这种主体形式。虽然这种形式中企业是隶属于学校的,但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和独特优势,是其他办学力量不可替代的。
为此,我们可以形成三点认识:一是落实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就是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场地、管理、人员和评价等优势,直接或间接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现校企双方高质量发展。二是落实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并不否认学校、政府等其他办学力量的地位和作用。《新职教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1]。因此,企业、学校、政府和社会都是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力量,只是它们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三是落实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没有固定的公式,可以是企业直接独立投资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资金技术、设施设备、人员知识、培养评价等间接参与管理和经营职业教育,还可以是职业院校直接独立创办企业,甚至可以是职业院校通过教育资源、科研间接参与企业生产活动等,不一而论。至于采取何种形式,企业和院校都要根据自身规模、性质和特色优势等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择优为之。
关于企业主体地位难以落实的问题,既有国家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政府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职业院校自身功力不厚等原因。
虽然国家层面早已认识到通过政策与法律推进和保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重要性,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尚无“适销对路”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一是对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利益分配、责任划分、资本退出等一系列重要事项无法可依,对有关办学主体的违规违法追究和处理也无法可依[6]。二是《新职教法》缺少“校企合作”事项的专门章节,对于企业参与创办、投资、管理、培养、使用、评价等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配套措施保障其权利等均未进行细化[7]。
权责关系是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的具体反映,有多少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少主体责任。权责不明,企业办学就难以自主,这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无形之中也增加了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风险,其办学主体地位就难以落实。
落实职业教育办学的企业主体地位,离不开完善、完备的校企合作管理组织机构。这也是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成功开展职业教育办学的经验之一。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虽然召开了一系列相关会议、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强力推动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工作,但在校企合作机构设置方面,尚是空白。
缺少对口管理机构,有关校企合作的事项只是归口于其他部门,容易导致该管的事无人管或者一事多头管的局面,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所以,单纯靠国家的会议、文件和政策推动,企业办学主体地位仍然是难以落地。
目前,在职业教育的“入口”,采取的是学校招生制度,企业没有发言权;在人才培养的进程中,以学校为主,企业没有决策权;在人才培养的“出口”,是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企业没有决定权。这样一来,就体现不出企业办学的“主人翁”地位,企业面临身份困境。企业无法影响和控制人才培养的供给侧,只能在需求侧“立关设卡”[6]。
虽然国家屡次发文强调,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要将社会及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重学校内部评价,轻企业参与评价等问题。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缺少话语权,缺乏影响力,“主人翁”意识无法彰显,“主体责任”意识也就无法体现。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责任意识之所以淡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一是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施“去企业化”政策,分离企业办学校的职能,企业视学校为负担,不愿再参与和企业无关的教育活动。这种历史形成的产教分离、校企脱钩的情况一直影响到现在。周凤华[8]通过调研发现,有67%的企业(中小企业占比89%)不认同有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二是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创新和生产,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获取更多的利润[9]。他们大都重视短期效益和显性效益,轻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带来的长期和隐形效益。所以,企业普遍存在着重视使用人才而轻视培养人才,不做长远规划和战略性人才储备。三是职业教育属于高成本培养人才的教育类型之一,其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2021年全国高职招生数占到全部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当年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10]。所以,经费不足仍是当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理论上讲,职业教育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最终受益的是企业,企业分担一部分费用是可行的[11]。但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或等于收益[12],直接影响和降低了企业投资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分析企业主体地位落实困难的原因时,学界大都把目光投向了政府和企业,而往往忽略了院校自身的原因。实际上,对“校企合作”中企业若即若离的现状,很大程度上源于职业学校自身内功不够深厚、实力不够大。一是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不够强大。一些院校对相关技术领域积累不够多,不能对企业的技术问题提出契合企业发展的可行性改进意见,导致合作过程中的院校话语权不足,处于弱势地位[13]。二是院校培养的人才与市场需求脱节。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与市场规划不能同频共振,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协同性偏差,造成了“企业不考虑人才培养工作,院校人才培养不考虑企业需求”的“两张皮”现状。有研究数据指出,美国80%的工科毕业生可以胜任世界500强企业的相关工作岗位,印度的这一比例为2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10%左右[14]。这意味着我国将有90%的毕业生(包括普通工科高校和职业院校)与企业需求脱节,即是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两难(就业难、招工难)”并存的真实折射。
如前所述,落实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已成当务之急,势在必行。这不仅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还需要企业、行业和院校的鼎力相助和积极配合。
产权保护是落实企业主体地位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功开展职业教育的重要经验和法宝之一。而从当前我国企业参与办学有关的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仍是一片未开垦的园地。
因此,我们首先要根据《新职教法》,“量身定做”一套“校企合作专法”,对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原始投入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增值、资产评估、利益分配、责任划分、资本退出、奖惩措施等进行明确界定。然后,研究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既可操作又便于执行,切实保障“企业主体地位”落在实处,而不是局限于口号上[15]。这不仅是企业的渴望,也是广大职业院校的呼声。
积极构建和完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组织体系是保障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保障[5]。
考虑到当前校企合作“两张皮”的现状,我们可以尝试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添加一条“辅助线”,架设一个“桥梁”。这条“辅助线”和“桥梁”即为“校企合作组织体系”,对校企合作实施运营、管理、监督、服务和指导。一方面,在国家、省、市、区(县)政府增设校企合作专门管理机构,机构人员组成包括一定量的企业、行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省市职业教育工作联系会议,加强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业教育协作联盟和职教集团等校企合作平台建设。通过增加企业代表工作权重,打通企业参与评价通道,确保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增强企业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提升企业代表话语权。如此,企业、学校和“校企合作组织体系”三方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成为真正的“三口之家”,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便会牢不可破。
无论是对组织还是个人来讲,仅仅依靠自觉获得社会责任感将难以实现,适时的精神刺激和物质奖励会极大提升他们获得社会责任感的积极性。
一方面,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加强宣传,通过评选“最美产教融合型企业”“校企合作贡献先进集体或个人”等方式,对一些经典案例大力推广。通过榜样引导,推动企业改变经营理念,使企业认识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在企业长远发展中的隐形价值和潜在价值,从而引导企业更加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税激励的作用。李慧等[16]经过大量的调研发现,有97.4%的企业希望其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我们可以采取允许企业扣除相关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实习基地收入免税等实实在在的措施[17],让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尝到“甜头”,享受到办学成果带来的实际效益,才能更好地让企业把资金、设备、人员等投入到职业教育办学中去。
有这样一段富有哲理的话,想要拥有骏马,不用去追它,而是用追马的时间种草。待来年绿草如茵时,自有骏马等着你挑选。所以,要想赢得企业“青睐”,吸引企业将更多地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等投入职业教育,那么职业院校需要进一步提升内功,提高服务能力。
职业院校提升内功要抓好两个着力点:一是要发挥自身的科学研究优势,把企业遇到的“难题”变成研究“课题”,与企业人员联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难题。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情投意合,才会甘愿把资金、技术、人员等投进学校的“怀抱”,校企才会成为真正的“一家人”。二是要发挥自身的师资、课程等教育培训优势,帮助企业培训员工,把学校变为企业员工培训的大后方和根据地。而这一点恰恰是企业的劣势,“以校之长补企之短”。教育“哺乳”了企业,作为回报,企业才会尽心尽力的资助学校发展。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共生共长”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当然,落实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的最高境界是把校企双方当作两个泥菩萨一起都打碎。用水一调和,再来做两个新的泥菩萨。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18]。当然这是一种目标,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实践,更需要政府、院校、企业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