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理论内涵和演化逻辑

2024-01-19 07:33任志宽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24期
关键词:组织性悖论主体

任志宽

(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033)

1 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嵌入性理论由Polanyi[1]提出,研究的是嵌入主体行为与外部环境彼此适应、调适和促进的网络化关系,论证了个体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机制假说。嵌入性组织是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孕育的一种组织形态,有学者如古明明[2]、侯广辉等[3]学者称之为“混合型组织”“公私混合体”“准政府组织”或“政府外组织”等,是兼具行政部分和非公共组织形式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种形态的组织。嵌入性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以经济效率为导向,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和混合特征。嵌入性组织与组织性嵌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组织形态,是嵌入方的一种特定描述;后者是区别于关系性嵌入、结构性嵌入等类型的一种方式。

刘贻新等[4]、何帅等[5]研究分析指出,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市场发展需要的推动下数量和质量得到快速提升,已经成为区域创新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被视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能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生力军,是建立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治理体系的特区,是深化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新型研发机构作为科技型嵌入性组织,本质上体现为以直接联结和间接互动为纽带的多元交易关系,表现为新型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体现为这种组织与外部创新主体关系缔结所形成的关系合同、信息共享和协同创新等方面。通过组织性嵌入,新型研发机构能够与其他嵌入主体之间相互协调,提升组织创新效率,降低生产误差并减少技术开发时间,促进知识学习与创新[2]。

从公共特征出发,理论界存在一种较普遍的观点:公共组织和非公共组织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不同性质分属不同组织才能各得其所、促进分工[6]。基于这个理论观点,可以认为科技管理部门和科研组织要不断分开,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提供服务,将政府发现公共偏好和获取创新资源优势、市场创新服务需求结合起来,既能克服非公共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无效性,也能克服政府在微观管理和激励机制上的无效性。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地方政府参与建设下的科研组织,兼具公共组织和非公共组织性质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者的组织[7],存在所谓的“四不像”特性,既承担部分公益职能,又满足市场需求。这种嵌入型组织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但在现实中发展很迅速,其多元化功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也很明显[8]。基于此,本研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新型研发机构这种嵌入性组织究竟给其建设主体带来怎样的影响?这种组织形态如何发挥独特优势提升创新效率?理论和实践碰撞中为什么会出现嵌入性组织悖论?

2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理论内涵和主要特征

2.1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已有解释及其缺陷

对现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对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嵌入性组织主要有以下3 个方面的解释:

第一,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主要是为了提高科研事业单位的行政效率,形成产学研合作合力,优化组织创新行为。代涛涛等[9]认为,准政府组织相比于政府组织有体制机制优势,既能长期受到政府扶持,又可以采用类似市场的运营机制,其运行效率比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运行效率更高。据此,林毅夫等[10]提出,可以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将市场化运营和非市场化管理相结合,政策执行过程的目标导向相对单一,不涉及政治层面,偏向于按照一定规程进行操作和整合,能发挥专业知识作用,提高政策执行的专业程度,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上述这些观点从内外部关系角度解释了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力存在的原因,认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制机制灵活,在集聚专家资源方面优势明显,能够很好地调动专业资源,但是,这种解释忽视了政府的权威性优势,未很好地阐释新型研发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实质性区别,解释角度比较单一化,无法解释效率导向下政府管理为什么不采用企业法人等市场化运营机制。

第二,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升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基于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国家主导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更多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面向国家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研发活动,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等特征。新型研发机构能平衡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的优势,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提高公共事务运营效率[11],还能平衡政府和研发型企业所包含的不同的原则、观念和利益。还有学者从激励机制角度认为政府主导下的创新受私有产权、资本诱导,妨碍了公共利益实现,应该减少产权调节来提高公共利益的调节力度[12]。从这个角度出发,周雪光等[13]认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能产生目标异质,细化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的分工,兼顾公共效益和非公共效益。然而,既然新型研发机构能平衡这种关系,为什么不能将科研事业单位都改造成这种组织架构,直接实现既定目标?这种机构的独立性存在意义又是什么?显然这个解释还存在一定缺陷。

第三,由体制机制创新所衍生的组织模式创新是新型研发机构存在的原因之一,能在给定体制和制度框架下形成内生驱动力。万建香等[14]认为由事业单位参与管理、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两种导向;黎文靖等[15]认为事业单位的内部组织架构和目标设计也会围绕上述两种导向展开,比如业务部管理上采取分开管理、独立评价、差异考核等。这种解释实质上认为公共价值和非公共价值实现要分开,可以通过组织架构设计在组织内部实现,由不同的单元承担不同的任务即可。然而,这种解释无法回答“新型研发机构目标混合性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要让组织混合不同性质的业务”等问题。如果在新型研发机构创建初期就能将不同导向的单元相互隔离,在组织内部进行分开,就不会存在嵌入性组织的结构问题,直接采用一种管理组织架构。作为嵌入性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的优势在于促进多方合作,形成多元化、高效合作的体制机制安排,组织架构要为这个目标服务。然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体制机制创新是新型研发机构这种嵌入性组织形成的结果,而不是动因。

以上3 种解释从不同角度回答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种嵌入型组织存在的理论原因,然而,这些解释在完整性、一般性和针对性上还存在缺陷,简单地将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般的组织形态,将研发活动视为一般的生产行为,未考虑到科技创新的复杂性和网络型特征,也未从替代视角而不是互补视角去分析问题。总而言之,不能简单从某个角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进行解释,而需要深入分析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结构特征,从而构建更加完整和一般的理论分析框架。基于此,本研究从关系合同理论视角,将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行为视为一种多主体协同创新的关系合同,合同缔结的目标是由市场需求与创新驱动共同作用,组织形成的过程是能把各主体行动嵌入到关系网络中,强调在行动者的组织行为中要有自己的理性行为和个人偏好,这种互动表现在与社会网络反复不断的信息交换,是嵌入社会关系网络中受其互动所产生的结果。新型研发机构共建主体作为创新行动者,是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有机主体,具有互动性、异质性等特征。

根据关系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关系嵌入结构、合同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将创新效率、公私利益平衡、组织创新推动等要素纳入其中,形成4 种关系合同结构(见图1):关系合同Ⅰ是嵌入性组织形式,是多主体共同投入、集体决策、协同创新的混合体,是多主体共建、理事会决策、全链条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关系合同,是一种多元化结构单元,典型范例是新型研发机构;关系合同Ⅱ是政府购买服务,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外部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服务,科研成果归政府所有,这是一种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关系合同Ⅲ是政府自制服务,政府自身组织创新资源开展研发,典型例子为军工领域的研发组织;关系合同Ⅳ是政府引导、社会共同参与的研发行为,这种合同是虚拟合同,更多是政府通过自身权威进行动员的一种方式,研发成果由创新主体各自所有,政府拥有剩余控制权,制度逻辑较为单一。

图1 组织性嵌入合同表现形式

2.2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表现形式

新型研发机构以母体高校和科研机构为基础,以市场服务为导向,兼顾科学研发、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功能,搭建了科技与市场对接的平台。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网络关系进行解构,将这种组织性嵌入分为正向嵌入和反向嵌入。正向嵌入是新型研发机构主动性嵌入行为,如参加建设主体高校学术会议进行交流、利用高校的产业基金孵化技术、承接母体机构的科研项目等。反向嵌入是指新型研发机构接受母体机构的嵌入行为,比如理事会作为新型研发机构内部设立的决策机构,是建设方嵌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策载体,由建设方派代表加入。在具体管理实践中,新型研发机构与建设方形成的嵌入性合作关系呈现出多主体协同构建、组织体系深度互嵌、市场需求驱动和主体间优势互补等特征。

(1)产权关系。新型研发机构是由多主体协同构建的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多主体互相协作的产权关系。新型研发机构是多个嵌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关系的结果,这种产权关系是该机构与其他嵌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关系的结果[16],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关系[17]。其中,地方政府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政策和资金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企业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市场需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是一种组织间制度化的、非人格化的关系,通过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等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聚合多元主体共同建设,这种关系近似于“圈内关系”,可以降低各个主体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同时凭借其制度关系层面的优势推动多主体联合创新。

(2)结构互嵌。新型研发机构内部存在深度互嵌的结构体系,是降低组织内部协调成本的产物。在理论上,无论是新型研发机构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应是弥补政府失灵、独立于政府运作的行动者。但在实践中,各个主体在资源优势时期对各个主体产生了强大的吸附力,使得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新型研发机构这一组织体系下呈现深度互嵌的状态。作为混合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能够克服单一型组织在管理效率、资源稀缺和基础设施不足等方面的劣势,进而发挥规模经济或风险分担等优势,可以在短时间内增进互信、降低沟通成本,减少制度创新带来的风险,有助于保证项目的执行和落实;另一方面,由于新型研发机构内部嵌入主体的多元性,会引起发展目标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目标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组织内部协调成本也将成为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效率的重要因素。

(3)制度关系。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能够实现嵌入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提高协同创新的总体效能。孟庆国等[7]在制度关系和制度关系不可化约性两个前提假设下提出“关系嵌入结构”的概念。基于这个概念,本研究认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关系嵌入结构取决于多主体形成的制度关系,由制度关系所形成的要素通用性越高、外部性连接程度越强,新型研发机构就越适合嵌入多元关系中。新型研发机构吸纳多主体协同共建,不是为了实现功能替代,而是为了强化创新服务功能。换言之,各个主体在制度上的互嵌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多方的目标与行动,促进优势互补、提升服务效能,形成高效的管理制度。各主体在目标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有助于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在管理创新、专业创新等领域发挥作用,在实现科研机构职能转移的同时吸纳其他组织的转移服务提升整体水平与绩效[18],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主体也反过来利用新型研发机构在治理资源与权力上的制度优势来实现其自身目标。具体来说,新型研发机构网络关系中许多个体无法通过垂直兼并内在化,会通过关系产权部分出让、产权弱化、产权融合等方式与外部个体建立“圈内关系”,不同关系产权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决定了不同个体与新型研发机构所形成的圈内或圈外关系。

2.3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演化过程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演化过程可以从生态系统演化、生命周期、组织治理3 个维度来审视。从动态视角来看,新型研发机构与其他嵌入主体的合作体系是一个不断演化的生态系统,它在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结构调整的交互作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演变;从生命周期视角来看,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不同形式是满足某个时期的某种需求,并借助于某种技术作为保证,这些需求和技术也具有其自身的周期性;从组织治理视角看,新型研发机构超越了单一机构治理的局限,存在着由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行为主体构成的复杂网络结构,各个嵌入主体在互信、互利、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参与合作,求同存异。本研究借鉴徐选国[19]对嵌入性和治理理论分析的方法构建了相互关联的3 个理论命题,对应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过程中的3个阶段(见表1)。

表1 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过程比较

命题1在初创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建设主体实现正向嵌入。

新型研发机构在初创期主要表现为其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主体的正向嵌入,此时的嵌入是单方面的,新型研发机构是这种正向嵌入的主要推动力。在这个阶段,新型研发机构面临建设资金短缺、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提供初创期的财政帮扶,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建设主体的支持。这就使得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组织架构设计来提高建设主体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决策和影响力,进而获得政府支持、柔性化人才引进、资源注入等。政策支持,是指地方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初期建设给予充分的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同时,地方政府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网络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增加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产业化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柔性化人才引进,是指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了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以共同的人员为媒介在新型研发机构与各个嵌入客体之间形成联系,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形成与建设主体的嵌入关系。资源注入则是指,建设主体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包括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研发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技术孵化平台等。

命题2在成长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建设主体的组织性嵌入出现内生性排斥。

新型研发机构进入成长期后,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造血”能力不断提升,为了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管理和经营自由,新型研发机构在部分决策上出现了与建设主体进行脱离的倾向。其内在原因表现为:一方面,在嵌入过程中,嵌入多方的独立性都不可避免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外部因素的介入必将占据新型研发机构部分独立空间,甚至借用或抢占其资源;另一方面,嵌入活动容易出现嵌入不足和嵌入过度的问题,嵌入不足无法达成有效合作,嵌入过度则容易削弱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性,令其难以按照自身意志实现独立目标。因此,在成长阶段,新型研发机构与其建设主体的依赖性会逐渐减弱,不断形成自己独特的运行模式和体制机制。比如,中国科学院在地方建设的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会申请由中国科学院管理变成地方管理,有些将机构名称也直接换成地方属科研机构名称。

命题3在成熟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体与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双向互嵌。

在成熟期新型研发机构的再嵌入和嵌入,即正向和反向嵌入同时存在,是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主体主动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反向嵌入,也是新型研发机构受契约约束实现正向嵌入的阶段。这种双向嵌入表现为结构嵌合,即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内部治理体系进行特殊的安排与重整,以构建交融共生的组织关系;其次是功能嵌合,新型研发机构主动创造合作机会,积极与建设主体在业务功能方面合作,承接合作项目,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最后是文化嵌合,由于嵌合体系统是由多种不同的创新业态组合而来,会表现出一定的抗变性,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多种文化融合下的嵌入性组织,可以对不同文化进行融合和贯通。在这个阶段中,结构与功能的自我更新与整合可以在短期内完成,但是文化融合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的沉淀与积累。

3 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形成过程

3.1 嵌入性组织悖论的内涵

嵌入性组织天然具有混合特征,这容易导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也就是理论上嵌入性组织不可行但是实践性仍然存在,从而产生嵌入性组织悖论。从社会困境理论视角看,嵌入性组织悖论本质上是多主体协同合作与多头决策低效之间悖论,是多主体共建组织在决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实践难题。由于在多主体合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情况,新型研发机构自身利益与嵌入性组织利益会出现冲突,决策统一性和有效性之间会出现冲突,导致协同创新过程中出现嵌入性组织悖论。一方面,嵌入主体之间各种资源的异质性促使嵌入活动的产生,使得嵌入主体为组织共同目标而进行协同创新活动,利用信息交换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提高组织创新活力;另一方面,组织中的嵌入主体又会顾忌其他主体行为影响自身发展,这使得嵌入主体在复杂的环境中投机取巧,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对组织科技合作形成挑战。这种动态演变行为会受到关系质量和关系位置的影响,关系质量越高,则嵌入的方式适配性越强、网络位置越低。

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也可以从嵌入的程度来审视,采用关系嵌入理论中的联结强度来衡量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属性,界定合作时间长、关系紧密、互动联系多的为强联结,反之则是弱联结[9]。由于制度关系不可公约,一种制度逻辑下的关系再强或再弱,也无法由此推论得知另一种制度逻辑下的关系强弱。为统一参考系,本研究将制度关系界定为:由合同缔结所形成的利益相关程度。强联结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嵌入活动,原因在于强关联使得行为主体拥有较多的信任资本,发展环境更加开放和自由[20];强关联使得主体间保持紧密而直接的关系,可以推动创新组织发展所需要的隐性知识扩散与转移[21],实现科技创新需求供给的有效对接。而弱联结下的资源更具多样化和差异化,信息获取和发展路径更加多元化,有助于有效创新资源的寻找,打破发展锁定效应,因此弱联结的力量与优势更加明显[9]。那么,新型研发机构应该采用强联结还是弱联结,这种联结程度的强弱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效率的影响大小在本质上反映的就是嵌入性组织悖论这一科学问题。由于新型研发机构这种组织性嵌入是关系合同嵌入的制度结构,强调合同主体是嵌入多元制度环境,因此,出现嵌入性组织悖论与否的标志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导方是否掌握部分或全部剩余控制权,使得所缔结合同不仅受合同法律制度约束,也受多元制度影响。

3.2 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二元阐释

新型研发机构的嵌入性组织悖论可以从“四不像”事实特征入手——“既是大学又不完全像大学,文化不同;既是科研机构又不完全像科研院所,内容不同;既是企业又不完全像企业,目标不同;既是事业单位又不完全像事业单位,机制不同”[22]。这是新型研发机构混合属性的生动阐释,也是新型研发机构之所以新的特质所在。

(1)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主体阐释。当前,我国传统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研发与生产需求相脱节、研发团队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动力不足、融资体系不完善等,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高校院所、地方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是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实现横向互动和纵向转移的重要载体和阵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田。

对于地方政府,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助推器,能通过功能互补激发创新活力。在推进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研发缺乏足够的科技力量,高校研发缺乏针对性的市场需求。地方政府为产学研各方建立创新平台,提供政策支持,起到主导、整合和扶持的作用,但无法有足够的资源对高校院所、市场行业等进行全面的、微观的跟踪服务。对此,新型研发机构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分服务职能不足,成为推进各方紧密融合的重要主体,为破解科研与市场对接“两张皮”的痼疾提供了一种新渠道,也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孕育培育科研产业找到了新的方向,有力地推动了产学研的深度融合。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是先进技术和成果的“蓄水池”,能通过资源共享打破权责相悖。新型研发机构作为一个开放平台,能够有效整合人才、技术和资本等资源,把触角深植于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的前沿。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功能主要集中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产业化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嵌入主要体现在技术和人才供给。新型研发机构通过跳出传统行政管理模式,以高校、科研院所储备的高端人才和科研成果为依托,形成人才和技术聚集地,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和现代化管理制度,推动科研、产业和资本三方对接,满足市场需求和产业升级。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主体围绕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目标,通过明确权责关系,推动技术转化。以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为例,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加强与清华大学的合作,逐步探索出科技创新孵化器的发展模式,通过交叉持股和利益共享,形成了利益共享的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新型研发机构与其建设主体是合同关系而非隶属关系,靠合同协调而不是行政权力管理,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创建,与传统科研机构存在组织或个体层面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这种自主性或灵活性正是区域与其他组织关系合同的主要特征。新型研发机构兼具了公共和市场属性,能够有效整合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对僵化的科研体制进行突破,对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进行探索。新型研发机构做了“传统高校科研院所不愿做、企业没能力做、事业单位不能做”的事情,从而成为我国区域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独特的产学研合作桥梁作用。

(2)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过程阐释。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原因在于我国科技创新资源稀缺,地方政府为引进外部创新资源,以省部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引进大院大所到当地建设研究院,根源在于我国科技创新资源在地理空间上的错配。为了提高发展积极性,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企业化管理、事业化运作的方式开展研发活动[23],这就造成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受初期嵌入合同制约,原有的顶层设计可能无法适应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方向。一个典型事实是,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初期需要长期大量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人才支持,而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自负盈亏的生存模式迫使其承接“短平快”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性技术研究投入明显不足。

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初创期缔结的关系嵌入结构受多元治理结构制约,新型研发机构会受到建设主体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影响,导致在运行机制上沿袭了多个原生机构的建设模式和管理机制,部门界限明显、层级分割严重、多头管理混乱、决策呈现繁杂、目标行动分散等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不同主体在内部功能上可能存在部分重叠,使得相关制度规定的设置没落到实处,或是管理层内部积弊,影响创新效率的提升。一个典型事实是,新型研发机构在初创期部分理事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集聚创新资源、提高决策效率发挥较大作用;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壮大,理事会运作机制出现停顿或虚设,具体执行只停留在组织章程层面上,尚未发挥实际作用,个人英雄主义的治理模式使得理事会丧失了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同时,理事会和执行层的权力边界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问题会进一步造成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管理混乱,造成较大的组织内耗。这种过程性演变事实上验证了嵌入性悖论的发生,也就是新型研发机构并未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作用,反而出现减少嵌入行为和独立发展的趋势。另一个典型事实是,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生存压迫和市场需求使得许多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和边界越来越模糊,“四不像”身份属性模糊导致其在区域创新体系中找不到适配位置,存在章程不执行、决策不民主、技术不专业等现象,甚至出现新设立机构注册困难、职能不清、扶持政策不到位等困境。

综上所述,新型研发机构由多主体共建、多重制度主导,在建设方利益诉求异化情形下会出现协调不同主体利益的难度大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自制服务所花费的成本,进而出现机会主义的代理人可利用不同制度逻辑交叉的模糊推卸责任。比如,把经济效益不佳责任推给地方政策任务,又把政策执行不力责任推给经济利益目标。新型研发机构不同关系合同的混合,客观上会制造“浑水摸鱼”机会,使决策者能以不同年度合同互相冲突为名义作出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形成的本质原因。

3.3 破解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理论探索

实践表明,新型研发机构这种嵌入性组织发展迅速,存在的意义不容置疑,但是,如何从理论上完善、从实践上优化来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

现有理论大多从关系合同的强关联和弱关联角度进行分析,强关联强调关系质量在促进创新资源转化和应用过程中的协同优势,弱关联则强调关系位置在提高创新资源获取过程中的信息渠道优势。嵌入性组织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现有研究大多将关系质量和关系位置割裂研究,将其视为相互替代的两个方面,因而无法回答什么样的关系强度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来说是有效的。本研究认为组织性嵌入悖论的破解应该重新审视关系质量和关系位置之间的逻辑关系,回答好两者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影响是互补还是替代。

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行为需要获取新知识和信息。新型研发机构弱关联的嵌入关系由于重叠部分少、信息源跨越性大,使得知识和信息都处于非冗余状态,导致处于结构洞的新型研发机构自发地充当了桥梁作用,这使得新型研发机构嵌入关系网络中承载着更多元化的知识和信息,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提供机会。但是,创新的产生仅通过获取新知识是不够的,新型研发机构嵌入关系网络中的知识资源必须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新型研发机构对这些知识资源的价值进行机会识别、消化吸收并应用转化,在这个过程中,新型研发机构关系质量的优势就可以充分体现。首先,在知识转移过程中,各主体交流的紧密性、互动的频繁性会使得新型研发机构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隐性知识;其次,在知识吸收过程中,在强关联条件下,新型研发机构与其建设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更加深入;最后,在知识应用阶段,强关联使得知识和信息得到有效利用,促进知识价值的发挥,可以体现为技术资源援助、相互派遣专家等,也是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嵌入的有效方法。因此,应该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采用不同的关联强度,但尚未有明确证据显示关系合同可以恒定不变,关联程度可以持续保持。关系质量和关系位置所发挥的作用不是相互替代,而是互补的。在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进程中,既需要关系质量带来的协同优势,也需要关系位置带来的控制优势,新型研发机构关系嵌入结构是多元而非单元嵌入,能够为多方合作提供正当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上述观点可以为统一理论和实践提供新视角,为破解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提供新思路。

4 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通过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对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的理论内涵和典型特征进行阐释,并结合管理实践提出新思路。

4.1 主要结论

第一,从关系合同理论视角,将新型研发机构组织性嵌入行为视为一种多主体协同创新的关系合同,合同缔结的目标是由市场需求与创新驱动共同作用,组织形成的过程是能把各主体行动嵌入到关系网络中,强调在组织行为中要有自己的理性行为和个人偏好,需要与社会网络反复不断地进行信息交换,这是嵌入社会关系网络中并受其影响所产生的结果。

第二,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分为正向嵌入和反向嵌入。在初创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体被动地对新型研发机构实现正向嵌入;在成长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建设主体的组织性嵌入出现内生性的排斥;在成熟期阶段,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主体与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双向嵌入。

第三,新型研发机构组织面临的嵌入性组织悖论本质上是多主体协同合作与多头决策低效之间的悖论,是多主体共建组织在决策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实践难题。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性嵌入也可以从嵌入的程度来审视,采用联结强度来衡量新型研发机构与其建设主体之间的关系属性,并从主体、过程二元视角对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进行理论阐释。另外,从关系质量和关系位置视角来看,破解新型研发机构嵌入性组织悖论既需要关系质量带来的协同优势,也需要关系位置带来的控制优势。

4.2 管理启示

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初期做好顶层设计特别重要,要为未来发展留住制度改进空间,为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优化的工具和条件。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新型研发机构要兼顾所在阶段面临的外部形势和存在问题,构建与其建设主体之间良性循环的互动关系;要发挥好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等体制优势,有效结合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的专业优势实现战略和战术的有机统一。同时,建设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与新型研发机构的关系,厘清各自职能权限和范围,建立股权进入和退出机制,在不同发展阶段集聚不同创新资源,实现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的有效整合,建立良好的组织性嵌入结构。另外,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阶段的不同特征,不断优化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政府股权退出机制,给予管理者和科研人员更多的决策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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