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鑫 吴业苗
内容提要 我国乡村治理在总体上表现为韧性治理,且形态不尽相同。乡村韧性治理主要形态有:新中国成立前“乡绅主导”下的简约韧性治理;集体化时期“全能主义”下的压力韧性治理;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乡政村治”下的自主韧性治理;21世纪以来权力“再下乡”下的复合韧性治理。尽管不同时期的乡村韧性治理在形态上有较大差别,但它们都是以国家权力赋能为核心要素,以组织资源吸纳为基础载体,以有效社会动员为重要保障,并发挥着适应压力、吸收风险、自我恢复和自我发展的功能。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对乡村治理的新要求,需统合国家赋能与社会自主关系,以乡村韧性治理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构建。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乡村韧性治理是国家稳定与社会团结的重要基石。传统社会时期,由于儒家文化推崇“大一统”“天下观”的权力文化,国家在基础设施和基层权力机制尚未完善的农业社会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但国家治理能力有限为乡村治理预留了自主性空间。国家借助乡绅、宗族等非正式社会力量实行的乡村韧性治理成为传统社会的重要支撑,有效弥补了国家治理能力的功能性不足,使乡村社会成为滕尼斯所说的“自然的、先天和谐的共同体”[1]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张巍卓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88页。。
近代以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乡村社会不确定性在增强。首先,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乡村出现人口流失、共同体弱化等新问题,传统的乡绅型治理、强制型治理不再适合日益开放的乡村社会。其次,市场化快速发展,引发农民经济理性的增强,农民更多地从乡村外的城市获取经济利益,乡村治理不再仅是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乡村事,还需要兼顾城镇化发展对乡村进行动态治理。再次,个体化快速发展,激发了农民的维权意识,强化了农民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乡村主体原子化和分散化问题凸显,集中的统一治理方式没法有效地动员农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城镇化、市场化和个体化发展削弱了乡村社会的有机团结,也使乡村韧性治理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并制约乡村高韧性体系的构建。
学界对乡村韧性治理已有一定的研究。国外学者较早关注韧性治理,不断拓展研究主题,已由最初重点关注自然灾害到逐步重视缓慢而复杂的人为干扰等综合因素。其中,一些学者的韧性治理研究已关涉乡村。Oliveira提出,乡村社会易受气候变化、市场波动和政治动荡的影响,韧性治理是乡村家庭和社区在面对各种冲击和压力时应对、适应和转变的能力[1]E.Oliveira,"Governing for Resilience in Vulnerable Places", Resilience-International Policies Practices and Discourses,2019,7(2),pp.212-214.。Robin 等开发了乡村韧性指数(Rural Resilience Index),即一种适用于乡村和偏远地区的抗灾韧性评估指数,并提出公民参与、社区方法等治理手段可以提升乡村韧性[2]C.Robin, M.Marti, "Community Disaster Resilience and the Rural Resilience Index",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2015,59(2),pp.220-237.。Geoff等从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自然因素探讨乡村韧性流失,建议通过全面治理提升乡村韧性[3]W.Geoff, Z.P.Hu, S.Rahman, "Community Resilience in Rural China: The Case of Hu Village, Sichuan Province",Journal of Rural Studies,2018,60,pp.130-140.。国内学者也在乡村治理研究中关涉乡村韧性、小农韧性或韧性治理。如有学者指出:乡村韧性逐步转换为包含尺度效应、反馈效应、地域特性三个维度的演进韧性[4]邱明丽、刘殿锋、刘耀林:《乡村韧性理论框架与测度体系》,《中国土地科学》2021年第8期。;小农韧性具有“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特征,可以通过组织化、社会化和国家化等形式进一步提升小农韧性,为农业现代化注入活力[5]陈军亚:《韧性小农: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中国小农户的生命力及自主责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韧性治理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通过构建经济韧性、环境韧性、社会韧性和文化韧性的治理结构,可以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6]许小玲:《韧性治理视域下农村贫困地区乡村振兴实践路径研究》,《理论月刊》2021年第7期。。
国外关于韧性治理的研究成果不少关涉乡村,但多数是从防灾减灾的视角研究如何提高乡村面对灾害时的稳定、恢复、适应性,重点关注乡村规划和具体防灾减灾的技术治理领域,而将乡村韧性治理纳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性研究相对不足。国内学者虽然在乡村治理的研究中提及乡村社会韧性、小农韧性,但缺乏从宏观历史背景和国家发展战略中深入考察乡村韧性治理问题的研究。
乡村韧性治理源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与形塑。国家与社会不是二元分割的独立个体,而是边界并不清晰且紧密联系的复杂结构,国家权力始终对社会各方面保持着总体性控制,基层社会秩序的运行也离不开国家权力。基于此,乡村韧性治理虽产生于乡村社会内部,但始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介入、支持与赋能。本研究结合有关乡村韧性或韧性治理的研究成果,认为乡村韧性治理是乡村系统在面对自然和人为等综合因素干扰和冲击时具有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自主性空间,并通过国家权力赋能、组织资源吸纳、有效社会动员等要素提高韧性,不断调整自身结构,进而适应压力、吸收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态治理过程。
中国是农业大国,国家政治对乡村社会稳定有较高要求。尽管乡村社会在发展中曾因自然灾害、疫情、战争等出现过严重饥荒和秩序混乱,但乡村社会在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共同治理下保持着总体性稳定,具有着持久的、顽强的韧性特质。从历时性来看,乡村治理及其韧性形态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不尽相同,其韧性强弱也有所区别。
传统乡村是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国家权力介入乡村公共事务的程度较浅。国家通过土地制度、税收制度保持对乡村社会的总体控制,并通过乡里制度、保甲制度保证基层权力为国家履责。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为“在中国读与耕之两事,士与农之两种人,其间气脉浑然,相通而不隔”[1]秦德君、毛光霞:《中国古代“乡绅之治”:治理逻辑与现代意蕴——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非行政化启示》,《党政研究》2016年第3期。的乡绅主导,他们通过“礼治”维持乡村基本秩序,为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基本服务,使乡村社会保持简约韧性。乡村“礼治”以宗族文化、乡约制度为支撑:宗族文化体现了皇权国家的家国同构特征,以皇权或父权为权力核心,强化了社会等级制度并维系了乡村稳定秩序;乡约制度与保甲制、里甲制相结合,有效地发挥礼治教化功能,促进乡村实现简约韧性治理。
传统乡村社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苛捐杂税以及政权变更等。然而,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灾荒、苛税、农民起义或外部入侵导致政权变更的风险周期性发生,但国家一直延续着大一统的集权君主制度,乡村社会始终保持着自闭且稳定的乡村秩序。这体现了乡村社会持久的简约韧性治理。第一,国家层面上,国家权力在乡村多是象征性的,没有直接渗透乡村,主要通过税赋、兵役等制度力量,以及纲常教化、宗法伦理的道德力量对乡村社会实行整体性约束,为乡村政治韧性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性空间。周雪光曾指出:“简约的国家形式和政不下县的组织设施意味着,国家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直接组织关系相当松散,有很大成分的象征意义。”[2]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391页。第二,组织资源层面上,国家通过乡里制度、保甲制度吸纳乡村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统合国家与社会权力。乡里制度具有高度宗法性与行政性的整合的特征,即使保甲制度是“官治”形式,但它与地方精英联系密切,弥补了国家治理能力不足,在国家行政与乡村自治之间形成权力张力。第三,社会动员层面上,国家依靠动员乡绅等地方精英对乡村开展间接治理,为乡村提供了社会韧性和调适性。费孝通提出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双轨政治”[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一方面基于中国乡村社会由乡绅等精英主导,国家权力无须渗入到乡村社会;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的国家行政层级限制以及财政限制,国家行政体系没有余力将乡村事务大包大揽。当面临“天灾人祸”时,韧性小农并不只有脆弱性,其通过分业经营和生产调整渡过难关,表现出自身韧性;在农民自身力量有限时,会寻求乡村熟人社会的道义力量来抵御风险,具体包含血亲救助、村民互助和乡绅义助等,这体现出乡村的社会韧性[4]陈军亚:《韧性小农:历史延续与现代转换——中国小农户的生命力及自主责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简约模式下,国家与社会在互动中整合并形成动态平衡的韧性治理。国家通过制度力量、道德力量保持对乡村社会的整体性控制,“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成本较低,乡村社会通过纳税为国家提供重要财政支持,通过内部有序治理为国家提供稳定支撑。这种以乡绅为主导的简约韧性治理传递了皇权至上、大一统的文化基因,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包容性和调适性,使乡村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呈现稳定、和谐与封闭的治理境况。近代西方国家入侵导致传统乡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国家权力试图向乡村社会下沉,乡村简约韧性治理逐渐失去了平衡。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立了乡村基层政权体系并逐步强化其政治功能。1950年,政府在推进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乡村基层政权,国家意志通过制度化形式下达到乡村,改变了以乡绅为主导的乡村治理秩序。集体化后期,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基层政府权力让渡给人民公社,形成了“政社合一”的治理体系。“人民公社实现工农商学兵的结合,超出了单一的经济组织范畴,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的统一体,乡村作为基层政权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必须同公社合而为一。”[1]张伟瑄、刘五一、肖星:《共和国风云四十年:1949—198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1页。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三级架构制度是一套完备的、按照规范运行的且具有官僚制色彩的管理体系,将农民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形成了人民公社统合治理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能主义”模式[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全面、有效联结,开展组织吸纳、资源整合和社会动员的能力空前增强。虽然这一治理模式在短期内适应了国家政治的需求,对政权巩固、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把乡村社会“管死”了,使乡村社会发展缺乏动力和活力。
集体化时期的乡村自我保护、自我恢复的韧性空间被自上而下的权力压缩,呈现压力韧性治理形态。第一,在“全能主义”模式下,国家权力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经济控制和行政体系控制,形成国家权力全面嵌入乡村社会的强大压力。乡村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的建立,打破传统乡村社会以血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生活单位的经济生产方式,把具有分散性、封闭性的农民组织起来,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消费。这压制了农民生产自主性,也降低了农业生产的韧性。第二,作为政社合一组织的人民公社,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全面控制乡村治理,统合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经济组织政治化发展,导致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过度干预,使乡村社会缺乏自主性和创造性。同时,乡村社会组织具有高度单一性,组织资源吸纳不足,弱化了乡村社会韧性。第三,乡村重构精英网络,社会动员能力增强。政府动员贫苦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把乡村治理交给革命性乡村精英,重构乡村权力结构。然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干部基本来自贫苦、根正苗红的农民精英,他们的治理能力普遍不高,只能依靠国家赋予的权力在乡村推行强制治理。强制治理压缩了乡村社会自主治理空间,乡村缺乏自主地应对上层压力和外部冲击的弹性,变得非常脆弱。
在t2n-3至t2n-1阶段,可以假设信标节点相对静止不动,因此节点B相对于节点A的移动距离即为dAB(t2n-1,t2n-1)-dAB(t2n-3,t2n-3).CB-Sync算法通过1.3节估计的多普勒规模因子η,可求得在t2n-3和t2n-1阶段的平均移动速度
国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地管制乡村社会,虽然重塑了强有力的乡村权力结构,但削弱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动力和治理活力。在强压力下,国家直面乡村社会、直接治理农民,过度汲取乡村资源,压缩了乡村发展空间,导致乡村自我保护以及恢复和发展的自主性不足,韧性治理出现退化。集体化时期,由于难以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乡村经济增长的边际效用递减,农民始终未摆脱贫困生活,韧性治理方式亟待变革。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赋予乡村社会更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释放了经济活力,激发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可以在国家“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政策下从事非农产业和多种经营活动,家庭收入显著提高。伴随乡村经济改革,1982年宪法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有权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治理模式转型为“乡政村治”模式,乡镇基层政权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乡村治理事务[1]金太军:《“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制约关系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4期。。“乡政村治”模式理顺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乡村的关系,节约了国家权力在基层运行的行政成本,增强了乡村自主韧性治理。
“乡政”以兼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为支撑,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村治”以强调民主性和协商性的村民自治为主体,是村民意愿的具象载体。“乡政”与“村治”部分地分离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释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弹性空间,为乡村自主韧性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第一,“乡政村治”下,国家权力不断赋能乡村社会,乡村政治韧性和社会韧性逐步恢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乡政”与“村治”互动体现,乡镇政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将任务指标下达乡村。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这种指导关系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它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权力边界:一方面,乡镇政府利用农业税费为乡村提供基础设施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留了乡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空间,这为基层民主的运行提供了制度弹性,调动了农民参与生产生活、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乡政村治”增强了行政治理的有效性和村级治理的自主性,乡村的政治韧性和社会韧性都有所提高。第二,社会资源重构下,乡村通过吸纳多元资源提升经济韧性。国家对经济放权,发展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乡村的资源分配发生转变,原先代表国家权力的集体村社资源向普通农户流动,农民开始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及劳动力自主权、劳动时间支配权、劳动产品分配权。并且,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农民开始拥有部分自由流动和迁徙的权利,社会交往突破了传统血缘、地缘关系的束缚,形成以业缘为基础的更广泛的互动。随着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和社会交往功能的增强,农民劳动热情日益高涨,乡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对村社集体的依附减弱,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基本解决了吃饭、住房问题,并拥有更多自主性、灵活性、流动性。农户家庭抵御风险、自我保护能力大幅度提升,乡村经济韧性不断增强。第三,乡村精英角色复杂,社会动员能力弱化,制约了自主韧性提升。有学者提出村干部是行政角色、庇护角色和经纪人角色的平衡,但在“乡政”的刚性与“村治”的柔性相互挤压之下,村干部容易陷入角色冲突和社会动员弱化的困境[2]唐晓腾:《村干部的“角色冲突”——乡村社会的需求倾向与利益矛盾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4期。。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少数乡村政治精英的角色出现偏离。他们既不代理国家利益表达,也不代表村民利益反馈,而是转化为以权谋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这弱化了精英的社会动员力,破坏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进而削弱乡村社会的自主韧性。
随着1990年后农民税费负担加重和政府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乡村出现自主韧性治理趋弱的新问题。具体而言,1990年代愈发沉重的税费和汹涌澎湃的进城“大潮”,让乡村治理面临“主体”缺位的压力[3]吴业苗:《韧性乡村:当代流变与国家建构——兼论城镇化中的民生安全》,《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此外,乡镇政府通过对村级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指标考核、财务支配、奖惩提拔等手段强化行政控制,“乡政”与“村治”由上下级的指导关系逐渐转变为行政隶属关系,而这极大地压缩了村民自治空间,严重地削弱了乡村治理的自主韧性。
2006年国家取消了延续2600多年的农业税,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然而,基层政府也随之进行“减人减事减支”的机构改革,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的联结纽带被切断,继而引发诸如“农民因民主权利受损而参与不足、基层政府因治理资源缺失而消极治理、压力体制下的村民自治行政化、项目制下的村民自治异化”[1]仝志辉:《中国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22页。等风险。农业税取消还引发国家公共资源供给缺位,乡村出现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此外,城镇化与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推动乡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乡村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等问题,乡村社会面临衰败风险。为应对乡村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国家开展新农村建设,逐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增加惠农、富农补贴。尤其是国家实行的精准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补齐了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弱项,还有效地提升了乡村复合韧性。国家向乡村输入大量资源,新一轮公共资源下乡被激活[2]贺雪峰:《大国之基:中国乡村振兴诸问题》,东方出版社2019年版,第309页。,这增强了乡村复合韧性治理。
国家再次下放权力到乡村社会,协同村级权力实施乡村治理,即复合韧性治理。第一,国家由“汲取型”治理转变为“建设型”治理,输出经济资源支援乡村发展,增强了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韧性[3]王鑫:《乡村生态韧性治理的水平测度与融合发展》,《统计与决策》2023年第20期。。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保护乡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增强乡村经济韧性。如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离开乡村的青壮年或无力劳动的老年农民可以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获得租金;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权,经承包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4]韩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五十题》,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44页。;整合乡村农地,实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化农业,提升经济韧性。国家推动项目、资金、组织下乡,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人居环境,补齐民生短板,营造积极向上的乡村文化,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乡村生态环境,提升乡村社会、文化和生态韧性。第二,完善组织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政治韧性。乡村党组织通过纵向科层逻辑和横向组织覆盖,推动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互嵌融合;乡村社会内部以党组织为核心,构建“三治融合”治理体系,叠加数字化治理技术,增强基层组织之间信息统筹、协同服务的功能,减少基层复杂治理的成本;通过组织资源吸纳,进一步调动农民主体性,激发乡村内生动力,推动多元治理主体的民主协商,增强乡村社会在面对风险时的适应性、多样性与灵活性,使乡村韧性的复合性逐步增强。第三,通过乡村政治精英的优化、中坚农民的培育,以及鼓励新乡贤的回归等途径提高乡村社会动员能力。如通过乡村内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选政治精英和通过“驻村第一书记”“挂职干部”等外部政治精英嵌入,进一步优化乡村精英结构;鼓励在经济上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坚农民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实现韧性治理的多元合作格局;引导新乡贤回归乡村,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和动员能力,推进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振兴。
国家和社会力量有机联动,共同应对乡村风险,整体性地提升了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政治的复合韧性水平。然而,治理实践中的乡村人才外流、基层治理行政化倾向,以及乡村治理项目不断扩增,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村韧性治理的持续发展。乡村韧性治理仍走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道路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其生成逻辑。
检视乡村治理及其韧性形态变迁发现,在乡村韧性治理中国家权力赋能、组织资源吸纳和有效社会动员是其重要构成要素,而且三者之间相互衔接、互促互动,共同推动乡村调整自身结构以保持平衡,进而实现适应压力、吸收风险、自我恢复和自我发展的功能。下面从国家权力赋能、组织资源吸纳和有效社会动员三个维度,分析并阐释乡村韧性治理的生成逻辑。
国家权力赋能是乡村韧性治理的核心要素,而治理效能的发挥需要依靠国家权力赋能。Mann提出国家权力主要包含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种[1]M.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4,25(2),pp.185-213.。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国家专断性权力通过制定政策、颁布法律、实施监管等方式,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治理,这种权力赋能具有强制性和专断性。国家基础性权力通过兴建乡村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等途径,实现国家权力柔性渗透乡村,这种权力赋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在乡村韧性治理的形态演进中,两种权力共同构成国家权力,并与社会权力进行有机互动,从而形成韧性治理的张力。
在传统社会,由于小农经济薄弱性和国家治理有限性,国家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均较弱,国家一般通过税收、征兵等制度保持对乡村社会的总体性控制,而且国家权力“礼让”乡村社会并让乡村拥有较大的自主性空间,为乡村简约韧性治理提供可能。在集体化时期,国家权力向乡村延伸,在乡村建立人民公社,将其作为代表国家权力的正式组织直接介入乡村,并重构了乡村治理结构。国家纵向管制权力向乡村社会扩张,严重挤压了乡村自主性空间,乡村韧性在权力压力下变得脆弱。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实行后,村级组织拥有了较大管理村级事务权力,乡村韧性治理呈现自主性。21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断推进“权力下乡”,通过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向乡村输入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乡村依托国家权力实现扶贫脱贫和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乡村韧性治理呈现复合性。
从不同时期的乡村韧性治理形态看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存在不尽相同,国家基础性权力逐步增长,并与乡村韧性治理水平显著相关。随着国家基础性权力的跃升,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逐渐被释放,乡村韧性治理水平也随之提高。具体而言,国家权力以柔性渗透方式延伸到乡村社会,促进政策向乡村倾斜和资源向乡村流动,并引导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协同合作。其一,国家和社会实现更紧密的联系和互动,使乡村社会嵌含国家权力,以提升乡村建设和发展的整体性。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嵌入,促使乡村发展和治理更加有序,为乡村抵御不确定性提供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障。其二,国家引导乡村组织和民众参与协商共治,加强乡村主体的组织和协作能力,促进乡村自治和民主建设。在协商共治的实践中民众互信和合作得到增强,凝聚出更加稳定的社会共识,形成融合国家目标与乡村共识,更具灵活性的基层治理结构[2]张贤明、张力伟:《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国家纵向行政体系制度韧性的构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国家基础性权力通过资源输入、民主协商等方式柔性渗透乡村,凸显国家与社会权力的融合性与包容性。这不仅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策执行能力,反映了乡村社会现实需求,也统合了国家与社会力量共同抵御乡村风险、增强乡村韧性治理。
组织资源吸纳作为乡村韧性治理的基础载体,促进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互动,统合权力在乡村社会的纵向渗透、横向扩展和功能演绎。乡村组织资源吸纳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是国家权力吸纳组织资源,即以政党组织或政府部门等正式组织为中心,整合乡村各类别的非正式组织共同参与治理;二是组织资源吸纳社会,即通过组织资源吸纳各阶层民众参与基层治理,为国家政权合法性提供广泛基础。组织资源吸纳既保证了乡村组织资源的聚合效应,又吸纳了社会民众积极反馈信息,实现了在乡村治理中提高韧性、降低风险和有效治理等多重目标。
传统的乡里组织、保甲组织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延伸。乡里的相关人员并非国家官员,也不从国家领薪俸,但其权力主要来自国家行政的认同,国家授予他们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安全保卫、相互监督职责。保甲组织虽是基层社会的正式组织,但国家权力不断加大对乡村精英的吸纳力度并与其合作,使其在乡村简约韧性治理中发挥控制与维持乡村社会运行的功能。集体化后期,“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对乡村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能治理,单一的组织资源和单向度的控制极大地弱化了乡村韧性治理。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释放了乡村经济韧性,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扩大了乡村政治韧性,乡村开始拥有较大的自主发展、基层自治的韧性空间。21世纪以来,尤其在党的十八大后,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吸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乡村复合韧性,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构建。
不难看出,国家权力始终存于乡村韧性治理中,且处于主导、中心位置,并持续吸纳社会非正式组织资源,通过“中心-边缘”结构提升乡村韧性治理水平。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吸纳增强了乡村韧性治理,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构建吸纳组织资源的制度化路径提升韧性治理效能。为灵活应对乡村治理负荷,如目标任务、政策落实、结果考核等,政党组织或政府组织主动吸纳乡村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以获取更多治理资源,弥补正式组织的功能不完善。被吸纳的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基于村情民情,以情法合一的方式解决公共治理难题、应对乡村风险,增加乡村韧性治理的灵活性。其二,通过与正式组织的良性互动,提高乡村非正式组织合法性,拓展其活动空间。乡村非正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更广泛的群众影响力,通过与正式组织的合作,可以获取更多的权威资源和官方支持,提高组织的规范性和活动效果。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效增强了乡村社会的应急和抗风险能力。其三,加强乡村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中心-边缘”互动,构建多元共治的韧性治理共同体。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乡村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互动,能够积累乡村组织与社会民众的横向社会资本,促进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体系的完善,构建多方联动的高韧性体系。
美国学者卡尔·道易奇提出了“社会动员”(social mobilization)概念,国内学者不断丰富其内涵,认为它有三层含义:现代化语境下的“社会流动”;社会物力、财力、人力的集中过程;通过发动、鼓动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动机[1]汪卫华:《群众动员与动员式治理——理解中国国家治理风格的新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乡村的社会动员具体体现在国家权力主体对乡村精英的动员,以及乡村精英对普通村民的动员,并形成“精英动员-村民动员”结构。
有效社会动员是乡村韧性治理的重要保障。在传统乡村社会,以“大一统”“天下观”为伦理基础建立的国家政权合法性延伸到乡村,乡村社会实行“无为而治”,有较大的自主性空间,士绅阶层实行简约韧性治理以应对各方面的风险,维持乡村生产生活的秩序稳定。在集体化阶段,国家权力打破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结构并建立乡村基层政权,动员广大农民参与集体化组织。集体化后期,国家借助人民公社制度,增强社会动员、政治吸纳和资源整合的能力。遗憾的是,乡村未能在“强动员”下实现有效治理,甚至乡村秩序一度出现失调。改革开放后,乡村精英被纳入制度化体系中,村干部成为行政角色、庇护角色和经纪人角色的复杂体[2]张健:《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208页。,支配乡村资源并动员乡村社会,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被有效激发。21世纪后,国家推进公共服务等资源下乡,促进了乡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崛起。通过动员乡村政治精英、“中坚农民”和新乡贤等社会力量,国家发挥了精英的社会动员功能,激发了乡村内生动力。多元主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增强了乡村的复合韧性。
检视乡村社会动员实践以及乡村“精英动员-村民动员”的结构可以看出,有效社会动员通过两种途径增强乡村韧性治理。其一,国家权力吸引、动员乡村精英参与韧性治理。在传统乡村“熟人社会”或现代的“半熟人”社会,乡村小群体社会交往产生的乡村精英,如宗族精英、乡贤、村干部、中坚农民等,比普通村民拥有更多社会资源。在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中,乡村精英拥有更多的非正式资源,如人情、面子、信息、声誉。他们游离在正式制度和规则之外,遵循乡土逻辑不断积聚非正式资源,以应对基层治理压力过大而正式资源不足的困境[1]钟伟军、陶青青:《压力下的权威拓展:基层政府如何塑造非正式治理资源?——基于浙江省W镇“仲规侬”的案例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21年第2期。,为乡村韧性治理提供更多弹性和支持。其二,乡村精英发挥身份动员、情感动员等多重功能,动员普通村民共同参与乡村行动。乡村精英具有传统型权威或魅力型权威的身份认同,在国家授权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继而叠加法理性权威的身份认同,在村民动员中发挥引导、组织等功能。作为社会力量重要代表的乡村精英,动员乡村民众参与社会行动,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推动国家和社会在乡村建设中彼此互动与渗透,进而提升了乡村的公共性、包容性和灵活性。
尽管有效的社会动员可以提升韧性治理水平,但过度的社会动员会制约韧性治理。有效的社会动员能够积聚乡村正式资源和非正式资源、凝聚乡村共识、促进国家与社会的整合,在乡村韧性治理中发挥正向功能以应对风险、维护秩序。可是,过度的社会动员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积聚各类资源,快速实现政府冀望的目标,但在动员过程中各类人群聚集容易产生集体的非理性行为。如果对其缺乏正确引导,过度动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激化乡村矛盾,破坏乡村稳定秩序,削弱乡村韧性治理。
乡村社会在总体上保持稳定状态,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乡村韧性治理。尽管乡村社会在发展中面临自然灾害、瘟疫、战乱等多方面风险和诸多不确定性压力,但中国乡村社会始终拥有韧性。这一方面来自国家层面的权力赋能。国家曾在治理中对乡村进行多方面管控和干预,甚至过度汲取乡村资源,导致乡村发展缓慢和农民生活负担加重,但当乡村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困境时国家总能及时给予“利好”政策,帮助乡村战胜困难、走出困境。另一方面来自乡村权力的组织资源吸纳和有效社会动员。组织资源吸纳促进了乡村协同治理,而有效社会动员调动了乡村多元主体治理乡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家与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构建。
当前,乡村社会应对城镇化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乡村在城镇化发展中出现村庄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年化问题,甚至有的乡村出现缺乏治理主体的情况,乡村治理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新情境下,依托乡村韧性治理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构建,让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对于乡村全面振兴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韧性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保障。它强调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共建共治共享,以协同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2]周向军、李明芮:《中国式现代化的哲学意蕴》,《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指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体系,即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建设、共同参与乡村治理,以及共同参与成果分享[3]孙杰:《共建共治共享:构筑“中国之治”的社会基础》,《科学社会主义》2021年第2期。,并形成治理共同体以应对乡村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乡村韧性治理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构建。
第一,完善国家权力的柔性渗透,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合力机制。首先,加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力。国家力量主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在乡村治理中须厘清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纵向权责关系,明确职责边界,保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延伸;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自主性,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并主动寻求与政府的互动合作,推动“政府与社会由传统支配型关系转变为民主共治的关系”[1]周庆智:《改革与转型:中国基层治理四十年》,《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1期。。其次,国家权力要尊重乡村社会的原生秩序和农民主体的自主意愿,保护并提升乡村的内生动力。乡村社会拥有自己独特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征,其原生秩序由乡村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和农民自主意愿共同维系。国家权力介入乡村治理应保护乡村原生秩序,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我调适能力,促使乡村社会更好地适应国家发展需求。最后,完善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合作空间,确保基层治理具有韧性。完善正式制度的规范性,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村级事务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村级公共服务等制度;融入非正式制度的协同作用,如道德规范、乡规民约、人情面子等,使正式制度的规范性、强制性与非正式制度的多样性、灵活性有效衔接,确保韧性治理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通过加强国家与社会的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高韧性体系。
第二,强化组织资源吸纳,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协商机制。为避免国家权力赋能造成乡村社会参与不足问题,须构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一核多元”乡村韧性治理共同体,通过民主协商,整合多元主体的优势资源,共商共治,共生发展。首先,强化党组织对乡村社会的全面领导。党的核心领导为有效应对乡村风险提供了政治保障,一方面党组织自上而下承担传达国家意志、执行国家政策、推动资源有序下沉乡村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发挥治理公共事务、服务乡村民生等职能自下而上联结村民。其次,党和政府善用柔性技术,主动吸纳其他非正式组织资源,统筹基层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协商共治。国家权力将刚性的政策和制度下沉到乡村时,可能存在乡土适应性问题,这就需要合理运用柔性技术吸纳乡土社会的组织资源。党和政府等治理主体,秉持以人为本、平等自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采取资源共享、协商合作等柔性技术,广泛吸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韧性治理。通过党政、市场、社会等主体的民主协商达成乡村共识,构建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
第三,提高社会动员的有效性,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参与机制。有效的社会动员能够激发乡村内生动力,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提升乡村治理效能;过度的社会动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制约乡村韧性治理。基于此,须关注有效的社会动员原则,包括尊重参与意愿、提高组织化程度、程序公正透明、目标明确可行、资源整合共享和监督评估有效等[2]陈万莎:《资源下乡与村民动员路径创新——基于乡村自主性视角》,《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在合理、合法的边界内开展社会动员,关注社会动员的限度,避免动员随意、泛化,并在动态平衡中激发乡村成员的参与主动性,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参与机制。首先,加强乡村精英人才的引领和培育。党和政府须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乡村人才引进政策、安居政策、就业创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政策,深入挖掘乡村本土人才,多措并举吸引返乡人才,激发乡村精英的参与性和创造性。其次,树立模范典型,发挥“精英动员-村民动员”的辐射作用。选树一批人才典型,开展多渠道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在精英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进而采取振兴乡村的整体性行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动员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最后,注重乡村发展的成果共享,提高村民获得感。通过共享物质财富、精神文化等成果,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驱动力,将村民个体的灵活性与乡村整体的互助性有机结合,有效凝聚社会共识、促进有机团结,提升乡村整体应对风险的抗逆力和稳健性,构建更具韧性底色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