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其
(河北金融学院 金融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51)
2016 年G20 杭州峰会通过了《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以下简称《高级原则》),鼓励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制定行动计划,推动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高级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实现金融的普惠,数字化是科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2021 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为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指引。目前官方出台的政策文件中,有“金融数字化”“数字普惠金融”“金融科技”等概念,但还未出现“数字金融”这一专有名词,这些文件往往从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两个角度出发,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数字化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将数字和金融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概念。这就意味着数字金融的概念、界定和内涵等基本要素还未达成统一认识。从数字金融研究现状来看,数字金融究竟是金融科技,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态,尚未形成共识。如果不能科学界定数字金融的概念和内涵,数字金融概念就会被滥用,金融资源配置中也会存在诸多风险。因此,需要从金融这一基本概念出发去追寻数字金融概念的发展演进,以避免概念泛化,防范以“数字科技为名,行金融虚妄之实”的风险。
文献中往往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视作数字金融的起点,互联网金融被视为数字金融的初级阶段[1]。其产生的标志性事件是余额宝的推出,余额宝与天弘基金的合作意味着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功能开始真正向金融功能转变。但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都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之前还存在电子金融、网络金融的概念。[2]在电子信息技术出现之前,金融机构以人工记账方式记录、确认金融交易信息,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逐渐使金融机构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并通过建设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实现全面电子化交易。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不同于互联网,它们是专用网络,非公共网络,参与人是特定的、内部的。互联网金融具有自助交易特征,其自助交易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的,自助金融交易肇始于自助设备。20 世纪80 年代,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先推出了全国第一张信用卡、第一台ATM 机,这标志着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自助金融交易的开始。早期的自助交易仍然离不开金融机构设备和载体,直接利用的是金融机构内部网络,还不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但自助金融交易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准备了条件。1995 年,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在美国诞生,随后花旗银行开始在互联网上设站;1996 年,招商银行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设站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是依靠特殊设备发出金融交易指令,而是采用互联网通用指令,开通金融机构内部网络与互联网的接口,让个人和企业无需到金融机构,也无需依靠金融机构的设备即可发出交易指令。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操作风险由客户承担,金融机构只承担技术风险,减少了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委托代理环节的纠纷。
互联网金融业务始于支付领域,随着在线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双方信任问题亟须得到解决。2003 年支付宝上线,成功解决了支付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了线上交易量的激增。实际上,银行也拥有这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的银行托收业务、信用证业务所起到的作用就类似于支付宝在线上交易时的作用,但银行在线上购物时代没有很好地抓住机遇,或许是银行机构并不认为在线支付业务能给自身带来更多的利益,因而对线上支付并不很感兴趣。这也是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支付宝的正反馈机制较强,是因为中国银联没有接纳支付宝,导致支付宝不得不与上百家银行单独谈判,实现与每家银行的直连,消费者使用支付宝无需考虑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清算问题。使用支付宝有交易上的便利性,加之商业银行的网银业务使用起来较为繁琐,风险防控程序繁杂,不适合小额支付,从而导致第三方支付的用户量激增,正反馈机制在第三方平台发挥了较强的促进作用。腾讯借助社交平台嵌入支付方式,就是利用金融场景化实现正反馈机制的成功案例。
2013 年余额宝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正式开始,之后众筹、P2P 等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大量涌现。为了规避监管,这类平台公司主要以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结算公司等名义行金融之实,如余额宝的用户协议中就指出支付宝不是基金销售机构,余额宝相当于天弘基金挂在支付宝上的网络直销平台,支付宝仅仅是替客户划转资金。在互联网金融高峰期,有上千家P2P 平台存在,潜在巨大风险隐患,e 租宝事件的爆雷使得市场开始降温,到2020 年底,全国实际运营的P2P 网贷机构已经完全归零。随着网联清算的成立、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制度的建立、网络借贷的清理等措施,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也趋于理性。
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概念持续降温,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新与风险并存,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特征,它只不过是用一个平台替代了另一个平台,用一个中介替代了另一个中介,并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补充,仍然属于金融中介。第三方平台支付能掌握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内容等消费信息,银行系统只记录了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交易,只显示金额等简单信息,互联网支付工具走向支付渠道的前端时,传统银行与消费者的直接联系被屏蔽,银行丧失了客户交易、偏好等重要信息,这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利用大数据优势转而开展金融业务的基础。但因电子数据易删、易改、易复制等特性,现有网络安全技术难以保障互联网上高价值数据的高效安全、广泛有序流转,大数据技术只能研究相关关系,而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因此互联网上的价值交换仍然依赖于传统金融专网完成最终的价值转移。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新生代对线上交易的偏好,互联网金融发展转移到手机移动端,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类金融服务App,这也没改变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
互联网金融包括了科技公司向金融领域的渗透和金融机构自身科技进步两个方面,互联网技术是共有的,从科技到金融的过程表面上是一个牌照的问题,背后仍然是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让金融从金融机构内部网络外延到大众网络,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金融服务,但是作为金融最本质的属性——风险,不仅没有因互联网金融产生而消失,反而产生了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经过近十年的野蛮生长,从新词、热词到逐步降温、回归理性,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向金融的渗透是金融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提醒人们无论科技如何变迁,金融交易的仍是信用,金融就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3],互联网没有改变金融交易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传统金融范畴。
数字普惠金融在国内外被公认为是普惠金融的延伸和升级,数字金融的概念主要来源于数字普惠金融[4],是作为一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实现金融的普惠性的手段出现的。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并广泛运用到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概念逐渐凝练出数字普惠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概念已居于从属地位。随着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数字普惠金融概念逐渐演变为数字金融概念。随后一些学者对数字金融概念进行了探讨,如认为“数字金融是由金融科技公司和各类金融服务商提供的大量创新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软件,以及创新的客户沟通和互动形式”[5],“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其他新型金融业务模式”[6]等,这类定义实际上仍然涵盖了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内容,认为数字金融的范畴应该大于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概念,是一种统称概念,是金融和科技的综合体。这一阶段的数字金融概念仍主要强调普惠性,所融入的技术还未真正改变传统的信用机制。
金融体系引入中介和平台是降低金融风险的传统做法,即便是直接融资领域也需要搭建平台顺利实现资金流转,这是降低风险、增加信任的传统方式。在这种传统金融交易中,价值的流转是多方参与、多方分成的,交易参与者是线性关系。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将人类信用转换为算法信用、机器信用和技术信用,将人类风险转换为技术风险,将原先不易建模、不易预测、不易控制的人类情绪、心理、意愿因素用机器和网络来加以抑制,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弱化了传统金融的中介性质。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旨在将人类信用风险转移为技术风险,减少人们在交易中的道德风险,这是区块链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共性,但区块链技术催生的金融服务模式去中心化更为明显,且是根本性的。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及其所引发的范式革命是数字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区分度最大、显示度最高的本质特征[7],它赋予了数字金融概念新的内涵。
区块链技术首先在虚拟货币上进行了实验,各国也在尝试推出各自的数字货币版本,以比特币、以太坊等为代表的虚拟金融交易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的信用机制,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点,建立新的共识机制,都是对传统金融活动的革命。区块链技术触动了金融的根本,即信任和信用。如果说互联网传输的是信息和数据,那么区块链网络传输的则是信任和价值。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能否从根本上颠覆传统金融的模式还很难说,但从目前数字金融领域的研究中可以看出,数字金融概念越来越指向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从区块链技术出发,可以看到只有那些能够改变信用机制的金融活动才能成为数字金融,数字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许多冠以金融科技之名的金融业务则不能称之为数字金融。数字金融不等于区块链金融,它的范畴更大、内涵更深刻,也绝不是能以某种技术冠名的金融服务模式。不过在现阶段,数字金融是以区块链技术嵌入形式表现出来的,从目前的文献来看,没有区块链技术嵌入的金融模式,是不能称为数字金融的。
人类信用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人际信任(通过亲情、血缘、友情、多次合作等建立)或者第三方中介增信,现代社会的金融大部分属于第三方增信的金融。在金融市场中,一个人要想让对方相信自己都需要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如贷款者对借款者不信任,会要求借款者提供足以偿还贷款的一切证明,即便是抵押贷款,本质上也是抵押一种第三方的证明。金融交易需要多方参与,互相为信用背书,才能保证信用关系的维持。但在复杂的信用关系中,风险的出现在所难免。一方面,由于市场充满不确定性,任何投资项目都有可能面临经营风险,金融交易双方都无法绝对保证项目的正收益;另一方面,市场存在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也会使交易的一方受损。因此控制信用风险成为金融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为了能够在金融交易中维持信用关系,防止风险的发生,金融活动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业态,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它们所需要的要件有所不同,更通俗地说是所属的法律范畴或者牌照不同而已,本质上都是基于一种债权债务(股权融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无限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关系。
数字金融从共识机制上改变了金融交易的信用机制。任何金融交易都需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首先要求对双方的身份进行识别,保证交易意愿的真实性,其次需要双方就交易事宜达成共识,最后要求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实现价值分享。信用关系基于交易中的共识机制。在传统金融交易中,交易当事人无法保证对手篡改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最后价值分享是不公的。虽然第三方中介能够起到增信作用,但从根本上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金融能够保证交易的共识、稳定、安全、共享。任何人不可以单方面篡改交易信息,任何人的交易信息都依赖于其他人的确认,如果篡改成为共识,那就意味着新的交易信息的产生而非风险的产生。区块链技术正是运用一套基于共识的数学算法,在机器之间建立“信任”网络,从而通过技术背书而非中心化信用机构来进行全新的信用创造,打破了“中心化”的信用机制,保证了金融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共享性。这种信用创造是基于一串数字、一套算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金融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基于区块链思维与“人性+科技”的融合创新。[7]数字金融体现了金融系统(包括金融业务、模式、产品、流程、机制、监管等,它们与人性相关)和信息系统(与技术相关)的联合设计、联合创新、联合优化的核心理念。计算机信息技术利用算法和信号模拟了大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人机交互实现人际关系的维护,将交易信息转变为数字关系。因此,数字金融可视作基于共识机制、直接传递价值、数字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新型金融模式,这是与其他金融模式最根本的区别。
在金融活动中最底层、最广泛的共识就是人们对主权货币的共识,只有双方都认可使用同一种货币,交易才能完成,但交易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货币不能形成“集体意向”,出现货币危机的情况,基于货币的共识机制将受到破坏。从互联网金融到数字金融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共识机制如果不能去中心化,仍然可能面临失效。从数字金融的内涵来看,每个人都可以发行一种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串数字,用这种数字记录每一笔交易,而不需要一个货币当局去对货币进行认证。数字货币作为数字金融的底层逻辑在未来可以找到更多的应用场景。
在数字金融的影响下基于业务模块的金融服务,会逐渐进行数字化改造,进而优化、缩短业务流程,使得业务模块实现高效、高质,最终可以嵌入生活场景中。随着技术发展、用户线上消费习惯的养成、银行等机构加码线上渠道的生态布局及战略投入,国内金融机构纷纷加速布局场景生态,力求通过科技赋能,增加与商户的合作粘性。虽然区块链技术专业性强,数字金融第一阶段看似较难理解,但只要技术得到发展,金融的专业化操作则会转移到后端,前端操作是基于人们日常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经验。数字金融未来会让人们在无意识之中享受到金融服务,此时,数字金融非但不会引起数字鸿沟,反而能够使得人们更加便利地获取金融服务。
区块链技术嵌入前互联网金融、数字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可以统称为金融科技,因为它们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信用机制和价值生产方式。区块链技术的嵌入让金融普惠性得到更高维度的拓展,数字金融的普惠性还仅仅停留在使每个金融供给者都能享受到与投入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共识机制将改变价值创造方式和分配方式,使得数字金融的普惠性演变到共享性,在金融服务的链条上,每个人都是价值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且价值生产和分配都是精准的,记录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更加精确,风险更低。金融机构、生产者、消费者将构成金融命运共同体,实现金融终端与功能的共享、金融媒介与渠道的共享、金融消费与需求的共享、金融风险与监管的共享、金融与实体的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