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杨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胡宝国先生注意到《史记》和《汉书》人物籍贯“书法”的差异,并将其放在战国秦汉郡县制推行与区域观念演变的宏观脉络中加以考察,指出“《史记》以县名为人物籍贯乃是来自于战国的旧传统,《汉书》以郡名为人物籍贯则是因为自西汉后期逐渐形成了以郡为单位的区域观念”。(1)胡宝国: 《〈史记〉、〈汉书〉籍贯书法与区域观念变动》,原载《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后收入胡宝国: 《汉唐间史学的发展》,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年。随着新出简牍材料的积累,学界对秦汉郡县制的展开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廖伯源、纸屋正和等学者都曾指出汉初行政重心在县而不在郡。(2)廖伯源: 《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简牍与制度: 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纸屋正和: 《汉代郡县制的展开》,朱海滨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而就郡制来说,游逸飞先生研究了秦及汉初郡制变革,揭示出郡所具的中央外派性质;(3)游逸飞: 《从军区到地方政府——简牍及金文所见战国秦之郡制演变》,《台大历史学报》2015年第56期;游逸飞: 《从张家山汉简论汉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质》,《汉学研究》2017年第3期。二文皆收入其著《制造“地方政府”: 战国至汉初郡制新考》,台北: 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21年。孙闻博先生在考察秦汉军制时,也曾指出秦及汉初的“郡”或可看作内史地区的“平行延伸”;(4)孙闻博: 《秦汉“内史—诸郡”武官演变考——以军国体制向日常行政体制的转变为背景》,《文史》2016年第1辑;后收入其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姚立伟先生则进一步探讨了郡的地方化与郡县组织机构“同构”问题。(5)姚立伟: 《从诸官到列曹: 秦汉县政承担者的转变及其动因考论》,《史学月刊》2020年第1期。通过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的细节比勘,或可进一步发掘相关制度的演进轨迹,并对史料所见人物籍贯的记录及其演变,提供更具历史纵深感的解释。
以后世眼光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是由各不相同的“名(appellation)”(或称专名)和相对固定的“称(title)”(或称通名)所组成,(6)在官僚体制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可参看罗新: 《可汗号之性质——兼论早期政治组织制度形式的演化》,《中古北族名号研究》,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页。例如“东海+郡”“长安+县”等。注意到地名的这种结构,进而考察郡县制推行背景下的地名,或许能得出新的认识。
就汉代正史而言,若郡、县之名为二字,则一般不书“郡”“县”字样;若郡、县之名为单字,则或书“郡”“县”或不书。值得注意的是,就郡、县之名为单字的情况而言,书“郡”的情形,事实上要远多于书“县”者。另外,籍贯记录中有郡(国)名且书“县”字者极少。《史记》只有“丞相公孙弘者,齐菑川国薛县人也”(7)《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北京: 中华书局,1959年,第2949页。这一例。而《汉书》在叙述公孙弘的籍贯时则改为“菑川薛人也”,(8)《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第2613页。可见班固有意无意地改变了《史记》的“书法”。《汉书》中只有“何武,蜀郡郫县人也”(9)《汉书》卷八六《何武传》,第3481页。这一例标出“县”字,其他则是如“严助,会稽吴人也”(10)《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第2775页。,即使单名之县,也一般不书“县”字。这似乎不仅仅是文气需要。如何更深入地解释这一现象呢?这就需要结合简牍、石刻等其他材料的相关记载来考察。
一般而言,制度的实施是王朝通过命令推行的结果,观念的改变则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在考察中注意史料性质,方能更准确地把握制度与观念的变迁过程。《史记》与《汉书》等传世史籍的撰述、乃至碑刻的制造,都反映了撰述者的文化观念,而出土文书简牍、刑徒墓砖等资料则与行政制度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将多个层面的材料纳入视野,或许能够得出新的认识。
首先来看尹湾汉简中的籍贯记录。(11)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 《尹湾汉墓简牍》,北京: 中华书局,1997年。以下凡引尹湾简牍,括号内均为该书页码。据廖伯源先生统计,尹湾汉简东海郡长吏“名籍”记录有124条,(12)参看廖伯源: 《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补证》,《简牍与制度: 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增订版)》,第73页。相关研究已有不少,但尚未有学者对其中所涉籍贯的记录形式加以分析。先略举数例记载:
朐邑丞临淮郡取虑杨明,故长……以功迁
(第86页)
(第86页)
开阳左尉颖川郡许胡中,故御史有秩,以功迁
(第87页)
昌虑左尉沛郡谯丁禁,故贬秩郎中
(第90页)
平曲侯国尉颖川郡郾殷临,故贬秩□□
(第91页)
事实上,尹湾汉简所见名籍中,凡是籍贯为某郡某县者,不论郡、县是单名还是双名,一般都是有“郡”字而无“县”字。只有个别记载与其他不同:
戚右尉汝南汝阴肩□,故大守属,以廉迁
(第86页)
尹湾汉简名籍记录中无“郡”“国”字样的,仅此一处,推测当是抄写者于“汝南”下漏一“郡”字。
除各郡外,尹湾汉简名籍中涉及籍贯为王国的也有不少:
朐邑左尉楚国菑丘田章始,故东郡大守文学,以廉迁
(第86页)
朐邑右尉楚国彭城□殷,故相书佐,以廉迁
(第86页)
襄贲左尉梁国砀陈襃,故相书佐,以廉迁
(第86页)
□乡丞淮阳国□营忠,故贬秩东昌相
(第93页)
可见,无论是单名还是双名王国,其“国”字与“郡”字一样必不可少的。不过,当籍贯为郡下之列侯封地时,记载需加上“侯国”,且无论是侯国为单名还是双名,都要完整记录,从不省略。例如:
开阳丞山阳郡栗乡侯国家圣,故侯仆,以功迁
(第87页)
况其左尉琅邪郡柔侯国宗良,故侯门大夫,以功次迁
(第87页)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个别籍贯记录后加有“邑”字:
利成右尉南阳郡堵阳邑张崇,故亭长,以捕格山阳亡徒尤异除
(第88页)
厚丘长临淮郡取虑邑宋康,故丞相属,以廉迁
(第88页)
事实上,尹湾汉简中籍贯前的官名,有的也带有“邑”字,比如“朐邑丞”“朐邑右尉”等,大部分不带,比如“戚丞”“戚左尉”等。《汉书·地理志》载东海郡有戚、朐,(13)《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第1588页。二者并无差异。正如不少学者所指出的,这些简牍记录中“邑”字的存在,表明该地是汤沐邑,而汤沐邑的性质与列侯的封国有相似性。
尹湾汉简中的记载皆属官吏,西北汉简中则有不少关于平民的籍贯记录。《居延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汉简》等材料中有若干关于戍卒的记载,(1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7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 《居延新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0年;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 《肩水金关汉简(壹)》,上海: 中西书局,2011年;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 《肩水金关汉简(叁)》,上海: 中西书局,2013年。以下引用简文只标注编号。略举数例:
戍卒汝南郡西平中信里公乘李参年廿五 长七尺一寸
(15·22)
戍卒梁国己氏显阳里公乘卫路人年卅
(50·16)
戍卒淮阳郡苦中都里公士薛宽年廿七
(65·1)
田卒昌邑国邵(15)“邵”字本误释作“”。参看马孟龙: 《居延汉简地名校释六则》,《文史》2013年第4辑,第268页。灵里公士包建
(509·30)
戍卒魏郡邺万岁里大夫孙梓年廿四
(E.P.T51∶497)
(E.P.T52∶571)
还有一类是具体到各隧的记录,例如:
(E.P.T56∶219)
第十七隧戍卒南阳郡育阳乐居里李武
(E.P.C∶3)
还有关于士兵雇佣他人代替服役的一些记载,也值得注意:
田卒大河郡平富西里公士昭遂年卅九,庸举里严德年卅九
(303·13)(16)学界一度认为本条简文中田卒昭遂的籍贯是大河郡“平富县”,马孟龙先生指出实应为大河郡平县,参见马孟龙: 《居延汉简地名校释六则》,《文史》2013年第4辑,第274—275页。
戍卒河东郡北屈务里公乘郭赏年廿六,庸同县横原里公乘閒彭祖年卌五
(E.P.T51∶86)
田卒淮阳郡新平景里上造高千秋年廿六,取甯平驷里上造胡舒年廿四为庸
(73EJT26∶9)(17)本条释文修订,参考了何茂活: 《〈肩水金关汉简(叁)〉释文商订(之二)》,《简帛》第13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92页。
其中前两个都是在同郡同县内雇佣他人代替,或称“同县”,或只记里名,而第三例则是雇佣同郡不同县人代替,其中被雇佣者籍贯亦无“县”字。此外,在士兵边塞生活中,无论是标明“私”还是“县官”字样,衣物配给、武器分配等名籍的格式一般也是“有郡无县”,例如:
田卒淮阳郡长平平里公士李行年廿九
(303·34)
戍卒济阴郡定陶池上里史国
县官帛□袍一□□三斤 县官枲履二两
县官帛布二两一领 县官□□二两
县官帛布绔一两七斤 县官革履二两不阁
县官裘一领不阁
(509·26)
戍卒东郡清西成里驺毋害
六石具弩一完 兰冠各一完
(E.P.T51∶112)
这些汉简出土于甲渠候官、肩水金关等,材料性质不尽相同,有的编写于边塞,有的则可能编写于内郡。但无论郡、县、里为单名还是双名,一般都写有“郡”“里”字样而无“县”字。
(E.P.T52∶128)
卒南阳杜衍利阳里公乘陈副年卅五长七尺二寸 出
(73EJT3∶49)
治渠卒河东汾阴承反里公乘孙顺年卅三 出
(73EJT3∶50)
戍卒南阳武当县龙里张贺年卅长七尺二寸黑色
(E.P.C∶34)
(73EJT2∶35)
(73EJT10∶267A)
不过,这些例证毕竟不占多数,而且有些并非是严格的籍贯记录。比如上引第一条简文实际上是戍卒钟耐申诉的记录,而且也没有记录里名。
除了简牍材料所见官吏、戍卒的籍贯记录,官方石刻文献也值得注意。连云港新莽时期界域石刻文中也是有“郡”无“县”:
东海郡朐,与琅邪郡柜为界。因诸山以南属朐,水以北属柜……始建国四年三月朔乙卯以使者徐州牧治所书造。(21)连云港市文管会办公室、连云港市博物馆: 《连云港市东连岛东海琅邪郡界域刻石调查报告》,《文物》2001年第8期,第25页。
此外,汉承秦制,而里耶秦简所见文书中,县名后也一般不加“县”字,而“洞庭”后则有时会加上“郡”字。例如里耶秦简9-2: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22)陈伟主编: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1页。
总而言之,西汉的籍贯记录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郡”字而无“县”字。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现象呢?尹湾汉简中有几处记录值得留意:
昌虑丞京兆尹新丰冯丰,故卫尉属,以功迁
(第90页)
昌虑右尉左冯翊万年王义,故御史有秩,以功迁
(第90页)
……右扶风平陵……迁
(第89页)
事实上,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以及东汉的河南尹,都是既可作为官职名称,也可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且在传世文献及汉简、汉碑中均有所反映。(23)详细的讨论可参看邹水杰: 《〈陈太丘碑〉“河南尹种府君”考辨》,《文献》2017年第5期。这实际上和秦代的内史一脉相承。而根据本文前述游逸飞、孙闻博等学者的研究,“郡”实际上可看作中央“内史”的“平行延伸”,是中央的外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与其将“某某郡”视作地理名称,毋宁将其视作行政机构名称。汉代的郡多称“府”,县一般称“廷”,这表明郡府起初与公卿之府相似,只是众多机构之一,而县廷与朝廷则近乎同构,是一级地方政府。(24)县内诸官与朝廷各官多有分别对应的关系,参看姚立伟: 《从诸官到列曹: 秦汉县政承担者的转变及其动因考论》,《史学月刊》2020年第1期,第8—11页。籍贯记录中往往称“郡”而不称“县”,意味着此时的“郡”和“县”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如诸多研究所揭示的,县制的推行要早于郡制。(25)关于早期县制的研究及相关梳理,可参看陈剑: 《先秦时期县制的起源与转变》,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另参纸屋正和: 《汉代郡县制的展开》,第4页。当“郡”还是“军区”时,“县”已具备了地方政府的要素,并逐渐内化为区域观念。在此情形下,籍贯记录中专门标出“郡”字,意在标举行政归属,省略“县”字,则表明其人不仅在行政意义上归属某县,且在区域观念中属于该地人氏。事实上,“县”也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衍生于东周时期的产物,只是因为“县”的演化程度“领先”于“郡”,所以能够率先从事实层面延展到观念层面,并通过籍贯记录的形式反映在史料当中。
此外,前引西北汉简名籍中“里”字的出现也有其意义,不妨略加探讨。汉代官方对籍贯记录有着具体要求,《居延汉简》中有西汉中期关于上报吏卒逃亡的具体规定,其要求是郡、县、里等诸多个人信息“具署”:
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报与病已·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骍马田官穿泾渠,乃正月己酉淮阳郡
(303·15,513·17)
其中,“郡”和“里”字都出现在籍贯记录中,而“县”一般不出现。这提示我们,“郡”和“里”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一般来说,“里”并非等同于聚落,而是只有当聚落被纳入行政管理中才被称为“里”。(26)较近的讨论,参看王彦辉: 《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第五章“秦汉时期的聚落形态与乡里控制”,北京: 中华书局,2016年;鲁西奇: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第二章“秦汉乡里制度及其实行”,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里”可谓是一种最基本的“管理单元”,属于籍帐赋役系统,还未从事实层面延展至观念层面。汉代“里”之外仍有着其他类似称谓,例如“聚”,而后者作为一种历史记忆仍然留存。(27)参看王彦辉: 《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第216—219页。走马楼吴简刊布后,对“里”的认识又有所推进,学者对于吴简中“丘”的含义众说纷纭,对于“里”则无不指出其行政管理的意义。(28)曾讨论吴简“里”“丘”的学者不下数十位。相关研究的关注点,一是丘的功能,二是乡、丘、里的关系及其运作机制。参看沈刚: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丘、里关系臆解》,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第十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山西大学,2011年10月。换言之,人们对“里”的归属感不强,“里”很可能像“郡”一样,还需要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才能最终延展至观念层面。虽然在行政文书中一般都是“具署郡县里”,但其中“县”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一种区域观念,因而有别于偏重行政管理领域的“郡”和“里”。同样,如果县域是列侯封国或汤沐邑,而这两者在汉代也具有实际行政管理的功能,所以在简牍文书的籍贯记录中,也需要加以特别标明。
如前所述,既然称“郡”不称“县”的缘由是郡、县的异质性,那么当郡、县“同质化”、均成为一级地方政府后,籍贯记录也应当逐渐趋同。如前所见,这在《汉书》中已经有所反映。事实上,在简牍、石刻史料中也有迹可循。
如前所见,西汉后期已经存在省略“郡”字或带有“县”字的记录,东汉则大都如此。先来看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的若干籍贯记录:
陈留考城县男子□□自□……自给
(壹·56)
□武陵酉阳起江夏安陆都乡平里,父母前皆物故,斋与妻起,勋□宛等俱居其县都亭部,与□人(?)等相比近,各以贩鱼行。
(壹·137)
少、雅,河南雒阳平乐乡寿乐里。高,南阳宛。
(贰·598)
零陵湘乡南阳乡新亭里男子伍次年卅一,长七尺,黑色,持船一,绢三束,矛一只。
(贰·709)(29)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上海: 中西书局,2018年;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上海: 中西书局,2018年。括号内为简牍编号。
在这里,郡县的记录形式已经基本同于《汉书》等史籍,基本上看不到有“郡”字且无“县”字的记录了。尤其是此时称“河南雒阳”而非“河南尹雒阳”,与前引尹湾汉简中的“京兆尹新丰”已经有所不同。此外,西汉籍贯记录往往不见乡名,其原因在于乡一定程度上附属于县,并非独立的行政层级,故籍贯记录中往往省略乡,只记“名县爵里”。(30)最新的研究参看孙闻博: 《从乡啬夫到劝农掾: 秦汉乡制的历史变迁》,《历史研究》2021年第2期,第70—75页。而上述东汉简文中有时已经记录乡名,这无疑是汉代乡制发展的反映。
东汉还出现了不少刑徒砖。刑徒砖的制造出自官方,其内容是官方意志的体现,与简牍所见名籍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不妨来看其中的籍贯记录:
右部无任南阳之阴髡钳乐舒,延平元年六月十九日物故。(31)齐运通编: 《洛阳新获七朝墓志》,北京: 中华书局,2012年,第1页。
右部无任江夏鄂完城旦谢郎,永初元年七月一日物故死在此下。(32)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 《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第6页。
无任陈留封丘髡钳王勤,元初六年闰月六日死。(3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 《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第6页。
右部无任沛国赞完城旦谢亥,永初二年正月廿六日物故。(34)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 《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1972年第4期,第7页。
左无任南郡江陵髡钳吕叔,四月卅日死。(3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03页,编号P4M13∶2A。
无任魏郡原城完城旦与,元兴元年八月四日物故死□此下。(3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第103页,编号P4M13∶2B。
在刑徒砖的籍贯记录中,无论县名为单字还是双字,都无“县”字样,其中,第一处乐舒籍贯为南阳郡阴县,中间以“之”字相连,而不是记录“南阳阴县”,尤其可以说明这一现象。至于“郡”字,也仅出现于单名之郡。同样是官方的籍贯记录,此处与西汉简牍已经有所不同,而与《汉书》中的籍贯记录完全相同。事实上,就有时代标识的刑徒砖而言,目前所见籍贯记录较为完整者,大多出现在东汉中后期。东汉前期的刑徒砖还存在不记郡县、不记郡名等情况,和帝以降则大都完整记录。这或许和刑徒砖的制造整体趋于规范有关。(37)关于东汉刑徒砖诸问题,可参看李永增: 《东汉刑徒砖相关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东汉其他石刻材料中的籍贯记录,也都与《汉书》体例相同。这里仅举数例:
《离石县石柱碑文》: 汉河东杨丞西河平定长乐里吴执仲超万世宅兆。(38)拓片见吕梁地区文物局: 《山西吕梁地区征集的汉画像石》,《文物》2008年第7期,第87页。
《左元异造墓题记》: 和平元年西河中阳光里左元异造作万年庐舍。(39)谢国桢: 《跋汉左元异墓石陶片拓本》,《文物》1979年第11期,第43页。
《鲁相韩敕造礼器碑碑阴》:河南成皋苏汉明二百……河南雒阳种亮奉高五百……故下邳令东平陆王褒文博千……赵国邯郸宋瑱元世百。(40)高文: 《汉碑集释(修订本)》,开封: 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3页。
《孔宙墓碑碑阴》: 门生巨鹿瘿陶张云字子平。门生巨鹿瘿陶赵政字元政……门生魏郡阴安张典字少高。门生魏郡魏孟忠字待政。(41)高文: 《汉碑集释(修订本)》,第251页。
以上所引东汉的籍贯记录中,郡、县的差别已经完全消失。其中,王褒籍贯“东平陆”为东平国之陆县,这一记录似乎表明郡、国的差异也不明显了,不像西汉时简牍中诸侯国、列侯国要单独标出。这无疑也是郡县制推行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朝廷对诸侯国的控制增强的表现。此外,“长乐里”“光里”等记录中需要标明“里”,结合前文的论述,可知此时“里”仍是一个偏重行政管理的单位,其演进程度似不如“郡”。
东汉碑刻中还有记郡不记县的例子,如《南阳冠军石柱题名》中诸故吏籍贯即不记县而只记录郡国。(42)吕品: 《河南邓县题名石柱考》,《中原文物》1985年第1期。仅记县名的,则所涉人物一般为一郡之内。要言之,东汉全国范围内人物籍贯标识皆为郡国。可以认为,东汉时期,郡制在事实与观念两个层面均已经完全展开。
这一过程的动力,可能不仅仅来自郡制自身的发展,或许还与更高层政区的形成有关。就县的组织结构而言,学者指出,县内组织从“官”到“曹”的转变,其动因很大程度上来自郡制的推行。(43)详参前引姚立伟: 《从诸官到列曹: 秦汉县政承担者的转变及其动因考论》,《史学月刊》2020年第1期。同样,州制的推行及其在观念上的延展,很可能也促进了“郡”内化为一种区域观念的进程。就“县”而言,其制度起源甚早,距汉代已数百年之久,历经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州”更是古老经典中的制度,本身即具有无可否认的正当性。随着复古改制浪潮的高涨,西汉后期的州制进一步落实,“州”倾向于从监察区转化为行政区。此后州制虽经历了反复,但向行政区演化的趋势已不可遏,且于观念中已逐渐成为郡县之上更高一层的存在。(44)关于汉代的“州”研究甚多,相关梳理及探讨可参看辛德勇: 《两汉州制新考》,《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北京: 中华书局,2009年。相比之下,战国以来“郡”的历史渊源还显得相对缺乏。如前所述,“郡”起初具有中央外派军事机构的性质,后来才演化为县之上的一级“地方政府”。中央的“内史”同时也逐渐“地方化”。学者指出,秦统一后废除王畿之制,将“邦”改为“都”,与“郡”相当,内史自此成为郡县制的一环,而内史(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脱离朝廷官员序列、走向地方化,可能完成于西汉后期。(45)杨振红: 《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不过,直到东汉,河南尹、左冯翊仍兼具地名与官名性质。曹魏时出现了京兆郡等称谓,西晋时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河南郡”代替“河南尹”,至此方“天下皆为郡”,此后河南尹、京兆尹再也不是地理名称了。可以看到,京畿是这一演变的收束。(46)事实上,“州”的展开也是如此,司州代替司隶校尉后,州制方才覆盖全国。而此时州的观念亦可谓完全展开,这可从“州记”的撰述中窥知。参看林昌丈: 《观念、制度与文本编纂——论魏晋南北朝的“州记”》,叶炜主编: 《唐研究》第25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值得注意的是,与区域观念及籍贯记录的转变时间相去不远,郡一层面的“郡国书”也是形成于东汉前期,参看曲柄睿: 《试论郡国书的形成与演变》,《文学遗产》2019年第3期。
从县到郡、州,是行政管理层级的叠压,区域观念亦随着行政制度的变迁而不断演化。有赖简牍、石刻等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对勘,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汉代郡制展开与相关观念演变过程的曲折和细节。概而言之,《史记》人物籍贯体例较为混乱,其中以县名为主,应从史料来源与区域观念中找寻原因;简牍中郡县皆记但有“郡”字无“县”字,体现了“郡”的行政管理色彩,此时“县”已内化为区域观念,不仅仅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而“郡”则不然;至于东汉时期,无论是《汉书》还是官私石刻文献,郡、县于人物籍贯记录中并无性质差别,显示此时郡、县性质已经完全等同。
最后,郡、县的同质化也是中国古代地名结构演进的重要节点。在汉代之前,分封制下的地名与官僚制关系不大,地名通常不包括带有政治制度属性的“国”字,如《史记》常称齐人、楚人而不言齐国人、楚国人。郡县制下的地名,则体现出官僚制时代的印迹。此时地名和郡县等行政单位一般密不可分了。郡、县的同质化,表明这种新的地名结构完全形成,而且拥有了一套类似官僚制那样的层级体系。这种转变,不妨看作是官僚体制向地理领域的拓展。
附记:本文的修改,得到了匿名审稿专家提供的宝贵建议,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