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裕
香港恒生大学中文系
王国维先生学识渊博,精通经学、史学、诗文、甲、金、简帛及古器物研究,如欲通读其著述,谈何容易。所创二重证据研究法更是脍炙人口,影响学术界至巨。《观堂集林》收录礼学相关文章多篇,当中运用礼经资料,一一举证,祛疑论难,每令人击节再三。自唐以来,学者每叹《仪礼》一书难读。韩文公《读仪礼》云:
余尝苦《仪礼》难读,且又行于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于今,诚无所用云;然文王、周公之法制,具在于是。孔子曰:“吾从周。”谓其文章之盛也。古书之存者希矣。百氏杂家,尚有可取,况圣人之制度邪?于是掇其大要,奇辞奥旨著于篇,学者可观焉。惜吾不及其时,揖让进退于其间。呜呼,盛哉!(1)马端临: 《文献通考》卷一八〇《经籍考七》,北京: 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549页下;董诰等编: 《全唐文》卷五五九,北京: 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5656页下。
凌廷堪《礼经释例序》亦云:
不得其经纬途径,虽上哲亦苦其难。
唯静安先生对《仪礼》内容,娴熟于胸,并独具卓识。《观堂集林·说俎》一文,(2)王国维: 《说俎》,收入《观堂集林》卷三,北京: 中华书局,1959年影印本,第155—159页。篇幅虽短,然文辞省练,融会经学、礼学与古文字学,相互印证,对“”“俎”两字释读有精辟之解说。(3)吴其昌: 《王静安先生仪礼讲授记》,收入王国维: 《古史新证: 王国维最后的讲义》,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06、309页。亦有谈“俎”及“右几”之论点。部分观点固然可因新材料出现而增补,然更多之真知灼见,则是历久弥新。本文拟就先生所论“俎”“”二事,尝试征引考古及新见材料予以申论。
学者间谈“俎”字形构及字义,多取“且”“宜”二字相提并论。本文不拟重作综合阐述,仅就王先生《说俎》一文所涉内容作重点申述。
近期新见学者考证“房俎”形制,尝以金文“丙”形当为“房俎”说,文中揭示与“房俎”相关资料至详,然论证则似尚可再加斟酌。(6)葛亮: 《古文字“丙”与古器物“房”》,《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7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50—70页。
先生谈俎之材质尝称:“惟俎用木为之,岁久腐朽,是以形制无传焉。”事实上,当日学者对“俎”器之了解,多据宋聂崇义《三礼图》为说。今日考古资料日增,所见俎之实物,既有木制者,青铜俎更不在少数。先生所言,固仅以当日所知立说耳!然《说俎》下篇云:
静安先生以古文字与礼经结合申论,除言及几、俎之别时称“俎或加阑而界为二”之阐释或有异议外,其余所论证诸今日所见金文俎字形构,以及俎形实物,率皆可与考古材料互为补证,言简意赅,委实难得。
学者讨论与俎形制有关之文章多篇,彼此互有详略,为避免过多重复申说,今不俱引,只选择与本文论点相关者,始予以引述。
回顾数十年间,学者对“俎”器之称名,多跟从宋人称述,或结合出土实物与字形论说。至于传世及出土带铭俎器极为鲜见,自名为“俎”者,千百年来更未曾一闻。
逮及丙申(2016)春月,友人告知新得带铭春秋铜俎,并传来照片,赫然得见“自作俎”四字。该器自名为“俎”,对俎之形制及称名之确定至为重要。(10)张光裕: 《跋新见无俎铭》,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8年5月17日。未几,该器出现于拍卖会场,见《2018香港大唐国际春季拍卖会图录》,2018年5月26日。详参拙文《跋新见无俎铭》,《青铜器与金文》第3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7—22页。经目验,该俎高22厘米,纵长31.5厘米,宽18.5厘米。俎器正面中部有镂空两对短身回首龙纹图案,四周皆围饰变体兽纹。器两侧微向上翘,器面呈矩形,四高足,器足上方有横梁设计,跟器身相连,与常见俎器形制无大差异。器外底四周及足内,仍见范土留存,是器当日或未经实际使用。铭文位于俎面右侧,四行二十字:
今拟借此机会对铭文内容作简单介绍。
(上鄀公簠,《新收》NA0401)
(上鄀府簠,《大邦之梦: 吴越楚青铜器》)(11)苏州博物馆编: 《大邦之梦: 吴越楚青铜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90—92页。
(王子申盏盂,《集成》4643)
眉寿无其。
(子季嬴青簠,《集成》4594)
(郭店《六德》简28)
又可假为“靡”,如:
(上博《缁衣》简14)
(郭店《缁衣》简26)
(新蔡乙四简53)
无夔(无夔卣,《集成》5306),无寿(无寿甗,《集成》904)(无寿觚,《考古与文物》1998年第4期)(15)李日桂: 《山东桓台发现“祖戊”爵觚》,《考古与文物》1998年第4期,第96页。,无需(孟簋,《集成》4612),无(无簋,《集成》4228),无(无鼎,《集成》2814),无(无鼎,《集成》2432;无簋,《集成》3664;无甗,《集成》944),无殳(柞伯鼎,《文物》2006.5)(16)参见鄢国盛: 《关于柞伯鼎铭“无殳”一词的一点意见》,《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05—309页。
今案传世及出土俎器并具铭文者,除本器外犹见国家历史博物馆所藏王子臣俎,铭在器面两侧,书体为鸟篆,各两行,每行四字,合共八字:
王子臣(颐)乍
(《铭图》6321)
与王子臣同名之器,犹有两件王子臣鼎,两器皆为私家收藏,其一仍未见著录,铭在器口沿下内壁,亦鸟篆,自右左行,行一字,共八字:
(《铭图续》124)
(趠方鼎,《集成》2730)
(吕方鼎,《集成》2754)
(厘方鼎,《集成》2067)
然亦见用于鬲及簠者,如:
(戏伯鬲,《集成》667)
(伯邦父鬲,《集成》560)
(微伯鬲,《集成》516)
(《邦家之政》简4)
(《邦家之政》简8)
若羞有汁,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之,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20)阮元校刻: 《阮刻礼记注疏》,第2491页。
是知“齐”有“和”义,“齐”字于饮食中使用,固与“味和”攸关。今俎铭自名“俎”,或亦当有“齐和”之意。考诸俎乃进食之用,赞者于鼎前跪坐,匕肉于俎,然后复跪坐进荐。今“”字从“欠”,“欠”字于此似为张口就食之形,所食者乃“齐和”美食。鼎、鬲等食器,要皆与“食享”或“祭享”配合,《说文》云:“鼎,三足两耳,和五味之宝器也。”故鼎、鬲每以“”字自名,或亦与“齐和”之美味食材有连带关系,且曾伯克父甘娄簠有“用用,用盛黍稷稻粱”用语,(21)张光裕: 《新见〈曾伯克父甘娄簠〉简释》,《青铜器与金文》第2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11—23页。“”“”二字同见,或可窥见“”字形构用意所在。而“齐”有“齐一”“齐备”之意,则应与《说文》所指“平”义有关。《说文》:“齐,禾麦吐穗上平也。象形。”
文献别有“秶”字,乃从“次”得声。《左传》桓公二年:“大羹不致,秶食不凿,昭其俭也。”孔疏云:“秶亦诸谷总名。”(22)阮元校刻: 《阮刻春秋左传注疏》,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影印本,第358页。“秶”字据《说文》或从米作“粢”,或从食作“餈”,“餈”或从齐作“”,亦有从“齐”从“禾”之“”。《说文》又有从“齐”从“皿”之“”,并云:“黍稷器所以祀者。”
近读《从新见无期俎看俎的形制与功能》一文,(24)胡宁: 《从新见无期俎看俎的形制与功能》,《出土文献》第15辑,上海: 中西书局,2019年,第63—68页。胡氏认为:
匕载肉类者,曰“豚俎”“鱼俎”“腊俎”“牛俎”与“羊俎”等。牲体枝解节折者,曰“折俎”。盛肉带湆者,曰“湆俎”,盛羊肉带湆者,曰“羊湆俎”。载心舌者,曰“肵俎”。(25)《仪礼·特牲·记》记器具品物:“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注云:“午割,从横割之,亦勿没。立、缩顺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享此祭,是以进之。”
而“嚌”,乃祭、享礼中自“折俎”或“肵俎”,取“肺”“肝”浅尝之礼仪。除胡文所引“振祭,嚌之”多见于《特牲》《少牢》外,犹有“坐绝祭,嚌之”者。如《仪礼·燕礼》主人献宾:
主人宾右拜送爵。膳宰荐脯醢,宾升筵。膳宰设折俎。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嚌之,兴,加于俎;坐捝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
《有司彻》主人受尸酢:
司马羞羊肉湆,缩执俎,主人坐奠爵于左,兴,受肺,坐绝祭,嚌之,兴,反加于湆俎。
礼经中以祭肺“嚌之”之礼,记述颇多,兹附于注文,备作参考。(26)《仪礼·特牲》尸入九饭:“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执之。……佐食举干,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俎。……佐食盛肵俎,俎释三个。举肺脊加于肵俎。反黍稷于其所。”又主人初献:“尸左执角,右取肝,于盐,振祭,嚌之。加于菹豆。……祝左执角,祭豆,兴,取肺,坐祭,嚌之。兴,加于俎。坐祭酒,啐酒,以肝从。祝左执角,右取肝,于盐,振祭,嚌之。加于俎。”又主妇亚献:“兄弟长以燔从,尸受,振祭,嚌之。反之。羞燔者受,加于肵。出。”又宾三献:“主人左执爵,祭荐,宗人赞祭,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嚌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啐酒。肝从。左执爵,取肝,于盐,坐,振祭,嚌之。宗人受,加于俎,燔亦如之。兴。”又献宾与兄弟:“宾左执爵,祭豆,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嚌之,兴,加于俎,坐捝手,祭酒,卒爵,拜。”《仪礼·少牢》尸十一饭:“上佐食举尸牢干,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尸又食,食胾。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横之。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嚌之。上佐食受,加于肵。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又食。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曰:‘皇尸未实,侑!’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又主人献尸:“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尸左执爵,右兼取肝,于俎盐,振祭,嚌之,加于俎豆,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又尸酢主人:“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嚌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又主人献祝:“祝祭俎,祭酒,啐酒。肝牢从。祝取肝于盐,振祭,嚌之,不兴,加于俎,卒爵,兴。”今案,除祭肺、肝言“嚌”之外,醴酒亦有“嚌”仪。《观堂集林》卷一《〈周书顾命〉后考》,谈及“成王崩,康王即位,上琮奉同瑁,王再拜三祭”,引郑玄曰:
即位必醴之者,以神之。以神之者,以醴嚌成之也。以醴嚌成之者,醴浊,饮至齿不入口曰嚌。(27)王国维: 《〈周书顾命〉后考》,收入《观堂集林》卷一,第59—60页。
至于胡文中称:
俎是用于切割肉的,将肉从汤中捞出,必带有汤汁,如果直接切割,不仅不方便,而且容易将汤汁溅出,故先将肉置于湆俎上,再从湆俎上“载于羊俎”,则湆俎必有滤汁的功用。从嚌肺载于湆俎来看,无期俎铭文中的“(嚌)俎”应即“湆俎”,举俎实之一以为名。
又以为:
无期俎是一件青铜湆俎,铭文中有明确的自名,它的形制提示我们: 湆俎是俎面有镂孔、具泻汁功能的俎。这种俎产生于春秋时期,专用于带有汤汁的肉食,与不带镂孔的牲俎配合使用。
然“俎是用于切割肉的”之说可议,容后再作讨论。而“俎面有镂孔,具泻汁功能”云者,则纯为推测之辞。(28)胡文尝引朱凤瀚说“一般认为是为了切肉时使挤压出来的肉汁流走”,并以为“镂孔用于泄去肉汁,这是合理的推论”。见朱凤瀚: 《古代中国青铜器》,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8页。
倘因“具泻汁功能”而称为湆俎,则似应再加考虑。盖倘名曰湆俎,应有盛汁功能。据今所知俎之形制,既有“镂孔”者,亦有俎面平密,且俎之四周高起若栏者。如1962年河南安阳大司空村53号墓出土石俎,以及1979年出土于辽宁义县花儿楼窖藏坑出土带铃青铜俎(现藏锦州市博物馆),皆应属后者。是类图例,胡文亦有提及。若此带栏之俎,正具备盛湆功能,当更宜视之为“湆俎”。而礼经中又确有“湆俎”之称者。一般而言,“湆”当指“大羹湆”之属。《士昏礼》将亲迎,预陈馔,云:“大羹湆在爨。”郑注云:“大羹湆,煮肉汁也。……今文湆皆作汁。”(29)郑玄注,贾公彦疏,王辉整理: 《仪礼注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01页。《少仪》云:“凡羞,有湆者不以齐。”疏云:“若羞有汁,则有盐梅齐和。若食者更调和之,则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齐也。”(30)阮元校刻: 《阮刻礼记注疏》,第2491页。
《有司彻》陈鼎阶下设俎俟载: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竝,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
注云:
竝,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竝皆作并。(31)郑玄注,贾公彦疏,王辉整理: 《仪礼注疏》,第1509页。
又主人献尸:
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挑匕枋(裕案: 石经作桃。武威汉简亦作桃),以挹湆,注于疏匕,(郑注:“挑谓之歃,读如或舂或抌之抌,字或作挑者,秦人语也。”)若是者三……司马羞羊肉湆,缩执俎,尸坐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嚌之。兴,反加于俎,司马缩奠俎于羊湆俎南。
又主人受尸酢:
次宾羞匕湆,如尸礼……司马羞羊肉湆,缩执俎,主人坐奠爵于左,兴,受肺,坐绝祭,嚌之,兴,反加于湆俎;司马缩奠湆俎于羊俎西,乃载之,卒载,缩执虚俎以降。
注云:“言虚俎者,羊湆俎讫于此,虚不复用。”(32)郑玄注,贾公彦疏,王辉整理: 《仪礼注疏》,第1525页。加湆于羊俎者,当如《仪礼义疏》云“以增俎实为尸加也”。礼经所言“羊湆俎”“湆俎”,当指俎可实湆者,有镂孔之俎,不能载湆,则不宜称“湆俎”明矣。而有镂孔或带花纹者,或可以“雕俎”视之。《庄子·达生》:
祝宗人玄端以临牢筴,说彘曰:“汝奚恶死!吾将三月豢汝,十日戒,三日齐,藉白茅,加汝肩尻乎雕俎之上,则汝为之乎?”
“雕俎”当指有彫饰之俎,相对而言,无彫饰者可称为“素俎”。《仪礼·士丧礼》陈鼎实:
陈一鼎于寝门外……设扃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
凶礼使用“素俎”,固与吉礼之用镂空或带纹饰者有别也。台北“中研院”藏大理石残俎(1935年殷墟第十一次发掘,西北岗M1001号大墓殉葬坑出土),日本泉屋博古馆藏青铜蝉纹俎(《泉屋博古——中国古铜器编》图33),当即“雕俎”之属。
《说俎》下云:
又云:
今案,俎制已如上述。而几之形制,亦多据宋人立说,如《三礼图》即有几形图例。其形制确与俎形无大分别。无怪乎《广雅》云:“俎,几也。”又《方言》卷五亦云:“俎,几也。”此或即宋人所据。礼经言“几”有两类,一为“燕几”,一为“踏几”。丧礼中为神布席则称以“素几”。应皆为木制,功能与礼俎殊异。兹引礼经记述如下,比见“燕几”与“踏几”使用之异。
1. 燕几
古人燕坐多设几筵,此崇礼之又一表现。如《诗经·大雅·公刘》:“笃公刘,于京斯依。跄跄济济,俾筵俾几。”郑笺:“群臣则相使为公刘设几筵。”(33)阮元校刻: 《阮刻毛诗注疏》,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影印本,第2429页。又朱熹《集传》:“俾,使也。使人为之设筵几也。”(34)朱熹集撰,赵长征点校: 《诗集传》,北京: 中华书局,2017年,第301页。《诗·大雅·行苇》:“戚戚兄弟,莫远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此更明言设筵授几事。检诸《仪礼》记述设筵几事,更比比皆是。如《仪礼·士昏礼》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礼: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宾执雁,请问名……主人彻几改筵,东上。……主人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拂几授校,拜送,宾以几避,北面设于坐,左之,西阶上答拜。
又亲迎: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
《仪礼·特牲》视濯:
设洗于阼阶东南……几席两敦在西堂。
又祭日陈设:
盛两敦,陈于西堂,藉用萑,几席陈于西堂,如初。……祝筵几于室中东面。
《仪礼·少牢》将祭: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
《仪礼·聘礼》聘享:
厥明,讶宾于馆……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
又主君礼宾:
宰夫彻几改筵。公出,迎宾以入,揖让如初。公升,侧受几于序端。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摈者告。宾进,讶(使者迎待宾客者)受几于筵前,东面俟。公壹拜送。宾以几辟,北面设几,不降,阶上答再拜稽首。
又使还奠告:
释币于门,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觞酒陈。席于阼。
《仪礼·士虞礼》陈虞祭牲羞、酒醴、器具: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
又设馔享神: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
又改设阳厌: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厞用席。
设筵授几之礼亦见前述《诗经·大雅·行苇》:
戚戚兄弟,莫远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
郑笺云:
年稚者为设筵而已,老者加之以几。(35)阮元校刻: 《阮刻毛诗注疏》,第2355页。
《仪礼》所记明言尊重宾客,故设筵加几。而凭几之用,则多用适用于长者。而日常使用之燕几,于丧礼中亦派上用场。《仪礼·士丧礼》事死之初事:
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
郑注:
缀,犹拘也。为将履,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36)郑玄注,贾公彦疏,王辉整理: 《仪礼注疏》,第1048页。
《仪礼·既夕记》亦云: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郑注:
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37)郑玄注,贾公彦疏,王辉整理: 《仪礼注疏》,第1222页。
又《礼记·丧大记》:
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以几缀足,盖使尸之双足置燕几足内,求其稳妥,以便着履,乃当日之常礼。至于日常使用燕几,则有称之曰“隐几而坐”者。如《庄子·齐物论》:
南郭子綦隐几而坐,仰天而嘘,嗒焉似丧其耦。颜成子游立侍乎前,曰:“何居乎?形固可使如槁木,而心固可使如死灰乎?今之隐几者,非昔之隐几者也。”
成玄英疏:
隐,凭也。子綦凭几坐忘,凝神遐想。(38)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 《庄子集释》,北京: 中华书局,2018年,第49页。
《孟子·公孙丑下》:
有欲为王留行者,坐而言,不应,隐几而卧。
庄、孟所称“隐几”之“几”当为“燕几”之属。审诸考古出土资料,得见漆木几不在少数,如《包山楚墓》报告称二号墓出土拱形足木几,并视之为生活用器,(39)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 《包山楚墓》,第131页。湖南长沙市望城坡古坟垸1号墓出土彩绘纹漆几,(40)2019年1月见于长沙简牍博物馆,蒙雷长巍主任提供照片。几长63厘米,宽12.2厘米,高36.5厘米。谨此致谢。常德德山楚墓出土漆木几,(41)湖南省博物馆: 《湖南常德德山楚墓发掘报告》,《考古》1963年第9期。襄阳余岗楚墓出土木几2件,(42)襄樊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王志刚主编: 《余岗楚墓》,北京: 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72—73页。马王堆汉墓亦出土木几,(43)2019年摄自湖南省博物馆展品。形制与望城坡漆几相类。从“事死如事生”之角度审视,疑即当时人使用之“燕几”。至于《包山》简260“一几”,信阳楚简2.08“一房”,望山楚简2.45“一房机”,或以为即凭几之属,姑存此备考。
2. 踏几
《仪礼·士昏礼》:
壻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
《记》记妇升车法:
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
“踏几”实物无闻,其制较诸一般燕几,应更高,更大,甚至更牢固。
前引《说俎》下云:
罗振玉《古器物识小录》云:
罗氏意见与王氏稍异。陈英杰《〈金文释词二则〉之一“将”》曰:
从鼎从肉从匕从爿,爿亦声,象以匕取肉载于俎之形,以会烹煮之义。金文中有四义: 1. 煮也;2.祭,荐熟肉以祭,“盟”祭名连用,盟为血祭;3. 相当于文献中训“奉将”“行也”之“将”;4. 族氏名。第二义乃金文中常用义,修饰器名的“将”字均用此义。(45)陈英杰: 《〈金文释词二则〉之一“将”》,《中国文字研究》第5辑,南宁: 广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40—141页。
文中涉及对“肆”字之训释,多次引古书注解,将“肆”释为“肆解骨体”或“肆解牲体”,如引:
1. 《周礼·地官·大司徒》:“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享先王亦如之。”郑玄注:“……玄谓进所肆解骨体,《士丧礼》曰‘肆解去蹄’(按当作‘四肆去蹄’)。”陆德明《释文》:“肆,解肆也。”贾公彦疏:“羞,进也;肆,解也。谓于俎上进所解牲体于神坐前。”
〔裕案: 此段所引“玄谓”之前省略句,原文有“牛能任载,地类也。奉,犹进也。郑司农云:‘羞,进也。肆,陈骨体也。’”诸语,司农年代早于郑玄,“羞其肆”之解读,对下文阐释至关重要,不宜省略。〕
2. 《周礼·地官·小司徒》:“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
3. 《周礼·春官·典瑞》:“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两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祼圭有瓒,以肆先王,以祼宾客。圭璧,以祀日月星辰。”郑玄注:“郑司农云:‘……以肆先王,灌先王祭也。’玄谓肆解牲体以祭,因以为名。”
4. 《周礼·春官·大祝》:“大祝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凡大禋祀、肆享、祭示,则执明水火而号祝。”郑玄注:“禋祀,祭天神也。肆享,祭宗庙也。”孙诒让《正义》:“云‘肆享,祭宗庙也’者,‘肆’,与《大宗伯》‘肆献祼’、《典瑞》‘肆先王’之肆义同,亦谓解牲体也。”
5. 《周礼·春官·大宗伯》:“大宗伯之职……以肆献祼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郑玄注:“肆者,进所解牲体,谓荐孰时也。献,献醴,谓荐血腥[时]也。祼之言灌,灌以郁鬯,谓始献尸求神时也。”陆德明《释文》:“肆,他历反,解骨体。”
然细审文意,并结合注疏内容,无论《周礼·春官·典瑞》郑玄注“肆解牲体以祭”,(47)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 《周礼注疏》,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69页。《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进所肆解骨体”,(48)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 《周礼注疏》,第374页。以及《周礼·春官·大宗伯》郑玄注“肆者,进所解牲体”,(49)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 《周礼注疏》,第660页。所指者,盖言进陈“所解牲体”以祭,故《周礼·地官·大司徒》得云“羞其肆”,而“所解牲体”必在以俎进陈之前,非于俎上“解骨体”也。揆诸礼书,凡用牲祭享,必先经“豚解”,即解割牲体,再“羹饪”,即煮熟,始行“解体”,然后“升鼎”,即取于镬以实之鼎俎。(50)请参阅: 1. 《仪礼·士虞礼》记沐浴、陈牲及举事之期云:“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又记牲杀体数、鼎俎陈设之法云:“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羮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胁,离肺。”郑注:“豚解,解前后胫、脊、胁而已,熟乃体解,升于鼎也。”2. “殊左右肱股四、脊一、两胁二,谓之七体,又谓之豚解,豚解谓之全脀。左右肱股骨各六、脊骨三、左右胁骨六,谓之二十一体,又谓之体解,体解谓之房脀。节解谓之折骨,折谓之殽脀……在鼎谓之升,在俎谓之载。”凌廷堪: 《礼经释例》,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6—137页。3. 《周礼·天官·内饔》:“王举,则陈其鼎俎,以牲体实之。”郑注:“取于镬以实鼎,取于鼎以实俎。实鼎曰脀,实俎曰载。”4. 亨镬、升鼎、载俎行事程序,可参见《仪礼·少牢馈食礼》羹定实鼎馔器乙节。不俱引。5. 见郭嵩焘《礼记质疑》“腥肆爓腍祭”条说解。郭嵩焘: 《礼记质疑》,长沙: 岳麓书社,1992年,第324—325页。
其实,古书注解以“肆”有“解”义,或当始自唐代贾公彦。上引贾疏云:
羞,进也;肆,解也。谓于俎上进所解牲体于神坐前。(51)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 《周礼注疏》,第375页。
又唐陆德明《释文》:
肆,他历反,解骨体。(52)陆德明: 《经典释文》,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影印本,第466页。
清代学者孙诒让《正义》:
云“肆享,祭宗庙也”者,“肆”与《大宗伯》“肆献祼”、《典瑞》“肆先王”之“肆”义同,亦谓解牲体也。(53)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 《周礼正义》,北京: 中华书局,1987年,第2020页。
然反观贾疏“肆,解也”,之后随即云“谓于俎上进所解牲体于神坐前”,可知“肆,解也”云者,揆诸文意,仍应陈肆所解牲体于俎上,以俎进奉或上献于神前,并非于俎上“肆解骨体”。陈文引陆德明《释文》“肆,他历反,解肆也”为据,以为“肆”有“解”义,而忽略引先郑所言“羞,进也。肆,陈骨体也”。司农所处年代早于郑玄,解读“肆”字为“陈骨体也”,会当有所见。至于郑注及贾疏亦一再言及“进所解骨体”“谓于俎上进所解牲体于神坐前”,“进”者谓进所陈也,于文义亦通顺无碍。何况文献所见“肆”字,旧注仍多有“陈”义。如《诗·小雅·楚茨》:
济济跄跄,絜尔牛羊,以往烝尝。或剥或亨,或肆或将。
郑笺:
有解剥其皮者,有煮熟之者,有肆其骨体于俎者,或奉持而进之者。(54)阮元校刻: 《阮刻毛诗注疏》,第1784页。
“或肆或将”,已明示“肆”与“将”有别,郑曰“有肆其骨体于俎者”,益知“肆”仍可指陈列而言,而“将”则为匕肉于俎之形。前引《诗·大雅·行苇》:“戚戚兄弟,莫远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毛传:“肆,陈也。”(55)阮元校刻: 《阮刻毛诗注疏》,第2355页。是言“肆”者,言陈设筵也。又《礼记·檀弓下》:“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郑注:“肆,陈尸也。”(56)阮元校刻: 《阮刻礼记注疏》,第740页。《周礼·秋官·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郑注:“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57)郑玄注,贾公彦疏,彭林整理: 《周礼注疏》,第1398页。“肆”有陈义,古籍中仍多见,不俱引。
类此申述文字,每令人慨叹不已。前引胡宁一文,称述目前所见“俎”器,不适用于切割或肆解牲体,所言则至为赅洽。兹引录如下备览:
有镂孔的俎实际上是不便于切割的,案面不平整,有槽、孔,不仅切肉力道拿捏不准,而且刀刃容易卡住或损伤,镂孔较大的话,切的过程中小块的肉会卡住或漏出掉落。
如此高度的围栏,尤其是俎面长边的栏,对于切割动作是有妨碍的。……据此分析,此俎不是切牲之俎,应为一件祭祀时陈牲用的礼器。(60)胡宁: 《从新见无期俎看俎的形制与功能》,《出土文献》第15辑,第67、68页。
唯胡文中尝称“俎是用于切割肉的”,(61)胡宁: 《从新见无期俎看俎的形制与功能》,《出土文献》第15辑,第66页。则又自相矛盾。
孙诒让:“盖以刀剉肉作醢酱,故从刀。”(62)孙诒让著,戴家祥校点: 《名原》,济南: 齐鲁书社,1986年,下册,第10页。
唐兰:“盖俎之起也,本用以切肉。《史记·项羽本纪》:‘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俎即切肉之荐,今尚断木为之矣。以版为之者为椹板。”(65)唐兰: 《殷虚文字二记》,《古文字研究》第1辑,北京: 中华书局,1979年,第55—62页。
王人聪:“盖俎之起也,原为切肉之荐。”(66)王人聪: 《释西周金文的俎字》,《第二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 香港中文大学中文系,1993年,第265—272页。
朱凤翰:“俎是切肉用之几案。”(67)朱凤瀚: 《古代中国青铜器》,第88页。
诸家以“从刀形”立论时,固然有鉴于古文字中“匕”“刀”二形近似,每有混淆,甚或误书者存焉。唯有关判断稍欠考虑俎之实物、材质及器形大小,又未能结合礼经所述做全盘分析。事实上,如欲探讨“”字所从偏旁,是“刀”抑“匕”,可从礼经记述鼎、匕、朼、俎之组合,并与考古出土材料相印证,立可明辨“”字所从实为“匕”形,而非切肉之“刀”。知者,《仪礼》对有关器物之陈设位置,皆有明确记载。除鼎与匕、俎之组合外,鼎与匕之间亦有固定之配搭关系。如《仪礼·士昏礼》妇至成礼:
媵御沃盥交。赞者彻尊鼏。举者盥,出。除鼏,举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北面载,执而俟。
《士丧礼》朔月奠:
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朼,释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彻鼎。
《士虞礼》设馔享神:
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卒。朼者逆退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
《特牲》阴厌: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赞者错俎,加匕,乃朼。佐食升肵俎,鼏之,设于阼阶西。卒载,加匕于鼎。
《少牢》将祭: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俎皆设于鼎西,西肆。肵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朼。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肵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肵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肵,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
《有司彻》陈鼎阶下设俎俟载:
乃举,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竝,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
郑注云:
竝,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竝皆作并。
《公食大夫》载鼎实于俎:
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退者与进者交于前,卒盥。序进,南面匕。载者西面。鱼、腊饪。载体进奏。鱼七,缩俎寝右。肠、胃七,同俎。仑肤匕。肠、胃、肤皆横诸俎,垂之。大夫既匕,匕奠于鼎,逆退复位。
《特牲》阴厌: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赞者错俎,加匕,乃朼。佐食升肵俎,鼏之,设于阼阶西。卒载,加匕于鼎。
《少牢》将祭: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
《有司》陈鼎阶下设俎俟载:
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雍人合执二俎……覆二疏匕于其上。
又主人献尸:
雍人授次宾疏匕与俎,受于鼎西,左手执俎左廉,缩之,却右手执匕枋,缩于俎上,以东面受于羊鼎之西,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挑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若是者三。
凡此皆载鼎、实俎之礼仪及程序,可归纳为:
匕俎从设,北面载,执而俟。
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载,卒。朼者逆退复位。
赞者错俎,加匕,乃朼。
卒载,加匕于鼎。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竝,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
赞者错俎,加匕,乃朼
卒载,加匕于鼎。
匕皆加于鼎,东枋。
加匕于鼎。
大夫既匕,匕奠于鼎。
俎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
今由考古资料及文献所见列鼎之制,多为三、五、七、九之数,“俎鼎奇”云者,固明古之礼制所以然也。
此外,匕、鼎之从属关系,如辅以考古出土实物探求,益可印证“”字从“匕”之不虚。盖从田野发掘报告可见,“鼎”“匕”二者往往伴出,如安徽寿县蔡侯墓出土升鼎7件,鼎内各附一青铜匕(图1),曾侯乙墓出土青铜匕14件,皆分别置于鼎与鬲体之内(图2)。(68)安徽省博物馆编著: 《寿县蔡侯墓出土遗物》,北京: 科学出版社,1956年,图版肆;谭维四: 《曾侯乙墓》,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16—217页,图版五六,图1—3。又淅川下寺楚墓王子午鼎出土时,匕亦置于鼎内(图3a,b)。(69)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淅川下寺春秋楚墓》,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1年,图版四二·2。王子午鼎共出7件,匕亦7件,“出土时,或置于鼎上,或置于鼎侧,或置于鼎下,或落入鼎内”。(70)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淅川下寺春秋楚墓》,第13页。其中匕有二式,其一匕柄有镂空花纹,应即礼经所称“疏匕”之属。又随州市枣树林春秋曾国贵族墓地出土大批精美青铜器,其中一鼎内亦置青铜匕(图4)。(7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 《湖北随州市枣树林春秋曾国贵族墓地》,《考古》2020年第7期,第80页,图一一(M190∶107)。另随州文峰塔出土青铜鼎58件,亦见平底升鼎与匕共出(图5)。(72)湖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随州市博物馆: 《湖北随州市文峰塔东周墓地》,《考古》2014年7期,第25页,图十四(M33∶18)。
图1
图2
图3a
图4
图5
要之,春秋时期“鼎”“刀”同出之实例,于考古报告中从未见之,(73)陈民镇兄曾提示山西襄汾陶寺遗址(距今4300—3900年)中,数座大墓出土有“刀俎”,俎为彩绘,刀石制,为铡刀式样,形体远大于俎器。两者关系若何,有待探究,何况年代较早,未宜与本文礼俎相提并论。误“匕”为“刀”,盖缘二者于古文字形相似之故。若言“”字从“刀”,并以刀“肆解牲体”,于俎案上切肉云者,更无由而说矣。(74)本文整理期间,得读洪飏、于雪《古文字“刀”“匕”混同——兼说旧释“从宜从刀”之字》一文,亦从匕、俎搭配论说,以为“”字所从应是“匕”形。详参洪飏、于雪: 《古文字“刀”“匕”混同——兼说旧释“从宜从刀”之字》,《简帛》第19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8页。今由礼经与考古实物互证之后,“古字象匕肉于鼎之形。古者鼎中之肉皆载于俎。又匕载之时,匕在鼎左,俎在鼎右。今字之左从匕,则其右之象俎明矣”。(75)王国维: 《说俎(下)》,收入《观堂集林》卷三,第158页。观堂先生娴熟礼经,深谙礼仪,始能有此真知灼见。
于此顺带略谈“则”字形构。据《说文》云:
至于《史记·项羽本纪》:
樊哙曰:“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何辞为。”
后人多据此将俎喻为砧板之属。如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俎字条下云:
说者以俎为椹板,是也。(77)桂馥: 《说文解字义证》,济南: 齐鲁书社,1987年,第1245页。
固然“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云者,对“俎”器之解读,或因时代不同,以及随“俎”之材质及形制之异,而转变为砧板,并具备切肉之功能。此当或秦汉以后,形义转化使然。阎中雄尝认为“(俎)作为一种盛器,于后代尚能觅其踪影”,阎氏引述《宣和画谱》称五代时韩熙载《夜宴图》有“樽俎灯烛间觥筹交错”之场面,南宋诗人姜白石亦有“帘里垂灯照樽俎,坐中嬉笑觉春温”之诗句。又引《武林旧事》记朝廷于南郊举行大典时,以“捧俎官”作为灯队之志号,由“捧”字益可表明“俎”乃盛物之器。强调从器物的形制看,俎确实不宜做切肉切菜的砧板用。又云:
其实鸿门宴上樊哙所说“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是借军车门内的席间之态,警告刘邦快逃的,怎能将宴席上的刀和俎,说成是厨下的菜刀肉案呢?(78)阎中雄: 《关于古代的“俎”》,《学林漫录》14集,北京: 中华书局,1999年,第246、249页。
礼经中除记述鼎、俎之搭配外,祭、享礼仪又时见“俎”“豆”并陈。《论语·卫灵公》:
卫灵公问陈于孔子。孔子对曰:“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
《礼记·燕义》:
俎豆、牲体、荐羞,皆有等差,所以明贵贱也。
《史记·孔子世家》:
常陈俎豆,设礼容。
此乃举“俎豆”而知礼言礼,后人复引申为祭献奉礼之代称。又《庄子·逍遥游》:
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不越樽俎”,盖言不逾礼法也。凡此皆足见俎之为用,于礼学中至为重要。本文颜曰新证云者,盖因新材料之出现,乃斗胆尾随巨人足迹,步趋前行,所论实未能窥其堂奥于万一,疏漏之处,祈学者专家,有以正焉。
附记:本文初稿曾于2018年12月17日“清华大学王国维学术讲座”报告上宣读,今重加补充修订。又完稿后有劳许子滨兄审阅一过,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