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善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协同供给不但是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抓手,而且是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应有之义。本文引入共生理论,探讨各供给主体间如何更好地实现有效协同合作之目标,希冀为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分析视角与实践参考。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居民对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的需求正呈现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特征。共生理论注重共同进化、互惠共赢,这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具有较好的适切度。
“共生”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于1879年被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首次提出,主要指生物体间由于生存需求而按照一定方式互相依存、互相作用后形成的共同生存、协同进化的依赖关系。[1]随着交叉学科的发展,共生理论已经开始普遍应用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通常情况下,共生要素涵盖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组成了共生系统。共生环境是指共生单元之间产生互动和发展的外在环境,它包括法律政策、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制度等因素。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2]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间物质、能量和信息传导的媒介。共生模式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根据共生单元之间利益、互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共生模式分为共生组织模式和共生行为模式。[3]共生理论反映了各要素与各系统之间协同作用的本质和规律,其试图从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视角探讨共生系统之间、系统要素之间的共生规律,实现共生主体间相互依存、共同进化、互利共赢的最终目标。[4]
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到了多个发展目标,意在进一步缩小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差距,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因此,现代化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必然建立在政府、市场、社会、农村居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供给主体之间的协同供给属于有机配合,具体表现为纵向协同(上下级政府间)、横向协同(同级政府间)、内外协同(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农村居民间)的关系,且供给主体间协同的合作模式、运行机制、发展路径等影响协同供给的效果。[5]
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领域,共生单元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以及农村居民;共生界面主要指共生单元间相互作用机制,包括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共生模式主要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农村居民自身生产、交换及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模式与共生行为模式。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共生系统(图1)可以使各供给主体在实现共同进化、互惠共生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色,进而更好地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多元主体协同共生是构建农村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以共生理论来检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供给的现状,可以发现在共生环境、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共生模式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的现实困境。
一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供给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当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共生的环境因素。二是政府投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资金不足。从《2022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看,2022年我国文化和旅游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0.46%,其中县以上文化和旅游事业费544.29亿元,占45.2%,比重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县及县以下文化和旅游事业费658.61亿元,占54.8%,比重下降了0.5个百分点。[6]三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选拔和留用机制不完善,难以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加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中,尤其是既懂得相关文化知识又具备高科技素养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也面临农村文化人才流失的严重问题。[7]这些保障因素的不完善制约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个共生单元之间有效的协同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但当前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共生系统中共生单元力量出现失调现象,降低了共生系统的效能。其一,文化类社会组织力量孱弱、发展成熟度低。在我国农村,一些自发的民间业余文化类社会组织,如歌舞团、健身队、节假日演出小组等,会在节假日和农闲时期进行一些少量的公共文化活动,但尚未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力军”。其二,企业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具有一定的功利性,有明显的逐利倾向。这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其三,良性的多元主体沟通渠道尚未形成。各供给主体间缺乏有效沟通,展现出的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而不是“大合唱”的图景。[8]虽然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初步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供给格局,但是主体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社会力量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时缺乏资源调动、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能力,[9]难以达到理想的服务效果。
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中,共生界面为共生单元间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机制。然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系统的共生界面调节功能不足,制约了共生机制的运行。一是需求导向的决策机制不健全。当前,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决策中,不少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依然存在,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造成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需求对接错位和供需结构失衡等问题。一方面,政府“自上而下”打造的农家书屋、信息共享室等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利用率不高,一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如电影下乡、好戏连台等)因与农村居民公共文化需求错位而出现“冷场”的现象;[9]另一方面,农村传统公共文化空间(如宗庙、院坝等)、农村内生型文化活动(如贵州的村BA、村超等)成为满足农村居民美好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载体。[10]二是需求表达机制不顺。当前农村的留守群体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基本文化权益;抑或是即使少部分人知道要维护文化权益,但也不知道如何找到表达文化需求的渠道。三是监督评估机制不健全。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缺乏科学、客观、高效的第三方评估主体,导致监督运行呈现“高成本、低效率”的窘境,缺乏统一协调的组织机构,间接导致相互主体之间沟通不顺畅,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在共生模式理想状态下,共生单元具有明确分工、全方位的交流互动,彼此取长补短,形成稳定、高效、有序、共赢的协作互助关系。从实践情况看,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间共生组织模式多为点共生或间歇共生,共生行为模式多为寄生或偏利共生,尚未能形成互惠共生的合作模式。具体表现为:各供给主体间围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成利益联结关系的制度尚不完善,还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协作共治的命运共同体。各个供给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如基层政府部门关注农村居民的认同、文化类社会组织希望获取经费支持、企业组织关心经济效益,使得他们在达成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标的一致性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些问题影响了各供给主体最大化发挥供给潜能的机会,致使它们在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时未能形成稳定持续、互利互惠的共生关系。
促进供给主体形成高效、有序的协同共生的治理格局既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构建农村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在诉求,更是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现实需要。[11]要构建各供给主体共同发展、协同共生的治理格局,以期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民众受益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善治局面。
创设健康和谐的正向共生环境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协同供给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农村公共文化供给领域,应加强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不断优化共生环境。
1.建立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政策制度体系。因此,应制定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保障政府能作出科学的供给决策,明确供给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作用、职责等,确保供给内容符合服务对象需求,力求供给方式因地制宜,保证公共文化产品的分配公平公正等,以此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造有利的机会与和谐的发展环境。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满足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资金需求。一是增加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财政支出比重。二是建立多方投入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有条件的企业、团体、个人参与农村公益文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并完善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实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三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分类管理各项资金,建立“专款专用”的制度体系与评价体系。对于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文化事业,财政补贴应视情况予以重点支持,特别重点扶持农村具有示范性、体现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生产和创造。
3.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夯实智力支撑。通过“挖掘人才、留住人才”的方式充实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挖掘基层的文艺骨干、文艺爱好者、活跃分子等群体,将他们作为基层优秀文化人才的发展对象,发挥他们带动基层其他居民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榜样力量,形成人人积极参与农村文化建设的正向环境氛围。[12]对于在农村文化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专业人才,不仅要在精神上给予支持和鼓励,更要在物质上适当增加薪资福利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愿意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持续发光发热。
要统筹平衡其他供给主体关系,将各个共生主体整合成以满足农村居民文化需求为目标的高效供给整体。
1.明确政府供给适用范围。政府要做好“掌舵者”的角色,把握好市场秩序。其供给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共生单元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服务的操作程序;开展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和分配工作;实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工作,确保服务供给效果。
2.理顺共生单元间主体关系。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方式中,至少应理顺三种关系。第一种,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约束、监督企业的行为;另一方面,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激发其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积极性。第二种,理顺政府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关系。文化类社会组织是以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组织。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实行财政补贴等途径,扶持其发展壮大,并鼓励其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第三种,理顺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关系。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合作竞争关系。企业可以通过与文化类社会组织合作,履行企业文化责任、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文化类社会组织可以从企业获得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赞助,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此外,在承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外包时,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彼此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个共生单元间的关系,有助于促进三者协同合作,实现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3.灵活定位不同共生单元的供给地位。依据不同公共文化产品的类型与特点,灵活定位各共生单元的地位:在农村纯公益性文化领域,应坚持政府供给为主,市场和社会供给为辅。如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投资规模较大,资金回收周期较长或难以回本,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辅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引入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在农村经营性文化领域(图书发行、音像出版、网吧经营等),由于其公益性小、外部效应弱,应以市场供给为主,鼓励其提供各种形式的文化产品。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中,如广场文化活动、科普教育、文化艺术基础辅导等,可以突出社会供给模式的优势,以文化类社会组织供给为主。
依据共生理论,共生单元需要通过完善的共生机制将其产生的能量及时传递给整个共生系统。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协同共生,需要加强共生机制建设,重点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监督评估机制的建设。
1.健全供给决策机制。其一,构建居民文化需求导向型的决策机制。通过搭建农村社区文化交流平台、畅通文化需求表达通道等途径,使农村居民公共文化需求被纳入决策议程并在供给环节得到充分体现。[13]其二,扩大参与主体范围。要让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和农村居民等利益相关方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到决策中,给政府决策提供更多参考信息,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其三,加强决策信息传递。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等通信技术畅通农村居民需求表达渠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反馈决策信息的制度和渠道,保障农村居民对相关决策信息的知情权。只有健全供给决策机制,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有效衔接,提供供需适配的公共文化产品,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2.创新供给主体激励机制。应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的激励政策,改善激励措施,提高供给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一是创新考核制度,调动政府供给的积极性。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将公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挂钩,重点考核供给效率、供给质量、民众满意度等内容。二是优化企业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对从事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采取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效益。三是扶持各类文化社会组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文化类社会组织有相对固定的渠道和途径获取财政补贴,有效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四是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如建立文化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机制,农村居民通过参加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进行志愿积分,以积分兑换同等的志愿服务或者生活用品等。
3.优化监督评估机制。其一,健全多元供给的监督机制。积极鼓励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农村居民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和供给质量的监督,完善政府系统外部力量的监督工作;搭建公众监督平台,让作为服务对象的农村居民对各个供给主体供给情况进行监督反馈,力求做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坚持居民需求导向。其二,建立多元供给的评估机制。要充分吸纳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基层文化能人、农村居民代表、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各评估主体的考核比重,建立起适合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的评估机制,[14]确保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运行在客观、公开、公平的轨道上。
互惠共生是较为理想的共生模式,其不仅对共生单元的进化具有同步性、对共生单元的影响具有稳定性,还能促进共生单元间建立多向多边的交流机制。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领域,要树立各方“命运共同体”意识,构建起持续、稳定、互惠、共赢的共生模式。
1.构建多元共生的治理结构(图2)。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要有效发挥共生单元各自优势,建立供给主体间合作交流机制,使其能够协同完成农村公共文化的供给任务。其中,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财政补贴、减税、政策扶持、权益保障、市场监管、购买服务等措施影响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行为;企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又通过诉求表达、参与供给、监督政府等方式影响政府政策,弥补政府不足;企业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等形式支持文化类社会组织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通过协助企业履行公共文化责任、提升企业美誉度等形式助力企业发展。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为起点,政府在履行公共责任的前提下,通过购买、委托、补贴、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吸纳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实现三者合作交流、分工协作、资源互换,进而建立起主体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共生系统的演进动力。
图2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协同供给模型
2.培育文化型社会资本。文化型社会资本主要指规范、价值、态度、信仰、信任、互惠等心理过程。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多元供给主体应充分认识到协同合作、互惠共生的重要性。构建基于公平正义的制度逻辑。信任的建构既是对服务结果的认同,更是对服务过程中规则运行的公平感知。[15]所以,从组织结构、供给内容、权责配置、服务流程、质量标准等环节都应建立规范的运行准则与完备的标准体系,确保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效益的最优化。政府应作出表率,不仅要与其他供给主体建立平等互信的关系,还要引导各主体间建立相互信任度,形成共同的价值认同感、彼此信任感,相互帮助、相互激励的合作共赢状态,共同为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道德为基础的信任机制倡导“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享有”的命运共同体原则,在培育供给主体社会美德的同时持续塑造共生主体间“一荣俱荣”的和谐互助关系,将农村社区建构成一个充满情感体验的共生系统的归属地。
3.完善供给主体间利益共享机制。一方面,在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可设置微信公众号、专门热线、微博账号等平台,接收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对于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政府在综合研判后应及时采纳,切实维护各方利益,保证其实质性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应以适当让渡权力为原则,在政策、制度、税收优惠、项目引导上给予其他供给主体以支持,这既实现政府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义务,又能赋予其他主体以平等、公平发展的机会,从而实现供给主体间权利平等、待遇互惠、利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