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
一部中国古代史,写满了形形色色的兵变,里面蕴含的政治逻辑值得分析。
无论在旁观者看来,还是在被挑战的居上位者眼里,兵变,是合法统率军队的人选择了犯上作乱,就是发动了叛乱,哪怕发动兵变者主观上不这么想,或自觉有什么高尚动机。在这个意义上兵变的人一旦起事就很难有回头路,只能赌上身家性命去博一下,至于玩到一半想要妥协,想要回到兵变前的事态,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熵是单向度剧增的。
故而,我们可以看到兵变一旦发生,造反者与被挑战者就基本不可能再达成任何有效的“和平协议”,即便已经达成了某种妥协,事后都将被其中一方撕毁协议。
高平陵之变与苗刘之变一正一反,博弈过程曲折冗长,且都有某种“协议”,是这一情况的两大经典案例。
在高平陵之变中,发动兵变的司马懿指洛水发誓,只要曹爽交出权力就可荣华富贵如常,曹爽相信了也接受了,感慨“我不失为富家翁”。然而事后司马懿违背洛水之誓,直接将曹爽满门抄斩。
在两宋之际的苗刘兵变中,苗傅与刘正彦诛杀宦官,逼迫赵构禅位,也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到了某些政治名分与实际利益。但在勤王大军四集之际,苗刘二人却选择了妥协,同意赵构复位,但要求赐予免死铁券作为条件,赵构知道两人学识不丰,在铁券上写着“除大逆外,余皆不论”。苗刘不察以为安全了,后来果然还是被杀。
司马懿的洛水之誓,赵构的免死铁券,在古代都堪称最高等级的信用背书,双方也都经历了反复谈判与协商,然而最后都没起到什么作用。其中的奥秘,可以从组织行为学中演绎出来,也可以从历史中归纳出来。
兵变者不是一个人对抗另一个人,而是统治集团内一个群体对抗另一个群体。兵变意味着统治集团内部的存量博弈,是对权力体系的颠覆、权力格局的重塑。被挑战者的任何妥协协议都将是一种负向激励,刺激其他人也起而效尤,用武力拿到希望得到的权力;同时,任何妥协协议对兵变者的集团也是一种伤害,本方士气也会在妥协后受挫。
权力并不代表权威,但建立秩序需要权力,秩序成立之后才有资格慢慢建立权威。统治者本来拥有合法权力与相当权威,如果真的放任有人造反却可以妥协脱罪的话,权威势必持续流失,继续掌握权力就更加困难。
如此一来,撕毁协议就是占据上风者的唯一选项,除非他希望自身的权力体系受到负向激励;引颈就戮也就往往成了认输服软者的唯一归宿,因为他已经没有可以动员的力量,也就不可能担保那几张刺刀之下才勉强得来的一纸“和平协议”,悔之晚矣。
就组织行为学而言,这种妥协协议从达成那一刻起就异常脆弱——合法政府的权威,与妥协协议的效力,两者总会有一个首先支撑不住。而无论其中哪一个崩塌,都会推翻妥协协议的字面契约,因为这种存量博弈争夺的是生杀予夺之权,也就是权力的本源,这在古代社会里几乎是不可分割的排他性权力。
依照社会学或政治学理论,“国家”的定义就是“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马克斯·韦伯),或者“國家的本质是强制力的垄断”(诺奇克)。一旦这种合法的强制力或者暴力竟然是可以“妥协”“交易”的,或者是可以用暴力打破垄断的,那么统治者的权威将不攻自破。
因此,司马懿一定要在高平陵之变之后,仍然不顾洛水之誓出手杀掉曹爽。不杀曹爽,他肯定不安,担心曹爽东山再起,或者与自己有着同样野心的有样学样,利用曹爽残余的权威与影响力反扑。因此,司马懿也不敢相信妥协,宁愿假借“谋反”的罪名斩草除根。
即便赵构在免死铁券上没有写上“除大逆外”这样的字眼,他也一定会找到别的由头,处理掉已经认输的苗刘二人以儆效尤,否则如此兵变恐怕只会在“制度激励”之下此起彼伏。也正是在苗刘之变之后,赵构更加对武将疑神疑鬼,这反映了他的心理:如果不杀掉苗刘,恐怕他的皇位会更加不稳。
对比同样是兵变的七国之乱与靖难之役,兵变者的决策就更符合博弈原理。七国之乱中,为首造反的吴王刘濞就懂得你死我活的道理,深知即便就此罢兵也不可能像之前一样与中央和平相处了。因此哪怕汉景帝杀了晁错,刘濞也根本不会停下造反的步伐,当然他的结局是赌输了,造反失败自杀。
总而言之,这就是兵变背后的基本政治逻辑,也是组织行为学原理的证明。一旦发动兵变,再也回不到过去了。
(摘自《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