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园贷”既不属于金融领域严格的专业术语,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罪名,而是一系列、一大类涉及校园金融领域乱象行为的总称,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新型金融违法行为。乱象治理的困惑主要集中在因个体的差异性导致预防难、因手段的欺骗性导致发现难、因监督的被动性导致控制难、因组织的严密性导致审讯难、因行为的软暴力导致处理难、因流程的复杂性导致追赃难等。为此,“校园贷”的蔓延和趋势亟须引起关注和重视,可采取建立重点区域高校引导宣传机制、建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帮扶机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审查机制、建立最早最先发现的受理机制、建立公检法办案单位的会商机制、建立快速反应的追赃挽损机制等治理对策。
关键词:“校园贷”;乱象行为;治理难点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4-0025-05
随着金融市场化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已成为配置金融资源的有效手段。虽然2017年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但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层出不穷的金融骗局,瞄准大学生,不断变化违法手段和方式,其手续简单、快速便捷、借贷门槛低,导致乱象频发。有的“校园贷”个案已演变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比如,2022年12月李某等几人以欺骗的方式运作App平台,以大学刚毕业的学生以及在校生为目标,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该组织采取多种“软暴力”手段,对按期不能还款的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滋扰施压,索取“债务”,致多名被害人自杀、患病、被迫退学、休学或辞职。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依法惩治涉及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通过互联网搜索“校园贷”关键词,有关“校园贷”的乱象不断出现在头条,我们可看到触目惊心的标题:央视揭秘“校园贷”骗局满满都是套路贷、新闻调查疯狂未了的“校园贷”、30余万的“校园贷”巨债令他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等等。2022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一名大四女学生,因为“0息”美容贷与上海某小贷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背上了近6000元的贷款及高额利息。大学生被“校园贷”债务缠身1000元滚成19万。“校园贷”卷土重来,年利率最高达199%!……以求职、培训、裸条、刷单、多头等字眼为内容的非法金融活动愈演愈烈,鱼龙混杂。从犯罪的特征上看,“校园贷”已符合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有些犯罪的情节和危害已经涉嫌有组织犯罪。从犯罪后果上看,“校园贷”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为此,高校“校园贷”乱象的多元化、多样化、多维化等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高校不良“校园贷”的生成模式分析
根据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及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高校“校园贷”的基本内涵是指:金融公司以学生创业、培训、求职等名义,通过签订格式化借款协议、恶意设定违约条款、虚增债务条款、固定流水账单、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方式,并采取威胁、蒙骗、缠扰、限制自由、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手段,达到非法侵占学生财物的目的,造成学生辍学、家庭背债、抑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校园贷”,既不属于金融领域严格的专业术语,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罪名,而是一系列、一大类涉及校园金融领域乱象行为的总称,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新型金融违法行为。其行为特征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特征大致相同,但客观表现形式有所差异,在传统违法行为基础上衍生出新的金融违法行为方式。根据“校园贷”行为类型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大致概括出目前不良“校园贷”的生成机理模式,
(一)以提供信息为主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中介公司以提供放贷平台所需的贷款信息为主,指导贷款人(大学生)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基本信息,并帮助完成平台对基本信息的初步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贷款人信息,再提供给放贷平台,最后由放贷平台根据贷款人的需求和平台的放贷计划,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中介公司只提供贷款的基本流程服务,并向放贷人和贷款人分别提供虚假的信息,导致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平台借款利率,从而形成不良校园贷。如“高利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化利率超过36%的则属于高利贷的违法行为,法律将不再保护。这种模式的“校园贷”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不良贷平台等。主要指采取欺诈手段,通过贷款不实宣传、降低贷款门槛、贷款资费不明等方式,诱导学生不切实际地消费。二是套路贷。主要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签订民间借贷协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模糊借款协议,让借贷人处于不利地位,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三是高利贷。主要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四是裸条贷。主要指放贷人通过胁迫、诱骗借贷人以不雅视频或裸照作为借贷抵押的行为。
(二)以提供信用为主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中介公司募集投资人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集中在一个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在取得投资人的信用后,由平台制定放款条件及放款计划。平台收集到贷款人(大学生)的贷款信息后,对信息进行甄别和筛选,通过后再向贷款人进行放贷,实际上债权已转给了不同的投资人。如果平台卷走资金池的资金,无法追回,投资人的损失将转向贷款人,使贷款人(大学生)承担投资人资金损失的责任。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平台经营能力和风控能力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同时贷款人无法了解资金流的现状和债权的转换,这种模式的“校园贷”中主要有以下表现方式:一是多头贷。主要指借贷人为了还清债务,分别从多个平台贷款,导致形成一种“以贷还债”式的贷款。二是传销贷。主要指组织领导传销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大学生作为贷款代理人员,并参照传销的层级和人数发展其他学生为下线而进行的传销式网络贷款。
(三)以提供担保为主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平台以自身注册的资金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提供安全保障和承诺,通过平台对贷款人(大学生)资料的初步审核,最后由投资人根据贷款人的需求和平台的放贷计划,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将由平台履行担保责任。另外,还有一种是平台与第三方担保公司采取合作的方式,签订担保协议,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最后决定是否放贷,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贷款人无法偿还的贷款的责任。以上两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平台缺乏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多元化风险化解手段,隐藏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平台或担保公司垫付资金过多,导致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等情况,很容易诱发平台非法催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种模式的“校园贷”中主要有以下表现方式:一是刷单贷。主要指利用大学生求职急切的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二是培训贷。主要指打着金融改革创新的口号,掩盖“培训贷”的真相,实际为“校园贷”的新变种,专门坑骗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三是美容贷。主要指中介打着“免费美容还能贷款”的宣传,有些大学生轻信这些蛊惑,而形成的一种套路式的贷款。四是创业贷。主要指有些金融公司打着“创业贷款优惠”的幌子,骗取想创业的学生,违规进行放贷的行为。五是求职贷。主要是指信贷机构为牟取高额利润,放宽对求职贷款人的资质、身份核实,而诱导大学生进行分期贷款的行为。
二、治理高校“校园贷”乱象的困境
从上述“校园贷”的生成机理分析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案例来看,高校“校园贷”违法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前期很少被发现。这种乱象的治理模式主要是事后型治理,对案件线索的发现、侦查取证、追赃挽损,甚至对案件的定性及预防打击都会带来较大的阻力。这种乱象的出现,主要原因是“校园贷”平台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贷款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管理机构缺乏联动意识等。
(一)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导致预防难
“校园贷”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居多,且大多在二、三线城市,由于在校大学生本身个体的差异较大,有的缺乏社会经验、有的金融知识不够、有的防范意识薄弱、有的消费观念有偏差,部分学生不仅不担心个人信息泄露,还会推荐身边的同学使用校园贷,有的学生消费意识超前、急需缓解超前消费的资金压力,使“校园贷”在高校具备一定的市场和环境。据有关资料显示,南昌市高校大学生使用过“校园贷”的人数占到总人数的30.2%,没有使用过“校园贷”的大学生所占的比例为69.8%,两者的比例接近3:7。而没有使用过“校园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了解“校园贷”;二是没有贷款需求;三是对“校园贷”不够信任。其中不了解“校园贷”的占比达到29.6%,这些都是“校园贷”潜在的市场。
(二)借贷手段的欺骗性导致发现难
首先,由于放贷公司大多熟悉相关金融业务,擅长钻法律空子,法律规定的贷款程序和手续比较完善,极易让在校大学生钻进精心设计的陷阱,导致其维权难。其次,借贷双方往往单线联系,大多运用互联网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第三者知道情况的甚少。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即使发生矛盾,也只有借贷双方知道。再次,在校大学生对借贷初期的一些危害后果,因社会经验不足,加上虚荣心较强,也不会主动去相关部门说明和控告,采取与放贷公司私下解决的方式,导致“校园贷”产生许多犯罪暗数,成为隐案,在后果产生前很难暴露出相关线索。
(三)“校园贷”的监督缺位导致控制难
“校园贷”多头管理监管力量缺位和不统一,导致“校园贷”监督的难以落实到位。首先,“校园贷”的监督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仅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还涉及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这些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度不高,横向沟通不主动,导致联合应对处置往往比较滞后。其次,监督主体缺乏对正常助学贷款对象的主动帮扶。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不仅手续繁杂,审批的流程较多,且需要学生提供担保人,审核的时间较长,与“校园贷”快速便捷的特点相比,学生更倾向“校园贷”的方式。只要提供个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明,上传到指定的平台,短时间内即可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有的放贷平台还允许提供代办人信息即可完成办理校园贷,这充分展现了“校园贷”的优势。最后,监督主体对学生的金融知识、消费观念的普及引导还不到位,对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也缺乏具体的规定。
(四)组织的严密性导致侦办审讯难
虽然“校园贷”手续简单,审批快捷,但后台管理非常严格。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经过精心设计,专业人员会进行事前风险评估,且相互之间处于一种独立运作、分工精细的运作模式。比如有专门的宣传人员、收集信息人员、洽谈服务人员、审批账目和合同的人员,还有专门负责贷款催收人员以及法律顾问等。这种运行模式,对侦查人员来说,很难通过相互之间的质证来获取证据,且往往导致证据链的不完整以及主客观的认定不一致,传统的审讯方式最终可能出现“零口供”的案件。同时,不同的分工人员之间大多不相识,很难通过审讯的方式重塑犯罪的整个过程。
(五)催收行为的软暴力导致处理难
“校园贷”到期的未还借款,大部分放贷公司都改变了以往暴力催收的方式,更不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只是采取一些言语式警告、跟踪式干扰、上门式骚扰等软暴力方式,破坏借贷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以此达到催收的目的。如果放贷公司始终不采取暴力手段催收,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很难打击处理此类公司的违法行为。在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啵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虽然“校园贷”以暴力催收未到期的借款列为扫黑除恶的对象,但非暴力催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认定。
(六)借贷流程暗藏陷阱导致追赃难
从违法行为过程看,“校园贷”虽然表面上具有快捷、简单、方便等特点,但隐藏了许多陷阱,比如,借贷利率过高、违约金过高、保证金过高、中介费过高、单方面认定违约、续贷还债、软暴力催收等,由于都是借助银行的账号进行交易,看上去都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些都为追赃设置了门槛。按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为此,不是所有的违法所得都是可以法定追回的,比如,第三者善意取得的将无法追回。
三、高校“校园贷”乱象的治理对策
从上述乱象的治理困境来看,“校园贷”不仅表现在主观上非法占有学生的财物,还采取非法手段挑战法律法规的底线,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6月、11月《人民日报》分别刊登:《整治校园贷乱象不能手软》《打出治理“组合拳”把“校园贷”做成“安心贷”》的时评文章。目的是指出“校园贷”市场隐患暗伏,乱象丛生,除了加强监管,更要精准治理,最终让“校园贷”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借鉴“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的治理原则,采取重点区域高校引导宣传机制、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帮扶机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审查机制、最先发现受理机制、公检法办案单位的会商机制、追赃挽损机制等治理对策,对“校园贷”乱象进行有效打击和综合治理。
(一)建立重点区域高校引导宣传机制
由案件多发高校的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校园贷”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高校保卫部门共同参与,开展一次“校园贷”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对相关因素(年龄、性别、贷款动机、贷款数额、贷款平台、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利率等)进行实证分析,针对发现的源头性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普及金融基本常识,特别是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的标准幅度等常识的普及。二是加强金融防范意识,通过校园风险提示单、法治讲座、宣传标语、海报等方式,营造防范氛围,教育引导学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由高校保卫部门组织心理专家、社会学专家、理财专家对消费观念和理财经验进行讲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地消费和理财的观念。
(二)建立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帮扶机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梳理“校园贷”典型案例,总结归纳案件的特点和趋势、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过程等,并印制成宣传手册,作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指导丛书。同时,高校保卫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法制宣传栏、法制讲座等方式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还可邀请社区民警或办案民警,以案例评析和案例精讲的形式,面对面进行交流和座谈,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引导和警示还未加入和即将加入的学生群体。还要运用好国家资助贫困生的专项资金,对“贫困生”精准帮扶,让来自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通过关心帮扶,远离“校园贷”的违法圈套。
(三)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审查机制
“校园贷”案件的发生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被害人又涉及许多不确定的人员,目前监管审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作为高校保卫部门,应该坚决制止非法借贷机构进入校园,绝不允许非法中介机构在学校内部散发广告宣传,建立阻止非法借贷平台进入校园的第一道屏障。作为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借贷平台进行实名制审核,并在开办金融服务公司审批制度上进行设置,禁止已列入金融违法黑名单人员的申请。作为公安机关,应将已处理的“校园贷”违法人员名单,建立专门的金融违法人员库,有利于金融部门在审批中提供必要的事中审核。为此,只有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惩治”的全流程监管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的形成。
(四)建立最早最先发现的受理机制
不论是高校保卫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公安机关,对学生提出的控告和举报,都要第一时间介入和重视,利用“黑名单”大数据进行前期的调查和排查,不能主观上以借款合同、催款通知单等简单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防止案件成为隐案。公安机关也不能简单了解询问后,以为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对疑似案情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情报系统进一步挖掘隐情,发现串并警情及线索,特别是对放贷公司是否有前科,借贷合同是否存在明显欺诈实质内容,违约的具体情节,违约的认定等。总之,提高此类案件的敏感度,主动发现,及时受理。
(五)建立与公检法办案单位的会商机制
高校保卫部门作为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也是抵制不良“校园贷”进入校园的第一道关口,必须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掌握的信息要及时与公检法部门会商,共同研判案情、发现线索、商讨对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比如,检察机关的提前介人,不仅可以指导公安机关制定有效的侦查对策和途径,还可以建议高校保卫部门指导学生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中介的宣传单、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以及其他威胁、恐吓、胁迫等相关证据。再如,法院的提前介入,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取证标准和指引,还可以通报已审理完的相关“校园贷”的案件,并提供判决书,为抓获重点嫌疑对象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另外,高校保卫部门可以为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或制作典型案例的宣传展板,不断提高在校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贷款。
(六)建立快速反应的追赃挽损机制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集资诈骗和校园贷要严厉惩处,同时应当坚持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追赃挽损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为此,预防和打击校园贷案件要坚持专案与串并案结合的方式,最大范围有效控制发案数,最大限度挽回个人损失,最佳时机减少违法所得流失。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一切非法财物及其孳息,界定数量、界定范围,及时予以追缴或者没收。针对学生在“校园贷”中的诉讼请求,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或法律救济制度,由专业人士或专业老师提供帮助,在法律的框架下,指导学生收集举证信息,提供举证材料,使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小。
综上,虽然“校园贷”的发案率由几年前的高发、频发趋于平稳状态,但已进入隐形潜伏发展,治理难点也逐步显现,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信贷平台呈多元化趋势。如何让“校园贷”逐渐回归良性发展,不仅要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联动效应,才能最大限度地挤压“校园贷”的违法犯罪空间。
责任编辑:熊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