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紧张理论为弱势群体犯罪社会原因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在紧张理论的视角下,刺激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包括主流价值观念带来的目标阻塞、贫富差距带来的相对剥夺感J以厦弱势群体自身脆弱性造成的心理崩溃。通过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完善相应的分配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厦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可以有效地从源头化解“紧张”,从而预防弱势群体基于压力和焦虑产生的犯罪。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学;紧张理论;相对剥夺;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4-0089-06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不稳定因素在社会运行中加速扩张,导致弱势群体犯罪的案件增多。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最为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我国弱势群体的数量较为庞大,若放任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可能会逐渐演变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应及时关注该类群体的犯罪现状,寻求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概述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概述
“弱势群体”一词首见于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在社会力量对比和权利行使过程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之相应的是在社会竞争中获取资源能力更强大的群体。弱势群体通常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是指由自身身体状况导致弱势的群体,如残疾人、老人等,后者的弱势主要是社会原因和个人能力造成的,如农民工、无业人员等。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特征主要为贫困性、脆弱性和边缘化。贫困性是指弱势群体因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参与竞争,通常只能从事工资较低的体力劳动,因此相对贫困。脆弱性是指由于弱势群体收入较低,无法应对社会的突发状况或自然灾害等风险,整体抗风险能力弱。边缘化是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较低,容易遭到歧视和不公,难以融入主流文化。这几类特征也预示着社会性弱势群体具有不稳定性,需要加强对这类群体的关注和保护。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特征
当前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财类犯罪较多。在弱势群体犯罪的案件中,犯罪人通常会采取偷盗、抢劫等行为手段。如根据学者的统计和调研,在农村贫困群体犯罪中,盗窃罪、抢劫罪及诈骗犯罪所占的比例高达60.1%。
2.主观方面多为故意犯罪,包含报复、泄愤等动机。弱势群体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多为故意,且部分犯罪者在心理特征上存在缺陷,具备厌世、仇恨等反社会人格,会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
3.主体呈低龄化趋势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根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弱势群体的犯罪人多为小学或初中文化,有时甚至未接受完义务教育就步入社会,且犯罪时年龄多为35岁以下的青壮年。
二、紧张理论下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成因
(一)紧张理论的主要内容
紧张理论学说由美国学者罗伯特·莫顿提出,属于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之一,又被称为失范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一定社会结构中产生的社会压力、社会不公会造成社会成员的愤怒与不满,这种负面状态被称为“紧张”。这里的“紧张”并非心理学上的情绪,而是对公民个体各类负面情绪以及消极状态的概括。紧张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认为由各种原因而引发的“紧张”状态与犯罪或越轨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经典紧张理论,社会结构被分为目标和手段两部分,目标是指由社会确立的文化目标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手段是指社会为成员追逐价值目标提供的合法的制度性手段。“紧张”产生的原因为目标阻塞或相对剥夺。目标阻塞是指在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主流文化所建立的价值体系,即文化目标与合法手段不匹配时,个体感觉到自己实现目标的道路被各种原因所阻塞,因此会产生消极情绪,并在“紧张”情绪的影响下,转向通过越轨、犯罪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标。相对剥夺是指当个人认为自己拥有的资源比相似的他人少,而他们都需要且有权拥有这些资源时产生的一种挫折、焦虑情绪。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主要源于参照物的选择和比较,相似人群之间资源享受状况的差异会使未能拥有该资源的群体产生不平衡感,从而刺激犯罪动机的生成。
有学者在经典紧张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般紧张理论,代表人物为罗伯特·阿格纽。一般紧张理论将“紧张”定义为“人们不喜欢的事情或者条件”,并将“紧张”形成的原因分为:个人不能实现的目标;个人失去所看重的东西:个人遭受他人的歧视和嫌恶。该理论突破了经典紧张理论一元论的解释观点,对引起“紧张”的原因进行了扩张,并扩大了其使用范围,不再仅限于解释下层阶级群体的犯罪。“紧张”的情绪促使人们采取一些越轨行为来宣泄消极情绪和放松自己,当自身已经足够缺乏社会资源,处于犯罪成本低而收益较大的情境中时,更易采取犯罪应对“紧张”。
虽然紧张理论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罪,但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支撑。该理论的研究数据虽然主要来自美国,但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当前中国的犯罪现象和犯罪成因的分析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紧张理论视角下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成因分析
1.目标阻塞催生越轨行为。近年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过分强调经济制度的重要作用,部分民众个人财富追求视作成功的决定因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盛行,其他社会价值的地位相对弱化。在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影响下,不少人都将经济利益视为重中之重,而教育、文化等经济利益较弱的领域功能逐渐下降,获得经济利益因此成为当前社会的“目标”。
弱势群体受到这种价值观文化的影响,也十分重视自身的经济状况,将其视为获得地位和尊重的重要砝码。但由于其自身知识和技术水平不足,在市场上竞争力极弱,通常只能做一些廉价劳动力的工作,收入相对较少,难以获得社会所追求的高额回报。同时,社会强势群体也会为了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为阶层的流动设置障碍,导致阶层逐渐固化,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机遇打破阶层屏障,因此也无法通过合法的奋斗实现提升经济地位的目标。生一味追求物质利益的大环境下,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社会资源的匮乏,依靠自己的工作获取足够的金钱以实现社会价值目标的合法路径被阻拦,也即发生了目标阻塞,因此易产生“紧张”情绪,这种不良情绪因阶层固化无法及时化解,加之在社会主流文化未曾改变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只能被迫继续将经济利益作为目标,当不能通过合法方式实现时,便只能选择通过非法手段去实现其目标,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同时,由于扭曲的物质追求价值观是一味地追逐经济利益,因此弱势群体的犯罪目的通常也是为了获取足够的财产,以实现价值目标。弱势群体的犯罪类型多为侵财类犯罪,行为手段多为盗窃、抢劫等,这一现象也与紧张理论中的目标阻塞有关。通过侵财类犯罪,弱势群体可以快速获得大量财产,满足其内心的价值需求,获得按照合法方式劳动许久都无法带来的地位提升,而这种短暂的目标实现则刺激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等非法行为,以继续获得财产。在当前将物质欲望看作第一位的心理驱动下,各类群体为了获得尊重与认同,便会以各种手段获取能让自己满足的经济利益,当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获得足够的金钱时,自我控制力较低的个人便会转向通过违法甚至犯罪的途径实现价值目标。可以说,这一要素可以用来分析许多群体实施犯罪的成因,但由于弱势群体自身资源和能力相对于他人要更弱,因此该成因在这类群体身上的表现最为明显。
2.相对剥夺引发不满情绪。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社会资源、财富的分配差距被更为明显地展示在弱势群体面前。外来人口离开了曾经生活的家乡来到更为发达的城市,与曾经熟悉的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网络脱离后,短期内又无法融人以业缘为主的城市社会网络,这将给外来人口造成巨大的情感落差。相对剥夺感的产生一般来说与自身利益的增加或减少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源于对参照物的选择。农民工或其他外来人口在原来的生活环境中对自身的状况本来较为满意,但由于接触到了与原生环境里完全不同的群体与经济状况,会更换评判自身价值的参照物。虽然他们来到城市后的收入也有所提高,但看到社会精英甚至是普通工人的生活品质都要大大高于自己时,就很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
社会的不公与差距加深了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二元户籍制等社会制度人为地导致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就业、权力行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严重不平等,也导致外来人口难以被当地居民和文化所接受,始终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在该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会导致许多弱势群体心理失衡,而当他们发觉自身难以获得的资源、难以解决的纠纷其他人能够轻松获得和应对时,相对剥夺感便会成倍增长。有学者研究发现,基尼系数愈大,代表着收入差距越大、社会分配越不公平,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就愈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愈大(图1)。
同时,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信息不再像从前那样闭塞,相对剥夺感的蔓延途径和范围也必然增大。比如当前互联网产业日益发达,许多人在自媒体平台上通过“晒富”获得流量或单纯分享自己富裕的生活,社会的贫富差距更直观地展现在民众面前。当农民工发现自己付出了同样甚至更多的劳动获得的报酬却远远不足以实现相同的生活品质时,必然会造成心理上的嫉妒与不满,甚至有时欠发达城市的网友通过网络媒体观看了发达城市的奢侈生活后,也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在网络时代下,人们的视野不再局限于某一小片区域,而是扩展到了整个互联网世界,致使弱势群体可以寻找的参照物越来越多,相对剥夺感产生的来源也越来越多,势必给弱势群体带来更大的不平衡感。
弱势群体自身难以被社会接纳,又感受到被相对剥夺,因此容易产生仇富、怨恨等“紧张”心态,催生反社会的极端心理,从而实施报复社会的犯罪。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犯罪者希望通过制造最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甚至恐慌的血腥案件,来宣泄其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弱势群体本身因为自身条件的缺陷在与社会上的其他群体进行比较的过程中更易产生较强的相对剥夺感,而当他们发现其弱势地位的持续本质上是由社会制度的不公和缺陷所造成时,必然会对社会机制产生强烈的反感,将自己怨恨的矛头指向带给其相对剥夺感的强势群体和社会,从而实施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以此来发泄自己内心的嫉妒与仇恨。
3.先天脆弱性更易产生消极状态。自身脆弱性造成弱势群体难以合法维权,当前我国处于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发展阶段,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沟壑也越来越大,强势群体的强势不仅体现在金钱、地位上,还体现在权力行使、社会保障、纠纷解决等各方面。弱势群体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较低,因此对风险的抵抗力极弱,当社会发生任何风吹草动,权利最先遭受损害的必然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工作多处于缺乏关注、话语体系严重缺失的社会底层,因而他们的声音很难被传达出来,遇到困难时无法像其他阶层那样寻找到表达诉求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在遭遇风险之后该类群体也无法及时获得救济,这导致本就弱小的弱势群体在遭遇风险后更加脆弱,即使按照现有的保障体系能够获得救济,弱势群体通常也不会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的力量过于弱小,与强势群体或庞大的公司企业产生冲突只会使自己受到加倍的损失,加之当前维权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都过于高昂,因此大部分时间会选择逆来顺受,而当被压迫的程度超过了弱势群体的忍耐限度,他们无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便只能选择动用违法犯罪的方法索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正如学者马皑所说:“这就是弱势群体的弱势所在,如果伸张权利他们就可能失去工作,如果讲究道德,他们可能在城市中无立锥之地。”近年来多起农民工暴力讨薪的案件便是用违法手段维护正当权益的典型例子。
弱势群体的脆弱性导致其更易通过犯罪的方式发泄情感。当前社会不仅不能给予弱势群体及时的关怀,反而对其较为排斥,甚至有些强势群体会对其歧视或侮辱,长久下去弱势群体会丧失其社会认同感,产生扭曲、极端的价值观念。综上,弱势群体的脆弱性使其在社会中面临的压力更大,且在心理上容易扭曲,更易产生“紧张”的情绪。而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匮乏,这种压力无法像普通人一样通过喝酒、唱歌等需要花钱的合法途径排解,导致弱势群体更易崩溃,只能采取犯罪等极端行为来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
弱势群体犯罪的低龄化及犯罪人文化程度低等特点也与其自身的脆弱性有关。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具有“遗传性”,由于弱势群体自身能力弱、地位低,加之当前社会的强势群体为了维护自己以及下一代的利益竖起了阶层间的围墙,弱势群体的子女难以仅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阶层飞跃,阶层固化必然导致形成一个代际传递的持续性贫困群体,曾经“寒门也可出贵子”的社会状况将演变为“寒门再难出贵子”。“第二代”弱势群体们没有父辈提供的良好教育条件,可能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在未形成完整的自我意识时便步人纷繁复杂的社会,因此更易受到困境和挫折的影响。在最初“第二代”弱势群体必然也和父辈一样基于社会的主流价值目标憧憬和追求上层文化,但因为其出生时便处于贫富差距巨大的环境中的边缘地带,对社会的融人感和认同感都远远不如其父辈,追求目标屡遭挫折后则会开始对传统文化观念产生敌意,产生“紧张”心理,更易被脱离社会的主流观点的“亚文化”群体所吸引和接纳。由于年轻的弱势群体本身因年纪较小自我意识就不够健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加之这类充斥不良文化观念的小团体的错误影响,相较于年长的弱势群体或同龄的强势群体,心理状况更加脆弱,更易走上错误的道路,容易为了“兄弟意气”或“蝇头小利”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弱势群体犯罪逐渐低龄化的原因之一。“第二代”弱势群体同样具备与自己父辈相同的脆弱性,应对风险能力较弱,且自小受到周围强势阶层的漠视或歧视,更易陷入“紧张”状态,对社会现状和主流文化产生排斥和仇恨,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在紧张理论的视角下,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有三:一是自身能力和社会现状的限制导致其无法通过合法手段实现其价值目标,导致其产生“紧张”心理,只能选择非法途径尤其是侵财类犯罪的手段来达成既定目标;二是贫富差距加大导致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加强,这种心理失衡逐步转向对社会体制的控诉,因相对剥夺产生的“紧张感”会促使其实施各类报复性犯罪;三是弱势群体的脆弱性使其更易遭受风险陷入“紧张”,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和排解,最终只能以非法手段宣泄出来,同时脆弱性也导致该弱势地位存在“遗传性”,致使弱势群体的犯罪逐渐呈低龄化趋势。对于由“紧张”造成的犯罪,缓解这类“紧张”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对弱势群体犯罪的预防措施,也需要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进行设计,
三、弱势群体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思想层面:优化社会价值取向,消除歧视
弱势群体因无法利用合法途径实现价值目标而产生了紧张感,因此需要社会增加其实现个人目标的机会,缓解实现个人目标与机会匮乏之间的矛盾。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过于单一化,大都以经济利益来衡量身份和地位,致使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体因无法获得足够的金钱而焦虑,催生了各类越轨行为。应当优化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树立合理正确的价值目标,预防因目标阻塞造成的越轨行为。
1.应设立多元的文化目标,停止经济对各个领域的单方面渗透,提升教育、文化等各种制度的地位,为价值目标的探索和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的各类教育都程度不一地被误导,比如学生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好好学习可以“赚大钱”,在对未来道路的选择上都只着眼于经济利益,导致可以获得较高收入的专业和岗位被挤破门槛,收人较低的专业则成为“天坑”无人问津。要想改变当前金钱至上的价值取向,需要提升文化、教育制度的地位,从学生年代开始培养多元化的思维方式,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同时要提升各个职业的社会地位,不仅要包括明星、企业家等经济实力较强的职业,还要包括工人、服务人员等经济实力较弱但也为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的职业,大力宣扬各领域的优秀工作者,使人们不再将金钱视为唯一的出路,树立起只要通过劳动服务社会也能获得足够的地位和尊重的价值观念。在多元文化目标的指引下,弱势群体不必因经济实力不足感受到目标阻塞,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从而降低其紧张感。
2.在社会上树立平等、互助的价值观念,减少对外来人口或贫困人口的歧视。我国的户籍制度导致许多城市的本地人口时常会有“排外”心理,对于外来人口常常抱有敌意,导致外来打工的农民工等群体归属感较弱,且当前社会上层阶级和底层群体的待遇差距较为悬殊,许多人对经济实力较强的人往往更加尊重甚至谄媚,对于贫困人口则漠视甚至谩骂,导致弱势群体极易因此产生相对剥夺感和厌世心理。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平等的价值观念,对外来人口要及时接纳和帮助,对贫困人口要消除歧视和侮辱,对于不同经济实力的群体应当平等对待,强化弱势群体与社会的纽带联系,降低其因和他人的力量差距而产生的紧张感,使其更愿意融人社会而非报复社会。
(二)制度层面:完善纠纷解决和社会分配机制
弱势群体自身获取资源的能力较弱,权利易受损害、维权成本高昂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由于社会分配机制运行不够完善,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加深了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因而应当完善当前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分配机制,使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1.应加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树立公正公平的裁判理念,对于弱势群体的维权案件不可因其“文化程度低”或“素质低”等原因存在任何偏见。应当提高当前司法体制运行的效率和透明度,及时有效地为弱势群体解决纠纷,提高弱势群体心中的司法公信力,使其在遇到困境时愿意采取法律途径而非犯罪手段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性,他们的维权成本高昂,如果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一旦败诉可能丧失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是当前弱势群体不愿合法维权的重要原因。对于该类群体的维权案件应灵活应对,在诉讼前可以设置专门的导引手册,为没有法律经验的弱势群体提供有效指引,在诉讼中也要加强对这类群体的保护,比如降低司法成本,完善调解、法律援助等制度,加强诉讼后的个人生活保障等,通过减少弱势群体在纠纷解决中的投入和付出,降低其后顾之忧。应建立对弱势群体更友好的纠纷解决机制,促使他们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其积怨在心无法根除,导致发生难以挽回的后果。
2.应建立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降低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引发的“紧张”,可以使人民共享成果有效预防弱势群体的犯罪。要建立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最重要的是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保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合理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只有提升弱势群体的经济水平和生活能力,使其劳有所得,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其不稳定性,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社会建设。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情况发生。政府和企业也要共同着力提高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使弱势群体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和锻炼,掌握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生存能力。只有贫富差距不断缩小,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权得到了足够的保障,才能减少因相互比较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缓和紧张状态。
(三)社会层面:健全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支持理论的提出者弗兰西斯·卡伦认为,社会支持高低与犯罪的可能性成反比,社会支持不仅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直接的作用,而且也会影响社会控制从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当前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不足,致其从物质到精神上都处于一种匮乏和紧绷的状态,加大了弱势群体实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加强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缓解弱势群体的紧张和压力,对该类犯罪进行事前预防。
1.在宏观上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建立利益表达平台,社会保障可以有效提高弱势群体的抗风险能力,为其提供最直接有效的帮助,缓和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应来自各个方面,不只包括相应的社会补助、就业扶持等物质层面的保障,还应包括精神层面的保障,比如设立专门的咨询活动提供心理疏导,通过社区网络的扶持提升弱势群体的融人感等,防止其因边缘化而产生紧张心理。弱势群体的声音和诉求往往被无视或因各种原因无法传达,致使其内心的紧张感无法及时得到排解。应当为弱势群体建立专门的利益表达平台,对其诉求予以倾听和解决,如设置举报电话、意见邮箱等,使其能够及时且低成本地将自己的问题和想法传递给政府。通过各类制度支持,能够让弱势群体感受到自己并未被社会抛弃,能够有效缓解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紧张感,减少实施危害行为的概率。
2.在微观上应完善对弱势群体各个基本权利的保障。弱势群体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过程中这类群体的权利容易被人们所忽略,或难以得到基本的保障。因此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使其在社会中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待遇。以受教育权为例,应当完善当前教育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削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或为贫困家庭提供足够的补助,使弱势群体的子女也能拥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只有让弱势群体的子女也能依法接受教育,提高其个人素质,才能够避免其沾染恶习继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弱势群体犯罪低龄化的困境也可随之化解。而通过保障教育权也能够给予弱势家庭更多选择和决定命运的机会,避免阶层固化带来弱势地位的代际遗传。此外,弱势群体的养老、医疗、退休保障等基本权利,也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只有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弱势群体的脆弱性的特点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对于消除“紧张”有着关键性作用。
责任编辑: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