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有益经验。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特殊战场。当前,监狱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存在源头预防管控缺位、纠纷化解能力不足、跟踪反馈力度不够等现实梗阻,据此,可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中源头化解、柔性化解、协同化解的思想精髓,通过加强源头预防管控、打造立体化解格局、持续跟踪反馈巩固化解成效等一系列举措,探索构建“全周期”闭环解纷模式,加快推进新时代监狱罪犯间矛盾化解机制建设。
关键词:监狱;罪犯;矛盾纠纷;犯群关系;新时代“枫桥经验”;监管安全
中图分类号:DF7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031(2024)04-0120-09
罪犯间矛盾纠纷主要指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因个性特征、人际关系、执法管理等综合因素所引发的相互间争斗、对抗等不良状态。近年来,随着反腐、反恐、扫黑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的有力推进,我国监狱押犯数量及构成均发生较大变化,涉黑涉恶犯、涉恐涉安犯、老残病犯等特殊类型罪犯数量逐渐增多,进一步加剧了犯群间资源分配冲突、价值观念分歧、行为方式偏差。不同类型的矛盾风险交织叠加、串联置换,狱内监管改造秩序面临复杂且严峻的挑战。若是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因化解不力而激化升级,极有可能演变为罪犯行凶脱逃、报复伤人、自残自杀、哄监闹狱等监管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监狱内外安全稳定。调解监狱在押罪犯间纠纷,设法化解罪犯间矛盾是预防监狱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秩序、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且有效的路径,值得深人研究。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金字招牌”,也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典型范式,对监狱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契合点
(一)预防在先,源头化解的前瞻思维
坚持源头预防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髓“真经”。在“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观念深入人心,即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碰头叠加、蔓延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罪犯的场所,这些犯了罪的特殊人群相对密集地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中,矛盾及引发的纠纷在所难免。调研结果显示,罪犯间矛盾纠纷多是起因于物品权属不清、卫生习惯不同、作息规律不一等集体生活或劳动生产中的琐事。狱内的小摩擦、小矛盾演化升级为大冲突、大事故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积累,而矛盾纠纷在演化过程中必然会呈现出一些苗头隐患,只要前期排查得力、防控到位,做牢做实隐患排查工作,犯群中的绝大多数冲突争端是可以控制或避免的。因此,监狱需加强罪犯间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与关口把控,实现矛盾纠纷的精确预测、精准预警、精密预防,争取把矛盾化解在班组、化解在一线,从源头上扫除矛盾滋生的土壤,避免纠纷激化升级,酿成惨烈后果。
(二)以人为本,柔性化解的人文基因
新时代“枫桥经验”蕴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底蕴,人本思想是“枫桥经验”永恒的精神内核。我国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长期以来的追求,其与“枫桥经验”中“教育、感化、挽救”在价值目标上具有高度耦合性。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罪犯间的矛盾纠纷实际上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通过说服规劝、教育引导,帮助罪犯打破原有错误的思想认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进而达到修复社会关系、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因此,监狱民警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首先应正视罪犯“人”的根本属性,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以非纯粹惩罚性质的沟通姿态取代传统的国家刚性司法面孔,既要维护依法管理的“刚性”,充分发挥监狱机关的惩罚性功能,也要体现关心、帮助罪犯的“柔性”,着力解决罪犯人际关系和谐问题,进而增强罪犯改造动力和生活信心。
(三)多方联动,协同化解的共治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格局。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充分发挥多主体协同共治的优势,动员、运用和发挥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这也为监狱罪犯间矛盾纠纷提供了镜鉴。从立法层面来看,《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实践中,一些看似是罪犯之间的冲突对抗行为,其根源多是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对亲情关系的渴求、生理心理的病变等外部深层次动因,仅靠民警单方参与化解尚且不足,这就要求监狱克服“大墙意识”,转变传统封闭式行刑思维,不断更新丰富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方法,加强罪犯矫正项目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格局由一元主体向监狱与社会力量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转变。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实困境
尽管我国多数监狱正探索新时代“枫桥式”监区建设,并逐步开始重视狱内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但从实践来看,因罪犯间矛盾纠纷演化成的争吵打斗、行凶杀人等违纪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有些单位还呈现增多趋势。
(一)源头预防管控缺位,狱内隐性冲突仍然频发
1.发现难导致介人处理不及时。当前,监狱对罪犯间矛盾纠纷发现难的原因主要有:
(1)监狱民警发现能力不足,介入滞后。监狱民警多是借助信息员或秘密力量报告,发现矛盾纠纷的主动性有待提升。在排查工作中常常遗漏关键线索,导致矛盾纠纷演化的初始阶段难以及时发现并介入化解。例如,2023年2月17日,GZ省Z监狱曾发生一起罪犯矛盾化解不及时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罪犯李某认为担任监舍组内安全员的罪犯侯某日常相处中经常针对自己,遂产生教训侯某的想法。集体就餐期间,李某趁侯某不备,使用随身藏匿的自制利器,将侯某左颈部划伤,致其左颈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若是民警在前期排查时就能察觉出异常狱情并及时介入处置,或许可以避免这起因冲突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2)故意挑选监管盲区,增加了监狱民警的发现难度。惹事的罪犯专挑监管用房的楼梯间、劳动车间的用料房等地方挑起争端。罪犯在监管盲区或死角挑起争端,导致监狱民警无法及时发现并介入处理。综上,介入处置的时间越早,就越容易将浅表的矛盾扼杀在摇篮里、化解在前端,否则会加剧后期处置的难度。
2.罪犯诉求难以有效保障。罪犯合理利益诉求的及时满足是从源头上斩断罪犯间矛盾纠纷根源的治本之策。笔者从梳理的案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罪犯间的矛盾纠纷起因与利益诉求保障问题相关,具体归纳为四种情况:
(1)罪犯因表达能力限制无法向民警准确表达出自身诉求。
(2)有些罪犯直接向特岗犯表达,民警通过转述对罪犯诉求理解出现偏差。
(3)民警对于罪犯因受程序限制而利益诉求不能及时保障时的解释工作缺位。
(4)个别民警对罪犯的诉求在思想上的重视度不够,解决得不及时。即罪犯向管教民警反映的利益或诉求能否得到实际满足,客观上需要相应程序制度加以支撑——个体提出需求,要经过监狱民警的甄别审核,部分需求还需经过层层行政上的请示审批,等上级领导作出批复后才予以回应。某些罪犯觉得自身反映问题后,民警的处理未达到自身满意程度,便不再继续反映,有时反而还会认为民警不作为、不担当或是袒护他人,继而将不良情绪长期积压在内心深处、产生积怨。
3.部分监狱管理粗放为矛盾纠纷埋下隐患,访谈中,五位监狱民警表达了同一观点:管理精细的监区,监管改造执行力强,改造氛围积极向上,犯群间矛盾纠纷总量少:反之,改造风气差、管理水平一般的监区,罪犯之间发生争吵打斗现象则是常有之事。
(1)互监组安排不合理引发矛盾。互监组制度是监狱管理中的一种集体性互监互助组织制度,旨在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来达到包夹、监控和狱情收集的目的。根据监狱管理要求,互监组应根据罪犯犯罪类型、刑期、年龄、个性特征、现实表现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编排和凋整。但是,个别民警在前期未按工作规范编排互监组成员,或是在编排上考虑要素不合理、不周到,没有科学评估罪犯的各方面风险因素,对易与他人产生矛盾冲突的罪犯拆分不够细致,导致互监小组内自控能力差、危险程度高的罪犯偏多,包夹监控达不到预期效果,组内成员间容易产生矛盾冲突。
(2)特岗犯选用不规范引发矛盾。罪犯劳动现场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发生在生产线的上下游间或是一般罪犯与特岗犯之间。部分监区对特岗犯的任用和管理不规范、不到位,使得一些特岗犯因能力问题或为谋取私利、处事不公,或是方式不当,与他犯发生冲突概率高。例如,2019年3月26日14时许,HB省Z监狱担任生产线质检员的罪犯高某发现有许多残次品系罪犯徐某造成,遂让其立即修补,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互殴。期间,高某将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3)以文化人教育工作开展不深入。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个体的内在模型和面对冲突时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一些监区的以文化人教育工作开展不够深人。笔者了解到,虽然很多监狱在每逢周末或特定节日会为罪犯开展文娱活动。但是,大多只是一些书法绘画比赛、文艺晚会或是知识问答节目等,活动形式不够丰富、新颖,活动主题和内容上缺乏“和”文化的融人,对于矛盾纠纷的防范与化解的针对性不强。
(二)纠纷化解能力不足,复杂矛盾难以有效处理
1.监狱调解未能形成有效模式。调解作为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弭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特征,在维护我国社会长期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当前我国狱内调解仍在探索阶段,对于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许多监狱尚未能形成有效的调解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缺乏规范流程指引,民警处理时主观随意性大。由于没有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手册和指南,民警在调解处理过程中评判是非对错主观性大,为调解后罪犯不服引发恶性后果埋下隐患。
(2)没有专门的调解场地,调解时干扰因素难以消除。多数监狱内部没有专用调解场所,大多数调解工作是在劳动现场或是民警办公室进行。一方面,情绪上头的罪犯在众目睽睽之下缺乏冷静的场地,难以压制怒火、理性思考。另一方面,若没有场地保障,民警当场难以辨明双方是非对错,对复杂矛盾纠纷一时无法准确定性。
(3)多重身份调解,缺乏柔性手段运用,影响纠纷化解实际效果。监狱民警既是执法管理者,又是矛盾化解者,在矛盾纠纷调解时,个别民警存在“以管代调”“以罚代调”之嫌疑,有时候只采用简单说教,利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或是对当事犯采取面壁反省等措施对事件进行处理,做不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例如,学者崔丽华针对监狱内矛盾纠纷问题对JS省Z监狱的150名监狱民警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25%的民警认为考核扣分这种老办法最管用,无论发生什么矛盾纠纷,考核不仅能够解决问题,让当事人受到处理、不敢惹是生非,而且对其他罪犯还能起到震慑作用。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使罪犯低头认错,但只能获得暂时的安宁,不能触及矛盾纠纷的病灶根源,更无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2.罪犯化解力量的利用还有待开发。罪犯有时比监狱民警更加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内幕隐情。当罪犯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由有威望、有能力的罪犯介入进行“说和”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中,有些监狱的矛盾纠纷化解,尚未让罪犯参与其中,具体表现为:
(1)在岗位上未设置矛盾排查网格员或纠纷调解员。
(2)在实践中,罪犯是自发参与拉架劝架,后续工作中最多充当核实情况的证人角色。对于能得到其他罪犯信任,有热情、有能力的罪犯的作用无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出来,
3.社会力量支持程度仍需提高。目前,在监狱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社会力量支持度仍然需要提高,具体表现为:
(1)社会帮教的针对性参与不足。第一,社会帮教力量参与难度高。监狱出于安全工作的考虑,对于进入监管区的人员有严格地审查,导致一些有热情参与帮教的人员因条件不够,或对接不畅等问题难以真正参与到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第二,社会帮教的针对性不足。当前社会帮教志愿者多为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而鲜有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心理医生、人民调解员等具备法律、心理知识的专业人士的参与,导致帮教内容多局限于简单说教、物质救济等方面,对于罪犯的法律疑惑、心理问题、人际关系困扰等无法有效解答,使得帮教活动在罪犯矛盾纠纷疏解中的功效大打折扣。
(2)亲情感化力度不能满足需求。一是部分罪犯缺乏亲情支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孤儿。没有家人关心和支持。其二,恶性犯罪。家属不能原谅,而拒绝参与帮教。二是亲情帮教效果差。大多数家属只关注罪犯的生活,缺乏对罪犯的情感支持。“吃得饱不饱、穿得暖不暖、身体好不好”等主题是家人问得最多的,而心情是否愉快、和其他犯人相处是否融洽、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等话题却聊得很少。亲情帮教效果差,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其一,亲情淡漠。使得罪犯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与关怀。其二,家庭贫困。导致会见或通话稀少。三是直管民警与罪犯家属沟通不到位。亲情帮教前后与罪犯家属的沟通都需要监狱民警花费时间和精力有计划、有步骤地细致进行,如若沟通不到位或沟通效果不好,都会影响亲情帮教效果的发挥。
(三)跟踪反馈力度不够,部分矛盾纠纷难以根治
诸多看似不起眼的矛盾,因果关系纠缠交结,常常潜藏着引发重大纷争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可以看到某些经监狱民警疏导调停得到平息的矛盾纠纷,因罪犯自身变故或环境因素刺激,又死灰复燃,甚至发生双方或多方的争执冲突。经过研究分析,笔者认为根源在于民警对罪犯间矛盾纠纷后续管理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1)跟踪反馈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狱对于已经化解完毕的矛盾纠纷缺乏科学的、长期的跟踪反馈机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尚未形成全周期覆盖的闭环管控链条,没有建立一套较为规范的后续评价标准或督办流程,监狱民警难以客观衡量已调停的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2)跟踪反馈不及时不到位。个别监狱民警在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后未深入关注事态发展演变情况,对矛盾纠纷是否彻底化解、是否会激化升级情况未采取必要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措施,不能及时检验、评价矛盾纠纷化解效果,导致化解成果得不到及时巩固,反弹化趋向严重。
(3)跟踪反馈方式过于简单机械。当前,部分监狱民警对于化解完毕的罪犯间矛盾纠纷存在跟踪反馈方式过于简单机械的问题。例如,一些民警在跟踪调查时,只是简单询问罪犯近期与他犯相处如何、心情怎么样,而未详细记录罪犯对于此次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或是在人际关系处理上还有什么困惑等情况,对于罪犯所反映的情况缺乏深人地分析研究,使得前期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难以得到实质性地反馈,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
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完善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鉴于我国监狱罪犯间人际冲突多元频发、尖锐复杂的现状,需要构建“源头管控-精准化解-长效跟踪”的解纷机制,以实现对罪犯间矛盾纠纷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一)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管控
1.建构矛盾风险排查预警体系。《孙子兵法》有云:“疑以叩实,察而后动”。监狱需要做深做实罪犯间矛盾纠纷的情报收集及线索排查工作,构建矛盾纠纷风险排查预警网络,提高排查工作的精细化和全面化水平。
(1)织密纠纷类情报收集网络。情报是掌握监狱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权的关键。监狱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提高思想认知,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善于发现犯群生态中的疑点细节、蛛丝马迹,做到矛盾纠纷线索的日收集、日分析、日上报。具体操作上,可在狱中建立明暗交织、点面结合的纠纷类情报收集网络,对清监排查、日常观察、视频巡查、个教谈话、亲情会见、来往信件、秘密力量等多种渠道收集的纠纷类情报线索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波动情况,深入摸排犯群中可能表现出来的矛盾纠纷隐患,有效预防隐患性、苗头性的矛盾纠纷(图1)。
(2)科学区分矛盾纠纷预警等级。制定矛盾纠纷排查标准,解决民警对罪犯之间矛盾纠纷宏观定性和微观把握不准的问题。根据矛盾纠纷的属性、严重程度、处置化解难易程度等因素,将其划分为绿色、橙色、红色三个级别:一是绿色预警,是指罪犯间发生轻微口角、推拉争执的浅表轻微的矛盾纠纷。二是橙色预警,是指罪犯间产生激烈肢体冲突、言语对抗的一般矛盾纠纷。三是红色预警,是指双方积怨较深、难以就地化解或是激烈程度高、不及时介入化解极易激化升级、突发成案的重大矛盾纠纷。对于浅表矛盾纠纷争取直接就地化解,对一般和重大矛盾纠纷在排查后,要做重点标注,移交上级解决,后期持续密切跟踪关注。
(3)狱情分析会专题分析矛盾纠纷。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每周对监区内所排查到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梳理,并重点分析研判。分析会上可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对重点管控罪犯、矛盾纠纷多发地点、敏感时点、风险隐患点等进行态势走向预测分析,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研判方案,集思广益商讨治理对策,并在日后监狱管理过程中对于重点人员和高发时空加强警力资源的倾斜。
2.完善罪犯利益诉求保障机制
(1)强化制度出台前的意见征询。监狱的各项政策与制度关乎整个犯群的切身利益,与罪犯的改造质量紧密相关,因而在监狱的各项政策制度出台时务必进行犯群稳定风险评估。在涉及与监狱罪犯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政策制度出台前通过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询罪犯的意见建议,并将罪犯利益诉求清单化、项目化,形成若干个不同方案,印发至各个罪犯生活小组。鼓励罪犯以投票的方式自主签名选择,再由监狱民警进行集中讲评,最后将得票最多的方案作为最终方案、予以推广施行。这种“公投”方式能将方案集中为罪犯的集体意志,并平衡个别意志,最大限度地消除异议。
(2)简化利益诉求表达传递流程。对罪犯的文明更为重要的体现在于罪犯有着通畅的利益诉求反映渠道。当出现罪犯权利受到他犯的侵犯、罪犯群体内出现牢头狱霸、监区执法有失公平等情况,应保障他们有正常的途径反映,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监狱中建立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一是鼓励罪犯积极大胆地向监狱民警反映自身合理诉求或是倾诉自身不满情况,善于利用民警力量解决自身问题。二是定期开展监狱长接待日、纪检检查长接待日等活动,实现监狱领导与罪犯点对点对接、面对面沟通,使罪犯有更多机会直接向领导反映自身诉求。三是在犯群内部也可以设置一些积委会、伙委会、心理互助组、计分监督小组等罪犯自我管理组织,充分保障罪犯正当的权利诉求。
(3)政策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监狱经费财政全额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监狱经费保障指标,在合理范围适当提高罪犯生活卫生经费,尽可能使罪犯的生活、医疗保障待遇不低于社会保障的最低标准。罪犯的生活卫生需求得到基本保障,会有效减少罪犯群体性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也是保证监管秩序的关键。
3.优化罪犯日常管理模式
(1)合理安排互监组人员构成。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多来源于生产生活中的琐事摩擦。而要想防止罪犯之间产生摩擦,就需要从“人”出发、提前布局,统筹罪犯的危险程度、生活习惯、性格特征、生产效率等个体差异,巧妙利用“掺沙子”的方式,秉持老少搭配、动静相宜、快慢兼顾的原则,对罪犯生活小组和生产线的人员进行合理谋划、统筹安排。一是根据罪犯性格调配。避免将性格偏激易怒、脾气暴躁、生性好斗的罪犯安置在一起,而应将其与憨厚老实、性格沉稳的罪犯调配在一起,以做到性格上的互补中和,防止各类矛盾风险碰头叠加。二是依据生活习惯分配。例如,避免将个人卫生习惯差的与有洁癖的罪犯分配在一起,或是将夜里睡觉鼾声大、经常起夜动静较大的老残病犯与睡眠质量较差的罪犯分配在一块,防止罪犯因为生活习惯的问题产生摩擦分歧。三是根据生产效率划分。避免将做工快慢、生产效率差异较大的罪犯安排在同一生产线的上下游,防止罪犯因为计分计件问题产生纷争。
(2)选好用好特岗犯减少刺激源。监狱民警在选用生产特岗犯时,应当严格规范选用标准,既要考虑到该犯的特长和文化,也要综合考虑到他的个人品德、管理能力及人际关系水平。选任时,尽量选择那些犯群基础好、管理能力强、踏实稳重、听管服教的罪犯。在对这类罪犯的日常管理中,也要加强教育和沟通,教导其在协管过程中要公平公正、规范协管,即使遇到一些生产犯人无理取闹,也要冷静对待、理性沟通,主动化解矛盾问题,不能情绪上头、做出过激行为。若是自身无法解决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给监狱民警,
(3)开展常态化以文化人教育活动。监狱应当开展常态化的以文化人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罪犯休闲娱乐项目形式,将“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贯穿教育改造活动始末,进一步优化刑罚执行的软性环境。第一,精心组织以“和文化”为主题的团体活动,如集体心理团辅、以案释法讲评、书法艺术展览等,引导罪犯积极参与其中,帮助罪犯缓释心理纠葛、陶冶艺术情操、提高思想内涵,在潜移默化中修身养性,复苏健康健全的人格。第二,加强罪犯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让罪犯学习与人交流合作,在交往中善于管理自己的不良情绪,并准确地识别他人的情绪信息,提高罪犯与人和睦相处的认知与意识。第三,设立罪犯耐挫、抗压训练教育矫正项目,培养罪犯能屈能伸的韧性,遇到人际挫折时懂得怎样自我调适,理性应对人际关系危机。
(二)打造矛盾纠纷立体化解格局
为实现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的精细化、精准化,监狱需充分借鉴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援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当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行扩容和升级,构建以监狱民警为主体,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罪犯为补充的纠纷“大化解”格局。
1.优化监狱调解工作模式
(1)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建议监狱借鉴网格化管理模式,构筑以监狱、监区、分监区为单位的三级矛盾纠纷调解网络,细化每级调解单位的具体职责。在分监区设立调解工作室,监区设立调解仲裁小组,监狱设立调解指导中心,整合场地资源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根据矛盾纠纷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逐一梳理、分流移送,使不同预警级别的矛盾纠纷各得其所,都能得到恰当地化解和治理。其中,浅表矛盾纠纷由调解工作室(调解角)处理,由一名民警调解员和两名罪犯调解员进行疏导调停。调解过程中,由民警主持、罪犯调解员辅助进行,调解结案后双方签订纸质协议书,并将情况上传至监狱电子系统:一般矛盾移送至监区调解仲裁小组,在调解仲裁小组内选用调解能力强的监狱民警担任专职调解员、日常值班坐岗,对一些复杂案情进行研判,精准制定调解方案:重大矛盾应立即上报至监狱调解指导中心,监狱调解指导中心由教育改造科作为牵头单位,狱政管理科、狱内侦查科、生活卫生科等其他科室作为辅助单位,通过狱内圆桌会议、狱外视频连线专家的方式共同商讨方案、妥善调处化解(图2)。
(2)规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监狱可以借鉴《人民调解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成文的调解工作规范,研究制定《监区矛盾纠纷调解室工作规定》《监区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确定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标准和实体流程,确保监狱民警开展调解工作时能有章可循。第一,明确责任规定。即明确牵头领导、明确责任人、明确办结时限,实现矛盾纠纷调解到点、责任到人。第二,明确工作原则。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不查明不放过:矛盾纠纷的责任不分清不放过: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不落实不放过:矛盾纠纷双方的态度不转化不放过:矛盾纠纷的处理情况不按规定上报不放过。第三,明确调解流程。调解工作至少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制定方案、主持调解、签订协议书、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步骤(图3)。
(3)提高矛盾纠纷调解专业水准。监狱需整合和优化现有的警力资源,加大专业性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监狱民警调解矛盾纠纷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夯实狱内调解工作队伍。第一,重塑调解观念,丰富调解手段。调解时,监狱民警要懂得情绪柔道、保持理性克制,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通盘考虑问题,不要轻易作出谁对谁错的决定,把握好公平公正的尺度,尽量优先使用社会的普世情感和政策法律去感化罪犯,不要随意作出处罚惩戒的决定。同时,综合学习利用诸如外因辅助法、风险提示法、循序渐进法等多种调解方式。第二,加强技能培训,夯实理论基础。监狱机关可以通过专家授课、调解技能“大比武”、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等方式开展常态化的调解业务培训,帮助监狱民警夯实理论基础、积累调解经验,提升专业化水准。第三,健全矛盾纠纷调解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加大矛盾调解工作在民警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制定以“罪犯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指标体系,倒逼监狱民警认真对待罪犯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于调解质量高、业绩突出的监狱民警予以物质奖励,授以“金牌调解员”“十佳调解能手”“调解专家”等荣誉称号,充分调动监狱民警参与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的热情和积极性。
2.逐步发挥罪犯在纠纷化解中的效用。监狱要把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细做实,就必须推动矛调工作关口向犯群下移,巧妙利用罪犯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大大减轻监狱民警的压力,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
(1)提升罪犯自我解纷能力。第一,强化罪犯自查互查的意识,引导罪犯观察留意身边矛盾冲突现象后及时劝阻,并立即向民警汇报矛盾纠纷的事由及关系人,弥补民警监控盲区。第二,培养罪犯有事“寻调解,找组织”的意识,消除罪犯通过不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第三,提高罪犯应急处突能力。组织罪犯学习基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定期开展监区应急处突演练,使罪犯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形成条件反射,在浅表矛盾纠纷恶化为狱内打架斗殴事件之前及时控制,避免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2)设置罪犯调解员和协调员。将罪犯调解员、罪犯协调员纳入监狱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第一,在每个分监区设置两名罪犯调解员,选取犯群中具有威望、改造表现良好、法律知识丰富、调解经验充足的罪犯来担任,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充当“和事佬”,辅助监狱民警查清事实、斡旋调和。第二,将每个生产生活小组作为矛盾纠纷自治小组,小组内部设置若干罪犯协调员,可由帮教组组长进行担任,主要职责包括生活上轻微摩擦的疏导调停、民警调解后对涉事罪犯进行追踪观察以及进一步巩固前期调解效果。对于协助民警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罪犯,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计分考核奖励。
3.用足帮教力量解决深层次问题。监狱需打破内部资源壁垒,拓宽矛盾纠纷化解的方法途径,盘活整合有效社会帮教资源,引导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解决因深层次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专家库。打通部门联动通道,主动与狱外调解组织开展深度的合作交流,实现“狱调对接”。积极引进人民调解员、员额法官、司法局社区矫正社工等社会资源担任调解顾问,参与到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的诊断与化解中。一是当出现监狱民警难以处理的复杂矛盾纠纷时,可邀请调解顾问参与对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与监狱民警共同商讨调解方案。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实现线上调解。二是可以设置一些“矛盾纠纷调解日”,事前收集罪犯调解诉求,邀请狱外调解专家、法律专家进入监狱,以面对面、点对点的形式帮助罪犯解决纠纷。
(2)针对性开展亲情帮教工作。在监狱内开展常态化的社会帮教工作的作用在于,解决罪犯因深层次动因引发的复杂矛盾纠纷,如心理病变、家庭变故、法律疑难等。第一,吸纳心理咨询专家、医生介入,为罪犯提供基本的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或是心理团体辅导,降低罪犯的心理应激水平,缓解一些由罪犯心理障碍因素所诱发的矛盾纠纷。第二,吸纳律师群体,为罪犯开展免费的法律援助,对罪犯的政策及法律问题答疑解惑,提高罪犯的法律素养,消除罪犯的抗改情绪。第三,以重大节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亲情帮教会、促改会等活动为罪犯提供更多与家属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促进亲囚感情的相互传递。第四,民警在罪犯亲情通信、会见前,主动告知罪犯家属罪犯近期改造表现以及人际关系状况,加强罪犯心理的疏导与宽慰:在会见通信后也应及时做好回访工作,深人掌握罪犯的家庭、亲情情况,以期为罪犯制定更为适配的矫正方案。
(三)、持续跟踪反馈巩固纠纷化解成效
1.做好矛盾纠纷的后续跟进工作。对当事罪犯进行调处效果检查是检验矛盾纠纷是否实质化解的重要一环。监狱民警需落实好“谁调解、谁负责、谁跟踪”制度。在每一起矛盾纠纷案件调解完毕后,要留存矛盾纠纷记录台账、调解协议书、视频监控录像、笔录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形成专门档案,并上报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归档保管。同时,要根据案件办结规定,利用个别谈话等方式对罪犯定期跟踪、调查与反馈,对案件进一步后续跟进。一方面,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化解后续情况和罪犯的思想转变动态,判断矛盾纠纷是否已经彻底化解,有无扩大、转化、激化苗头,使化解效果得到持续巩固,避免矛盾纠纷出现反弹反复、死灰复燃。另一方面,还要深入剖析是何种原因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寻找引发矛盾纠纷的内在根源,并根据已发案件综合评判罪犯人身危险性,为罪犯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不断提升狱情分析会的质量。监狱要做实做牢“回头看”工作,全面落实“日碰头、周合议、月研判”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狱情分析会、通报会,并不断提升狱情分析会的质量。一是对罪犯间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抽查和检查,评估狱内调解工作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和症结,整理出问题清单,以便日后工作中对标对表落实整改。二是在分析研判现有矛盾纠纷发展态势的基础上,通报矛盾纠纷滋生的重点,梳理日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难点。
3.总结模式及时宣讲成功案例。每一个成功调处的个案,都是可借鉴的经验积累,都是管理教育成果的展示。一是将罪犯间矛盾纠纷案件按照矛盾性质、严重程度、化解难度等属性层层归类、逐级划分,形成一个体系完备、分类精准的矛盾化解案例资源库,利用大数据技术梳理罪犯间矛盾纠纷的多发场所、重点时段以及重点人群,为日后矛盾纠纷的防范化解工作提供思路指引。二是宣传推广矛盾纠纷调解的有益经验,对优良调解方法和技巧进行总结提炼并在全狱推广,为基层民警矛盾调处实践提供操作性强、指导性高、可模仿可复制的范本,以便日后不断提升罪犯间矛盾化解工作质效。三是定期通过监区罪犯集体点评教育、监狱电视台“调解访谈”节目、监区黑板报等方式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说,对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感人故事和案例进行推广。
责任编辑: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