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讨论了校园贷的发展历程、现存隐患以及监管,尤其对校园贷的各种隐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加强校园贷监管、提高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建议。
【关键词】校园贷 金融风险 理性消费
2016年3月9号,年仅21岁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饲料和动物营养专业的大二学生郑德幸从青岛一家宾馆8楼跳楼自杀。郑德幸出生农村家境贫寒,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并担任班长,一直是父母的骄傲。但是,郑德幸于2015年1月开始赌球且越赌越大,与此同时,他发现了风靡一时的大学生校园贷。他利用自己班长一职的便利,冒用班上28位同学的身份在十几个校园贷平台借钱赌球。最终,郑德幸在校园贷平台总共欠下债务58.95万元,巨大的债务压力迫使他走上了不归路。郑德幸这一悲剧事件的起因是赌球,但校园贷毫无疑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因为校园贷而陷于债务的大学生人数众多,因此,有必要对校园贷的隐患进行一番分析研究。
一、校园贷发展状况
2013年,校园贷开始发展,2014年各种校园贷平台为了圈客户进行残酷厮杀,2015年8月蚂蚁金服向趣分期投资了两亿美元,这标志着校园贷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认可。校园贷能够在短短三年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互联网+”的异常火爆
近年来,在政府、企业、媒体的推动下,各种传统行业都在设法互联网化。消费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一直不温不火,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各种P2P平台应运而生并野蛮扩张,部分P2P平台看中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消费潜力,于是,校园贷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起来。
(二)消费理念的进化
这些年来,社会消费理念发生急剧变化,传统的勤俭节约观念不再被推崇,超前消费开始流行,在大学生、城市白领中更是如此。部分校园贷平台打出“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广告,就是为了迎合大学生的超前消费理念。从08次贷危机到2015年,我国消费贷款余额增加了330%,而短期消费贷款余额增加了629%,短期消费贷款在总消费贷款中的比重从11.5%增加到21.6%。
(三)电商平台的推动
电商平台为了拉动销售业绩和校园贷合作,通过校园贷让那些暂时没有全额支付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这些商品大多以电子产品为主,包括电脑、手机、单反相机等。毫无疑问,这些电子产品在大学校园里深受欢迎,单价基本上在10000元以下,以12个月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个月只需支付几百元,这对大学生很有吸引力。
二、校园贷的隐患
(一)平台的盲目扩张
校园贷刚开始以“名校贷”的方式在985高校试点(名牌大学学生预期消费能力更强)接着向211高校推广,但是,为了快速融资,校园贷平台不得不设法迅速扩大客户群,向全国高校推广。大多数校园贷平台采取地推方式向大学生推广,其过程如下:一个校园贷平臺在一个城市往往有1~2个城市经理,城市经理去大学校园寻找校园代理(以大三大四学生社团领袖为主),校园代理发展其他学生作为其下线去宿舍推广,最快可以直接在宿舍让学生当面注册签合约。城市经理的收入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奖励,校园代理的收入按注册人数核算,每拉到一个注册学生可获得30~50元,在这样的激励下,无论是校园贷平台本身还是城市经理与校园代理都希望注册学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对注册身份的审核越来越松,甚至出现校园代理帮助客户造假注册的现象。
(二)贷款门槛过低
校园贷平台大多以分期付款购物的方式来诱惑大学生注册贷款,在其广告中经常出现零首付、零利息、无抵押、1分钟注册、5分钟贷款等吸引眼球的字眼。校园贷平台的注册、贷款速度确实很快,但这恰恰是隐患所在。校园贷平台的注册往往只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在郑德幸悲剧事件中,他居然可以冒用28名同班同学的身份注册,可见校园贷平台对注册者的身份审核非常宽松甚至形同虚设。而作为在校大学生,大部分人没有稳定收入,在放贷之前本应对其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商业银行曾经在向大学生推销信用卡时也犯过类似错误,但是,银监会很快出台政策加强监管,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禁止商业银行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商业银行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则必须经过家长书面同意。但是,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对校园贷身份审核方式以及第三方书面担保进行规范。
(三)高利息与高滞纳金
不同平台的校园贷利息大同小异,其综合有效利率差距在5%以下(综合有效利率=借款所支付的所有成本/本金)。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校园贷平台借款10000元,各种中介费、服务费占15%左右(在本金中扣除),名义年利率10%,分12个月还清,也就是说,借款10000元,扣掉15%的服务费,能拿到手的是8500,最终还款为11000(10000本金,1000利息),其综合有效利率为2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为24%,而一般校园贷的综合有效利率已经超过这一上限。
对于滞纳金的收取,一般校园贷平台的收取方式为:每日收取本金的1%,而我国商业银行对滞纳金的每日收取为本金的0.005%,校园贷滞纳金收取比例是商业银行的200倍。部分平台甚至以收取滞纳金为目的,在短期内,不会提醒客户偿还债务期限已到,以便收取更多的滞纳金
(四)暴力收债
由于校园贷的盲目扩张和大学生收入来源的不稳定,一些通过校园贷平台借钱购物或者取现的大学生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校园贷平台通过中介公司采取暴力非法手段向大学生追债的事件层出不穷,其暴力追债方式多种多样。1.打电话骚扰欠债学生的亲朋好友,让他们帮欠债学生还钱。2.有些平台在放贷之前要求学生拍下不雅照片,如果到期不还钱就在网络上公布不雅照片。3.在校门口围堵欠债学生,对其语言威胁甚至殴打,这已涉嫌触犯刑法。在暴力收债的威胁下,部分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学生采取借新债还旧债,通过不同校园贷平台借钱,拆东墙补西墙,由于校园贷的普遍高利息,最终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
三、对校园贷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政策监管
2016年4月13号,教育部、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高校宣传、财务、网络、保卫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拓展情况,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地方金融办(局)要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活动、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行为进行密切跟踪,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群体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对借款人资格审查失职失当等行为加强监管和风险提示。”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校园贷,银监会提出了“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停”指的是要终止那些涉嫌违法的校园贷平台继续开展业务;“移”是指已经违法的相关平台要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整”意味着要对混乱无序的校园贷市场进行整改;“教、引”主要是针对学校和家长,要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借贷。
(二)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量入为出
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媒体影视剧的推波助澜下,部分大学生形成了错误的消费理念,过度超前消费、炫耀式消费、攀比式消费等在大学校园已见怪不怪。部分学生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追求品牌。部分学生购买手机非iphone不买,甚至一旦有最新iphone产品上市,一定要换最新一代,一台新出品的iphone售价都在5000以上,这对于还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家境一般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一些校园贷平台正是瞄准了部分大学生消费能力有限又喜歡追求品牌这一特征,和购物网站合作以分期付款购物的方式向大学生放贷。面对这一情况,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向大学生灌输正确的消费观,推动大学生量入为出、理性消费,购物以实用性为主要目标,不要为了虚荣心、为了同学之间的攀比而购买自己不需要的、负担不起的商品。
(三)提高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学校、家庭要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财教育,提高大学生财商,增强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大学生的家庭背景各不相同,家庭教育参差不齐,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学校对大学生系统培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针对大一新生,开设专门的网络诈骗防范课程,把其作为入学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2.邀请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的专家学者来校开设金融、网络安全知识讲座。3.以选修课的方式开设金融常识、金融风险防范等课程,供各个年级的学生自由选修。4.对于参与校园贷或者相关金融推销的兼职学生要进行备案并及时了解其兼职情况和对其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培训。
同时,不能一刀切式的完全否定校园贷,正规校园贷平台在帮助大学生解决短期资金困难方面确实有所作为。学校要协助学生理性借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看贷款利息,提醒学生对利息过高的校园贷提高警惕,计算利息时以综合有效利率为准,要把各种服务费用也算进利息。2.看贷款金额,要力保单个学生的总贷款额在其承受范围内,禁止学生同时在多个校园贷平台借款。3.看第三方担保,确保学生家长知道其小孩正在校园贷平台借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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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仕样(1984-),男,汉族,湖南人,就职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