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雅慧
“申请—考核”制是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重要制度之一,该制度在近年的应用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探索行之有效的优化策略,以期提升“申请—考核”制度背景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质效。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阐述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优势,其次从“专家推荐信”、选拔评价指标、监督配套机制三个方面总结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針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优化路径。
“申请—考核”制是考生以招生简章为依据,递交学习能力、研究能力证明材料,提交攻读博士学位申请,待招生单位招生小组或招生博导完成其资质审查后,由招生单位及招生博导全方位考核考生综合素质,最终择优录取的新型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相较于传统博士研究生招考,“申请—考核”制所采用的考核方式更为全面,包括报考材料审核、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该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博士研究生招生质量,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
1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的博士研究生招考模式,“申请—考核”制在参与主体、公平保障、权力制约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一是评价工作多方参与。“申请—考核”制与常规招考模式大致相同,但在具体招生选拔过程中,多方利害关系人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协同选拔模式。此外,为避免各利害关系人之间权责存在交叉而影响招生结果,该制度又对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使得“申请—考核”制能够规范化实施。
二是评价过程注重公平。“申请—考核”制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所要求的事实公平及程序公平。“申请—考核”制具体实施过程强调“公正”与“监督”,各利害关系人均可自由行使监督权力,并且能够通过畅通的渠道举报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了招考全过程的公平性。
三是评价权力有效平衡。“申请—考核”制的实施,实质上在各利害关系人之间营造了一种博弈氛围,各个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独裁判断等不公现象。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选拔权力的尽量均衡,由此产生的招生选拔结果也能够被更多的利害关系人接受。
2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存在的问题
2.1 “专家推荐信”流于形式
一是重视程度偏低。现阶段各招生单位均要求考生提供“专家推荐信”,并明确“专家推荐信”将作为审核材料。但在具体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过程中,招生单位却更加看重其学术水平(论文质量)及考核表现(如笔试、面试等)。招生单位对“专家推荐信”的忽视,导致“专家推荐信”虽然属于“申请—考核”制中的必备材料,但其作用无从发挥,对考核结果的影响也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二是形式内容不明确。“专家推荐信”作为考生申请博士研究生的必备材料,大部分招生单位却未在简章中明确“专家推荐信”的内容要求,仅提供“模板”附件,对字数及格式提出统一要求。这种“重格式、轻内容”的情况导致“专家推荐信”内容通篇为夸赞考生的特定句式,仅对考生学业成绩、科研水平、学术文章进行夸赞,并未直观表述考生能力。“专家推荐信”形式内容的不明确严重影响了“申请—考核”制的实施效果。
三是评价标准模糊。大部分招生单位并未在简章中明确“专家推荐信”所占分值,考核评分主要集中在获奖情况、学术经历、科研成果等方面。这种评分体系严重削弱了“专家推荐信”的评价效果,进一步导致“专家推荐信”流于形式,而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招生单位、学科特征、专业要求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大大提升了“专家推荐信”评分标准的确定难度。
2.2 选拔评价指标设计不科学
结合现阶段“申请—考核”制实施效果来看,当前“申请—考核”制衡量考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指标尚有不足之处。部分招生单位设定的招生选拔评价指标仅按照固定框架进行笼统的定性评价,量化评价部分相对较少。过于注重对学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价,对于考生的是非辨别能力、思想道德品质却有所忽视,这就导致“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跛脚”现象。在整个“申请—考核”制体系中,选拔评价指标属于核心内容,是衡量考生综合素质、完成招生选拔的主要依据。选拔评价指标如果存在偏差,就与新时代高素质人才选拔培养目标相悖,不仅难以发挥“申请—考核”制的优势作用,还会影响招生单位人才培养效果。现阶段“申请—考核”制中选拔评价指标存在的设计问题,不利于“申请—考核”制的高效实施,有必要针对选拔评价指标进行设计优化。
2.3 监督配套机制尚未健全
“申请—考核”制实施后,招生单位中的二级学院、招生博导享有的招生权力有所增大,但受到监督配套机制的局限,部分招生博导的招生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和制约。而在具有“人情社会”特点的社会体系中,即使招生博导客观公正地行使了招生权力,也会有部分考生对选拔结果持有怀疑态度。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监督配套机制存在缺陷,如招生博导权利义务不清晰、信息公示制度不完善、监督申诉渠道不通畅等。虽然各招生单位招生管理制度较为健全,但是当前所运用的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博士研究生招生的事前监督与事中控制存在错位、缺位情况,部分问题会在“申请—考核”制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
3 优化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有效路径分析
3.1 规范完善“专家推荐信”
“专家推荐信”虽属于“申请—考核”制所要求的必备材料,但在考核评价中未有效发挥作用。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进行优化时,应从重视程度、形式内容、评价标准三个方面规范完善“专家推荐信”。
一要提高重视程度。“申请—考核”制符合现阶段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需求,且实施效果优于传统招生制度。为避免“专家推荐信”这一必备材料流于形式,需加强对“专家推荐信”的重视。当前教育领域注重人才培养的全面性,不仅关注考生的学术能力及科研水平,还要求考生具有优异的思想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及人文素养等。2021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指出考核与培养新时代人才时,需注重立德树人成效的考察,注重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因此,“申请—考核”制的优化,不仅需要加强招生单位对“专家推荐信”的重视,还需要将“专家推荐信”作为评价考生综合素质的考核指标,帮助招生单位和招生博导更加全面地了解、评价、选拔考生。
二要健全形式内容。为突显“专家推荐信”在“申请—考核”制中的价值,可综合使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两种方式,对“专家推荐信”的内容进行规范。其中,“定性考核”不仅需要评价考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还需要描述考生的创新能力、思想品德、钻研精神、性格爱好等,从多个角度对考生进行描述与评价。“定量考核”则是以考试评价指标为基础,测算考生的综合素质,以量化打分的形式体现考生水平。“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侧重点不同,但相互补充,不仅对“专家推荐信”形式内容进行了明确,还提高了“专家推荐信”在考核评价中的现实价值。在此基础上,招生单位还可以结合专业、学科特征及招生需求规定“必填内容”,以此大幅提升“专家推荐信”的客观真实性。综上所述,为便于招生单位根据“专家推荐信”了解考生真实情况,需要按照“定性考核+定量考核”的思路,要求专家对考生综合素质进行定性与定量评价,采用定性方式评价考生的科研水平、道德素质、品德修养等方面,借助定量打分方式评价考生的学术文章质量、科研成果情况。形式及内容的明确能够为“专家推荐信”的编写提供指导,有效提升“专家推荐信”的可参考价值,避免“专家推荐信”在“申请—考核”制中流于形式。
三要明确评价标准。“专家推荐信”是考生推荐专家所描述的信息内容,存在较强的主观判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专家推荐信”的可参考价值。此外,“专家推荐信”无法制定相应评价标准,更导致其在“申请—考核”制实施中不受招生单位重视。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围绕“专家推荐信”构建了标准化体系,将“专家推荐信”定量换算为“个人潜力指数”,该标准化体系能够评价并校正“专家推荐信”,有效提升“专家推荐信”的客观程度。现阶段“专家推荐信”存在明显的“盲目高分”问题,“个人潜力指数”标准化体系通过引入加权评价、双向评价、匿名评价等方式,对推荐专家以往的推荐记录进行全面评估。招生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该推荐专家的客观倾向,从而判断“专家推荐信”在“申请—考核”制中是否具有可参考价值。
3.2 优化设计评价考核指标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优化,应结合现代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需求对选拔评价考核指标进行细化,从多个角度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高素质科研类人才,应站在贡献、业绩、能力、知识、品德五个方面衡量其综合素质。《指导意见》还强调学术道德及思想品质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博士研究生作为我国高层次人才群体,招生单位在进行招生选拔时,应当围绕上述五个方面,构建科学化选拔评价考核指标。本文围绕上述评价指标,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艺术学一级学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为例,尝试设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评价指标(见图1)。
3.3 构建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在实施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及监督监管机制,两种机制规范运转、相辅相成,营造可靠、规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环境。
一方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博士研究生招考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确保考生群体及社会公众能够按需获取相关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招生单位可借助网络新媒体平台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博导名单、招生计划名额、招生实施细则、资格审核合格名单、拟录取通知公告等信息。在此基础上,为消除社会公众对招生公正性的质疑,还可以公开申请材料、考核标准,以便考生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不仅可以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监督监管过程,更可以消除不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化解博士研究生招考潜在矛盾。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督监管机制。监督监管机制主要为约束和规范各招生主体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权力行使,有效增强“申请—考核”制的公正性,进而提升招生结果的公信力。招生单位可以从校院两级组建招生监督小组,用于招考巡查,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调整,通过全过程一体化的监督监管降低违规行为发生概率。此外,招生单位还应设置申诉复议小组。目前,大部分招生单位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成立申诉复议小组,专门用于处理申诉投诉事件,一旦获取举报投诉信息,立即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建议申诉复议小组持续提升投诉处置的及时性、专业性,确保考生互有所应。
综上所述,相較于传统博士研究生招考模式,“申请—考核”制在参与主体、公平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专家推荐信”流于形式、选拔评价指标设计不科学、监督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本文从规范完善“专家推荐信”、优化设计评价考核指标、构建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优化路径,以期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