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路梅
推定作为一种认定事实的证明方法,对当事人权益和案件结果的影响十分重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早在2003版就引用了该证明方法作为兴奋剂案件的证据规则内容。现行的2021版WADC第3.2条明确规定了几种推定情形作为认定兴奋剂违规有关事实的证明方法之一,其中第3.2.1条是2015版WADC的新增条款,2021版WADC第3.2.1条在2015版本上略有修改但是变动不大。
2015版WADC新增第3.2.1条的起因要追溯到Veerpalu v. FIS一案[1],仲裁庭认为该案缺乏关于判定限可靠性的证据,最终裁决兴奋剂违规不成立,该案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由于该案的裁决是在2015版WADC修改草稿讨论审议期间作出的,所以专家们便提出增设第3.2.1条,以为弥补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在分析科学问题上不一致和不清晰的缺陷。2013年9月10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简称WADA)执委会会议记录道:WADC第3.2.1条推定的设置是对专家提出的法律成本问题的回应,避免WADA为证明每一种方法的有效性作斗争。该条款内容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CAS在分析科学性问题上的不足,但同时也给具体实践带来了新挑战。因此,本文旨在探析WADC中推定规则及其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提供参考。
《现代汉语词典》中推定被解释为:经推测而断定[2]。在司法实践中,推定是根据某一基础事实确定一项推定事实成立的证明方法。根据能否反驳可将推定分为可反驳推定与不可反驳推定,可反驳的推定指推定事实可被推翻,并非必然产生法律效果。不可反驳的推定即法律禁止提出证据来反驳推定事实。
2021版WADC第3.2条规定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事实可以通过任何可靠的方法加以证明,其中第3.2.1、3.2.2、3.2.4、3.2.5条都有一个共同的证明方法,即推定。例如WADC在第3.2.1条中推定检测方法或判定限科学有效;第3.2.2条推定实验室进行的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符合《实验室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Laboratories, 简称ISL);第3.2.4条推定生效裁判确认的已决事实成立,虽然第3.2.4条中并未直接使用“推定”一词,但是其规定将已决事实作为不可反驳的证据,相当于设置了不可反驳的推定,因为不同法院或职业纪律法庭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并非完全一致,所以直接规定采纳不同机构作出的已决事实,等于推定这些已决事实满足了兴奋剂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使反兴奋剂组织无需再证明已被认定的事实;第3.2.5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运动员作出不利推论,该推论实则就是对运动员沉默作出的不利推定,即运动员的沉默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有直接证明对其不利事实存在的证明效力[3]。以上推定规则的具体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内容见表1。
表1 WADC具体推定规则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内容
推定在证据规则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发挥着不同于其他证据规则的功能。首先,推定具有弥补证据证明不足的功能。其次,推定能够促进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另外,推定对解决证明标准适用困难具有积极意义。推定的适用使得对难以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B的证明转化为较容易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A的证明,从而解决了证明事实B的证明标准适用困难[4]。再者,推定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具有推动诉讼或者仲裁顺利进行的功能。
以上是推定的一般功能,在兴奋剂案件中,推定的设置还有一些特有功能。首先,推定具有抑制兴奋剂违规的功能。随着体育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兴奋剂案件涌现,为了严格抵制兴奋剂,净化体育比赛环境,应运而生了一些特殊规则比如严格责任原则、放心满意证明标准、推定规则等,这些规则的设置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对运动员的要求,使得运动员对使用兴奋剂更加谨慎。其次,推定具有降低反兴奋剂工作难度的功能。推定的适用减轻了反兴奋剂组织的证明负担,使反兴奋剂组织更加容易满足证明兴奋剂违规成立的要求,同时也降低了反兴奋剂组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投入等。比如CAS曾声称:要求一个联合会证明意图,将使反兴奋剂斗争实际上变得不可能[5]。最后,推定具有快速解决兴奋剂案件的功能。
推定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广泛地存在于三大诉讼活动中。然而,在不同的诉讼中,推定规则适用的程度不尽相同,规则内容也众多繁杂。何家弘教授根据推定事项所属的主题不同,把司法中的推定规则划分为八种范式,分别是事态推定范式、权利推定范式、行为推定范式、原因推定范式、过错推定范式、意思推定范式、明知推定范式、目的推定范式[6]。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推定范式最为广泛,有意思推定范式如按份共有的推定;事实推定范式如死亡先后的推定;过错推定范式如医疗机构、高空抛物、环境污染等责任推定;但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较为谨慎,最为常态的往往是无罪推定。在兴奋剂领域,WADC第3.2条中的推定规则具体可归属为两类范式,分别是事态推定范式和行为推定范式。所谓事态推定,即在人、物、事等认识客体的内容、性质、特征或状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上述事态做出的推定[6]。例如WADC第3.2.1条是对检测方法和决定限性质的推定,第3.2.4条和第3.2.5条是对证据内容的推定。所谓行为推定范式,即在某行为是否存在以及行为的对象、性质或特征不够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对上述事项做出的推定[6]。例如WADC第3.2.2条就是对实验室的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中行为的推定。
由上可知,不同诉讼中推定范式的倾向各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诉讼中关涉到的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不同,从而追求的目的和要求不同[7]。在民事诉讼中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为宗旨,而在刑事诉讼中其主要宗旨是惩罚犯罪分子,避免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从而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安全。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再设其他推定很可能导致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冲突[8],所以需要采用更加严格的规则设置推定才能确保其适用的合理性。在反兴奋剂实践中,鉴于兴奋剂案件的准刑事性质,在证据规则的制定上也应采取更为接近刑事诉讼的做法,充分保障其规则设置的合理性,因此在兴奋剂案件中设置和适用推定规则也应该更加谨慎和严格。这不仅要求推定规则文本内容高度严谨,还要不能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不能降低兴奋剂案件中认定兴奋剂违规的证明标准,从而避免反兴奋剂组织和运动员利益的过度失衡。
如果一个推定是不合理的,那它就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因为它不能确保推定事实更可能来自它所依赖的基础事实。正如WADC中的推定规则令人不安,因为它们直接有效地推定了最终事实[9]。推定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基础事实准确严谨,第二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有鉴于此,下文将从基础事实和其与推定事实之间盖然性联系两方面来具体分析WADC推定规则的设立条件问题。
2.1.1 推定规则基础事实不严谨
2015版WADC第3.2.1条要求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需要同时满足被WADA批准、咨询过相关科学界和同行评审三个条件才能被推定为科学有效。然而2021版WADC在2015版内容基础上稍作了修改,将2015版中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修改为咨询科学界和同行评审两者只需满足其一即可。推定事实是否可靠取决于基础事实。如果基础事实不可靠,则推定事实常常容易被推翻,从而动摇该推定规则的基础和可信度[10]。通过分析第3.2.1条款内容,不难发现无论是2015版还是2021版其基础事实都不严谨。因为理论上,“咨询”一词并不意味着对其有效性表示同意,也不意味着得到大多数科学界人士的支持。因此,为了促使证明责任的转移,WADA只需证明进行了咨询,而不是表明咨询的结果是一致的,甚至是积极的。同样,发表在同行评议的期刊上并不一定表明发表的内容是无可争议的,而只是表明发表的内容有足够的科学价值,值得发表[11]。所以仅凭咨询过、评审过就对其批准,逻辑关系不强,基础事实不严谨,推定事实难以具有说服性。因此,该基础事实成立的条件只是一种形式要求,其缺乏实质条件,不足以支撑推定事实成立。
2.1.2 推定规则推定事实缺乏高度盖然性
推定成立的另一要求是在基础事实严谨的前提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高度紧密的逻辑关系。根据WADC第3.2.2条,经由WADA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被推定按照ISL进行了样本分析和监管程序。一方面,该条款基础事实不牢固,因为其未表明WADA认可或批准实验室的依据或标准,从而导致对实验室检测资质的证明仅停留在书面形式,证明能力较弱,因此基础事实不牢固,进而使推定事实缺乏可信度。另一方面,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盖然性较低,因为仅仅要求被WADA认可或批准不足以保障实验室之后的实际操作行为合规。实践中,实验室被WADA认可或批准程序在前,对运动员进行样本分析和监管程序在后,即使有书面标准进行规范,也很难保证实际操作行为完全符合ISL。因为在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管控下,仍然存在其他因素干扰实验室导致偏离行为产生的可能,所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盖然性较低。
2.2.1 推定规则未能实现对严格责任的有效弥补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反兴奋剂组织在指控运动员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存在故意、过错、疏忽或明知的主观意图。由此可知,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使得运动员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因为其在减轻反兴奋剂组织证明负担的同时未能给运动员留下主张主观意图不存在的反驳空间,从而使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天平遭到失衡。为了弥补这种失衡,就需要对反兴奋剂组织同等严格,要求其检测机构严格遵守强制性的国际检测标准来保障严格责任适用,避免天平的失衡给运动员带来更多负担和其他侵害[12]。即作为对运动员实行严格责任的交换条件,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必须从严格要求自己开始。因此,反兴奋组织不仅有义务严格遵照各种国际检测标准来进行兴奋剂检查,还有义务对检测流程符合标准进行严格证明。然而,推定的适用卸除了反兴奋剂组织相应的证明责任,这显然是对反兴奋剂组织要求不严格的体现。
2.2.2 推定规则加重了运动员证明责任负担
如前文所述,推定的功能之一就是对证明责任再分配,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规则的适用打破了该一般分配规则。关于推定规则对证明责任分配产生的影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证明责任转移,其二是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之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13]。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证明责任由被告方承担[14]。然而,推定是一种根据基础事实来确证推定事实的证明方法,即推定规则的设置并非卸除了推定受益方的全部证明责任,只仅仅解除了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对基础事实仍需承担证明责任。具体情况是待基础事实确证后即视作推定事实初步成立,推定不利方若要反驳该推定事实则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由此使得证明责任由推定受益方转移到推定不利方。因此,推定规则产生的效果是使证明责任得以转移。
回到WADC的推定规则,首先,WADC第3.2.1条对检测方法和判定限的科学有效性进行了推定,从而卸除了反兴奋剂组织就该有效性的证明责任。如果另一方运动员不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则该推定产生最终效力,运动员将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此可知,该推定的影响结果实则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将提出证据的责任转移到运动员身上。同理,WADC第3.2.2条的推定使得反兴奋剂组织无需就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的合规性承担证明责任,从而使得证明不合规的责任转移到运动员。这也是WADA制定推定的初衷,正如2013年9月10日WADA执委会会议记录里所明确的:“这是一种责任转移,如果运动员想质疑WADA批准的方法,责任将由运动员承担。”
2.2.3 推定规则降低了反兴奋剂组织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裁判者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证明责任的依据,从而认定其主张事实是否成立。如前文所述,推定的效果是引起证明责任的转移,但证明责任转移的前提是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充分且达到证明标准。准确地说,只有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达到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推定事实成立。首先,根据WADC第3.1条可知反兴奋剂组织需要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达到令裁判者放心满意的证明标准,才能产生推定的效果,从而使证明责任转移至运动员一方。如果没有推定的适用,反兴奋剂组织则要对推定事实进行证明并达到放心满意的证明标准。因此,推定的适用实则是间接降低了反兴奋剂组织的证明标准。当然,这同时也提高了运动员的证明标准,因为如果没有推定的适用,当运动员反驳反兴奋剂组织的主张不能成立时,其对基础事实或推定事实的反证都是权利选择而非证明责任,而且主要目的是阻止对方的证明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9]。然而,推定的适用导致运动员对推定的反驳具有证明责任,所以反驳需要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才能阻却推定发生效力。其次,虽然推定成立与反驳的证明标准设有高低之分,有意弥补推定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但通过证明标准进行救济的效果实际上差强人意。因为放心满意标准是一个区间范围,WADC未就放心满意这一证明标准所需证明的内容进行明确,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反兴奋剂组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将变得更容易,因此很难排除有降低证明标准之嫌。
通过对以往案例分析,发现推定在具体实践中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其一,WADC第3.2条并没有明确说明其适用范围,对于其是只针对WADC第2.1和2.2条适用还是同等适用于其他类兴奋剂违规行为缺乏解释;其二,在涉及使用禁用方法案件中反兴奋剂组织是否能够享受WADC第3.2.2条推定的证明优势利益并不明确[15];其三,WADC第3.2条没有明确说明批准或认可是否必须事前,对于事后批准或认可的效力如何无从可知;其四,也未明确检测方法若是在原来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和更新是否还需要重新批准或认可,以及批准或认可后存在不符合其他法律或者规则的情况如何解决等。综上,这些条款本身的争议内容需要WADC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同时也需要CAS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相对应的要求和限制来约束反兴奋剂组织,否则将导致反兴奋剂组织权力滥用,从而不利于运动员权益保障,偏离推定规则设置的原有之意。
WADC第3.2.5条规定如果运动员在听证前合理的时间内被要求出席听证会,但其拒绝出席,听证小组可得出不利于运动员的推论。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虽然赋予了仲裁庭有作出不利推论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仲裁庭必须作出不利推论。例如在USADA v. C.一案中,仲裁庭认为:事实上,没有任何不利的推论是必要的,因为考虑到证据的分量已经是不利的,所以不需要作出进一步的不利推论。据此,在CAS案例数据库中确实没有找到实际应用此条款的案例,但只要规则存在,就会有被适用的一天,规则设置的不对等问题也终会暴露。首先,该条款未能充分保护运动员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其次,该条款实则是对运动员沉默权的否认。再者,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不对等,其仅仅针对运动员规定了不利推论,却没有规定也可对反兴奋剂组织作不利推论。如果反兴奋剂组织拒绝出席,仲裁庭找不到相关不利推论的条款作为依据对其设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WADA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其对该规则的设置显然是出于利己的角度从而忽视了对运动员的平等权利保护。而且在仲裁程序中,如果规则本身存在缺陷,是很难通过仲裁程序对其给予纠正和救济的,所以对该规则本身的不平等性不容忽视。
WADC中推定规则在程序上也有问题,不仅因为它们被证明不正确,还因为它们在实践中不可反驳[9]。在兴奋剂案件中,推定的合理性之一在于反驳推定的障碍不能过高且运动员有合理的渠道获得所需信息来反驳推定。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现实困难使得推定规则难以反驳。其一,为解脱证明责任的负担,运动员往往需要获得详细的科学和技术信息,包括实验室的检测过程、测序、仪器和使用方法、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内部协议、监管链和实验室人员的能力等[16]。然而,这类文件并不容易获取[17]。实际上,WADC并没有授权欲作出抗辩的运动员可以对整个兴奋剂检测过程进行监督,因此,要求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搜集并提交积极证据来证明实验室的行为违规,在听证程序中几乎是不可能的[18]。其二,运动员缺乏检查实验室报告的权利[17],有关兴奋剂检测程序的证据往往为反兴奋剂组织一方所掌控,运动员很难得到反兴奋剂组织的积极配合来查取证据。即使反兴奋剂组织配合,他们也不会提供可能暴露实验室不规范或者存在操作失误的证据。因此,反驳往往因举证不能而失败,无法实际达到救济的效果。其三,即使运动员提供了实验室操作存在不合规操作行为的证据,运动员要想裁判者凭此认定兴奋剂违规行为不成立也是很难的。因为WADC第3.2.2条规定运动员反驳推定不仅仅需要证明实验室存在偏离行为,还需证明该偏离行为可能合理地导致阳性检测结果。该条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是在2009版WADC中新增的,该规定实际为反驳推定设置了过高的障碍,增加了运动员的举证责任负担。因为在以往案例中,对于运动员提出的实验室偏离行为,CAS往往认为不太可能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反驳难以成立。其四,运动员的专家服务很难与反兴奋剂组织一方的专家水平对等,因为WADA不允许批准或认可的实验室专家为运动员服务。然而,要证明实验室的偏离行为与阳性检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不可少的需要相关专家对检测材料进行详细且专业的分析,因此,专家服务的不对等使得运动员需要投入更多的经济成本来聘请更高水平的专家,这对大部分运动员来说是一种经济阻碍,间接增加了他们的举证负担。
综上所述,运动员主张实验室偏离行为与阳性检测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的过程是很艰难的。而且即使一名运动员证明实验室的文件中存在严重错误,否定了阳性检测结果,他也很难在这类仲裁程序中获胜[19]。因此,WADC中推定规则的设置和适用分离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运动员缺乏实际的救济权。
反观WADC第3.2.2和3.2.3条,其明确说明了运动员反驳推定时必须证明实验室的偏离行为可能合理地导致了阳性检测结果出现,对于那些被认为没有可能合理地导致阳性检测结果发生的偏离行为就不足以阻碍推定的最终成立。如此一来,实验室总能为其不合规行为找到掩盖的借口,造成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泛滥。间接来说,实验室的不合规操作行为将侵犯到《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法》(Athletes’ Anti-Doping Rights Act,简称AADRA)中的公平公正检测的权利,因为实验室对某个运动员不同程度的不合规操作行为,不仅仅是对单一时段单个运动员的不公平,甚至是对不同时段的整个受检测的运动员的不公正体现。
虽然有些实验室的偏离行为不会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这些偏离行为也不能无视,否则将很难在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建立合理的信任和期待。然而,WADC中却缺少对反兴奋剂组织未严格遵守ISL或其他相关标准的处罚机制,使得运动员的权利保障受到攻击。这不符合同等严格遵守规则的要求。一方面,既然对运动员的要求提高到了严格责任的程度,那么对于反兴奋剂组织也不能宽松,以避免两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对待。另一方面,这些偏离行为很容易被运动员挑战或者作为策略来反驳,纵然结果可能不会有改变,但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判断该偏离行为,因此造成仲裁程序复杂化、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等问题。正如在阿马尔·穆拉利达兰一案中,独任仲裁员对实验室使用的数据输入程序提出批评并强调:虽然这些错误不会导致阳性检测结果,但它们确实对实验室提供的数据报告即阳性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出了疑问,特别是在接收相当大数量的样品时。因此,一个运动员基于该事实怀疑他的样本没有被正确地检测是可以理解的。[20]
如前文所述,WADC第3.2.1条推定规则内容不严谨,基础事实证明要求过于形式,WADC第3.2.2条推定事实与基础事实之间的盖然性较低,两者之间的常态联系不紧密。有鉴于此,建议细化WADC第3.2.1条,具体化基础事实条件,比如在释义中明确要求WADA需在咨询相关科学界或同行评审后获得至少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批准,从而规范WADA批准的程序。同时,当运动员就该检测方法或者判定限提出反驳时,WADA不仅要提供其批准文件予以证明还要提供其批准依据并作理由说明。针对WADC第3.2.2条建议加强对实验室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的质量监控和外部评估,以为提高其检测程序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从而确保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
推定规则模糊的适用范围导致其在实践中很容易被扩大适用甚或是滥用,从而难以充分保障运动员权益。因此,应该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其一,建议对禁用方法和其他非检测阳性案件中所用到的检测方法和判定限是否适用WADC第3.2.1条进行明确;其二,对WADC第3.2.1条和第3.2.2条赋予的WADA批准权以及认可权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可设为只允许事前批准或认可,除非在特别情况下才允许事后批准或认可,并且要严格遵循相关批准或认可的程序并作具体说明,另外可对特别情况进行列举式范围划定;其三,在释义中明确规定发展和更新后的检测方法批准或认可流程;其四,设置一条冲突条款,详细说明当所批准或者认可的检测方法、判定限或实验室不符合其他相关国际标准时,其效力有待进一步确认,不可直接适用推定规则;其五,设置公开公示制度,将判定检测方法、判定限和监管程序的标准进行公开并公示说明,规定公示期间,充分接受质疑和监督。
WADC第3.2.5条规定了其适用主体为运动员,却没有规定同等适用于反兴奋剂组织,这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有鉴于此,建议增设针对反兴奋剂组织的不利推定规则。如前文所述,运动员在主张阳性检测结果不成立时反兴奋剂组织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若反兴奋剂组织拒绝配合,对运动员的影响非常不利。因此,为充分保障运动员的公平听审权,建议设置同等规则来明确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对运动员一方的合理要求进行积极配合,尤其是在反兴奋剂组织为了避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而拒不配合的情形下利用不利推定规则对其进行限制。另外,鉴于有些资料公开会暴露一些商业秘密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可有条件的适用针对反兴奋剂组织的不利推定规则。具体来说,若反兴奋剂组织拒不提供在其控制之下的相关资料或证据,其需提供正当理由并举证说明。比如公开资料会存在极大可能被滥用或者利用的风险,所控制的材料或者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不大,或为非必要性证据材料,不是运动员抗辩所需的关键材料或者运动员有其他合法途径可获得,拒不提供不会使运动员处于不利地位等正当理由。
首先,建议增加检测程序的透明度,公开检测资料,赋予运动员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从而建立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组织检测的监督机制。因为只有当运动员对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程序等整个检测过程有了切实的了解,才能提出确实的证据,确定反兴奋剂组织检测或监管程序的漏洞,从而有效地提出反驳。其次,建议建立专家援助制度,因为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的准确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分析和判断,所以当运动员针对此类问题进行反驳的时候,聘请专家是非常关键的。然而,聘请专家的费用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支出,有些运动员的经济实力和资源有限,往往因此受阻难以继续反驳。因此,建立专家援助制度有助于运动员充分行使反驳权。最后,WADA曾在2009技术文件中规定WADA的实验室不需要提供任何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数据和文件来支持其所得出的不利分析结论,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资料、一般质量管理资料在内。建议更改此技术文件,将提供范围适当扩大,针对一些必要性的关键资料课以反兴奋剂组织提供的义务,而不是赋予其主动提供的权利,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和证据偏在问题。
虽然推定规则规定只有在实验室操作失当行为可能合理地导致阳性检测结果出现时,反兴奋剂组织才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纵容实验室其他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存在。一方面,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使运动员对检测程序的合规性产生了合理期待,任何一点检测的瑕疵都是对严格责任原则不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正如AADRA中的条款所述:“运动员有权要求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反兴奋剂组织对合规操作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负责,而且运动员有权利向相关人员或者反兴奋剂组织报告他们认为存在的任何合规问题。”因此,为了提高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避免不必要的仲裁成本增加、提高仲裁效率,需要严格规范检测程序并加强对不合规操作行为的监督和规制。具体建议为:第一,建立针对实验室的监督机制,规则即使再完善但若缺乏对执行规则的监督,也是空中楼阁;第二,增加反兴奋剂组织的证明负担,使其承担不合规操作行为与阳性检测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不是由运动员初步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第三,在WADC中增加对其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处罚措施。
推定作为证据规则中不可替代的一种特殊证明方法,其在兴奋剂案件中越来越多的被适用。然而,WADC中推定规则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其偏向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便捷,而非便利运动员。因此,为避免在程序上使得运动员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推定规则的设置应该高度严格且公正合理。另外,WADA作为WADC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其制定的规则很容易存在利益失衡问题。因此,CAS应该对WADC中的推定规则进行更加明确统一的解释,通过仲裁对推定规则进行审查和矫正,以为WADA更加客观公正地制定和解释规则提供指导和参考。当然,适用推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不等同于要全盘否定推定规则,而是要严格完善推定规则,使其更加公平合理,从而平衡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权益。因此对WADC推定规则的研究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反兴奋剂规则体系,同时指引我国未来的体育仲裁适用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