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研究:以中部地区A 校法学院为样本

2024-01-09 22:07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实务

张 瑞(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曾 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贵州 贵阳 550009)

“协同创新是‘由自我激励的人员所组成的网络小组形成集体远景、借助网络交流集路、信息及工作状况,合作实现共同的目标。’”[1]在协同创新环境下,每个参与者既可借他方主体资源弥补自身局限,还可享受规模效应下的“溢出”红利。立足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也亟须协同创新,然协同创新的本质蕴意为何? 其实践意义囊括哪些侧面?现已形成哪些可兹参酌的细化经验?眼下又面临哪些待破解的困惑? 循着这些疑问,本文试做探讨。

一、协同创新政策背景、本质蕴意与实践价值

(一)顶层政策

2011 年4 月,我国明确提出“协同创新”概念,即:“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同盟,促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公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随后在2012 年5 月,教育部和财政部推出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 计划”),意图“以重大需求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为载体,转变高校创新方式,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2]同样在2012年5 月,中央政法委联合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治专门人才为目标,以推动分类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强化教学实践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为任务,强调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3]这一计划,或可被视为“2011计划”在法学人才培养层面的具化体现。

受上述顶层政策推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的制度环境已基本成型。

(二)本质蕴意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语境下,究竟何谓“协同创新”?对此有学者认为:“协同创新,是以需求为导向,以知识增值为核心,汇聚政产学研多方创新力量,通过开展全面而深度的合作,重点解决国家重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行业产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突出问题,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4]另有学者指出,高校协同创新是指:“高校内部以及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之间,围绕国家或区域间重大的战略需求及重大科研项目,投入各自的优势资源,在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支持下,通力合作、解决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以及生产实际中的重大问题,从而力求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上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的创新活动。”[5]再者还有学者认为:“高校协同创新是建立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政府等多方组织合作基础上的开放式系统,其本质在于综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及效率。”[6]

由上可知,高等教育改革语境下协同创新具有如下典型特征:一是瞄准重大战略性问题;二是统筹政、产、学、研多方主体通力协作;三是追求多方主体间优势互补。概言之,此系典型的“攻关型改革”:集中多方力量,打通合作渠道,瞄准重大战略问题展开攻关。

然就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而言,还具有个性化蕴意,即“法科生培养协同创新模式是指以高校法学院系或政法院校为主导,政府、法律实务部门、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整合各方培养法科生的资源,形成知识有机共享机制,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共同目标的模式。”[7]具言之,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也以多方合作、资源互通为基本内容,但在目标取向上却侧重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此系“培育型改革”:集中多方力量,打通合作渠道,专注于法学人才的培育。

(三)实践意义

按主流观点,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主要意义在于突破学科藩篱、校内藩篱、境内藩篱,吸收更多法学人才培养责任主体,丰富法学人才培养渠道。

然除此之外,其还有助于发挥高校法学专业知识外溢效应,以学惠产、以学助产。换言之,作为知识宝库或者知识人才储备基地,现代大学在社会中同时扮演着知识核心生产者与主要传播者双重角色。具体到主要传播者角色,其一方面面向学员传递知识,另一方面面向社会传递知识。后者即为知识溢出效应。正因如此,在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过程中,借助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双向流动与融通,可完成法学专业知识由校内向校外的扩散。

二、协同创新样本实践解读

A 校为中部某省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其法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5 人,其中博士占比71.19%,50%具有国外访学经历,91.67%具有行业实务经历。2019 年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21 年获批法律硕士招生资格。近年来,A 校法学院在探索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方面举措频出,大体如下。

(一)借精品课程强化品牌效应

“法科学生协同创新培养模式中,关键的一环是学科协同,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开设综合性、跨学科课程,建设跨学科教学团队,提高法学教育质量。”[8]近年来,A 校法学院致力于搭建经、管、法融通课程体系,并形成了特色鲜明、实力突出的经济法课程群,其包括“法学专业的经济法类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研究”“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研究”以及“为国际学生提供英语授课的经济法课程模块”。其特色在于强化学科融通性,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聚实务力量拓展课程维度

“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职业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法律人才教育与实务部门之间的目标应该具有一致性,所以两者应在培养目标上进行协同创新,创造符合双方需求的培养方案。”[9]为此A 校法学院积极打通与法律实务界之间互动渠道,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进行课程设计。例如协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局、省湖泊局等十几个单位,成功打造出十五门全英文的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课程。

(三)融师资互动优化教学队伍

“理论—实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首先依赖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构建,在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改革过程中,A 校法学院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不断强化教学团队的实务化水准。例如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专家在《法学专业导论》《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国际法》《民法》等课堂与专业教师联合授课等。

(四)造校外基地丰富学习场景

近年来,A 校法学院与省湖泊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社工机构等21个实务部门或机构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已组建起一支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校外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并已展开相关业务与活动。

(五)启跨境对话延伸发展边界

“在世界区域整合的趋势下,与国际制度或观念接轨相当重要,国内政法院校或法学院与国外法学院协同培养优秀法科学生,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教育主动参与全球优质法律教育资源的重要举措。”[10]有鉴于此,国际交流亦始终是A 校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改革的重点目标之一。例如作为IUCN 环境法学院加盟单位,A 校法学院可顺畅获取最新外国环境法教材,通过文献搜集、最新案例索引、OECD最佳实践,参与课件开发等方式,帮助本院课程组搭建国际化课程平台。

三、协同创新样本经验总结

(一)构建“法学教育共同体”

法学教育之根本目的在于培养法学生用法律思维认识世界、探索世界、融入世界的能力。这既需要专业理论训练,也需要公、检、法、司、律、企、政等多方面实务经验打磨。且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法科生就业意向早已不局限于法律行业。因此要想从多方面综合塑造法科生的法律思维,就必然需要多方社会主体参与以构建法学教育共同体,以此借助不同行业知识与经验的融合提升学生多维度观察、思考、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自身品牌效应

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而言,强化自身品牌效应的最佳途径即是打造精品课程。课程建设往往综合反映了本单位师资水平、学员知识水平、行政运营水平,通常是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合作的信赖基础。此外在“在加强与各个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的同时,高校要同时注重品牌效应,其实就是既要做好每一次合作与协同创新的工作,注重每次协同培养的效果,也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形成办学特色,使协同培养模式得到传承”[11]。

(三)打造校内外教学“双课堂”

如上文所述,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需要构建法学教育共同体,但师资本身只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要素。若要全面提升法学人才培养的实务化水准,就有必要将课堂由校内转移到校外,打造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最大优势在于,其能够为法科生提供“沉浸式”学习场景,达到“以用促学”效果。

(四)拓展境内外育人“双场域”

大众法学教育应优先服务本土法治发展需求,但法学教育却应跨越本土边界,进而拓展境内外育人“双场域”。

境内场域法学人才培养着重树立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协助学生形成亲近本土文化背景、契合本土政治准则、满足本土实践需求的法律价值观,以及搭建本土法律规范体系。而境外场域法学人才培养致力于开阔学生认识法律现象的视野,助推学生熟悉国际通行法律规则,洞悉域外法治环境,寻找不同法律制度冲突下对话合作的路径。让学生不仅成为域外法律经验的“取经人”,更成为本土法律文化的“传播者”。

四、协同创新困境反思与建言

(一)重“教学型育人”而轻“服务型育人”

以往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重视吸纳社会实务主体提供教学支持,然法学院校对社会实务主体的“反向服务”不足。尤其未能充分释放知识溢出效应,进而导致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重“教学型育人”而轻“服务型育人”。

未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改革应加强对“服务型育人”的关注,也即要在校内校外多方主体协同育人过程中,更大力度发挥校内资源对校外主体的服务功能,且借此推动学生由单纯的校外实习(体验式)向深度的校外实践(沉浸式)转变,最终加深校内校外多方主体协作伙伴关系。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卷化倾向显著

以往法学院校在选择校外合作伙伴时,通常倾向于公、检、法、司、律所等法律职业成员,如此有助于压缩沟通成本,降低失误风险,提高协作创新预期目标实现概率。但反过来看,该种协作将逐步演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活动,最终将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严重内卷化。

未来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改革不仅要吸纳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加入,还应尽可能囊括其他社会主体,例如各种企业、社区服务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以此集百家之长,育一业之才。

(三)由“校—社”协作向“政—校—社”协作拓展迟缓

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实践尚处于“校—社”协作阶段,而向“政—校—社”协作拓展缓慢。未来政府应在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基础上承担更大职责:一是政府应积极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投入、人事安排等手段,推动各法学人才培养主体深化合作。二是政府应保持必要谦抑性,赋予各法学人才培养主体充分的决策自主性,避免行政权力与行政意志过度介入法学人才培养协同创新进程,并防止以行政管理思维代替法学人才培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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