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妍,沈世娟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了知识产权领域的首部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以下简称《管理规范》),随后相继颁布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上述管理规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健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管理规范》修订工作,并于2023年8月发布,改名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这表明管理层对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理念发生了转变,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融会贯通,企业是市场经济和创新的主体,内部管理理念和制度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
自2013年颁布实施《管理规范》以来,全国超过5万家企业通过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①,有力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贯标”以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为基础,最初推广实施的对象是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延伸至高校科研院所等等。该标准采用“全过程管理”方式,涵盖立项、研发、生产、采购和销售等全流程,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职责、资源与基础管理、实施与运行、审核与改进等各个方面操作要求,形成了一套类似于ISO的企业管理标准。
知识产权“贯标”制度始于江苏省②,制度实施伊始,政府曾给予“贯标”合格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现今各地政府仍以奖励政策吸引企业开展“贯标”。但需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③逐年增加,整体呈现高位运行的样态,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大踏步推进,与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普遍性形成强烈的对比。由于《管理规范》本身缺乏内在的知识产权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且知识产权“贯标”与否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间无实际对应关系,因此,多数企业仅为获得政府补助而推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没有得到大幅度提升。
知识产权“贯标”制度的缺陷,亟待新的治理模式予以回应,国外完备的合规理论及国内各领域陆续推行的制度实践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新的治理思路与治理路径,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合规应运而生。
1.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内涵
“合规”源于外来词“compliance ”④,原义为“遵守、服从规则”。国际上关于合规较为权威的界定源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andtheComplianceFunctioninBanks),该文件首次阐述合规理念,定义“合规风险”⑤,明确合规的内容与渊源,并提出银行合规部门建设中应采用的十项原则。我国原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在合规文件中表述稍有区别⑥,但含义基本一致,即合规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是指企业运行符合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商业道德以及对第三方承诺的知识产权义务等,反之则会承担民法、行政法或刑法领域的法律责任,涉外贸易中,企业还要承担国际层面或第三国的知识产权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中,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分为遵守合规要求的法定义务与遵守合规承诺的约定义务⑦。
(1)遵守合规要求的法定义务
合规要求是指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强制性标准、行政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中规定,一旦认定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将不予费用减免。合规要求具有法定性、普遍性、强制性、被动性的特点。法定性即企业所遵守的合规要求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合规行为受保护,违规行为受制裁;普遍性即所有企业都应遵守合规要求,不论市场主体的性质、规模,均一视同仁;强制性即企业违反合规要求,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严厉的行政、刑事责任,包括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等;被动性是指与合规承诺相比较,合规要求更依赖外部约束。
(2)遵守合规承诺的约定义务
合规承诺指企业主动选择、自愿遵守的包括推荐性标准、第三方要求等约定义务。合规承诺具有诺成性、主动性、强制性的特点。诺成性是由于企业作为协议一方主体所要承担的知识产权义务。主动性相对知识产权法定义务而言,是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主动选择承担责任。强制性指企业若不履行合规承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巨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补充责任。
简言之,合规要求与合规承诺均为知识产权合规义务,一旦违反,都将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但二者又有区别:在违反后果上,合规承诺显然轻于合规要求,违反合规承诺一般只会涉及民事责任;在商业道德上,合规承诺的道德标准要高于合规要求,制定内部规范就是企业不满足于外部规范的约束标准,追求更高合规目标的体现;在功能有效性角度,相比于外部的法律规定,企业的内部制度更易融入企业日常运行中,更利于企业高水平创新创造与健康发展。由于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需要时刻关注并将新的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纳入企业合规管理清单之中。
2.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性质
企业合规作为一种舶来品,其性质学界暂无通论。陈瑞华认为“从本质上看,企业合规就是一种自我监管(Self-policing)机制,是企业为有效防范、识别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体系”[1]。李本灿认为“企业视角的‘合规’,实质是企业的自我管理,以避免包括刑事风险在内的运营风险”[2]。李晓明则认为“企业合规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企业文化建设,也是企业长期稳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3]。国外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提出“通过评估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培育和提升企业以合规为目的的自我监管,这体现了现代经济规制的特征,合规因此被视为回应性法(Responsive Law)的典型制度”[4]。尽管上述学者对合规性质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但均反映出企业合规以风险管控为目的、以责任为导向、以自我监督为抓手,逐步推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本质。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并未改变合规性质,是以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为依托,明确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并将其嵌入知识产权的基础管理和动态管理中,以责任为担当,以防范知识产权领域合规风险为目的而建立的企业治理体系。该体系可有效识别、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从而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推动可持续性发展。只有将知识产权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纳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治理体系,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才能合理规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
总之,与知识产权“贯标”相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治理体系更加健全、更具有可操作性,但我们也应认识到两者的共性:一是两者的规制对象一致,均旨在提高企业全员知识产权认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从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二是目标一致,均为促进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我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
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极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内制度和国外环境的影响,同样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也不会独善其身。
企业合规的一般实践,初见于跨国公司因域外合规制度在商业上的被动接受,继而在国内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进行了监管实践,最终被推向中央管理企业。2006年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都是我国最早制定的合规文件。其后,企业合规要求遍布于监管机关的规章制度中,诸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辅导制度,反垄断局采用的附条件通过合并审查等制度。2017年,我国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这标志着合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构建合规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同年5月,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发起设立了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同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为我国企业在海外贸易活动中的合规问题提供了制度规范,确立了基本标准和体系。
知识产权领域的合规近些年开始兴起,各地做出了许多尝试和探索。如2021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联合发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形成了涉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计划”范本,为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宏观指导。2022年4月,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规范》,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同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区知识产权局及工商联共同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旨在为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及相关企业提供合规参考。同年5月,山西省知识产权服务协会、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法律服务规范基本要求》,该文件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法律服务中的基本要求。同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不仅变更了标准文本名称,更强化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合规要求,确立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合规理念和内核,从而增强了标准的实用性。
我国企业合规建设起步较晚,企业合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践样态较新,尽管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国内外经济、政治、法律以及社会制度等方面差异较大,企业经营环境亦有区别。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合规实践中难免存在问题:
第一,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推行的影响力受限于特定文件的法律效力。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虽赋予标准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标准本身不属法律法规,不具强制力与执行性,标准须借其他管理性法律规范产生强制力;其次,为保证企业执行积极性,须完善相应外部合规制度;最后,各地知识产权合规指导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限于特定产业领域以及特定地域管辖范围,不具普适性。
第二,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受制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企业内部还未形成完备的合规资源与组织架构。上述规范或标准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提出的具体要求倾向于企业管理而非强化企业义务责任,并未“激发被监管者的主体意识和公民精神,使其积极主动履行责任”[5],未形成具备实操性的知识产权合规机制。因此,须将外部法律责任纳入企业义务,以实现自我治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塑造全方位覆盖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文化,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法律法规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仍主要采用“侵权—被诉—处罚”的事后规制路径。但在实务中权利人很难发现众多潜在的侵权者,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业性强、认定难、举证难、审理难度大且周期长,法定赔偿数额低,难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有效救济,较低侵权成本也是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制度虽具威慑力,但也发生了异化,盖因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远超权利人实际损失,若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就可能引发滥诉甚至出现反侵权商业行为,滋生大批新型“专利蟑螂”,如华盖创意公司在我国启动了数千件著作权维权诉讼[6]。因此,亟须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外部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体系须从传统“惩罚性监管”转向“预防性监管”,从“结果式监管”转向“全过程监管”。同时,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既要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也要维护侵权人正当利益,因此,建立谦抑性机制尤为必要。另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惩戒机制和外部监督评估机制也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重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合规的生命在于行之有效”[7],而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工作重点在于切实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运行机制,是企业在完善合规管理组织和制度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合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企业知识产权内部管理体系,以风险防范和责任承担为导向,从资源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违规举报与问责机制等方面保障知识产权合规的动态化和可持续化。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资源管理机制,是企业实现全面、全过程管理的基础,更是有效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合规资源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 人员管理合规。包括员工入职背景调查,了解新进员工在原单位是否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将入职员工新工作内容与原工作内容进行适当隔离、区分;实施预备离职员工脱密期监管;审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保密义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预防相关风险;在职人员常态化知识产权合规培训;明确员工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实现权责清晰等内容。
第二,智慧成果管理合规。即对公司知识产权产出全过程进行合规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管理制度,将权利客体形成过程尽可能以法定形式固定,行使权利前继续进行风险分析,进而从根源上保护知识产权。同时,注重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及合作开发成果权属界定,如签署项目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权属声明、职务成果奖励等。通过以上措施,避免出现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不到位、专利因未缴年费而终止、权属证据灭失、商业秘密泄露、商标混淆侵权等情形。
第三,合同等信息管理合规。即对合同等信息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合规管理。首先,企业应及时审查待签合同,保障其形式与内容合规。其次,企业重大决策应符合合规要求及合规承诺,保留重大会议纪要、专业会议等有关知识产权获取的成文信息。最后,合同管理维护须合规,包括外部合同签署、合同制定与审查以及技术档案管理的合规。同时应及时维护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库,落实专利导航机制,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
第四,办公场所设施管理合规。严格监控企业软硬件设施的信息安全。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应当通过软件监控内部员工信息获取、交流的过程,避免员工擅自下载企业信息;严格审核办公、生产场所进入资格;限制访问人员行为,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合规运行等。
针对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及类型对各阶段知识产权风险建立全面风险预警机制、重点风险点监控及应对机制,继而控制全程知识产权风险。
第一,完善风险识别与预警分析机制。加强专利和商标信息检索,避免浪费研发投入和侵权风险。如企业在技术实施前应先通过专利侵权风险分析找出侵权风险点。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主动检索,查询有无与在先权利冲突等。应加强宣传材料风险管控和同类产品监控。企业在市场推广过程中,不仅须注意宣传材料的合规,如审查宣传材料中使用的素材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等知识产权标志,还要调查分析同类产品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机制,多渠道监控同类产品市场情况,被侵权时应收集重点信息,固定证据。企业还应做好合作方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结合行业实时动态和合作方经营状况,综合研判合作风险,针对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合规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审慎筛选合作方。
第二,完善重点领域风险监控机制。随着美国对我国技术和贸易限制越来越严,加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得到更多企业认同。高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自身产业链所处位置,带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专利布局,构建专利池,培育高价值专利。邀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对拟实施的技术作专利检索,排查专利侵权的风险,给出具体建议。
第三,完善风险应对机制。合规应对体系本质是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对发现的漏洞进行事后补救的机制[8]。一方面,企业被侵权时须制定相应对策,积极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时,应通过内部合规部门评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对企业后续发展的影响程度,选择最优路径,采取主动承认侵权事实、停止侵权、提供相应证据(如企业内部合规计划以及常规性的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工作等)或证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等方式积极配合调查。在采取了前述措施后,内部合规部门应深入收集有关证据,如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清晰等客观事实,力求证明企业已然履行合规要求、遵守合规承诺,并向执法部门提出合理抗辩事由,从而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举报制度。首先,企业应建立多途径内部举报制度,促使合规部门与决策层可及时、准确地获得举报信息,避免不必要干涉与程序空转;其次,应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合规机构应对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隐私与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必要帮助,同时在企业和执法、司法机关间建立起高效的沟通机制,妥善处理相关举报;最后,完善举报人奖惩机制,奖励属实举报者,严惩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员工。
第二,完善违法违规的内部问责机制。知识产权合规部门应当向决策层及时报告侵权违规行为,同时建议对可能违规的部门及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必要时对违规人员启动专项反舞弊调查,查实后制止并处分主要责任人,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防止事态扩大化。此外,若企业内部合规部门并没有提前发现违规,企业还可以在被外部执法机构或者司法部门惩罚或宽大处理后,或者在承担外部民事赔偿责任后,再对违规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内部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免除或减轻被执法机关处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风险,使企业的整体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的运行和执行效果,外部环境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法律法规政策的协同以及有效的监管机制也同样应当被纳入机制优化路径的考量中。
我国在税收征管、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传统领域大多采用“惩罚性监管”方式,一般违法事由发生后企业才被动接受处罚改正。该方式既未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相对人的法律义务,也无法彰显源头治理、有效预防的立法宗旨与目标。因此,有学者提出将“惩罚性监管方式”转变为以法律风险防控为核心的“预防性监管方式”[9],由事中规制转为事前预防,即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计划。美国在《联邦量刑指南》中规定,对于合规计划(包括知识产权合规在内的所有合规计划)得以有效实施的企业,可减免相应罚金数额,以“通过给予企业奖励,鼓励其建立并维持预防犯罪、发现犯罪和报告犯罪的良好机制”⑧。
当合规成为减轻企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时,企业就会产生“合规创造价值”的看法,从而真正重视企业的合规治理,并激活合规机制,使之成为企业治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强化员工不合规责任,划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避免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影响企业名誉,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与商誉,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企业唯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机制,付诸合规努力,才可得到执法机构减轻罚款或责任的正向激励,从而避免企业利用“表面合规”的虚假行径骗取减轻处罚之优待[10]。
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11],谦抑性最初出自刑法,随着学界讨论的深入,谦抑性的概念才被引入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话语体系。知识产权合规谦抑性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刑事责任的谦抑性。强调慎用刑罚,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在企业违规责任承担的方式上,可以对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的企业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督促企业完善或建立知识产权合规运行机制,避免再犯。若违规侵权是特定员工恶意行为所致,则应严惩员工,必要时处以刑事处罚,使得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得以分离。二是民事责任的谦抑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边界相较传统财产权不甚清晰,如专利侵权中,除字面侵权外还存在等同侵权情形,但对于等同侵权,不同认定主体的结论常常对立,若被控侵权人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但因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而被认定侵权,则不应对侵权人科以常规惩罚,可允许侵权人支付市场化的许可费后继续实施专利。同样,依据商标混淆理论判断商标侵权中,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可变量及认定的差异,导致不同层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认定结果有所出入。基于这些客观现象,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保护应当吸收谦抑性责罚理念,特定情形下以知识产权许可制补充填平制,弥补知识产权人的损失。
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2022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这表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此应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信用惩戒机制是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综合运用行政、司法、道德、市场等手段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危害信用秩序的行为进行惩戒,从而规范社会各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约束机制。狭义的信用惩戒是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惩戒;广义信用惩戒指是对违反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社会责任的行为的惩戒。”[12]其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义务不谋而合。
企业知识产权信用惩戒机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分层级、分对象管理,注重区分对合规守信企业的责任减轻与对严重失信企业的惩处。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大对企业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抢注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者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加强联合惩戒。信用惩戒机制是一种联防性预防机制,其作用体现在通过其他企业普遍不与失信企业交易,将其排除出市场进而使其承受无交易机会之损失。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倒逼失信企业通过合规进行自我救济。因此应强化对盗版、假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扩充现行的失信记录范围,纳入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行业白名单、黑名单准入机制,可以将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与企业合规信用度建立联系。三是完善信用认定以及救济制度。如2019年12月1日试行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⑨,就对失信行为的认定,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以及修复信用的渠道等多方面问题进行回应,建立了较详细、客观、透明、公开、动态的“黑名单”管理制度。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领域实施信用惩戒机制,并将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将有助于实现规避交易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目的[13]。
美国《商业组织联邦起诉原则》中明确提出了合规有效性的3个评价标准:设计合理性、执行有效性、结果有用性“三要素”[14],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有效性也可以从合规计划、合规运行机制、企业合规文化几个方面进行评估。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委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应依据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这3项标准,审核并评估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履行情况。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约谈、指导等手段对企业施加压力,并指派合规监管员全流程合规跟踪指导,促使企业实现合规。为避免这种合规整改方案流于形式,第三方机构应当督促违规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与其签订合规整改协议,定期考察、评估,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因而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这里的合规计划区别于传统的刑事合规计划,企业通过遵守知识产权合规义务,做好各类知识产权在各个阶段的合规管理,以规避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而引发的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等内外部风险。合规计划最终要求树立合规理念、弘扬合规文化,使企业自觉预防知识产权违规侵权行为,从根本上规避风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具体而言,第三方监督评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须由政府推动,获政府授权。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督促企业根据各自规模与发展阶段建立相应合规制度体系、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第三方专业的引导监督下,整改企业合规工作,促使企业由“被合规”转向“愿合规”[15]。其次,第三方评估要与企业内部的绩效考核相关联,促成企业定期自我检查并主动向监督机构提交自查知识产权合规报告,反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与改进情况,进而评估企业合规计划设计的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由此可以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与保护全链条的合规措施都达到了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的要求,促成合规考察评估结果的合格。最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不仅体现在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之中,还体现在日常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之中。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计划制订是否良好,运行是否有效,能否真正实现合规,都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息息相关。
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变更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不仅是行政管理者理念的转变,更是新时代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环境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目的和工作方法要求的转变。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以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宗旨,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要防范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改进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行机制不仅可以建立企业的防火墙,还可以提升企业领导者、员工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与法律责任意识。知识产权合规资源管理机制与风险防控机制的完善,旨在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所有资源进行梳理、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进行防控,从而降低或规避风险。全面覆盖与“穿透式”的管理方式以及预防性的举报与违规问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防止知识产权合规再次陷入形式大于实质的困境,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文化的形成。同时,通过合规谦抑性机制、信用惩戒机制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完善,加强外部合规文化和制度建设,培育知识产权合规发展的优良土壤,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注释:
①该数据来源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标准修订编制说明。江苏省有两套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体系,按照江苏省标准认证的称为“知识产权绩效评价”,按照国家标准认证的称为知识产权“贯标”,本文统称为知识产权“贯标”。
②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于2008年7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全国第一个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地方标准,对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战略运用能力,加快江苏创新型省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③本文作者于2022年11月5日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选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输入关键词“公司”进行检索,共检索案到1 498 575篇裁判文书,其中,2016年85 351篇,2017年134 602篇,2018年210 521篇,2019年313 420篇,2020年351 093篇,2021年231 924篇。
④参见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以及“有效合规与道德计划”(Effective Compliance and Ethics Program)等。
⑤该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 、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出:“合规,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性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⑦《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征求意见稿3.2规定:履行涉及知识产权(3.1)的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合规要求,有义务遵守的要求,通常来源于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等;合规承诺,选择遵守的要求,通常来源于内部规章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准则,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⑧见《美国量型委员会指南手册》§8B2.1 (Nov. 2007).
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