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日本对汉冶萍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2024-01-09 14:51李柏林
关键词:官营日方铁矿

李柏林

(湖北师范大学 汉冶萍研究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2)

一、明治政府钢铁工业政策的调整与八幡制铁所的创设

明治维新后日本为发展近代化产业,大力推行“殖产兴业”政策。所谓“殖产兴业”政策,是指明治维新后日本在西方列强的强大经济、军事压力下,被迫推行的移植和创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1]一般认为,日本殖产兴业推进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68年至1873年,以大藏省和工部省为中心展开。重点发展官营事业,以经营铁路和矿山为主,注重改良和引进技术,创办“模范工厂”。第二阶段从1873年至1881年,以内务省为中心展开。以英德为榜样,大力推进“殖产兴业”政策,形成“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其中大藏省负责资金筹措与调配,工部省负责管理铁路、矿山及机械制造业,内务省负责农牧业及农产加工。在本阶段后期,其政策从此前的政府全面主导转向官营、民营并重,明治政府开始主动将一些官营企业转为民营企业。第三阶段从1881年至1889年,以农商务省为中心统揽“殖产兴业”政策的实施。主要发展纺织、水泥和矿业等产业,继续实行“官民并举”的方针,廉价处理国营企业,大力扶持私人资本主义。不难看出,日本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过程,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官营为主”向“官民并举”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促进了其资本主义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过程中,日本政府开始并未对发展钢铁业予以特别重视,只是从发展军工的角度,通过接管从幕府手中接收过来的釜石铁矿和中小阪铁矿,创办了一些小型制铁厂,进行钢铁生产,但由于质量和成本无法与进口钢铁相抗衡,不得不中途放弃。[2]在“殖产兴业”政策推进的过程中,日本大力扶持私营铁道会社和海运会社。铁路建设在第一阶段主要以官营为主,但从第二阶段后期开始,明治政府放弃了铁路官营政策,转而鼓励私人资本参与。1887年,明治政府颁布了《私设铁道条例》,赋予私营铁路会社一系列特权和优惠。在此前后,以“日本铁路会社”为代表的一系列铁路会社在政府的扶持下相继成立。在海运业方面,明治政府亦采取了给予补助的保护政策,有力促进了海运业的发展。[3]此外,纺织业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1886年至1890年,民营纺织企业迅速增加,全国纱锭数量由5.9万猛增到27.8万,棉纱产量由1.6万包激增到10.5万包。[4]随着铁路的大量修建,造船业的发展及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对钢铁的需求急剧增加,这不仅为钢铁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市场,亦对发展本国的钢铁工业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但由于钢铁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除了较早且规模较小的釜石制铁厂外,日本的民营资本很少投入钢铁企业。19世纪80年代后期, 虽然钢铁需求量大大增加,但日本国内的钢铁自给率不到5%。1891年,内阁会议上首次提出设计海军制钢所,其主要目的就是为海军军工生产提供所需钢铁。在海军制钢所的《设立炼钢厂费用说明书》中,日本政府认为,制钢业不发达的原因主要是资本不足及生铁产业不发达,要推进炼钢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投资炼钢企业,扩大生铁市场和生铁冶炼产业。[5]这是日本政府首次从政府层面就发展官营钢铁业进行说明,反映出明治政府开始考虑从政策方面确立钢铁官营的策略。1892年,由官员、军人和学者组成的制钢事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后提出,由于民办企业难以筹措资本和实现盈利,出于“军事上的需要和国家经济利益”,应将制铁所创办成官营企业。[2]

在此情况下,为解决钢材自给的问题,日本政府决定创办官营制铁所,在1892年的总额8350万元的年度预算案中,专门拿出315万元,用于建造炼钢厂,以生产“制造武器舰船最需要的材料钢铁”。预算提交议会后,众议院预算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削减用于军舰制造和钢厂建造费等费用,遭到首相松方正义的坚决反对,并解散议会。在第三届议会上,政府再次向议会提出了钢铁厂建设费的提案。[6]虽然由于议会的反对,导致该年度预算未能通过,[3]但从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开始重视本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创办官办大型制铁所已经纳入政府规划。

在“日清战后经营”及“日俄战后经营”中,日本政府扶持钢铁工业的政策规划更加系统化,并逐渐得到实施。1894年7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日本称之为“日清战争”,1895年2月,战争以清王朝的失败而结束。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被迫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加上此后因“三国干涉还辽”所付的所谓“补偿金”共2.3亿两白银。在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在军部的推动下,以巨额赔偿为财源,以扩军备战为中心,开始制定和实施所谓的“日清战后经营”。

“日清战后经营”之规划的正式文件是《关于财政前途之计划的提议》,该文件由大藏省主记官阪谷芳郎起草,由时任大藏大臣的松方正义于1895年8月15日向内阁提交审议。这份计划书规划了日清战争之后的国家财政计划,认为日本的扩军备战刻不容缓,提出,“明治29年以后属于临时大计划的年度财政支出的增加,第一是扩张陆军,第二是扩张海军,第三是钢铁厂,第四是扩张铁路及电信。”从这个计划不难看出,日本政府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把这四个方面作为涉及到国家前途与命运的核心利益,举全国之力来扩张与发展。在整个“日清战后经营”阶段,日本政府在总计5亿日元的支出中,20%为陆军扩张费,陆军从6个师团扩大到12个师团。42%为海军扩张费,海军舰艇吨位从5万吨增加到25万吨。与此同时,日本陆军还制定了《国有铁道扩张计划》,积极推进铁路国有化,由此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对钢铁的需求。[3]

为了能够实现钢铁自给,以满足军工需求,明治政府制定了官营制铁所创办计划,并于1897年创办了大型钢铁厂——八幡制铁所。根据日本政府制定的4年创办计划,从1897年至1901年,其预算创办经费共计为409.6万日元,[7]但实际的创建费用到1901年为止,共投入约1900万日元,增加到了原预算的4.5倍左右。到1905年,日本政府先后投入2750万日元作为创办费,用于创建八幡制铁所。[2]日本政府巨额资金的投入,使得八幡制铁所的规模不断扩大,各种设施不断得到加强和补充,到1905年左右,基本建成了钢铁一体化的较为完备的钢铁生产体系。八幡制铁所的建成,是日本明治政府根据其战略规划,把钢铁工业作为关系国家发展的核心利益,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不计成本地不断投入巨额资金的必然结果。它的建成对日本近代钢铁工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通过上述国家资本在十年间的投资,炼铁厂夺取了对炼钢原料的控制权,建立了目标生产90 000吨钢材的钢铁一体化生产体制和军事装备的生产系统,标志着日本钢铁工业发展的一个转折点。”[2]

二、日本控制汉冶萍公司国策的确立及其对大冶铁矿的初步染指

八幡制铁所成立后,其所用原料原本打算由本国国内矿山来供应。为此,日本政府于1899年制定了国内铁矿石买入规则,先后将赤谷铁矿山、二濑煤矿、粟岳铁矿山国有化,以确保国内铁矿石对制铁所的供应。但由于赤谷矿山的开发未能按计划进行,加上国内矿石储量有限,日本政府为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铁矿石供应,决定从中国大冶采购铁矿石。1898年10月,伊藤博文赴中国游历前,制铁所长官和田维四郎请其在游历期间与张之洞商谈购买铁矿石事宜。伊藤博文在中国游历期间专程赶往武汉,与张之洞就此事进行商谈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以日本之煤焦,交换中国大冶之铁矿石。[8]

为确保将铁矿石供应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煤铁互售合同的谈判过程中,日本先是要求直接购买矿山供日方开采,遭到中方拒绝。随后日方又提出在大冶铁矿所属矿山中,指定一座矿山,由中方聘请日方技师及助手负责开采事宜,其矿石开采后专门销售日方,再次遭到中方拒绝。虽一再遭到中方拒绝,但日本觊觎大冶铁矿的图谋并未就此止步。1898年12月,日本政府驻上海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获悉汉阳铁厂计划从外国借入巨款的消息后,极力劝诱督办盛宣怀从日本借款,并建议由日本政府向中方提供借款,以便借机将汉阳铁厂尤其是大冶铁矿的管理权控制在日本手中。“我相信此际由我国提供此项资金,将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管理权,掌握到我国手中,实属极为必要之事。”[8]他认为,通过借款,不仅可以获得一般商业上之利益,还可以在中国扶持日本之势力,将东方制铁事业掌握在日本手中。[8]在小田切提案的基础上,日本政府决定推进借款事项,1899年3月14日,日本外相和农商务大臣以训令形式,向制铁所长官和田和驻上海代理总领事提出了借款条件:金额200万两,利息五厘,期限为20年,提供营业利润的1/4(或者大冶铁矿向制铁所销售的全部利润),以汉阳铁政局用地,机械建筑等的全部,大冶铁矿全部作为担保,资金由日本方资本家成立之组织提供,横滨正金银行负责筹措,管理权由日本资本家成立的组织之代表负责。[2]上述借款条件要求以汉阳铁厂及大冶铁矿的几乎全部固定资产为担保,并企图掌握公司管理权,虽然此次借款最终未能实现,但日方的举动无疑暴露了其企图全面控制汉冶萍公司的野心,日本政府为发展其官营钢铁事业全面控制汉冶萍公司的国家政策亦就此确定下来。

在1902年底日方乘汉阳铁厂经营困难、融资渠道枯竭之际,再次以优惠条件引诱盛宣怀向日方借款,最终双方签定300万日元借款合同。通过此次借款,日方进一步延长了矿石购买合同,并可以派遣工程师进入大冶铁矿,实现了对大冶铁矿管理权的初步渗透。不仅如此,日方还借此获得了“大冶之得道湾矿山(附图)、大冶矿局现有及将来接展之运矿铁路、及矿山吊车并车辆房屋、修理机器厂”的抵押担保,并把他国排除在外,初步实现了其染指大冶铁矿的阴谋。此外,日方还通过此次借款与盛宣怀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把大冶铁矿、盛氏与日方捆绑在一起,“即欲另作第二次借款之担保,应先尽日本。”[8]为此后进一步向中方提供贷款,进一步染指大冶铁矿乃至此后成立的汉冶萍公司提供了借口。

从此时开始,日方利用各种机会,不断向中方提供贷款,不断要求把汉冶萍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企图以此不断强化对汉冶萍公司的掌控。

三、八幡制铁所的扩张与日本对汉冶萍公司的全面控制

官营钢铁厂创立后,日本政府为促进本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在对本国钢铁生产进行补贴的同时,逐步提高钢材进口关税。据冈崎哲二先生推算,从1899年到1911年,八幡制铁所先后从政府获得津贴达5394.2万日元。[5]这个推算可能有些夸大,但不可否认的是,八幡制铁所在创办之后,每年都从政府获得了大金额的补贴。1899年至1911年,钢材进口的平均税率从3%提高到13.9%,几乎提高了3倍。[5]

钢材进口减少的同时,国内工业发展对钢材的需求却急剧增加,八幡制铁所的钢铁产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需要。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1906年至1909年,八幡制铁所进行了第一期扩张,其目标是要达到年产钢材18万吨。为此,制铁所在第22次议会上提出了1088万日元的扩张预算,并获得了通过。通过此次扩张,制铁所建造了160吨高炉、副产物回收式焦炭炉以及25吨平炉等一系列与发达国家一样的高端先进设备,钢铁生产成本迅速降低。[5]到1910年,其钢铁产量已达到年产生铁12.7万吨、钢材15.3万吨的规模。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已“确立了钢铁业的基础,特别是军用钢铁已基本建立了自给体制。”[9]

1911年至1915年,八幡制铁所进行了第二期扩张,力图把钢材产量增加到30万吨,这个扩张计划的目标是使生铁和钢铁的生产能力增加一倍。为此,日本政府在1911年确定了1238万日元的扩张预算,并在1915年新增376万日元,最终于1916年完成年产30万吨钢铁的目标。[2]通过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扩张,八幡制铁所已使钢铁钢材的大规模生产正式步入正轨。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对钢材的需求急剧增加,而钢铁进口因战争影响更加困难,加上日本海军提出了新的舰队扩充计划,日本国内的钢材生产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1916年在第37次议会上,八幡制铁所提出了为期6年的第三期扩张计划和3451万日元的经费预算,并获得了议会通过。实际上,在第三期扩张计划实施过程中,制铁所在1917年至1924年间,数次向议会提出增加预算并申请延期,最终此次扩张经费实际达到了7193万日元,比原计划翻了一倍,时间也延长至1929年。随着第三期扩张计划的完成,八幡制铁所的钢材生产能力增加到年产75万吨。[2]

在八幡制铁所三次扩张过程中,为确保铁矿石的稳定供应,日本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图谋实现对汉冶萍公司的全面控制。

一方面,日方继续通过借款,加强对汉冶萍公司资产的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渗透。1905年至1907年,日方通过大仓组和三井洋行向公司借款300万日元。[10]1910年至1911年,日方通过两次预借生铁价值借款,获得了向公司提供借款的优先权,使得公司在融资方面对日本方面的依赖进一步增强,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汉冶萍公司的控制。[8]1913年至1914年,日方通过1500万日元大借款,迫使公司同意由日本人担任公司最高工程顾问和会计顾问,直接插手监督和干涉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了日方对汉冶萍公司的间接控制。[8]

另一方面,日方试图通过推进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直接介入公司内部管理,在遭遇挫折后采取结合借款增加公司内部日方管理人员的方式,实现所谓的“变相中日合办”,进而控制公司管理权。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方利用盛宣怀、李维格等人急于借助日方势力保护公司及私人财产的迫切心理,诱逼他们出卖公司利益,并利用南京临时政府急需借款以缓解财政危机的需求,通过临时政府对盛氏施压,迫使其按照日方意图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草合同。只是由于此后中国国内各界的激烈反对,合办最终取消,日方的图谋未能得逞。[10]1915年初,日方在“二十一条”中提出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要求,企图通过逼迫袁世凯政府强推中日合办,但被中方以委婉的方式拒绝。此后日方通过1920年代的850万及200万日元等借款,[10]不断向公司内部安插日方管理人员,以所谓“变相合办”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公司管理权的掌控,使汉冶萍公司完全沦为日本制铁所的原料供应基地。

全面抗战开始后,日军占领大冶厂矿。1938年10月,日本军部委托“日铁”在大冶成立“大冶矿业所”,直接进行铁矿开采。由于此前大冶厂矿的设备一部分被拆运至重庆,一部分被炸毁,为尽快恢复生产,日方修复了铁山至石灰窑之间的运输铁路,陆续添置了一批探矿、采矿、运矿及选矿设备,并在江边卸矿码头安装了两架号称“东洋第一”的大型装载机。[10]1940年10月,“大冶矿业所”恢复铁矿石开采。从此时起直至抗日战争结束,大冶厂矿一直处在日本占领与控制之下,并以“大冶矿业所”的名义进行掠夺性开采。据战后国民政府成立的华中钢铁公司统计,从1938年至1945年,日本先后从大冶铁矿劫夺铁矿砂500万吨以上。[10]抗战胜利后,汉冶萍公司在沦陷区的资产全部由南京国民政府接收和清理。至此,日本控制汉冶萍公司的野心亦宣告失败。

四、结语

明治时期,随着“殖产兴业”政策的实施,日本国内对钢铁的需求急剧增加,政府逐渐认识到钢铁工业在近代工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此情况下,为解决钢材自给的问题,日本政府决定创办官营制铁所。甲午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在军部的推动下,以巨额赔偿为财源,以扩军备战为中心,开始制定和实施所谓的“日清战后经营”,并于1897年创办了大型官营钢铁厂——八幡制铁所。为解决制铁所的原料问题,日方确立了控制大冶铁矿乃至汉冶萍公司的策略。在实施这一国策的过程中,日方先是采取借款抵押及安插管理人员等隐蔽的方式,随后又通过“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等方式图谋直接掌控公司管理权。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从外交层面时常进行干涉,并在全面侵华时期直接派军队占领大冶厂矿。从隐蔽实施到公然推进,到最后使汉冶萍公司彻底沦为其原料供应基地,揭示出日本对汉冶萍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项重要国策确定下来,草蛇灰线,持续推进,是一个有预谋的长期的过程。

此种状况使得汉冶萍公司的衰败成为历史的必然。由于近代日本把发展钢铁工业作为其核心利益,长期从国家层面加以扶助。为解决发展本国钢铁工业亟需的原料问题,日本把争夺汉冶萍公司控制权作为其推进本国钢铁工业发展的一项长期国策,一以贯之。

由于国内时局的动荡,加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失误,面对日方处心积虑的争夺,中国政府及汉冶萍公司对日方企图缺乏应有的警惕和有效的应对,导致汉冶萍公司逐渐为日方所控制,并最终沦为日本制铁所的原料基地,其教训亦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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