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双减”政策出台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增长加速,但办学乱象凸显,需要政府依法治理。实施行政执法是治理乱象的有效手段,不仅可以完善相关领域法治建设,还可以遏制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保护消费者权益。经与监管部门座谈发现,当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面临执法依据针对性不强、执法主体指向不清晰、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等困境。建议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强化执法依据;各级政府完善法规政策,明确执法主体;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落实。以期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高效发展,促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关键词:“双减”政策;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行政执法;教育治理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502(2024)06-0035-12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1]。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作为政府部门执法的重要方面,是健全国家法治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维护市场稳定的有效手段。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将校外培训划分为学科类和非学科类[2]。此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但同时办学乱象迭出,不仅包括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具有共性的忽视教育公益性[3]、办学资质不全、培训行为不规范、培训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4],还包括人员职业资质与舞蹈、戏剧等特定场地生均面积不达标、违规开展学科培训[5],增加中高考体育、艺术培训负担等新问题[6]。单一依靠政策法规对违规主体进行意识规范,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显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还需借助行政执法来推动治理落实。2023年10月,教育部举办首次全国校外培训执法培训班,研讨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有效路径。同年11月底,教育部召开首次全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现场会,提出要健全校外培训执法体系,切实增强执法力量,规范公正文明执法[7]。这表明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将会成为未来政府治理培训行业的新着力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乱象也将成为新的执法重点。
一、问题的提出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不仅影响“双减”政策实施效果,还有损学生个性化及全面发展,影响机构培训能力提升[8]。国家将非学科类培训定位为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9],这是该类培训能够存在的基础,但并不能成为机构乱象迭出的“借口”。
2022年6月,教育部以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温州市等6省、市为例,介绍了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经验[10]。各省市主要强调制度建设和行政监管,针对行政执法工作并无具体涉及。2023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通过出台非学科类校外机构监管标准、非法办学执法指引手册等系列规定的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治理,但在具体行政执法内容方面依然无具体涉及[11]。2023年10月15日,首个适用于校外培训的专项执法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使得适用于非学科类培训的法律法规更加全面。面对日益凸显的非学科类培训乱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理应有效提升执法治理成效,但在各地执法公示案例中,违规形式较单一,以“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为主[12][13]。
在学者们看来,面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依法加强监管成为社会共识[14]。有学者提出,可依据各级各类法规制定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教育部门为执法主体,以理顺管理与执法的关系[15]。但具体执法依据是什么?执法主体为教育部门是否合适?执法主体是否有执法能力?这些问题均未得到分析。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解决执法主体权限不足问题[16]。该类建议较为原则性,出发点往往是以学科类的执法代替非学科类执法,并没有辨别两者在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简单地将对学科类培训的执法应用于非学科类培训执法中,可操作性不强。
综合来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执行困境,这不仅会导致机构的无序发展,扰乱市场环境,还不利于机构发挥学校教育补充功能,影响国家推行素质教育。基于此,本研究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现实价值为引领,在开展座谈调研的基础上,聚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现状,重点关注在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队伍方面面临的执法困境,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的现实价值
以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为鉴,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存在的顽瘴痼疾,单纯依靠政策大力监管短期内可以取得明显效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17][18],还需要借助法律法规,借由行政执法,促进政府完善相关领域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这样可以遏制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维持市场秩序;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提供价值指引。
(一)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法治进程
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进行治理是“双减”政策出台之后急需面对的问题,这需要法治体系做支撑。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拥有完备的执法队伍才能推动国家意志的落实,具有明确的执法程序才能使执法结果更加可靠,运用灵活的执法方式才会提高执法效率,以上愿景可通过行政执法加以实现。通过行政执法,可以发现法律法规的疏漏,促进法律法规在违规形式、部门权限、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优化;通过行政执法,可以加快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深化执法责任,落实持证上岗;可以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巡查机制,严谨执法细节,规范执法过程;可以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部门,改变执法层级,重组执法内容[19],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水平。由是观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对所涉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推动作用,不仅是对校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对教育行政执法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也是对《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的落实,更是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遏制违规办学,维持市场秩序
出台“双减”政策之前,政府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办学标准并没有严格要求;实施“双减”政策之后,浙江省、天津市、安徽省等地相继制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实行办学许可准入。在标准设置中,政府对从业人员资质、办学场地均做出了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同的设置要求。例如,上海市体育类培训机构要求,执教、教研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体育项目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等六类证件[20]。浙江省要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戏剧类应不低于6平方米 [21]。这就需要机构提供额外的资质证明,才能获得办学许可证。部分机构明知自身并不符合办学条件,但仍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办学资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由相应部门进行处罚,该类机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如若违规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或相关法律条款未被有效执行,那么法律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机构就会出现无序发展,进而扰乱市场秩序。面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乱象,政府需要重视执法监管。通过对营业机构增加行政检查频次,结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方式强化机构监管,严查机构资质条件,才能推动其规范办学,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同时公示行政处罚案例,对存在违规办学的机构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三)保护家长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双减”政策实施后,国家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收费、专用账户专款管理,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约束机构预收费管理,以此实现国家对机构培训费用的监管,防止家长在和机构产生纠纷时出现退费困难,以及机构倒闭或者跑路后家长出现较大经济损失。事实上,机构仍然会以“体外循环”的方式变相收取长期费用,从而脱离银行监管,将收费转移到个人账户或其他非监管账户中[22],导致机构的超时长收费、监管外收费屡禁不止。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事件时,退费困难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现象。例如,2024年4月,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教师培训为由闭店跑路[23];同年6月,某市体育类培训机构人去楼空[24]。家长迅速组成维权团体,向政府部门讨要说法,更有甚者出现打架斗殴事件。引发该类事件的部分原因是,缺少执法部门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对违规收费、异常资金流动不能及时制止。基于此,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政策法规实施行政检查,对机构收费时长、收费额度进行核查,同时将收费账户、预收费管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超标准收费以及账户脱离监管的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对纳入监管机构出现的大额资金变动以及其他异常变动及时与机构核实,及时、公正执法,让违规者受到实质处罚,以儆效尤,保障家长经济利益免受损害。
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由以上分析可知,实施行政执法是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执法是否在有效推进,还需要实际案例佐证。基于此,笔者对《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公示的校外培训违规案例进行了汇总。截至2024年3月5日,全国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罚的案例共计50个。其中,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共计5个,占比10%(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政府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执法查处案例数量较少,执法内容相对单一,大都集中于对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查处,这与政策法规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种类差异较大。换言之,非学科类培训违法行为并未被有效实施执法约束。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聚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现状,与所在城市的市内2区、环城2区、远郊2区中的有关教育、文旅、体育、科技、街道等监管部门进行座谈。座谈围绕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队伍、执法内容、处罚类型六方面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结果发现,当前各主管部门执法工作并不能适应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需求,面临执法困境。其中,执法依据针对性不强是目前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问题,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执法主体指向不清晰是导致执法工作推进困难的首要原因;另外,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也是阻碍执法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执法依据针对性不强,执法响应困难
在座谈中,座谈对象提供的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教育部门和街道均反映除《暂行办法》外,其他法律缺乏适用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详细规定[25],而《暂行办法》也存在执法局限,导致执法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执法往往以行政检查为主,以下发“整改通知书”为主要方式。文旅部门则提出,本行业缺少针对文化艺术类违规培训的法律法规。体育、科技部门认为,虽然有适合本行业的法律法规,但其中并不涉及违规培训。
事实上,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执法适用上针对性并不强。在法律法规方面,《教育法》《行政处罚法》作为基本法,其整体规定原则性较强,并且条款中并不包含面向民办教育的详细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主要实施对象为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及较少,以原则性判断为主[26][27];而《体育法》针对体育培训违规内容及法律责任同样并未涉及。在部委规章方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对由本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进行处罚,而且存在覆盖不全、衔接不畅、配套不全的问题[28]。该类处罚适用于“双减”政策实施前,也就是并未进行学科/非学科类机构分类管理时期。“双减”政策实施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而非教育行政部门,因此,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并不受该规章的约束。而《暂行办法》由教育部制定,立法、执法权限主要来自教育部门。依据该规章第六条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也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实施。但实际上,由于规章的制定部门为教育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约束力较低。因此,部分非学科类校外机构主管部门并不主动采用该规章执法,导致规章效力降低。
(二)执法主体指向不清晰,执法推动困难
在座谈中,各主管部门对执法责任的态度较为含糊。教育部门认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非学科类培训执法工作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但某区文旅部门反映,自己虽然是主管部门,同时具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但由于缺少地方政策规定,执法行为并不由本部门负责。也有体育、科技部门反映,主管培训违规事项的执法由街道和乡镇组织,但在执法协同推动上,街道和乡镇缺乏强制力,并不能有力推动行政处罚。在调研的6个区中,只有1个区的街道具备行政检查权,但并没有处罚权。
实际上,执法主体的指向性不明与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在法律法规方面,《教育法》作为教育母法规定,对违规举办教育机构、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该规定对“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并没有明确指向。《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为民办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强调对民办学校的违规处罚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对“其他有关部门”的认定可以理解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理解为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所以对“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没有具体指向。《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予,并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通过对行业主管部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梳理,均未发现面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违规处罚的执法主体。在部门规章方面,《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主体与《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主体同样存在不一致性,即便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该规章仍与《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中的“县级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表述存在差异,影响执法推动。
(三)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执法落实困难
在座谈中,教育部门提出,虽然本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工作人员都持有执法资格证,但仍然需要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借调人员补充执法力量。部分区的文旅部门提出,机构执法队伍针对文艺类违规机构执法的专业性难以保证。体育部门则缺少面向培训机构的执法队伍,实行委托执法或者依靠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在兼顾市容环境、房屋安全、违章建筑等执法事项的同时,分配给校外培训执法的人数更是捉襟见肘,遑论执法专业性。
整体来看,执法队伍的建设不完善是“双减”政策出台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时面临的必然问题。新市场主体数量增加以及新违规形式呈现多样化,这必然需要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性。然而,各区执法队伍在这两方面均存在显著不足。一方面,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无论是实施执法的行业主管部门,抑或是被委托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均存在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管辖范围内机构的快速增长给部门执法带来了压力,以某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为例,截至2023年11月,该类培训机构共计76家,相较2022年11月的50家,增加为52%。这使得只有6人的执法队伍不能开展常态化执法,只能对群众举报或者行政移交的问题机构实施选择性执法。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够。主要聚焦在各类执法人员中具备法律、教育、体育、艺术等专业背景的执法人员寥若晨星,加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同属于新兴领域,在没有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错误执法。例如,2021年某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展的编程教学被定性为非学科类培训,但2023年执法人员以机构开展物理学科教学为名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主要原因就在于执法人员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差异。
由是观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工作推进阻力较大,这与各地执法公示案件较少的结果相吻合,但这并不代表机构可以脱离监管。否则,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还会重蹈学科类机构的覆辙,这就需要对执法困境提出有效对策和建议。
四、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的对策建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对教育培训领域执法力度。自国家立法机关至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职能,畅通行政执法。立法机关应加强法律建设,为基层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克服“碎片化”、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29],这是保障执法能够顺利实施的根本。地方政府应保证执法队伍能够满足执法要求,在人员培训、人员配备等方面保障执法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防止粗暴执法和滥用职权。鉴于此,本文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建立健全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化执法依据;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或由省级政府决定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主体,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方式、处罚依据等内容;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一)建立健全行政法律法规,强化执法依据
一是完善并出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2024年2月,教育部在官网上对《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以上规定延续了民办学校、校外培训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但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所特有的办学标准不达标、增加非学科类负担等内容的处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于此,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可以进一步完善对非学科类培训的违规内容的界定,同时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法律责任及执法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可制定执法目录清单,为各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明确的法律遵循,改善以行政检查代替行政处罚的软执法现象[30]。另一方面,该条例应尽快出台,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非学科类部门规章,并统一执法标准。在对非学科类培训进行分类监管的背景下,各类培训机构监管工作逐渐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教育部门的监管作用会逐渐削弱,相应的执法工作也会逐步让渡。当前,31个省市出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文件中,发文部门均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么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么是“教育+行业主管部门”。由此可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已成为共识。为进一步畅通监管责任,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对各自管辖内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违规事项、法律责任、处罚适用条件等内容,为将来各类监管主体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另外,各规章要统一执法标准。以《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暂行办法》为依据或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权限内各种违规情况进行区分和归类,遵循预防为主、查处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采取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模式,对类似违规情况采取相同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
(二)各级政府完善法规政策,明确执法主体
一是中央政府在行政法规中确定执法主体。“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和资质,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虽然该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对相关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的确定已然出现明确走向,这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引。在《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各地相关部门即可按此规定依法行使执法权。
二是由省级政府在同级政策中决定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因此,各地在制定政策时可以由省级政府决定合适的行政机关作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例如,浙江省、上海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违法线索要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由其行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31][32]。另外,在执法协同方面,要细化各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职责,配合部门服从牵头部门安排部署,特别对实施联合执法,跨部门、跨区域执法的事项,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无人执法的局面;同时制定责任追究机制,推动联合执法高效有序开展。
三是市级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执法主体。各省可以在《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体育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特点,将上位法内容具化,因地制宜探索制定地区法规,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违规事项的执法主体落实,并明确主体责任,便于市级政府及下属单位开展执法。以广州市为例,2022年10月,作为全国“双减”试点城市的广州市公开征求《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这是首个省级层面制定的关于校外培训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部门职责”中明确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明确检查主体,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各违规事项的处罚主体等。这为各省市制定相关法规提供了有利参考。也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置委托执法主体,推动执法开展。
(三)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执法落实
一是充实执法人员数量。一方面,整合行业主管部门执法行政编制,将部门内部各科室相关执法职能进行集中,收归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优化主管部门编制存量,理顺主管部门职能,配备专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队伍[19]。对于编制紧缺的地区,可以增加编外人员辅助执法,保障执法人员能够满足基本执法要求。另外,在实行执法权委托的地方,可以将权力委托给执法人员比较充足的机构,如上海市将执法权委托给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在综合执法机构部门中设立相对独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执法机构,配置专职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加大对行政人员执法培训覆盖,以此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在行政部门、乡镇街道等内部机构中,可适当扩大执法培训范围,不仅对已有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同时对部门其他在编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执法证件,提升在编人员整体执法能力,为简单事项执法做好人员储备。
二是强化执法人员专业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法学专家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鉴别机构开展学科/非学科类培训为例,两者在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结果评价方面具有差异性,但这种差异性有时并不明显,国家对待两者的政策却明显不同,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明确差异,才能高效执法。基于此,教育部门可以对执法人员就学科培训认定储备和执法经验进行专业化培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在执法重点和难点中做出警示,以“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执法思路指导执法落实;体育、科技、文旅等部门可针对各自领域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培训内容等方面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找准差异,精准执法。法学专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可确保其执法过程的专业、严谨、合法。同时,要适时进行模拟执法,严格按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要求,强化校外培训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决定执法对象的未来发展,应当时刻受到法律制约。为保障执法人员规范行使权力,避免出现粗暴执法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执法人员应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及时公开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并告知执法对象对处罚不予认可的救济途径。同时,主管机关对执法人员出现的各类违规执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各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实施。
五、结语
校外培训执法较民办学校执法具有差异性,非学科类培训执法亦有其独特性。国家对校外培训实施分类管理之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成为单独的市场主体,应当配套对应的监管执法方式,从国家到地方应当在制定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配强执法队伍方面完善制度安排,才能保证执法工作有效开展,进而推动该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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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Non-disciplinary After-school Training: Valu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uble reduction\" policy, the number of non-disciplinary after-school training institutions has accelerated, while the chaos in education has become prominent, requiring the govern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mplementing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governing chaos, which can not only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elevant fields, but also curb the illegal operation of after-school training institutions and protect consumer rights. After discussions with regulatory authorities, it was found that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non-disciplinary after-school training is facing challenges like weak targeted law enforcement, unclear dire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subjects, and incomplet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teams. Therefore, this paper suggest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so as to strengthen the basis for law enforcement; improve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clarify law enforcement entities;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teams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With the above efforts, it is hoped to contribute to the efficient development of non-disciplinary training, and advance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s.
Keywords: \"Double Reduction\" Policy; After-school Training; Non-disciplinary Training;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Educational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