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栋
明初禁海法令——财政危机下的艰难抉择
王 栋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
明代所谓“闭关锁国”“片板不许下海”的禁海法令背后并非由于“重农抑商”“重陆轻海”的文化思想封闭等原因,而是由于明代财政立法方面的缺陷导致的财政危机;禁海政策并非贯穿明朝始终,而是随着不同的经济动因变化而呈现不同面貌,其根源都在于明代财政制度所存在的天然缺陷;明初期的禁海政策只是为朝贡贸易作保障的临时性立法,其目的是弥补和挽救明初便面临崩溃的窘迫财政状况。
禁海法令;财政立法;朝贡贸易
自明太祖洪武年间始,明代便开始实行海禁政策,终明一世几经弛禁,却始终活跃于明代历史舞台。关于禁海与开海的争论,到明中后期已与明朝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尤其是与终明一代困扰明政府的“倭患”交织颇深,甚至成为影响明朝存亡的关键因素。对于明代的海禁政策,学界研究成果颇丰。此前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明代禁海政策原因是明政府蔑视海洋,重陆轻海,忽视了海外贸易中存在的巨大利益,开中国闭关锁国之先河,也是中国走向封闭与落后的开始。此种观点现在已经被多位学者质疑,同时鲜有从明代本身行政立法设计方向分析禁海政策深层原因,尤其缺少从明代财政立法的方向进行制度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财政立法体系的制度分析,找到明代财政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其对明代海疆政策变化的影响,深入探讨明代海疆政策深层原因,溯本清源,以期为现今财政立法改革提供借鉴,并为中国古代海洋思想文化研究贡献新的成果。
对于明代,“闭关锁国”“禁海”“片板不许下海”等概念是始终无法绕开的存在,但是同时,“郑和下西洋”“资本主义萌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是明代的标签。一个王朝能够同时拥有这样截然不同的呈现面貌,其背后的深层因素(特别是经济层面的因素)值得深究。尤其是明代在整个世界历史的进程中处于一个极为特殊的时期,西方世界浩浩荡荡的大航海时代已经开始,世界历史处于从古代转向近代的拐点,因此,剖析清楚明代看似与世界大势格格不入的“海禁政策”背后的经济地图,不仅能够对中国继续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也能正本清源,对重塑民族海洋文化自信心有着较极大的推动力。此前学界不少观点认为,海禁政策是明代从始至终从未废除的祖制,严重禁锢了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本文并不赞同这种观点。本文认为,明朝海禁政策并非一成不变的稳定立法,其初衷只是为一时一事所设的临时特别法,并且明代禁海政策每一次的严弛交替背后,都有着深刻的经济因素考量,而经济问题的产生,与明代本身财政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试对明代各个时期的禁海政策做深入梳理,并试图分析出其背后的经济动因和财政立法缺陷。
在分析明代禁海立法背后的制度因素前,本文认为应当对整个“禁海政策”这个笼统而模糊的概念进行具体的梳理,已呈现其原貌,作为后文分析的基础。
《大明律》中的“违禁下海条”对“私出海”的情况有很详细的规定,包括了管制物品、犯罪情形、惩罚细则等:“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驼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只并入官。于内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1]《大明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其条文法律效力贯穿明朝始终,但此“违禁下海条”是否属于所谓“片板不许下海”的“禁海法令”,本文对此存有疑问。
要正确认识《大明律》中此条律令的意义,需要先论证其中“私”的含义究竟是“私自”还是“私人”。如果认定为“私人”,那么便可以认为明政府在其基本法律中禁止了所有私人贸易,此条文便可认定为明政府重要的海禁法令。但是理解为“私人”的解释似乎并不妥当。
陈仁锡辑《皇明世法录》卷七五“禁令”条中说明,“有号票文引”者,即持有官方“许可证”的商民,是“许令出洋外”的[2]。关于“号票文引”制度,明代《问刑条例》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并且至万历年间依旧严格施行。[3]这足以看出明代存在政府允许和管理下的私人海外贸易,那么《大明律》此条文中的“私”应当理解为“私自”。
《唐律疏议》中有:“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其此条疏议中说道:“若无公文,私从关门过,合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徒一年半。”[4]在民间对外贸易兴盛的唐代,同样有不允许“私度关”的规定,度关必须有公文,这与明代关于“号票文引”的规定相同。可以看出,这里的“私”同样并非“私人”,而是“私自”,即并非禁止所有私人贸易,而是禁止脱离于政府管理之外的“走私”。这与《大明律》中的“私”并无区别,打击对象都是未获政府许可或逃避政府管理的走私行为。而打击走私的立法是包括现代政府在内的所有政府几乎都会进行的立法活动,这样的法令是再平常不过的海关管理、对外贸易管理法令,如果将此条认定为禁海政策法令,那么可以说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海禁政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正确认识《大明律》“违禁下海条”的法律性质后,便可以将之排除在“禁海法令”的体系之外。
除《大明律》外,明朝历代皇帝均颁布过不同的禁海诏令,以特别法的形式推行过海禁。由于与皇权的权威相结合,历代禁海诏令往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由于历代诏令规定均有不同,且“诏令”的法律效力具有临时法的特点,大部分是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权宜之计,不具有《大明律》稳定划一、效力贯穿明朝始终等基本法典的特点,也使得明代海禁呈现出复杂多变、弛禁交替的变化趋势。笔者查阅《明实录》等史料,对历代禁海诏令、条例做了爬梳,并以表格形式做了汇总,见表1。
表1 明代禁海法令一览表(续)
通过对禁海诏令的全面梳理,可以看到明代禁海诏令发布最频繁的为洪武年间、永乐年间、嘉靖年间三个高峰期。而在洪熙至正德近130年左右的时间里禁海诏令几乎绝迹,有史可查的只有宣德年间所发一道正式诏令,并且只是对此前海禁政策概括性的重申,并未有实质性的新规定。而实际上,这130年中已有的海禁政策也被彻底束之高阁,名存实亡。明代唐枢在《御倭杂著》中言道:“天顺以后,市舶权重,市者私行,虽公法荡然,而海上百年,此乃通商明验。”“若其私相商贩,又自来不绝,守臣不敢问,戌哨不能阻,盖因浩荡之区,势难力抑,一向蒙蔽公法,相沿数十百年。然人情安于睹记之便,内外传袭,以为生理之常。”[9]正德年间,朝廷开始实行抽分制,允许地方官府向夷船征收实物税。正德三年(1508),时任广东省右布政使的吴廷举上疏朝廷,要求仿宋朝旧例,实行十分抽二,朝廷同意了他的主张。后至正德四年(1509)又调整为十分抽三,正德十二年(1517)又改为十分抽二[10]。这等于变相承认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合法地位。正德九年,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上奏说:“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私置兵器,纵横海上。”此时官方的朝贡贸易体系衰弱,难以满足国内对海外商品的消费需求。根据已有史料来看,这约130年的时间,是海禁废弛、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隆庆年间由于“嘉靖大倭乱”的惨痛教训而实行部分开海,故而也未发布禁海诏令。万历至崇祯年间的晚明,由于内忧外患、海盗蜂涌,以荷兰为首的欧洲殖民者也接踵而至,故而不得不多次重申海禁诏令,以作为应对海疆安全问题的权宜之计,但是禁海开海频繁反复,每次禁海诏令持续时间均极为有限,并且地方政府对开海政策已经普遍持支持态度,故而东南海疆在晚明实际上长时间处于开海状态[11]。
所以,所谓的终明一世、贯穿始终的“片板不许下海”禁海政策,其实只有洪武、建文、永乐三朝共计约57年,以及嘉靖朝朱纨抗倭与大倭乱爆发时期约17年,总计约74年的时间。而需要我们深刻探讨其背后深层因素的,也正是这三个时期。
在明代厉行海禁持续时间最长的洪武、建文、永乐年间,禁海政策除了某些特殊时期处于国家安全、军事方面的考虑外,主要打击的对象是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有的观点认为这可以佐证明代官方海洋意识落后、文化封闭,对海外贸易的巨大利益空间缺乏认识。但事实并非如此。宋元以降,蓬勃发展的海外贸易所带来的巨额利润,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巨大的支撑,不论是作为明代开国之君的朱元璋,还是靖难夺权的永乐大帝,若说他们对海外贸易的益处缺乏基本认知,是不符合逻辑的。其实,学界早已有人绕开所谓的文化封闭、重陆轻海等观点,试图探寻明初这一反常政策背后的经济动因,认为其真正的原因,是要保护官方的朝贡贸易制度。正是由于明朝廷认识到了海外贸易的巨大利益,才通过严厉的禁海政策打击私人海外贸易,意图由官方垄断全部海外贸易市场,独占高额利润,以补贴政府财政。李金明先生[12]73-77、樊千瑜先生[13]20-28在文章中均对此有过详细论述。
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是学界对明代的朝贡和贸易结合的称谓。这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明朝廷允许海外国家派遣使者附载方物来明“朝贡”,承认大明为其宗主国;明朝设立市舶司统一负责清点,转运所载方物,组织“贸易”。曾经一种普遍被认可的说法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主要以“厚往薄来,怀柔远人”为政治目的,以达到“威德遐被,四方宾服”的万国来朝之象,本着这样的原则,明朝廷每次朝贡之中都会“赏赐”来明国家数倍于所贡之物的回赠,以彰显“天朝大国”物产丰盈。这种观点认为明代朝贡贸易并不具备真正的等价贸易性质,而是明朝廷为了实现“万国来朝”之假象、羁縻外国的一种政治手段,朝贡贸易制度非但无法为国家带来经济利益,反而成为了明朝廷财政的沉重负担。甚至于认为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也同样是出于彰显国威的政治目的,并不带有开拓海外贸易的性质,并将郑和与哥伦布对比,用以论证中国古代海洋与商业文化落后封闭,使中国最终沦落于世界资本主义大潮之外。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明代曾任吏部尚书张瀚在其所著《松窗梦语》中曾这样评价朝贡贸易:“且缘入贡之名,则中国之体愈尊,而四夷之情愈顺。即厚往薄来,所费不足以当互市之万一。况其心利交易,不利颁赐,虽贡厚赉薄,彼亦甘心。”[14]通过这段描述可以看出,所谓“厚往薄来”确有其事,通过“朝贡”为名也确实有着明定尊卑、怀柔远人的政治效果,但是明政府同样能在此之外获得巨大利润,“厚往薄来”不过是为双方贸易披上了一层政治外衣,真正通过“进贡”与“赏赐”所交换的货物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所颁赐的回赠远远少于明政府在互市中所获利益。并且入贡之国同样是为了互市贸易而来,接受“朝贡”的形式,也只是为了能够进行互市贸易,哪怕是“厚来薄往”,海外诸国同样趋之若鹜。《大明会典》中记载,“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15]。王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也写道:“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16]这些史料记载都印证了互市在朝贡贸易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所有互市贸易都在明朝廷官方的控制之下。
朝贡贸易中的货物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即进贡方物、使臣自进物、国王附搭物三种[12]73-77。如上文所述,进贡方物在朝贡贸易中只占非常小的比例,主要价值在于其政治意义,国王附搭物和使臣自进物才是贸易的主体。朝廷在朝贡贸易中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收,一种是政府采购。根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国王附搭物要先抽取50%的实物税,余者由官府给值收购;使臣自进物部分在进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舱,抽取20%实物税后,才准开舱贸易[17]。仅50%和20%的税率便是一部分高额的财政收入,明朝廷还针对其中国王附搭物部分进行政府采购。樊千瑜认为,政府采购中明朝廷所给出的价格应为其原产地价格的数倍,但是由于此类物品在两地的价格相差远超数倍,故而即使以数倍于原产地的价格收购,明政府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18]。并且明政府对于香料、珠宝等利润空间巨大的特殊货物不允许其作为使臣自进物而直接与民间贸易的,而只能通过国王附搭物的方式售予朝廷,能够与民间直接进行贸易的不过是官方不愿收购的残余物品,货色粗劣,并且利润低微。若对贸易方式无特殊限制,外国在进贡时一定会优先选择以使臣自进物这种税率更低、利润更高的方式与民间直接交易,如此一来朝廷便失去了垄断利润。但此类货物高额的利润仍诱惑着朝贡使者屡屡犯禁。洪武二十三年(1390),琉球国进贡,使者(同时也是翻译人员)私自夹带了乳香10斤、胡椒300斤入京,被明政府查获,按律应当充公,但是明朝廷为了彰显大国气度,“诏还之,仍赐以钞”[19]。在向皇帝进贡的过程中,这种带有少量香料的私人交易很常见。甚至通常会有几个外国的官员也会随身携带少量货物来华朝贡,实际上,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朝贡之外的民间贸易。随行的会有更多的商人、翻译官带着几船香料等番货,准备在民间交易。
明代严从简《殊域周咨录》记载,嘉靖元年,市舶司太监牛荣与家人蒋义山、黄麟等私收买苏木、胡椒并乳香、白腊等货而被治罪,货物全部充公,足以看出明朝廷惩办民间香料贸易行为的严厉程度。历朝历代香料总是被列为只有朝廷才可买卖的“禁榷”物品,这与历代王朝对盐、铁、茶等高利润货物实行禁榷专卖的政策并无二致。明朝廷在朝贡贸易制度中通过高税率和政府采购保证了朝廷对贸易利润的垄断,例如,就苏木一项来说,宣德八年明朝从日本贡使手中收购价格每斤定价钞1贯,同时,宣德九年给京官折俸规定每斤值钞50贯,以物折俸需要保证物品实际价值与价格大体相符,说明此时苏木的市面价格大体也在50贯左右,仅此一项政府的利润就高达50倍之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明代肇始三朝的严厉海禁制度,是为了通过打击乃至消灭私人民间海外贸易,以达到官方政府对海外贸易市场的全面占有,攫取其中利润以补贴财政的目的。但是同样作为封建王朝的唐、宋,却并未采取如明朝一般以国家垄断的方式来独享海外贸易利润。
唐朝对海路贸易颇为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且建立了完备的外贸管理制度。贞观十七年(643),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征税政策。具体而言,对外国商船贩运到中国的特定货物,如龙香、沉香、丁香和白豆蔻等,政府会抽取这些货物的十分之一作为实物税。这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标志着国家对外贸易征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在这个时期,唐朝通过实施市舶制度,划定了一个特定区域,名为“蕃坊”,专门供外商居住和开展营业。这可以看作是早期的贸易特殊区域,为外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保护。除此三税外,唐朝规定海商贸易,“任其往来,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税率”,无疑对促进外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唐朝法律也同样严格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诸赍禁物私度关者,坐赃论。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但这同样属于正常的国家海关管理条例,与限制海外贸易无关[20]。宋朝更是学界早已公认的对海外贸易持相当程度的鼓励态度。据贾大泉先生考证,到北宋神宗熙丰年间,农业税以外的税收比重就占到了70%。同时带来的也是政府税收总额的水涨船高。北宋末年元祐年间,政府经过王安石改革后,岁入也不过5000万贯左右,但到南宋末年淳祐年间,仅余半壁江山的南宋政府岁入竟超过一亿两千万贯。仅从以上两个客观结果就可以看出海外贸易和工商业对宋朝财政的贡献力度之大[21]。
唐、宋统治者看到了海外贸易的巨大利益空间,但是并没有采取类似明政府消灭私人海外贸易、全部由国家垄断专卖的方式来攫取利润,而是通过鼓励私人海外贸易,扩大海外贸易整体规模,调动民间出海积极性,同时加大税收力度和加强海关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本文将之归结为“养鱼式政策”。对于明初政府的禁海政策,本文将之称为“鲸吞式政策”,政府全面垄断,百姓无所得利,只有政府一方如同巨鲸般占据整个海外贸易市场。不难发现,明政府的做法非但不利于海外贸易市场的发展与扩大,甚至违背了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不与民争利”的基本统治思想。事实上,严厉的海禁法令自出台以后就遭到了沿海百姓的强烈反对,使沿海居民的生计陷入危机。对于朱元璋这样一个锐意复古、“爱民如子”的开国皇帝来说,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如此渴求财政增收,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明代自立国之时便陷入了极为严重的财政危机。
“锐意复古”的朱元璋立国的统治思想严重影响了明朝的财政税收制度。
首先,明朝立国之初对于商业税方面的财政立法就极不完善,“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22]。“况于茶课盐虽前代所倚以侵渔者,亦且从而罢之矣。”明孝宗朝文渊阁大学士丘濬曾自豪地说:“我朝于酒课,不设务,不定额,民之开肆者,即报官纳课,罢肆即已,姑为之禁而已,未尝藉此以为经费如唐宋然也。”“我朝不立酒曲务,而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而醋则自来无禁。凡唐宋以来苛征酷敛,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谓宽矣。”“本朝捐茶利予民,而不利其入。凡前代所谓榷务、贴射、交引、茶繇,诸种名色,今皆无之。”“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23]
在放弃对工商税的追求的同时,朱元璋又在元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明代的户役制度。《大明律·户律》载:“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1]户役制度将全国人口划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船户等几十个门类,每个人的户籍类别与地域牢牢捆绑在一起,不允许随意迁移,力图建立和保持一个集权统治下符合周孔道统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为单元的农业静态社会模式。但是整个制度设计中唯独没有“商户”。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人甚至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商人阶层在国家立法层面消失了。这种设计的初衷已难以考证,从沈万三被杀抄家这一公案可以隐约窥得朱元璋本人对商人的蔑视与厌恶,这或许与其问鼎天下的过程中主要竞争对手张士诚、方国珍都是商人出身有关,但这都不影响由其一手设计的户役制度对商人阶层的抹杀。既然商人的存在并不合法,那么以完善的国家税收制度收取工商税自然也是不可能的,就如同现代国家对毒品、色情产业收税,就意味着从国家立法层面承认了产业的合法性,这自然是不符合朱元璋所立的“祖制”。户役制度是以《大明律》这部终明一世的基本法典形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道“祖制”也成了由始至终制约明朝财政税收的“紧箍咒”。
财政立法的缺陷导致明朝一直是一个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终明一世农业税额都能占到财税总额的5/6左右[24],工商税等杂税占比极低。即使就其农业税本身,其田赋税收的额度也仅为全国农业总产值的10%[13]20-28。军队的供给依赖军户制度,农业税率又极低,这种方式是整个庞大帝国能在一种较低的成本下运行,但同时这样的财政制度也导致了中央财政的无力和地方财政的混乱。贯彻节制的土地低税率政策使民间财富难以集中到中央层面,财政拮据使中央政府无力进行转移支付和公共项目投资,对全国经济难以进行宏观调控,整个社会防控风险能力很弱。地方政府的开支不足,促使地方非正规财政体系的形成,以“增派”为代表的隐形税出现,同时由于通货紧缩,所征收的并非简单的货币税,而是地丁钱粮等多个税种的叠合,复杂的折算模式使地方财政更加混乱,进一步加剧了吏治的腐败,农民在低税率下却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黄仁宇先生进一步指出,明朝财政制度缺乏总收总支,全国布满了短线而低效的财政补给线,往往是征税部门将所征税额直接送到接收部门,这样的短线输血式的财政运转制度造成了明代户部职能缺位,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掌控力度大大削弱,户部成为了大型会计部门,由此使唐宋时已经兴起的银行、保险、运输等先进行业雏形趋于湮灭,并且使中央财政缺乏转移支付的能力,抗风险能力极弱,遇到天灾人祸,财政漏洞便需要“拆东墙、补西墙”,这进一步加重了财政制度的混乱无力。整个财政体系形成了中部膨胀,两极萎缩的畸形状态[25]。
为了改善财政状况,朱元璋时期即试图采取措施改革。明初禁止贵金属货币流通,代之以发行纸币的方法——宝钞法。但是明代的宝钞并没有贵金属储备作为准备金,并且只发不收,既不分界,也不回收旧钞,致使市场上宝钞严重通货膨胀,泛滥成灾,不断贬值。从洪武七年开始实行的宝钞法,到洪武二十二年前后,江西、福建一带两贯纸钞只能换铜钱500文,短短15年时间便贬值75%,政府信用破产,明政府希冀于发行纸币改善财政的尝试宣告失败。
财政危机迫使明政府寻求开源节流的途径,增加政府收入。朝贡贸易正是明初朝廷重要的财政来源。明初海禁严厉的时期也就是朝贡贸易最为繁荣的时期,但同时也是中央财政最腐坏的时期,三者关系最为集中的体现出现在永乐年间。永乐年间曾有诏令将民间海船悉改为平头船,釜底抽薪,使民间船舶丧失了出海远航的能力,并且将海禁扩大到了安南地区,海禁之严为明初之最。但同时,永乐年间的朝贡贸易达到了繁荣的顶峰,永乐皇帝对于朝贡贸易极为鼓励,并且由于贡使不断增多,又分别于三市舶司设来远、安远、怀远等驿站接待。不仅如此,永乐皇帝更是主动派出使节出洋招徕各国遣使来明,最具代表意义的事件就是郑和下西洋的伟大壮举。
有观点认为郑和下西洋不过是手持诏书,耀扬国威,以大量的赏赐换取海外国家对明朝廷宗主国的认可,不具备贸易性质与经济利益,只是一种好大喜功的政治手段。这种观点较为有力的佐证是成化至正德年间名臣刘大夏“烧海图”事件。《殊域周咨录》中记载,成化间,有内廷宦官迎合上意者,“举永乐故事以告”。皇帝下诏调取郑和下西洋时的水程图纸。时任车驾郎中的刘大夏预先藏匿起来,兵部尚书项忠在档案库中遍寻不得,在其追究责任时言道:“三保下西洋费钱粮数十万,军民死且万计。纵得奇宝而回,于国家何益!此特一敝政,大臣所当切谏者也。旧案虽存,亦当毁之以拔其根。尚何追究其有无哉!”刘大夏的这段论述被广为引用,以证明郑和下西洋是劳民伤财、于国无利之举,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郑和在其下西洋“浮历数万里,往复几三十年”的过程中,大力鼓励他们入明朝贡贸易。同时,他歼灭海盗,设立据点,为各国来明朝贡疏通海路。永乐初年,广东人陈祖义占据南海诸国入贡必经港口苏门答腊东部旧港,“甚是豪横,凡有经过客人船只,辄使劫夺财物”。永乐三年郑和首次下西洋便将其剿灭,生擒陈祖义等首领解送京城诛之。郑和下西洋的努力为海外诸国来明朝贡扫清了海路,创造了安全环境,使永乐年间海外贡使络绎不绝。明朝的海外贸易在永乐皇帝的努力下达到了顶峰,也为朝廷攫取了巨大的利益[12]73-77。
永乐皇帝之所以如此致力于拓展朝贡贸易,是由于其靠“靖难之役”夺得皇位,得位不正,故而需要万国来朝的政治版图扩张功绩来稳固自己的皇位。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此时明朝的财政状况更加恶化。同样是出于得位不正的原因,永乐皇帝统治期间不断大兴土木,以证明其雄才大略,受命于天。兴建北京新都、亲征北元残部、编修《永乐大典》、建造永乐大钟等,每一项工程都需要巨大的政府开支,这给本就先天不足的中央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恶化的财政状况迫使永乐皇帝以极大的热情拓展朝贡贸易,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故而,先天不足的财政状况恶化迫使朝廷通过垄断海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而保证垄断地位则需要严行禁海打击民间自由贸易,三者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关系[13]20-28。
综上所述,明朝廷认识到海外贸易中的巨大经济利益,将贸易的权力由民间收归中央,并冠以“朝贡”的政治外衣,海外诸国为了贸易中的巨额利润,也接受了这种形式,认可了大明宗主国的地位。明朝廷也通过攫取的巨额利润缓解了财政危机。朝贡贸易使明朝廷既有“面子”,又有“里子”,而这一切的前提是由官方朝廷垄断贸易渠道,那么打击民间私人海外贸易也就成为了必然要求。故而明初厉行禁海最重要的目的是配合与保护官方朝贡贸易体系,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由于财政立法的缺陷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有了前文的分析,就能够比较清晰地从经济角度入手分析朝贡贸易体系的衰落和嘉靖前海禁立法废弛的原因。
明朝廷实现朝贡贸易体系的垄断利益主要是通过折俸和赏赐的方式。赏赐方面,自仁宗朝始,各朝以胡椒、苏木等舶来品赏赐勋贵、官员的记载便屡见不鲜。《明仁宗实录》[26]、《明宪宗实录》[27]均有详细品类数目的记录。折抵官俸方面,自永乐二十年(1422)至二十二年(1424),规定“春夏折钞,秋冬则苏木、胡椒,五品以上折支十之七,以下则十之六”。到宣德九年(1434)又具体规定,京师文武官俸米以胡椒、苏木折钞,胡椒每斤准钞100贯,苏木每斤准钞50贯,南北二京官各于南北京库发给。
首先,从“开源”的角度来看,至永乐朝以后,多年朝贡贸易使苏木、胡椒等海外产品大量流入中国,达到了“充溢库市”的地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影响,原本属于奢侈品的舶来品,逐步向日常用品转化,其实际价格不可避免地下跌。但是明朝廷的折俸政策却依旧执行,官员的不满情绪日益积累,“折俸之薄”更使“卑官日用不赡矣”[28]。明朝廷实际能够从朝贡贸易体系中获得的垄断利益日益减少,整个官僚体系的反对声音也越来越大,最终导致朝贡贸易体系不可避免地衰落下去,相应的严申海禁已无必要。
其次,从“节流”的角度来说,永乐以后,就是明代历史上有名的“仁宣之治”,明仁宗、明宣宗执政时期厉行节俭,国家财政支出较永乐年间大为减少,国家财政危机得到很大缓解,对朝贡贸易的需求降低,作为保障朝贡贸易的禁海政策,自然也兴致欠缺。
再次,朝贡贸易体系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明中央政府通过朝贡贸易制度将海外贸易中的巨额利润悉数垄断,这种贸易制度不但无法给地方政府带来利益,反而给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造成了更大负担,也给地方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地方政府在不胜其扰的同时,也必然将所增加的财政负担通过“增派”等方式转嫁到治下百姓身上。如此一来,朝廷愈富而地方愈穷,皇室愈富而百姓愈穷。
因此,各省官员叫苦不迭,地方百姓怨声载道,纷纷上疏诉说朝贡贸易之害。永乐年间翰林院侍讲邹缉在《奉天殿灾上疏》中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朝廷岁令天下有司织锦缎、铸铜钱,遣内官赉往外藩及西北买马收货,所出常数千万,而所取曾不能及一二,耗费中国,糜敝人民,亦莫甚于此也。”并恳切的向皇帝谏言:“文臣愿陛下深下明诏,遣散工匠营造之人,停止役作,使天下之人得遂其父母妻子相安相养之心。罢绝下番买马之役,勿令复出四夷,外国来朝贡者赐赉而遣之,勿使久居中国。”[29]其实多方史料都有迹象表明,永乐皇帝自己对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永乐十九年四月初八日奉天、谨身、华盖三殿遭灾后,引咎自责,认为是自己“不德所致”,是上天的一种惩罚。于是,诏告天下,把一切“不便于民及诸不急之务者,悉皆停止”,以苏民困[30]。
最后,朝贡贸易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沿海居民的生存空间。沿海地区适宜耕种的平原面积狭小,多以丘陵山地为主,并且人口稠密,人均耕地更为拮据,仅靠农业生产不足以满足沿海人民生活需要。以最典型的闽浙为例,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山地、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80%以上,平原面积仅占10%;浙江也自古就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平原面积同样仅占20%左右。但是由于宋元时期官方对于民间海外贸易的鼓励政策,闽浙地区的优势潜力被挖掘出来,山地、丘陵地貌不适宜种植粮食,但是却适合发展茶叶、木材、造纸等特色产业。兼以海岸线长、良港众多,故而闽浙地区的民间海外贸易迅猛发展,沿海人民逐渐形成了逐利海上、谋生致富的传统。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海者,闽人之田。”“福建边海贫民,倚海为生,捕鱼贩盐,乃其业也,然其利甚微,愚弱之人,方恃乎此。其间智巧强梁,自上番船,以取外国之利,利重十倍故也。”“漳泉大艘,旧通番市者,不下千余。”[17]因此,禁海与朝贡贸易制度,等于断绝沿海人民生计,切断了沿海经济发展与人民发家致富的大动脉,王沄在其所著《漫游纪略》中也不胜感慨道:“自海禁严,而闽贫矣。”[31]这必然激起沿海人民的强烈反抗。沿海人民迫于生计,只能下海为盗,或参与走私,甚至到了明中后期两者合二为一,发展成为严重困扰明代海疆安全的大倭乱。
事实上,即使是海禁最严厉的时期,沿海的走私贸易也并没有完全禁绝,甚至可以说海禁愈严则走私愈盛,完全符合“有管制就有黑市”的经济学经典理论。除了为生计所迫的被动原因外,走私贸易的巨大利润空间,也吸引着沿海人民主动险中求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言道:“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32]根据上文论述,香料贸易的利润可达50倍之多,利润率接近5000%。再比如《筹海图编》中记载的丝绸贸易:“丝,所以为织绢之用也,盖彼国自有成式花样,朝会宴飨必自织而后用之,中国绢织但充里衣而已。若番舶不同,则无丝可织,每百斤值银五十两,取去者其价十倍。”[33]其利润率也高达1000%左右。如此高额的利润必然吸引沿海人民铤而走险。另外,由于明中央的吞吐能力有限,交易量远远达不到市场的需求,既不能购入足够的番货满足人民生活需求,也不能提供足够的丝绸、瓷器、茶叶等特产满足贡使经营需求。这也更加促使了走私贸易的兴盛。正是由于主动、被动两方面的原因,沿海地区走私屡禁不止,沿海人民由于朝贡贸易制度的垄断走向了官方的对立面。走私和黑市的兴盛不仅会造成社会治安问题,也会严重降低政府的公信力,这又给地方政府的统治管理增加了沉重的负担,更加剧了地方与中央的矛盾。
利益空间的逐步压缩和官民的一致反对,导致“海禁-朝贡贸易”式的垄断难以为继,也无继续下去的必要。伴随着强势君主永乐皇帝的逝去,朝贡贸易体系不可避免的走向衰落,失去意义的禁海政策也随即大弛。
[1]大明律[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七五[M].山东:山东友谊出版社,2007.
[3]叶萍.明清海禁立法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8(32): 55-56.
[4]长孙无忌.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M].北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
[6]白斌.明代朱纨海禁举措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1.
[7]明神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8]明熹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9]明经世文编[M].陈子龙,等,选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9.
[10]韩庆.明朝实行海禁政策的原因探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7-91.
[11]刘璐璐.晚明东南海洋政策频繁变更与海域秩序[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05-115.
[12]李金明.论明初的海禁与朝贡贸易[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7).
[13]樊千瑜.明朝的禁海与开海——政府与民间对市场的争夺[J].财经问题研究,2015(5).
[14]张瀚.松窗梦语[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1986.
[15]李东阳.大明会典[M].杨州:广陵书社,2007.
[16]王圻.续文献通考[M].成都:巴蜀书社,2023.
[1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22.
[18]樊千瑜.明朝的禁海与开海——政府与民间对市场的争夺[J].财经问题研究,2015(5):20-28.
[19]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20]马王君.浅论唐宋时期的商业立法[J].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02(4):4-5.
[21]贾大泉.宋代赋税结构初探[J].社会科学研究,1981(3): 51-58+81.
[22]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M].上海:中华书局,2015.
[23]丘濬.大学衍义补[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18.
[24]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5.
[25]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精装版.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5.
[26]明仁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27]明宪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28]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2015.
[29]皇明文衡[M].程敏政,选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30]明太宗实录[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31]王沄.漫游纪略[M].上海:新文化书社,1934.
[32]马克思.资本论[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33]郑若曾.筹海图编[M].李致忠,点校.北京:中华书局, 2007.
The Ming Dynasty’s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Difficult Choices Amidst Financial Crisis
WANG Dong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The so-called “Closed Door, No Sea Voyages”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in the Ming Dynasty were not rooted in cultural ideas like “favoring agriculture over commerce” or “favoring the land over the sea.” Instead, they were a result of financial crises caused by flaws in fiscal legislation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The maritime prohibition policies were not consistently enforced throughout the Ming Dynasty; they took on different forms as economic factors changed. The root cause of these policies lay in inherent deficiencies within the Ming Dynasty’s fiscal system. The maritime prohibition policies in the early Ming period were temporary legislation aimed at safeguarding tribute trade, with the purpose of addressing and salvaging the dire financial situation that the early Ming Dynasty was facing.
maritime prohibition laws; fiscal legislation; tribute trade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3.06.20
D91
A
2096-9333(2023)06-0133-10
2023-10-2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中国海洋战略研究”(13JZD041)。
王栋(1993- ),男,山东博兴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