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怎么办?别让“这些行为”害了自己

2024-01-07 14:09
文萃报·周五版 2023年49期
关键词:廖某丁某盗窃罪

一般而言,“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遗失物”,是指失主丢失了但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实际上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另一个是“遗忘物”,是指虽然东西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者占有仍然归于失主。

当你捡到了遗失的手机或钱包,你会怎么办呢?占为己有?上交报失?错误的做法可能构成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財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男子“捡”到手机后索要千元,涉嫌敲诈勒索

近日,男子拿走被人落在餐馆手机向失主索要千元一事引发关注。张同学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其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几人久寻未果,遂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戴眼镜的男子“捡走”。张同学联系上男子后,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千元。张同学称,手机里有重要资料,对方威胁她“不给钱就刷机”。

律师表示,男子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在知悉失主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如果返还过程中有必要的管理费用或支出,比如车费等可以主张。但现在男子索要千元,威胁删除对失主极为重要的资料,这是一种恶害相告,使失主内心产生了恐惧,所以这种行为已然是一种敲诈勒索。

男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捡』到手机占为己有也违法

据山东菏泽牡丹区法院微信公号引用的一起案例,2016年,江苏南京一女子在商场见到他人落下手机故意不予提醒,并将手机占为己有。最终,被警方以盗窃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显示,当事人陆女士称,自己买完东西到门口后发现手机没拿,等反应过来去收银台寻找时,却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警方随后调取了商场监控,发现一名黄衣女子在陆女士付款时,就看到旁边有部手机,陆女士结账准备离开时,她到旁边用身体挡住他人,并把包放在手机旁边,混淆视听。之后,黄衣女子匆匆把手机拿走了。

警方很快和黄衣女子取得了联系,其起初称自己没拿过手机,后又改口说自己捡到一部手机。在警方的要求下,黄衣女子现场归还了手机。

案例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由于商场,特别是收银台属于排他性密闭场所,当财物的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应由商场负责对手机的支配保管。根据监控显示,黄衣女子从发现陆女士遗忘的手机时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心思,她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警方对黄衣女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捡”到手机被行拘

据云南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微信公号披露的案例,2023年10月10日,陈女士报警称,在某商城试穿衣服时,放在试衣间外面的OPPO手机被盗。民警通过调取商城监控,锁定了一名女子刘某。2小时后,民警循线追踪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现场缴获被盗手机。

据刘某交代,其逛商场时无意间发现,有一部手机放在商场卖衣服区域,而四周无人,刘某遂产生将手机占为己有的想法。刘某将手机拿了放在手提袋内便离开现场。出了商场后,刘某将手机关机,然后回到了家中。

麒麟公安分局称,经鉴定,刘某盗窃的OPPO手机价值68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另据北京广播电视台微信公号“法治进行时”报道的一起案例,旅客刘女士在河北邯郸火车站发现自己手机不见了,民警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一男子看到刘女士离开后,在掉落的手机附近徘徊许久,见四周无人注意,便迅速拿起手机离开。而此时,再拨打刘女士手机,显示已经关机。

民警查到该名男子的信息,掌握其乘坐车次后,联系前方站石家庄站派出所,请求协助查找,最终将该男子查获。民警介绍,刘某在候车时发现旅客刘女士手机掉落,伺机窃取,并将手机关机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涉嫌盗窃。

刘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北京铁路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捡』走他人『遗忘物』也算盗

2017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网吧,见张某和王某在相邻座位上网,二人中间桌上放有一部手机。22时许,李某见王某下机离去,“误以为”其将手机落下,趁人不备将手机“捡”走。该手机实为张某所有,经鉴定价值为2250元。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现无法否认李某主观上的认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李某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另一意见认为,李某误认为手机是遗忘物,仅是其主观上的一种辩解,这种辩解不具备常识常情常理性,可以推定李某系明知为他人财物而非法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

案例分析文章认为,本案发生在网吧这样的封闭空间,即便手机系王某所有并被王某遗忘在网吧,该手机应转由网吧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遗忘物,这是常理,故李某的“主观误认为”不合情理;况且王某离去后,手机旁边还坐有张某,李某根本无法排除手机系张某所有的可能。根据本案的案发空间、案发时手机的具体位置等事实,可以推定李某的“误认为”不合情理,仅是其为减轻罪责的一种辩解,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捡到手机又丢弃需赔偿

据福建泰宁法院今年11月发布的一起案例,原告丁某在骑车回家时不慎将手机丢失。发现手机丢失后,丁某立即返回寻找,期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均未回复。而后丁某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到泰宁某派出所调查监控,最终找到了廖某并确定其为手机的捡拾者。

而廖某虽承认其捡到了手机,但声称发现手机部分功能损坏后丢弃了,无法返还。双方协商未果,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手机款。

泰宁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廖某对于丁某手机灭失已构成了严重过失,实际意义上已经损害丁某的合法权益。其在拾取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的手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

(本版稿件综合澎湃新闻、《法治日报》等)

猜你喜欢
廖某丁某盗窃罪
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黄沙派出所报料:一起“乌龙”盗窃案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广州海珠侦破虚构交易诈骗案
离婚协议对农村承包地分割不能当然约束承包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养儿不教成村上毒瘤小小少年终被刑罚
卖孩买猫
雇人当演员谎称办证骗800万男子出狱又被捉
从“占有关系”重新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黄昏恋”警惕甜蜜陷阱
离婚后可否向另一方讨要婚前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