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应然追求、实然之困与未来方向

2024-01-05 07:59吕莉敏石伟平
职教论坛 2023年9期
关键词:高素质培育农民

□吕莉敏 石伟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乡村人才的目标任务:“到2025年,各类人才支持服务乡村格局基本形成,乡村人才初步满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基本需要”。然而,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虹吸效应使农业成为 “四化同步发展”的洼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急需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农民从事现代农业,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弥补农业劳动者数量的不足,以人力资本红利取代人口数量红利。职业教育培训作为释放农村人力资本红利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一般而言,其完整流程应该包括需求分析、方案制定、教材开发、对象和师资选拔、活动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等环节。效果评价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必要环节,既是政府有效配置资源的参考,也是各级教育培训机构提升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找准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应然与实然差距,是构建科学适切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标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设计科学合理的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改进培训方案的依据。

一、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应然追求

培训高素质农民既是培育大批多层次乡村振兴人才的核心,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村低收入群体实现阶层跃升的根本之道,特别是在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重视对农民素质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价更具现实意义。

首先,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既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过程。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政府主导工程,是政府借助合法的权力进行社会资源配置和价值重塑的过程,是社会政治行为在农业领域的集中表现[1]。高素质农民培育的主要环节是对农民系统地进行教育培训,各级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政府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育的重要投资者,一方面,希望通过效果评价了解现行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投入—产出”效益,用以判断该项目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为今后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设计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国高素质农民培训实施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需要通过效果评价检验培训实施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为后续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同时教育培训实施机构也可以通过效果评价了解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完善后续的教育培训方案,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由此可见,对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进行评价,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任务完成率等项目实施效率与结果,又要关注高素质农民培训的组织与实施过程。

其次,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既要关注短期的、有形的物化效果,又要关注长期的、无形的社会管理效益。作为公益性项目的高素质农民培训不同于普通员工培训,各级政府不能仅仅追求经济效益,更希望通过项目实施,使农民具备胜任现代农业的技术和技能,同时能够取得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长期社会管理效益。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离不开农民的现代化,高素质农民培育就是各级政府通过对农民“知识技术”的赋能,使其具备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对从业人员的素质需求,进而促进乡村振兴的手段。技术作为知识的基本含义,具有知识的固有属性[2]。在不同的社会存在形态中呈现不同的知识样态,且随着社会产业发展呈现出从“低阶知识”向“高阶知识”递进的规律。从技术生存形态看,人类经历了自然化技术生存、手工性技术生存、机器化技术生存、信息化技术生存四个阶段[3],分别呈现出技术知识、经验性(默会性)知识、程序性(规则性)知识和原理性(陈述性)知识样态[4];同时,伴随着对技术实践活动反思而产生的技术理性是“一种追求合理性、有效性、规范性、理想性、功能性和条件性的人类智慧和能力,是扎根于人类物质需求及对自然界永恒依赖的实践理性和技术精神”[5]。技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既包含有形的物化形态,也包含无形的文化形态,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对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时,既要考虑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知识与技能提升等短期的、有形的物化形态效果,也要考虑农民发展理念以及思维方式的改变等长期的、无形的文化和社会管理形态效益,从而使农民真正具有前瞻性的现代农业发展理念和从农技术,更具有爱农情怀。

最后,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既有对职业胜任的“工具性”追求,也有对生命意义的“价值性”追求。高素质农民培育主要通过教育培训活动完成,而教育的本质属性是有目的地培养人。农民通过职业教育培训不仅能够获得谋生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而且还能通过人力资本的提升应对未来科技发展的挑战,实现职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通过培训使得许多仍处于低收入群体的农民,通过掌握数字农业技术等实现“弯道超车”,跨越“贫困陷阱”,实现阶层的跨越。这些体现了新时代高素质农民培训对农民 “职业人”“社会人”与“生命人”的多维度价值关照[6]。所以,通过对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促进新时代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既要顺应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生产技术更迭,培养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人”;又要培养“理实一体”“知行合一”“顶天立地”的“社会人”;还要培养能够感知生命温度、体现生命厚度的“生命人”[4]。这就要求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既要关注农民个体知识与技术技能输入、使用和输出过程中工具理性的实现,即关照农民的 “生活世界”;又要关注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等人文理性的实现,体现着农民的生命价值,即服务农民“更好的生活”。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应该包含 “工具性”和“价值性”两个重要范畴,既强调对效率的追求,又彰显生命的意义,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协同共生[7]。

综上,乡村振兴背景下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是厚植于乡村技术基因,但又不囿于技术教育培训的一项复杂的、长期工程,主要通过技术赋能为乡村振兴培养具有职业能力和技术精神追求的乡村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是一项庞杂的工作,需要兼顾项目完成的“效率”和通过项目实施带来的“效益”,注重高素质农民培育的“过程”和“结果”、培育效果的“短时性”和“长期性”、职业教育培训的“工具性”和“价值性”等等的统一与协同。

二、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实然之困

为了深入了解实践中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现状,笔者调研发现,目前实践中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两块内容:一是各级政府通过档案材料检查的形式对培训实施主体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二是教育培训实施主体通过受训农民的满意度调查评价受训者的参训感受。通过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受训农民的深度访谈,笔者发现现有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从评价目的来看,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重“工具价值”轻“人本价值”

1.考核评价重“数量”轻“质量”。不同类别的高素质农民培育目标有所差异。比如,调研中笔者发现M校的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项目的目标为 “培养一支创业能力强、技能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青年农场主队伍”;Z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则将目标定为“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和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由各校的培育目标来看,高素质农民培育十分注重参训农民能力和素质的提升。然而,笔者走访发现在“效率优先”的绩效考核导向下,各级各类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在对培育效果进行评价时仍然更加注重培训任务完成度,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很少设计能够体现农民的真实看法、农民个人成长和带动能力的增强、农场发展等方面的指标。这种不关注多少农民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就业技能和素质,实现创业梦想等问题,过分注重“数量指标”的评价观严重影响了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的真实性。正如访谈中多位培训实施主体提到“政府对我们的考核主要看完成数量情况,我们为了完成任务有时候只能拉壮丁、凑人数。”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过浓的“行政味”导致培训实施主体存在追求“对上”完成“行政命令”而忽视“对下”提升受训农民素质水平的现象,重视完成每年的培训数量和考核指标而轻视教育培训的质量。

2.考核评价重“考核通过率”轻“训后应用率”。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高素质农民的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取得情况向政府申请专项经费及补贴。有些承训单位就会在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结束之后进行结业考试,农民通过考试即可获得结业证书;有些培训机构则是直接发放结业证书。不论是否需要通过考试获得证书,受训农民考核通过率都是100%。笔者在一次培训班观察发现,所谓的结业考试仅仅只是一个形式,受训农民只需要对着“标准答案”抄下来即可,至于农民通过学习掌握了多少知识,技能是否有所提高,是否会在工作中应用所学,这些都不是培训机构考核的内容。过度重视考核通过率的评价导致培训结业考试、结业证书成为培训机构换取培训经费的工具。农民通过结业考试获得的结业证书,对培训机构来说“十分有效”,而对于受训农民来说仅仅是一张废纸。对于农民通过教育培训是否具备了涉农就业或者创业的胜任力,是否能解决生产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这些都不是证书能够反映的内容。

3.考核评价重“培训满意度”轻“职业能力提升”。满意度评价是一种民意投射工具,是党和政府获取广大人民群众对其工作真实看法的手段。满意度测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培训是否满足了受训农民的需求,但是仅仅依靠满意度一类指标测量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满意度指标无法全面反映高素质农民培训效果。培训实施主体对课程安排、师资水平、组织管理和食宿情况等方面的满意度调查对教育培训课程的调整、师资的遴选和组织管理服务的改进无疑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现有满意度指标内涵模糊,组成成分不科学,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的组织层面,对于受训农民需求层面的满足情况很少涉及,难以全面反映农民教育培训的真实效果。

第二,我国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往往采取“被安排”的方式,在确定了教育培训的主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要素之后直接通知受训农民,“被动学习”成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常态。让“被安排”的教育培训客体来主观评判“教育培训满足程度”的悖论导致受训农民对教育培训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价过于依赖以个人喜好为标准的感性层面做出判断而得出不够科学、客观的评价结果,从而误导培训组织者、设计者和实施者对教育培训项目的改进方向。

第三,过分强调满意度测评,可能会造成“我喜欢”“使我开心”的教育培训才是 “有效的教育培训”,使培训主体忽略了培训目标,偏离了“能力素质是否提升”“哪些能力和素质得到了提升”等教育培训本质问题的“正常轨道”。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赢得理想的满意度测评结果,采用暗示、引导、劝说、送礼等“非正常”的手段,这种背离满意度测评初衷、掺杂使假的“水货民意”容易导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轨道偏离”,获得的加以“修饰”的“被满意”评价结果也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培训效果的真实情况[8]。

第四,满意度测评主体选择和测评过程的科学性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我国的高素质农民培训满意度评价工作主要由各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完成,一些机构出于经济利益或者声誉目的,为了获得受训者良好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后续项目的获得,在培训结束的时候,给予受训农民“好处”的方式,让学员当面填写培训效果测评问卷,受训学员出于情面,并未认真如实作答,如此效果评价反馈信息的有效性是大打折扣的;同时,承训单位作为主要实施者同时也是评价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容易因为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导致评价结果的失真。由于评价主体和评价流程的不规范出现的利害关系人影响的“伪证”性评价结果难以反映客观事实,从而使得满意度测评流于形式,评价结果成为没有参照意义和指向功能的“圈圈和勾勾”,教育培训中的失误和漏洞无法根据评价结果得到有效的匡正与弥补。

第五,满意度指标内容设置的科学性也是影响评价结果可信度的重要因素。指标的具体内容设计是满意度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环节,科学设置满意度评价指标有助于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弥补教育培训工作的失误和漏洞,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然而,在实践中,高素质农民培训满意度指标中定性指标的主观随意性强、数据搜集简单地以满意、一般、不满意等作为评价选项,在统计分析的时候也没有根据高素质农民培训各要素的重要程度、受训农民需求强烈程度分配权重比例,导致调查数据科学性和客观性不足,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二)从评价对象来看,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重“培训者”轻“受训者”

1.政府考核重“机构评价”,轻“农民评价”。实践中开展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主要是政府对培训实施主体的评价,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的检查,而针对培训最大受益者的受训农民的评价还比较缺乏。笔者在搜集各省市高素质农民培育质量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发现,现行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主要包括培训任务、培训方案、培训实施、跟踪服务、实际效果5个一级指标,任务量、摸底调查、师资选聘、跟踪要求、示范带动等26个二级指标,其中针对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与实施的评价占69分,针对“受训者”的学员评价与实际效果仅占31分。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同样发现某市下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通知》中也明确将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考核目标确定为:“任务完成率100%、培训合格率90%以上、农民满意度80%以上、小农户占比60%以上”。访谈中,当笔者问及“是否组织针对受训农民的效果评价时”,项目主管部门表示没有专门针对农民的效果评价。这种缺少与教育培训对象交流沟通,主要通过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文档材料了解农民培育效果的途径,不但无法真正全面了解到高素质农民培育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容易导致教育培训机构“对上不对下”负责的现象,导致教育培训偏离满足参训学员受益最大化的宗旨。受训农民作为教育培训的直接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在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中参与度不高,不利于政府了解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真实效果。

2.培育实施主体考核重“评教”轻“评学”。调研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大多数重视对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师资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等评价,而对于受训农民的培训收获,或者培训应用情况则缺乏检测措施,仅有的针对受训农民的考核多是受训农民的教育培训感想或对受训农民进行的教育培训安排满意度调查。比如,访谈中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提到“每次培训结束都会有针对授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受欢迎情况的评价。”而当问及“是否有针对受训农民的效果评价?”时,各培训主体表示“限于人手和精力,主要是在培训过程中与受训农民的交谈了解一些情况,或者在培训结束后发放培训组织的满意度问卷。”缺少对受训农民培训需求满足情况、知识技能增长情况、培训应用情况、行为改变情况等实际效果的评价,难以真正反映出教育培训的效果。

(三)从评价标准来看,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重“短期的、有形的效果”轻“长期的、无形的效益”

1.重“经济效益”轻“发展效益”。作为公共产品的高素质农民培育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培训,它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和非营利的理念,具有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服务大众共享教育发展成果的价值。公益性的农民培训降低了农民的成本支出,帮助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弥补了部分教育空白,是农民获取知识和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农民破除囿于经济屏障而无法平等享受知识效益最大化的可靠途径。公益性的教育培训作为科学文化知识传播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并与其构成完善的教育体系为社会贡献着智力成果。高素质农民培育不同于以往的农民短期培训,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全面的教育培训,然而,实践中,由于部分农民受到自身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的影响,难以对教育培训效果做出理性的评判。有些受训农民往往把教育培训当作致富的“速效药”,如果培训之后经济效益没有立刻改善就认为没有效果。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民急功近利的心态和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培训一结束就要能立即创业成功,提高农业生产收益。这种仅仅将培训效果等同于短时间内获得高回报、高成就而忽视自身人力资本的提升和教育培训带来的长期效益的非理性行为导致了对效果评价认识的偏差。

2.重“技能习得”轻“素养提升”。教育培训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被广泛认可,教育培训是快速增进受训农民知识和技能,更新农民观念,提升农民素质的有效途径。公益性教育培训,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投资者,与学校教育有着相似的教育目的。从长远来看,终其根源是提升人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从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农民职业素养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也不是一次培训就能立马见效的,这是教育培训效果的滞后性特点决定的。高素质农民培育的长期性和分段性正是符合教育培训效果呈现的滞后性特征,然而,由于实践中与技能习得相比,素养的提升难以测量,再加上受训农民能够取得较好的职业发展也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于是,一些受训农民不能理性看待教育培训的作用,对教育培训抱有过高的期望,指望通过一次培训能够解决所有的困惑或者能够收获拿来就能用的东西等错误观念的影响,使得受训农民当教育培训没能满足自身所有需求时就情绪化地认为效果不好,认为“参与培训就是浪费时间”“希望而来,失望而归”“培训没意思”。过多地注重实用和立竿见影,希望培训能够提供拿来就能用,能够简单移植模仿“怎么做”以及具体明确的可操作的程序性知识,过度注重“有用知识”的获得,还未意识到有时候对“无用知识”的追求才能在当下和未来实现实质性的发展[9]。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未来方向

“应然”与“实然”的讨论源于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关于“价值”与“事实”的认识问题。应然体现的是基于自身性质、范畴和规律所应该具有的状态,是基于理性价值审视的理想状态;实然则是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实际样态,是基于感性经验的真实关照。任何事物的应然和实然都是相互对立又统一的,对立性主要表现在任何事物的实然都不能完全达到该事物的应然状态,只可能是不断接近应然状态;统一性表现在缺乏实然的应然是一种理想的、完美的状态,失去了发展的可能;缺乏应然的实然则是缺乏了发展的价值和方向的引领[10]。因此,在明确了乡村振兴背景下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应然追求基础上分析实然困境,有助于找准应然与实然的差距,构建趋近于应然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体系。

(一)评价理念:坚持整体化与个性化的统一,突出个性化评价

首先,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的多样性需要整体化的效果评价理念。任何教育活动都不是服务于单一的目的,高素质农民培育亦是如此。各级政府选拔教育培训机构、检测项目是否有必要进行,有效提升农民整体素质,提升农民爱农情感、促进乡村振兴等都是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目的,效果评价都需要关注。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涉及管理目标、知识与技能目标、素养目标、情感目标等多重目标,这就要求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着眼于教育培训目的的整体性,而不能只考核某一个目标的完成情况。然而,在实践中,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的多样性给效果评价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评价主体往往限于成本、决策者和实施难度等因素,只关注教育培训目的中的很少一部分,导致效果评价的狭隘化[11]。依据狭隘的效果评价结果提出的政策建议难以改善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质量和实现乡村振兴。因此,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作为改进教育培训的重要手段,需要坚持整体化评价理念,从不同层面评价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

其次,受训农民的个体差异性更需要个性化的效果评价。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要测评受训农民从开始参与培育到结束,教育培训所起的作用。如何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一般通过增值性评价的方式,因其可以通过与未参与教育培训的群体对比,更公平地表现受训者一段时间内的成长。但是教育活动不同于其他,每个农民的参与动机、个性特点、先天条件、社交能力以及职业期望等都不相同,几乎不可能找到一个评价标准可以对不同受训农民作出差异性的价值判断[12]。因此,在对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进行评价时,需要在注重整体性目标评价的基础上突出基于受训农民自我反思的个性化评价。由于个性化评价打破了传统评价依据全面、详细、精确、统一的标准进行,主要依靠受训农民对培训学习过程和结果的总结和反思,是建立在评价者个性化的评价标准基础上的自我反思与自我评价,强调评价者的反思意识和反思习惯,突出评价的及时性和常态化。

(二)评价功能:坚持工具性与人本性的统一,突出评价的发展功能

首先,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与效果评价的关系决定评价具有工具性功能。任何评价都以是否达成或者多大程度达成教育培训目的作为判断标准。从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与效果评价的关系来看,培育目的指导效果评价设计与实施的方向,效果评价是实现培育目的的手段,效果评价离不开培育目的引领。高素质农民培育目的与效果评价的目的与手段关系决定了效果评价需要服务于培育目的,要以培育目的作为评价方案设计的依据与准绳,通过教育培训活动的价值判断实现价值的增值。由此可见,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在整个培育过程中发挥明显的服务于培育目的的工具性功能。

其次,教育培训的本质要求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回归人本性功能。随着以“绩效管理”“效率”为追求的新管理主义盛行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教育评价逐步走向了“功利化”与“标准化”,遵循“客观的”“可重复的”“精确的”原则,将具体的“人”抽象成为具体的“数据”,追求“信度”和“效度”[13]。然而,这种将评价目标工具化、评价标准单一化的效果评价偏离了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基本立场。就本质而言,教育是使人“成人”的过程,仅仅追求效率的效果评价是评价功能偏离教育本质的异化结果。实践中,各级政府将数量和效率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育的目的追求,造成了促进人的发展的教育目的对效果评价导向力的不断偏移,导致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应然功能发挥不足,未能有效发挥评价的发展性功能。因此,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一项教育培训活动,这就要求效果评价回归教育活动的本质,关注教育本身,面向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突出其“成人”“成为完整的人”的价值追求,使其能够成为更好地应对未来的职业和社会发展的人。

(三)评价对象:坚持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协同,突出受训者评价

价值是产生和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它既是一种客观的状态,又是一种主观的反映,是主体对具有固定属性客体的主观认识与表达[14]。就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这一价值客体而言,主要涉及政府、培育机构和农民三个价值主体,他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对高素质农民培育的价值有着不同的认识。政府作为项目的设计者如果主要想了解项目是否继续实施,评价对象就是项目本身,评价内容则侧重于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如果为了选择项目实施机构,评价对象就是各教育培训机构,评价内容就是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如果为了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评价对象就是受训农民,评价内容就是他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养成情况。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如果为了改进教育培训方案或者提升受训者的人力资本,评价对象就是受训者,评价内容就是教育培训的内容、师资和受训者的行为改变以及收益等;如果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评价内容就是教育培训的数量。由此可见,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可以相互转化,为了获得较高的价值判断,达到效用价值的一致性,我们需要将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有机结合。因此,为了能够准确、有效反映高素质农民培育的效果,需要将评价主体与客体有机结合,而受训农民作为高素质农民培育最直接的参与者和最大受益者,理应成为效果评价的重要主体。

(四)评价指向:坚持效率和效益的结合,突出循证过程

首先,任何形式的投资都要求效率。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15],注重效率就要关注任务完成率、考核通过率、结业证书获取率等量化指标。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人力资本投资项目,必然追求回报和效率。每年大规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都迫切需要准确知道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实际效果,用于判断培育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为今后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决策参考。

其次,教育培训的滞后性要求效果评价注重长期的、无形的效益。效益是指效果和收益[15],教育效益分为外部效益和内部效益,外部效益强调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长远影响,内部效益强调教育对教育活动参与者(教学管理者、教师、学习者等)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影响[16]。考虑到对教育的投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投资,其效果显现通常无法立竿见影,而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尤其是当受训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培训学习发生交集的时候才能逐渐显现,教育培训效果的滞后性特点也使受训人员更多地将注意放在即时效应而容易忽视延时效益。高素质农民培育作为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作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主要供给者,不能仅仅追求成本收益的最优解,常常需要通过经济上看似无效的支出来换取社会管理效益。因而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不仅仅要关注受训农民个人收入提升等直接的、有形的经济效益,更要关注教育培训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的农民思维的改变、群体地位的改变、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等间接的、滞后的、无形的长期效益。

最后,信息技术为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提供了新思路。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是一个科学的、系统的过程,是利用证据进行推理的过程,可以通过信息的获取为农民的有效学习、培训方案的设计和针对性政策的提出提供参考。然而实践中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的过程性证据匮乏、可靠性证据不足等问题使得效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应用性不足。因此,随着数字技术在农民教育培训领域的广泛应用,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整合数据和资源,收集涵盖培育起点、研修过程、学习结果、发展支持等不同层面的过程性数据,为效果评价提供新的思路和范式[17]。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使得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有据可循,过程性数据使得效果评价不再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所有的受训农民,更强调受训农民自身的发展与提升,为多元立体化评价提供了可能,有助于构建更接近于应然层面的高素质农民培育效果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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