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样态分析与规制路径

2024-01-02 08:28聂洪涛马可可
行政与法 2023年12期
关键词:绘画人工智能

聂洪涛,马可可

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产业结合迅速发展,已经突破原有产业的固有视野,打开了一个多元性、创造性新格局,开启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发展的多元化、创造性新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无可争议,并且与现代人的生活紧密连接融合。它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而且丰富了艺术领域的应用场景,从以往的文字、音乐艺术扩展至绘画艺术。在过去的几年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从现有图像中生成新的包含原始图像元素、色调和风格的艺术作品,这些作品看起来就像是一个真正的艺术家创作的。2022年8月,美国科罗拉多州艺术博览会中夺得比赛金奖的作品《太空歌剧院》,即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程序创作的内容。虽然行业内产生很多不同意见,但不可否认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迅猛发展已逐步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运用已经从商业到艺术领域都有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引发了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和版权的争议,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法律保护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聚焦点。笔者在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样态的基础上,深入把握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法律规制的困境和原因,提出一条可实现的路径,以利于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演进理路

2022年被称为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元年,国内众多的平台都相继推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小程序,用户只需要输入不同的词语、艺术家的风格、色彩的搭配等关键词,几秒即可生成符合主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在此期间,用户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只要有任何一个关键词变动,都会产生全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人类智慧的结果,因而,人工智能的最新范式生成式人工智能当然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人类智慧的体现。[1]现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要向人类引以为傲的艺术领域宣战,这是机器向自由意志发起的又一次攻击。在技术哲学中将技术看作是一种实践,是一种系统,是一种媒介,是一种催化剂,它包括组织、程序和象征。技术影响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它成为一种做事的方式或精神状态。[2]为了应对这一波技术浪潮,一些人期待着艺术上的一场富有成效的革命,同时也感到自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智能机器危机”。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是如何一步步发展壮大的,需要从整个历史维度整体考察分析。

(一)萌芽阶段

20世纪60年代,随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进入了世界。70年代,一位名叫哈罗德·科恩的艺术家开始用计算机程序作画。这个计算机程序被称为“AARON”,并在机械臂的形状上绘制相应的绘画。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哈罗德对AARON程序不断探索。80年代,AARON计划不仅从平面物体开始绘制,还从3D物体也开始进行绘制。90年代,AARON程序又增加对颜色的把控,即可以使用多种颜色进行绘画创作。不过AARON程序的绘画仅仅基于哈罗德本人对绘画艺术的思考,并没有其他绘画大师、风格的体现,因此,AARON程序只是通过哈罗德的指令创作出其个人的绘画作品。在此期间,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雏形初现。

(二)形成阶段

2012年,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研究领域进行了划时代的探索,深度学习模型正式出台。谷歌的两名员工使用1.6万个CPU训练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深度学习网络,引导电脑画猫脸图片。在3天的训练中,YouTube上传的1000万个猫咪的面部图像和16000个CPU,终于生成了非常模糊的猫脸模式。在开创性的猫脸生成模型之后,许多生成式人工智能科学家开始涉足这个新的具有挑战性的领域。2014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学术界开始了GAN(Generic Adversial Network)模型。之后GAN模型成为众多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模型的基本框架,生成器可以生成图片,判别器可以判断图片的质量,它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发展。

(三)发展阶段

随着GAN模型的不断发展,研究者们也开始尝试将多种深度学习模型应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绘图指南。而这一过程中,主要的互联网企业也成为了研发的重要力量。2017年7月,Facebook与美国罗格斯学院和查尔斯顿学院美术史系联合推出了一种新的模式“创造性对抗网络(CAN,Cre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这一模式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3]CAN模式试图输出一些独特的艺术作品,而不是模仿现有的艺术作品。但是,这个时代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只不过局限于一部分抽象表现。在艺术水平上,与人类大师们的水平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到2021年初,Open AI团队开源了更新的学习模式片段(CLIP,Contrastive Language-Image PreTraining),它是用于图像分类的最高级的人工智能,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能力和计算机视觉分析能力。简单地说,在文本输入的提示下,可以创建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文本—图像”匹配模型。2022年,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迎来了持续的突破,扩散模型(Diffusion)可以是更好的图像生成模块。第一个已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产品 “Disco Diffusion” 是第一个基于CLIP+Diffusion模型的实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产品。基于这一最新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技术的突破,2022年7月发布了最强大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模型“Stable Explosion”,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取得了革命性和划时代的进步。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与传统绘画的不同之处

(一)创作主体的不同

传统绘画由人类画家通过自己想象力和创造力创作,是画家强烈的主体意识的展示,那些被称为艺术品的画作更是需要人类画家成年累月的学习、积累经验,创作出自己的绘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与传统画作最大的区别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会绘画,只是通过技术程序将素材库中的图片,按照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匹配相关素材而生成作品。符号性知识表达的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仍然是一系列复杂的算法,尚且不具备自我思考的能力。[4]因此,从性质上看,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工具性大于其主体性,即人工智能更应该被视为创作的工具,而非创作主体。[5]

(二)生产形态的不同

传统绘画仍然是最能体现出画家的情感、思想和创作精神的艺术形式,它需要画家自身的创作能力和技巧,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艺术形式。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是新媒体语境下的艺术形式,仅仅是模仿,并没有创作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是一种“生成”的技术,通过参考、拼接大量人类作品,训练学习某些“模式”,然后生成相同的模式,这也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正确控制最终结果。目前已经出现“小猫变女孩”“树木变房屋”等令人感到滑稽可笑的生成图片。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模型处理会存在一些随机性,一方面出现各类“翻车”事件,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新的创意,产生意想不到的全新效果。

(三)意义表达的不同

独创性是艺术的生命,个性是艺术的灵魂。当然,法律原创性的标准和艺术领域的原创性标准是不同的,它不需要作品具有实质性的原创性、艺术美和新颖性。[6]作为绘画领域的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增进公众对绘画艺术的理解,扩大艺术的个人认知能力,节省艺术家所需的努力。但减少艺术意义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绘画的意蕴一定来源于生活,也只能来源于生活。[7]人类对艺术的理解,对世界的感悟和认知,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而计算机这个“身体”是静态的。[8]传统绘画体现的是人类画家个人独特的艺术个性和气质,每位画家不同的创作风格,对于自己主观世界不同的审美体验、情感表达以自创的形式“物化”到个人作品中去,从而获得独一无二的艺术作品。传统绘画反映着画家的思想、天赋和创造性思维,也蕴含着画家的人格品质和精神向往。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是程序生成的结果,只能在画作中仿制人类画家的风格和形态,但是对于作品中蕴含的独属于人类的、鲜活的个性和情感的表达无能为力。

(四)创作成本的不同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只需要在素材库中将全世界大师的作品录入,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输入指定关键词,即可生成成百上千的同一画风模型的作品。不需要长时间的训练和积累,几秒钟即可产出作品。伴随人工智能能力的拓展,生成式人工智能会逐渐增加现在尚未具备的智能,而人类的比较优势会随之减少。[9]传统绘画用画技来描绘想象,速度慢、产量低,受限于技能水平,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创作。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样态分析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作为新兴的业态,为人工智能产业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也为艺术市场带来更多便捷、低成本的艺术交易方式。[10]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催生了新的文化繁荣,却也让已有的文化表达方式似乎陷入危机,[11]并且侵权行为和造假泛滥等问题也成为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虽然政府和平台已开始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相关问题,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手段和方法变得更加多样、复杂和隐蔽。从侵害的手段和策略角度可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样态分为以下四种:

(一)擅自使用型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抄袭问题也随之出现。由于大量数据集中包括了别人的版权作品,人工智能在深度学习过程中可能会侵犯这些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人工智能对这些艺术作品的利用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画师圈中,部分画师会将自己喜欢的图片上传到公共平台,而新手画家们为了扩大自己在画师圈的知名度,会将上传的图片非常细致地标出角色名称、发型、发色甚至服饰等细节。这就使平台无形中成为了天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素材训练库,只要通过对图像和文本的开发训练,甚至节省了创建手动标记的成本,画师便在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发展壮大。但是,当涉及到使用画师作品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训练材料时,大多数平台都没有得到原作者的同意,未给予画师相应的权利尊重和收益分配,这已经构成了侵权。

(二)隐蔽篡改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也有了更多不同情形。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爆火的同时,很多互联网平台为了优先抓住这股热潮,炮制出多种多样的隐蔽侵权方式。“洗稿”这类隐蔽侵权方式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的主要手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洗稿”与传统的绘画侵权行为,如直接剽窃、抄袭有所不同,它是将具有画师个性的多张作品进行融合、模仿和拼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取和检索作品特征和融合绘画风格时,不可避免地会复制和改编大量画师的作品,使其具有画师的独特风格。这种“洗稿”行为并非直接的剽窃和抄袭,但确实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和改编行为,在侵权方式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三)售卖牟利型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侵权的情况不断增加。快速增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社会需求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不论是互联网巨头还是人工智能公司,都在努力在这片充满机遇的领域里发展壮大。百度率先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与创作辅助平台文心一格,而盗梦师、6Pen、TIAMAT等国内外初创平台也在社交媒介上受到了广泛关注。“作品” 的价值在于有效利用,在此维度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极高的市场价值与产业价值,由何种主体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包含着巨大的财产利益考量。[12]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和它所在的人工智能领域的价值是巨大的。据量子位智库估计,2030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规模将超过万亿元。[13]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多平台不择手段,越来越多的艺术作品被模仿、剽窃、抄袭。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构成合理使用应当以合法获取作品为前提,对作品的营利性使用并不构成合理使用。[14]从2017年开始,越来越多的艺术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冒充他人作品,他们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仿制其他艺术家作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在网上出售,受害者则无法得到任何报酬。购物平台上有很多销售生成式人工智能图片的帖子,如“支持自定义、真人动漫、30元/个、最快10分钟、最慢一天绘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表演插图、私人定制”等;一些商户销售“生成式人工智能图片关键字”和“带有参数的描述文字”,也有商户以9.9元-199元的价格销售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课程。

(四)侵犯隐私型

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也可能被用于侵犯原创艺术家的隐私权。如一些AI技术可以把一张照片转换成一个逼真的3D模型,进而被用于侵权。经过研究对比,扩散模型从训练样本中“抄袭”的能力是GAN模型的2倍,且生成效果越好的扩散模型,记住训练样本的能力越强。2023年1月底,盖蒂图片社因Stability AI侵犯版权向伦敦的一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盖蒂图片社的说法,“数百万非法加工图像”有可能被Stability AI迅速复制并用于旗下的Stable Difussion。Stable Difussion中相当一部分的训练数据是开源的,通过对水印分析和调查的结果表明,包括盖蒂在内的许多摄影师在不知不觉中为融合训练提供了大量素材,但二者从未对接。尽管许多拥有人工智能的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但大多数版权持有人不同意该声明,并将其视为侵犯其权益。虽然Stability AI表示将修改《用户协议》中“数据库不得加入或退出”的规定,允许版权所有者拥有从后续发布的Stable Diffusion 3.0的训练数据资源图库中删除他们图片的权利,但目前部分人仍有保留意见。尽管法律专家之间存在分歧,但他们一致认为法院有必要对于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判断。盖蒂图片社的负责人克雷格·彼得斯表示,公司将在英国起诉Stability AI既不是在乎侵权造成的损失,也不打算停止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工具的开发,而是通过法院指定新的法律规范来应对现状。因此,需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作出有效的防范。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法律规制检讨

(一)立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力,但它也可能给社会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随着越来越多的艺术作品被抄袭、篡改,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的版权保护问题。国际社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版权保护,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方面,国际社会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尚未统一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概念。国际社会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各国的认可并加以转化适用,而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使得国际社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无法提供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如根据美国版权法,作者是在规定范围内创作了某一类作品的,并且还专门在其登记手册上注明,作品须由个人创作。但是南非等国家却逐渐接受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人的想法。在部分国家,当地法律的解释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了新的机会,而在其他国家则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跨国的侵权行为,国际社会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无法有效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的作品。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能否构成侵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客观事物的概念定义、美术中笔触的基本顺序的总结以及对美术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的情感计算,都处于美术作品的“思想”范畴,不归作者私人所有。《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鼓励对绘画创作规律进行量化分析,以便让更多人学习和掌握这门艺术,从而创造出更多富有审美价值的作品,促进文化发展,这在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2023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人工智能法草案》已经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工作部署中明确提到,要“推进科技创新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同月,发布了《人工智能示范法1.1(专家建议稿)》,我国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风险规制方面,形成了中国式立法探索,但还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平台规制动力有限

国内平台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程序正处于发展的最初阶段,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注册使用,会尽可能简化注册和使用的流程、步骤。一些平台不会对侵权等方面的内容过多重视,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并且许多自媒体个体对版权的理解相对较浅,有时只停留在发明、创作或专业论文的层面上,尤其是忽略了日常复制或粘贴图片侵犯他人版权的可能性。非规范性的转载他人图片的低风险和高收益,更加导致自媒体为了平台经济利益的放任自流,甚至是铤而走险,没有自觉禁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平台也缺乏有意识地限制在线侵权的原生动力。我们既不能单纯地转到“薄弱的版权认知”上,也不能利用“社会责任”这一道德绑架自媒体平台。为了应对平台企业自律监管的自然不足,“通知—删除”监管的适用和有限的注意义务应该成为加强平台责任的基本模式。[15]为了确保平台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合理的规范,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取证程序复杂

法律并不保护抽象的画作风格,而是保护作品呈现出的具体元素,因此,不能直接将他人画作中的元素直接复制。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如果进行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使之认不出具体参考了他人的哪一幅画作,便很难界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虽然原作者可能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中看到自己作品的“影子”,但是很难进行相应的维权。通过对神经网络算法的多功能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提取出不同类型作品的特征,并将这些特征与新作品的可能性、信息技术框架和机器学习方法相结合,从而使其合乎法律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中其他作品的挪用并不容易检测,因为使用这些作品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照片和图像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和流行的方式。对侵权作品的权益维护方面,维权方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为了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客观完整的公证书。第三方公证机构应详细说明侵权行为的细节,包括侵权方的身份、手段、过程、时间、地点等。这些内容使得证据的收集和证据链的组织变得复杂。在大多数情况下,因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加大了维权的难度,使得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四)侵权后果评估困难

被模仿的画家们用现行法律仍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侵权判断主要基于“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必须证明侵权者的作品与被侵权者的作品有着相似的特征,以便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可以将未经许可的作品用作学习材料,但这些学习数据库是非公开的。即使被侵权的作品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图片构成了相当大的相似性,被侵权者也很难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该工具上有接触自己作品的行为。为了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图像中引用他人版权作品时应该尽量减少对版权所有人的影响,并且在引用的时候要注意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平衡,以确保引用的内容不会损害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此项要求不仅限于新完成作品的引用比例,而且明确作品中最具有创造性、最具有表现力的部分不得提交。

五、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规制的优化策略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权利保护是一项涉及法律、科学和技术等问题的系统工程。仅靠技术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师、开发者、管理者以及实际的用户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6]为了改进和管理这些系统,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形成长期、有效的系统管理。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有可能对原创艺术家造成不良影响,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改变以往各自管理的思维方式,着力整合主体、机制、创新等多层次资源,发挥执法机构、程序开发者和提供服务者、用户等主体联动协同优势,确保保护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合法利益,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领域治理思路和机制的综合升级,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保护和价值传播的双重提升。

(一)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保护制度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此需要更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备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从根本上保证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响应机制,政府部门要提出并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随着新时代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事业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1月正式实施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目的在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而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在《办法》中明确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进行标识”。为了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应当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画作侵权行为得到有效的惩戒,从而保护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专业人士和科研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发展动态并进行深入研究,及时跟进,共同打造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环境。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有效地运用地方立法权。如上海市于2022年10月1日早已发布了《上海市推进人工智能发展管理条例》,以加快地方立法的进程,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中有关绘画侵权方面的规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参考。[17]2023年7月6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了《AIGC赋能城市治理应用白皮书》,由此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城市发展和城市治理的重要性。同一大会期间,上海又发布了《徐汇区关于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经济价值。此外,需要不断完善版权执法协作的长效机制。鉴于人工智能产业的特殊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执法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网络服务商等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防范、调查和服务三个方面为重点,坚持多部门有效联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提升侵权执法的效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机制,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能够及时快速解决。保障基础性版权信息的公共服务供给,结合地区资源及优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知识产权法律的公益培训、教育或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责任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规制主体多样,每个主体因性质、角色差异,规制行为的方式也各不相同。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也在发生变化。为了有效规范和约束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行为,各地区(包括个人互联网用户)的部门和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职能和责任,建立一个协同治理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规制体系。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应该起到主导作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服务开发者和提供者应该进行有序竞争,使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保护服务融入正常的经营中。互联网用户也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群体优势,进行监督,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的外部监管和内部调控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的地位。各级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创新思维模式和方法,加强网络媒体在线侵权打击力度,构建新时代在线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的“生态系统”。应及时开展调查,收集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行为的线索并加以纠正,以确保网络安全。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进一步强化媒体、出版、文化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版权普及,尽快出台有关促进知识产权普及的规定,定期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18]向公众告知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危害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减少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行为的产生。

第二,强化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服务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责任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开发者通常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最大受益者。尽管人工智能是基于开源框架或平台开发的,版权保护受到严格限制,但开发者仍然可以利用它来获取客户、应用程序和数据资源,并且不断推动行业结构和技术标准的变革。这种新技术和艺术创造力的出现,提升了开发者的学术声誉和社会价值。[19]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开发者应当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承担起版权侵权的责任风险。由于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的特性,一旦出现超出开发者预期范围的版权侵权,不仅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而且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人工智能算法中的漏洞,以确保版权的有效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利益的共享者,而且必须是平台的管理员,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网络服务供应商应该重点改进“四项”机制,包括侵权处理、版权投诉、通知删除和上传审核。“避风港”和“通知—清除”规定的责任应当由互联网服务商承担,而不是在侵权发生时免除其责任。[20]一味地利用规则以免受法律制裁,这本身就在滥用规则。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该要求互联网公司明确“立即删除”的限制时间,特别是“避风港”规定的适用范围,以防止滥用。[21]可以通过完善技术规则来管理培训传播模型,以减少冗余数据和过度培训的情况。此外,还可以采用数据提取或其他审计技术评估培训模型的隐私风险,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以致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不会免费为用户提供涉及隐私的部分。

第三,加强用户作为庞大监督主体的作用。关键是要用好大多数用户的监督权,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领域的举报监督和及时反馈。目前大部分用户已经接受音乐、小说、视频等作品的付费模式,这反映出人们对版权的认识不断提高。但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现象,大多数用户习惯于“针刺”不在自己身上,导致用户的协同监督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用户如果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软件,必须事先确认用户协议,并确保用户有权在特定领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作品。[22]人工智能的审美品味、输入数据和操作说明对它们生成的图像的表达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用户应该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能滥用它们来美化图像,而是要尊重它们的创造性,以保护其版权。通过提取和重建大量视觉艺术作品的原始特征,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模仿和改变他们的审美观念,而不是以创新为借口阻碍真正的艺术发展。

当用户准备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应用于大型工业产品或公开发布和传播时,更应当最大限度排除侵权风险。用户不被允许在人工智能绘画中使用模仿艺术家的虚假签名,也不允许做类似的虚假广告。如果人工智能基于抽象概念独立创作的图像与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基本相似,则用户应承担某些义务,以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此外,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系统的自动升级方面,用户应当与开发者保持网络连接,以及时填补可能导致版权侵权的算法漏洞。

(三)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的多维路径

只有通过充分认识政府、行业、企业、平台和用户在网络版权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各方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不断探索创新发展,才能更好地把握新机遇,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的挑战。[23]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改变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管理模式,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着力简化程序,加快网络媒体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的响应速度,节约相关人员的时间,提高调查和处罚的效率等。通过技术创新、探索和推进数据取证模型,尽可能降低取证成本。为了营造一个崇尚独创、推动技术创新、激励创造的良性环境,政府部门应该将知识产权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并通过引导舆论来提高公众对版权的认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应该积极地动员各界力量,政府部门、行业社团、专有媒体平台、互联网用户以及其他一些主体都应该参与进来,通过协调、调解、仲裁、执法、诉讼等方式,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治理模式。为了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权益,应该在行业层面革新法律保护体系。支持各省市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保护联盟或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遵守自律公约、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来推动这一进程。同时,也应该充分利用行业社团的作用,推动政府部门、高校、行业团体和网络媒体平台之间的深度合作,努力提高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领域的权利保护意识。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开发者、用户、销售者应当及时向公众宣布绘画作品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生成的,且图片含有明显标识。在经济上,这是为了防止恶意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来损害知名艺术家的声誉,防止破坏文化和艺术市场的合法竞争秩序,防止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在文化上,这是为了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成果,以及防止人类智力创作与科技生成的成果混淆。同时,应该加强信用机制建设并制定“黑名单”制度,以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外,应积极推进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跨国的应对机制,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侵权行为,并开展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专业训练,提高公众的审美水平,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

结 语

毫无疑问,中国目前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正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相关制度的出台使法律体系架构日趋完善、科学。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技术创造出具有惊人精确性艺术作品的能力已然被证实,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侵权问题不仅会影响原创艺术家的经济利益,而且可能给社会带来某些不良影响。尽管人工智能立法的不断改进使得司法实践变得更加顺畅,但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的普及以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版权保护仍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我们更加谨慎地对待。因此,当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侵权问题得到有效的规制。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技术的发展,参与者、内容和版权形式必须不断更新、完善和重建,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保护法律机制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网络版权公共服务体系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以满足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行业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在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体系时,应当从全球视野出发,多维度思考,全方位考量,一体化设计,形成更加完善的治理模式,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的有效保护。政府、服务提供商、用户以及其他相关方应当共同努力,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保护的创新和标准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保护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版权,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绘画也将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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