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及其内在逻辑

2024-01-01 00:00:00裴幸超
关键词:英格兰议会国王

摘" 要: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是一种危及国王和王国统治的犯罪,其主旨适用于任何违反对在位国王本人应尽的效忠义务。基于此,国王、贵族与平民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从叛逆主体、叛逆客体以及叛逆行为三个方面不断演绎出新的叛逆罪名,由此导致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一方面,贵族、平民对国王过度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行为加以抵制,另一方面,贵族、平民又不时加入扩展活动中。由此,王国共同体各方力量在此问题上达成一种动态平衡,任何一方极端的扩展行为都会招致他方的抵抗。因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一场由国王主导、贵族与平民参与的立法与司法活动。

关键词:叛逆罪;英格兰;国王;议会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4.06.12

作者简介:裴幸超(1987—),女,河南驻马店人,博士,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英国法律史、西欧中世纪史等相关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FSSB009)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6-0080-06" 收稿日期:2024-04-08在现代法治国家将叛逆罪纳入法律规则体系之前,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在英格兰历史上是一种常态,亦成为英格兰政治、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这既是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亦进一步形塑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政治与法律格局。研究这一问题有利于了解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政治、法律的运作模式以及政府应对危机的方式,进而对理解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政治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上,学者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视为国王排除异己,进行政治迫害的手段。雷兹内克指出,1352-1603年间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统治者对付政敌的一种策略Samuel Rezneck.The History of 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1352-1603).Doctoral Dissertation,Harvard University,1927.。博代进一步指出,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政治斗争中胜利者以合法的理由处置失败者的方式Gerald Paul Bodet.The Meaning of Treason in Seventeenth Century England.Doctoral Dissertation,Tulane University,1963.。随着对叛逆罪相关议题研究的深入,对此问题有了更多维度的解读。梅特兰认为,中世纪晚期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国王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结果,因为犯重罪者土地归还领主,犯叛逆罪者土地被没收之后归国王F. Pollock and F. W.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Vol. I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524.。贝纳米和温加特反驳了这一观点,指出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不仅剥夺了贵族的经济权益,更重要的是危及贵族与平民的人身安全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 64-66; James Walter Weingart, The concept of treason in Tudor England, Doctoral Dissertati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76.。贝纳米进一步指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不仅为加强王权,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 xiii.。近些年,学界进一步从英格兰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意识,以及政治理念转变的视角来解读叛逆罪。史蒂芬指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很大程度上受到英格兰民族认同的影响 Lisa Steffen.Defining a British State:Treason and National Identity, 1680-1820, Palgrave, 2001, p. 9.。麦克维蒂则认为,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王国共同体各方政治力量利益博弈的结果 E. Amanda Mcvitty.Treason and Masculinity in Medieval England,Gender,Law and Political Culture.The Boydell Press, 2020, p. 5.。以上研究为学界进一步反思如何解读这一问题提供了诸多线索与思路,但仍缺乏对这一问题系统深入的论述。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如何扩展,及扩展的过程中国王与贵族、平民分别是什么态度,扮演了什么角色等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助《王国法令集》《议会卷档》等原始文献,探讨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法律基础、扩展的进程,以及其间国王、贵族和平民的态度、作用,并深入解读适用范围扩展的内在逻辑。

一、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法律基础: 《1352年叛逆法令》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了英格兰历史上第一部叛逆法令——《1352年叛逆法令》 关于《1352年叛逆法令》出台背景、文本等内容,详见裴幸超:《〈1352年叛逆法令〉对英格兰王权的显性制约与隐性维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1352年叛逆法令〉与英格兰王权的运作》,《经济社会史评论》,2018年第1期。。该法令既承袭了普通法下叛逆罪的基本原则,亦开创了以议会立法规定叛逆罪的先例,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的核心法令。虽然该法令出台的初衷在于明确叛逆罪适用范围,约束国王滥用叛逆罪的行为,但在法律适用中,却成为官方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法律依据。

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中,该法令规定的叛逆罪名,成为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核心罪名。特别是“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和“发动对国王的战争”这两个罪名,在之后的叛逆罪指控中经常出现。这两个叛逆罪名的具体规定为:“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王后、国王长子或王位继承人;侵犯国王之伴侣、或国王之未婚长女或国王之长子和继承者的配偶;在国王领土上对国王发动战争,或效忠于王国内国王的敌人,在本王国或他处给他们提供援助和便利。”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1.George Eyre amp; Andrew Strahan (printers), 1817, pp. 319-320. 相较于普通法下叛逆罪名,该议会立法规定的罪名较为明晰。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取决于法官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法官可以将特定行为纳入这两个罪名中,如1381年农民起义、异端组织罗拉德派,以及各种叛乱等。甚至言语叛逆也可以从“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中获得法律支持。

另一方面,该法令引入了议会立法、议会宣布何为叛逆罪、议会褫夺公权法案等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方式。在此之前,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主要是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进行。随着《1352年叛逆法令》的颁布,议会立法成为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常规操作。同时,该法令规定:“由于未来可能发生很多其他叛逆罪案件,而对于它们,无人能够在当下即想到或宣布;因而下面的做法是合适的:假如发生不在上述规定范围而被认为属于叛逆罪的案件,被提交于法官之前,则法官应当等候,不应判其为叛逆罪,而应将该诉讼提交国王和他的议会,并由它们宣判其究竟是叛逆罪还是别的重罪。” 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1.1817, p. 320.按照法令制定者的意思,议会宣布何为叛逆罪的前提,是在其他法庭不能确定是否为叛逆罪的情况下,由议会加入确定的环节,之后由其他法庭来审判。因此,议会充当的是最高法院和解释法律的角色。但在法律适用中,这一条款逐渐成为国王、贵族与平民借助议会宣布新叛逆罪名的法理依据。

综上,一方面,在实体法层面,《1352年叛逆法令》总结了普通法先例,对叛逆罪名做出了相关界定,这些罪名成为国王指控和扩展叛逆罪的基础;另一方面,该法令通过对叛逆罪创制方式的规定,开启以议会立法、议会宣布叛逆罪、褫夺公权法案等新的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方式。因而,该法令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法律基础。

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进程

以1399年为界,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方面,理查德二世于该年将叛逆罪的罪名和适用范围拓展到最大范围;另一方面,亨利四世在这一年颁布的《一年法》中,废除了爱德华三世《1352年叛逆法令》之外的所有叛逆罪名。

(一)第一阶段:1352-1399年

《1352年叛逆法令》颁布后,爱德华三世基本遵守该法令。他对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主要是通过解释《1352年叛逆法令》而进行,并未颁布新的叛逆法令或者尝试新的叛逆罪创制方式。但到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这一格局被打破,国王和贵族通过颁布新的叛逆法令, 以及议会宣布叛逆罪等方法拓展了叛逆罪的适用范围。

理查德二世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起点为1381年农民起义。在镇压这场起义后,理查德着手清算起义者。起初他诉诸《1352年叛逆法令》所规定的叛逆罪名。通过王室法官的司法解释,官方将起义者的行为解释为“发动对国王的战争” 和“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这两类叛逆罪。此后,理查德又通过议会颁布《五年法》,规定支持叛乱罪,即制造或支持动乱,或鼓动造谣的行为均构成叛逆罪。这是英格兰历史上第一次将农民起义界定为叛逆罪。显然,在应对这样一场英格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农民起义中,国王通过司法解释和议会立法既增加了叛逆行为种类,又下移了叛逆罪的适用主体。

理查德二世解决完农民起义,很快又面临贵族的不满。他宠信中书令波勒等人,并准备择机将心腹封官加爵,这引发贵族的激烈反对。贵族在反对国王的过程中,重启了14世纪早期出现的 “非法占有王室权力” “非法占有王室权力”分两种情况,其一,国王指控一人或数人侵犯王权,其二,王国共同体控告第三方侵犯或颠覆了王权。这一罪名建立在“王权”(Crown)这一观念之上,认为国王个人与王位是分开的(rex set against regum)。《1352年叛逆法令》回避了对这一指控的解释,舍弃了这一罪名。这一指控,并将其置于叛逆罪适用范围,用来指控国王内府的臣仆。1388年“无情议会”上,贵族院上诉团 Lords Appellant, 指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为弹劾国王的五位宠臣而组成的贵族团体。Appellant就是英文中的to appeal。这一群体之所以被称为Lords Appellant,是因为其成员启动了一种控告国王宠臣的程序。其成员都是具有区域性影响、实力雄厚的“超级臣属”。对国王内府的臣仆伯利等人以“非法占有王室权力”进行指控,最终以叛逆罪将臣仆处死 A. R. Myers (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1327-1485.Eyre amp; Spottiswoode Ltd, 1969, pp. 155-156.。但贵族院上诉团所指控的叛逆罪名并不在《1352年叛逆法令》中,他们遂启用《1352年叛逆法令》规定的议会具有宣布何为叛逆罪的权力(上文已引用)。他们指出,增加新的叛逆罪名之权力仅属于议会,也只有议会可以裁决,其他的法官、法院都没有这样的权力,除非是由议会先来判定是否为叛逆罪 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1817, pp. 51-53.。由此看来,贵族在与王权的斗争过程中,也在有意地依据《1352年叛逆法令》来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

理查德二世为巩固王权、对抗贵族,一方面,在1389年5月的御前会议上宣布自己开始亲政,另一方面,通过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将异己力量认定为叛逆者。1397年1月,他颁布法令,规定将任何试图损害国王和王国政府的改革划归为叛逆罪适用范围 C. Valent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evolt in Medieval 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3, p. 196.。1397-1398年第二次议会上,理查德二世《二十一年法》规定,预谋发动战争罪,即预谋致死国王、废除国王或放弃对国王的效忠,在王国范围内煽动臣民对国王发动战争,均构成叛逆罪;同时,该法令规定,试图或寻求废除或推翻国王加议会制定的法令者,被认定是国王和王国的叛逆者。至此,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至国王的所有反对者。理查德极端扩展叛逆罪的行为及其他不法统治,导致王权与统治精英群体之间关系的失衡,议会作为和平谈判的平台不再发挥作用,贵族最终诉诸武力,导致了1399年国王被废事件。

1399年,亨利四世上台后,颁布了《一年法》,规定废除爱德华三世《1352年叛逆法令》之外的所有叛逆罪名 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2.1817,p.114.。随之,理查德二世时期所有的叛逆罪立法和叛逆罪创制失去了法律效力,叛逆罪适用范围重新回到《1352年叛逆法令》的基础上。

(二)第二阶段:1399-1485年

虽然在1399年,叛逆罪适用范围又回到《1352年叛逆法令》规定的内容,但英格兰叛逆罪已发生了不可复归的变化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 137.。一方面,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方式的多样化趋势,推定叛逆和议会褫夺公权法案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基于前一阶段理查德二世被废黜,如何有效地维护王权成为后一阶段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核心议题。因而,这一阶段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相。

首先,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至言语、意念。1399年事件为亨利四世统治的合法性留下了很大的问题。在其统治时期,有五宗关于“假理查德二世”的案例,其中四个案例涉及语言。对他们的指控如下:这些人说理查德二世依然在世,不久的将来他将回到王国,恢复他的统治 Isobel D. Thorney.Treason by Word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17,p.128.。控诉的依据在于,他们传播的说法会造成人们弃绝对亨利四世的效忠。此即为通过推定叛逆发展出的言语叛逆。推定叛逆与其说是立法推定,不如认为是一种司法学说。该学说主张阴谋的酝酿和传播,可能危害国王的生命,因此被判定为图谋致死国王的公开行为,即构成叛逆罪。由此,即便不是公开的叛逆行为,语言密谋也属叛逆罪。

其次,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至宗教异端。在中世纪,异端是教会法规定的犯罪,异端案件也属于教会法庭管辖的范围。但是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的英格兰,对新出现的异端组织“罗拉德派”进行反制的则是政治力量。1414年,亨利五世指控罗拉德派参与谋反,其罪名不是反对教会,而是叛逆罪,是一场针对国家的犯罪。这样指控的依据是1413年颁布的法令,一切反对教会的行为都将依照叛逆罪处罚 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1817, p. 177.。在对异端分子具体的叛逆罪指控中,官方认定,他们的罪行不仅是要建立新的信仰,更是要破坏王室和统治阶层利益。因此,对他们叛逆罪指控的具体罪名就是《1352年叛逆法令》中的“图谋或策划谋害国王”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107.。

最后,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至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这种情况一般由平民请愿参与,国王批准,通过议会立法完成。1414年亨利五世《二年法》规定,破坏停战协定和安全通行权罪,即谋杀或抢劫持有国王签发之安全通行证者或在休战期实施杀人、抢劫、破坏、伤害,或主动接纳、教唆、代理、隐匿、雇佣、支持和供给上述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叛逆罪。1416年亨利五世《四年法》规定,破坏英国货币罪,即剪、磨、挫王国货币的行为构成叛逆罪。1423年亨利六世《二年法》规定越狱罪,即被指控,上诉或被嫌疑犯有叛逆罪(指在《1352年叛逆法令》范围内的叛逆),并被国王的监狱关押者如果实施越狱行为,将被判为叛逆罪。在1429-1430年议会上,平民院请愿成功,亨利六世《八年法》将叛逆罪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纵火,规定以烧毁房屋为要挟索取居民钱财的行为构成叛逆罪 T.E.Tomlinsamp;W.E.Taunton (Sub-Commissioners).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 vol.2.1817, p. 242.。

综上,到15世纪,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上至农民起义、贵族动乱、宗教异端等严重危及王国安全的行为,下至纵火、越狱、破坏停战协定等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与此同时,不仅公开行为构成叛逆罪,言语、意念也可定罪。

三、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特征及其内在逻辑

与传统史学解读不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呈现出复杂的历史面相,特征如下:首先,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主体不仅是国王与王室法官,中间夹杂着贵族、平民的抵制与参与。任何一方极端的扩展都会引起他方的不满,理查德二世过度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行为,引发了英格兰的宪政危机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206.。贵族院上诉团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行为,也遭到了理查德二世的报复。而平民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始终需经国王批准、议会立法才能完成。因此,在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方面,国王、贵族与平民之间始终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其次,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内容,始终围绕《1352年叛逆法令》展开。该法令相关条款保障了国王、贵族与平民的相对权益,各方都能在该法令中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因而,各方都没有彻底背离该法令的动机 J. G. Bellamy.The Tudor Law of Treason, An Introduction.Routledge Kagan Paul,1979, p. 10.。即使理查德二世和他的贵族扩展叛逆罪时,都未完全背离该法令,尽可能在该法令规定的条款内寻找法律依据。其他国王更是在该法令框架下,有节制地扩展叛逆罪。最后,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历程,呈现出一定的反复性。最明显的例证是,中世纪晚期各位国王对《1352年叛逆法令》的重申,每次极端扩展的结果都是重新回到《1352年叛逆法令》。整个扩展过程始于《1352年叛逆法令》,亦终结于该法令。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呈现出的这些特征,具有其内在逻辑。

其一,叛逆罪的自身特性,为国王、贵族与平民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提供了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一方面,叛逆罪是英格兰最严重的犯罪,但它又是各种刑事犯罪中界定最宽泛、界限最模糊的犯罪。梅特兰就曾指出,叛逆罪是一种界限模糊中心多源的犯罪" F. Pollock and F. W.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Ⅰ, Vol.Ⅱ.1985, p. 5.。在普通法下,这种模糊性使得王室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将特定重罪解释为叛逆罪。《1352年叛逆法令》颁布的目的,就在于要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正如麦克维蒂所言,《1352年叛逆法令》并未解决叛逆罪定义与界限模糊问题,反而将英格兰叛逆法中既有的习惯、普通法先例,以及罗马法观念进一步复杂化,造成了叛逆罪内涵与范围更大的不确定和模糊 E. Amanda Mcvitty.reason and Masculinity in Medieval England,Gender.Law and Political Culture.2020, p. 7.。而这种模糊性,是各方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客观基础。

另一方面,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存在两种视角下的叛逆罪,即贝纳米所谓的国王和王室法官的叛逆、贵族和平民的叛逆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p. 209-210.。前一种视角是官方界定的叛逆罪,后一种则是建立在国王个人与王位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按照这种理论,效忠针对的是王位,而不是国王。早在 1308年贵族们就指出:“臣服礼和效忠宣誓,更多是因着王冠的理由,而非以国王个人为理由,并且,更多与王冠联结,而不是个人的。” 恩内斯特·康托洛维茨:《国王的两个身体:中世纪政治神学研究》,徐震宇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91页。正如科恩所言,14世纪,英格兰的贵族们认为,他们的效忠誓约是向王权而非王权实际的拥有者作出的,即效忠誓约是向永不改变的合法官职而非多变的某个特定的国王作出的 弗里兹·科恩:《中世纪的王权与抵抗权》,戴鹏飞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第121页。。在特定情况下,如此定义的效忠会导致以对王权的效忠来反对国王。其发展结果是1649年的“弑君”事件 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徐璇译,新星出版社,2009年。。但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王与王位是分不开的 B. Tierney.Bracton on Government, Spectrum, 1963(2).。因此,贵族与平民很难实践这一效忠观念,实现他们视角下的叛逆罪。但此观念一直存在,并影响着贵族与平民如何在官方叛逆罪的框架下,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二,维护王权、巩固封建统治,是各方在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方面,从分歧走向合作的基础。叛逆罪是一种具有鲜明阶级性的犯罪。就如今天英美法系国家的叛国罪,是为维护资产阶级政权服务的一样,封建时代叛逆罪,是为维护王权和封建统治服务的。与现代叛国罪将抽象的“国家”作为叛逆客体不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的指向是“对国王的叛逆”,适用于任何违反对在位国王本人应尽的效忠义务。因而,封建时代的叛逆罪是通过保护国王,进而维护王权和封建统治。如蒂尔尼所言,叛逆罪给予王权的全方位保护,最终是要落实在王权的具体存在,即国王个人的 B. Tierney.Bracton on Government, Spectrum, 1963(2).。但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国王不仅代表国王个人,还代表王国和王国人民,是王国的代表者和具体化 B. Tierney.Bracton on Government, Spectrum, 1963(2).。因而,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叛逆客体国王,不仅是国王个人,也是以国王为代表的王国和王国人民。这一点,在相关的叛逆罪指控中也有印证,诸如“对王国和王国人民的叛逆”此类用语的频繁出现。由此,官方叛逆罪所界定的叛逆客体国王,与叛逆主体王国人民之间,不仅是对立关系,更是合作关系。任何只强调对立,进而将国王与王国人民彻底割裂的行为,都会造成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过度扩展。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就是例证。传统观点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指出叛逆罪适用范围扩展的目的是国王消除异己力量,进行政治迫害。但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能够达到这种专断程度的国王屈指可数。贝纳米指出,理查德二世是中世纪晚期唯一出于主观需要并用独裁方式扩充叛逆罪适用范围的国王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 137.。他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特权。这种行为割裂了国王与王国人民的合作关系,将二者推至二元对立的关系。贵族与平民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反击。理查德不仅自身难保,王权也岌岌可危。反观其他国王(从爱德华三世到爱德华四世),他们均未打破国王与王国人民的合作关系,更没有出现极端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行为,却有效地维护了王权与封建统治。由此可见,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并不能天然地维护王权、巩固封建统治,而是取决于各方扩展叛逆罪的目的能否维系国王与王国人民的合作关系,是否符合国王、贵族与平民的公益。

其三,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是各方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现实需求。中世纪晚期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封建观念削弱、主权观念开始出现,如何将社会公共秩序维持在一个稳定的状态,是国王、贵族与平民共同的利益关照。一方面,各方将叛逆罪扩展至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这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维持常规社会秩序的权宜之计。此行为本身,既有国王彰显权威和维护秩序的主观需求,也有贵族与平民的积极参与。如前文提及的1429年亨利六世《八年法》规定,诈取钱财罪,即以烧毁房屋为要挟索取居民钱财的行为构成叛逆罪。这主要源于当时很多地方纵火行为的横行。在剑桥镇、剑桥郡和埃塞克斯郡,人们在房屋和财产将被烧掉和破坏的威胁下交出钱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平民院请愿将叛逆罪扩展至纵火行为。国王面对这样的请愿,也乐于批准。此外,亨利四世、亨利五世和亨利六世统治时期都出台过类似法令,试图维持某一地区或某一事项的社会秩序。如贝纳米所言,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不仅为维护王权,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国王政府为减少民众对社会无序状态的抱怨,而有意将叛逆罪延伸至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J. G. Bellamy.The Law of Treason in England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1970, p. 14.。

另一方面,各方将叛逆罪扩展至宗教异端、农民起义、贵族反叛等,这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解决危机,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不同于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社会普遍存在的法纪紊乱和司法腐败等犯罪,叛逆罪是一种危及国王和王国共同体安全的犯罪。此犯罪关涉整个王国的利益,关乎社会公益,是整个政体中每个阶层都关注的问题。因此,在重大叛逆案件面前,国王、贵族与平民会暂停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一致对外。从这个角度来看,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超越了对国王、贵族与平民各方利益的具体关照,而将稳定的公共政治秩序作为共同目标 S. C. Biggs.Treason and the Trial of William Joyce.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7(1).。

结语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是一场国王主导,贵族与民众参与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在此过程中,国王、贵族与平民既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同时又有共同的利益关照。除了理查德二世,大部分的扩展都是各方力量协调平衡的结果。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扩展,有国王借助叛逆罪指控排除异己力量的痕迹,但更大程度上是国王、贵族与平民出于维护王权,进而维持封建统治,保障社会稳定秩序的需要。

这与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政治格局有密切关系。此时英格兰的政治,不仅是国王自上而下对民众发号施令、实施法律的过程,而且还是国王面对来自贵族、平民的压力作出相应政策调整的过程。这一时期,封建政权的运作反而更需要国王,既需要国王分配权力、调解纠纷,也需要国王提供一种认同感。国王的臣民,一面对国王和国王政府抱有批判或抵制,甚至发动战争和起义以示不满,一面又支持由国王所代表的公共权威,在危及王国之安全的事件中支持国王。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中,贵族与平民对国王扩展叛逆罪适用范围的态度是比较暧昧的,除非是一些危及他们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扩展,否则他们更愿意与国王达成一定的合作,驱除社会的异己力量,以保证王国的公共社会秩序。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reason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and its Inherent Logic

Pei Xingchao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bstract:

Treason was a crime that threatened the rule of the king and the king’s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and was intended to apply to any breach of the duty of allegiance to the reigning king himself. Under this core content, the king and the king’s government have continuously deduced new charges of treason from three aspects: treason subject, treason object and treason behavior through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the coverage of treason is constantly expanding. It is worth noting that the expansion at this time did not reach an infinite degree, and the nobles and commoners always resisted this kind of behavior, so that the entire range of treasonous crimes in the late Middle Ages always took the “Treason Decree of 1352” as the core, and then to achieve a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the political forces of the parties. Therefore, the expansion of the scope of treason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was a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ctivity led by the king’s government and participated by the nobles and the commons.

Key words:the crime of treason;England;king;parliament[责任编校" 刘" 科,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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