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调查与思考

2024-01-01 00:00:00吴定海赵丹
开放导报 2024年6期
关键词:需求导向营商环境

[摘要]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融合发展的公共产品,既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服务产品,又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在市场化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面向企业提供兼具公共服务供给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双重功能,以补充、兜底作用发挥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结合深圳企业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供给配置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在供给资源利用不充分和供给对象定位不精准两方面。应强化需求导向,进一步明确供给对象,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作为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化供给资源,提升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与类型的精准性;完善供给模式,强化平台、产品与机制协同推进。

[关键词] 公共法律服务" " 营商环境" " 涉企服务" " 需求导向

[中图分类号] D926.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6-0095-10

[基金项目]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专项科研项目:践行ESG理念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2024AA001);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法治建设研究(2023AB005)。

[作者简介] 吴定海,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研究方向:经济特区发展战略、现代城市文明;赵丹,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投资仲裁。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不仅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方式,而且也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举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质量发展,客观上需要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重要保障作用。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良好的服务质量等,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将公共法律服务分为两类:一是个人(自然人)公共法律服务,即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二是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即面向企业(法人)等提供服务。而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营商环境功能主要通过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实现,这一点在顶层设计和实践层面已经达成共识。

2019年,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法治保障部分明确规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能的重要内容。2021年,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强调了公共法律服务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明确提出专门面向企业提供的具体公共法律服务措施,如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等。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当地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通过探索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企业专窗或绿色通道、建立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团等方式,强化专门面向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呈现专门化、专业化、多元化和精准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实践探索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也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议题。目前,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围绕公共法律服务概念阐释、制度体系完善、均衡发展、公共法律服务购买,以及在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等具体场域中的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展开。从营商环境优化视角来看,针对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及其体系完善的研究较少。但无论是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还是从营商环境优化的客观需求来看,关于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有研究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但相关概念的辨析和具体作用发挥的理论阐释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本文以营商环境优化为视角,对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现状进行研究,并结合深圳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的供给定位不精准、平台利用率不高、服务知晓率和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从供给对象、供给内容和供给模式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二、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优化

营商环境的作用机制

推进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目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服务型政府在法律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制度,代表政府从“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过渡,而能否将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高效地转化为供给,是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关键。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则是以“企业”为服务对象、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公共服务,通过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发挥法治指引、规制的微观功能和保障作用,促进宏观价值生成,进而优化营商环境。

1.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功能的基础条件:公共法律服务对象的拓展与区分

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对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界定仍比较落后。而且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呈现动态发展的特点,目前还没有形成通说。这与该概念提出的时间较短有关,其直到2014年才正式出现在中央决策文件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至此,“公共法律服务”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被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中。同年,司法部出台《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意见》”),对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该界定主要是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出发,明确了供给主体,即“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供给内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以及人民调解活动等”,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价值目标。2019年,“两办”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意见》”),其中附件2《国家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2019—2022年)》在“服务项目及指标说明”中也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

与2014《意见》相比,2019《意见》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定义,在供给主体、服务对象、供给内容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强调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即“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二是突出服务对象的类型化,即“各类主体”;三是供给内容体系化,即“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虽然关于服务对象的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到企业,但是“各类主体”可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21年司法部出台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15年)》,则明确规定了专门面向企业服务的措施。至此,从国家层面,企业明确成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实际上,在上述政策法规出台之前,“法治体检”等专门面向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已经在各地开展,并作为完善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进行分类有其必要性。首先,从需求内容来看,人民群众的需求主要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物业、债权债务、消费者权益、人身损害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以及民事纠纷化解;而企业的需求则主要是与企业经营和发展相关的内部治理、合同审查、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以及商事纠纷解决。其次,从服务目标来看,面向人民群众开展的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帮助公众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实现基层治理稳定和谐,侧重普及性;而面向企业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则旨在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竞争力,实现营商环境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侧重专业性。再次,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质效要求来看,服务对象的区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更好满足服务对象的法律需求,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和价值。

2.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功能的作用机制

加快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法治环境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政府和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要义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而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融合发展的公共产品,既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服务产品,又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公共产品,在市场化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面向企业提供以补充、兜底作用发挥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相融合的公共产品。公共法律服务是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公共服务,能够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及其深度融合。而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度融合具有规范行政权力与促进行政服务的双重使命,直接作用于营商环境的优化过程。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则是以“企业”为服务对象、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公共服务。在政府营商环境优化中,制度供给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加强营商法规供给、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兼具公共服务供给(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治体检、合规指导)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双重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不仅要优化监管框架,也要强化服务供给。公共法律服务,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法治化。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法律资源的需求越加广泛。法律问题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且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在各类性质、规模的企业中,设立法律顾问岗位或者外聘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风险纠纷预防与化解等工作的占比并不高。究其原因,是企业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尤其是小微企业。从中足见,现阶段企业对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问卷调查中,企业也表达了较强的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观意愿。因此,在市场化法律服务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公共法律服务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回应了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通过发挥法治对企业具体经营行为指引、规制的微观功能,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促进的宏观价值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引、规制、保障和促进作用。而公共法律服务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工作,贯穿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融为一体,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现代化新模式。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对营商环境优化的影响体现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且微观功能能够促进宏观价值的实现。微观层面,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发挥着指引和规制作用,通过向一家或者多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合规指导、法治体检等专业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并培养、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使其在内部治理和对外交易过程中能够依法从事经济活动。法学知识总是“要么明确地、要么潜在地宣扬‘面对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如何、需要如何’”的规范命题,因而也就总是隐含着某种“规范企图”。这使得公共法律服务的知识提供必然潜在地指向服务对象思想、行为的改变。宏观层面,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价值体现在环境建构功能,即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统一的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促进交易成本降低,确保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是实现法治对经济保障和促进作用的重要方式和抓手,尤其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这种功能作用更为突显和重要。

三、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配置失衡及其

原因——基于深圳企业的问卷调查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探索内容,在区域布局、平台建设、产品设计等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供给配置失衡问题。以深圳为例,具体表现在供给资源利用率不充分、供给对象定位不精准等方面,亟待优化解决。

1.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资源供给配置失衡

目前,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是公共法律服务开展的重要实体平台和企业获取法律咨询等服务的重要渠道,是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便捷性、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但是,通过检视服务实践情况,发现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存在供给配置失衡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资源总体利用不充分,二是供给对象定位不精准。

当前,深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布局已经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全覆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需求,深圳还专门在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置了企业服务的绿色通道,在部分产业园区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然而,超八成受访企业未接受过公共法律服务(图1)。可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服务企业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一方面,造成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也未得到有效回应。

企业在自身专业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是现实的、客观的、紧迫的,且需求量较大。企业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岗位或者聘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预防和处理涉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岗位或者聘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数量并不多。问卷调查显示,超四成的受访企业曾遇到过法律问题,然而,62.27%的受访企业没有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岗位或者外聘法律顾问(图2、图3),可见,深圳企业中的法律专业人才,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覆盖率均不高。因此,结合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资源的供给、企业的客观需求和接受公共法律服务情况来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补充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对营商环境优化的作用发挥有限。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配置失衡的另一个表现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资源的利用率较低,基本呈现出企业规模越小、未接受过服务的概率越大的特点,这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兜底保障定位不符。

调查问卷显示(图4、图5),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未接受过公共法律服务的占比最高,分别高达81.27%和86.65%。而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客观需求却是更加紧迫的。一方面,相较于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建设比较薄弱,甚至是缺乏,亟待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支持。受访企业中,将近六成的民营企业既没有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岗位,也没有外聘法律顾问。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广东省政协专题调查组在调研中发现,拥有公司律师的755家企业中,国企占比93.5%,民企仅占比6.5%,且以大型民企为主。另一方面,小微企业面临的商事纠纷等法律问题较为突出。2023年10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3)》显示,中小企业纠纷案件占同期受理商事案件总数的91.8%。

2. 原因分析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利用率不高的原因在于:一是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渠道及其具体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了解率不高;二是服务的专业性、便利性和企业的体验感有待进一步提升。

了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服务类型和内容是企业接受服务的前提和基础。虽然相关职能部门已经通过官方“两微一端”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开展积极宣传,但是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开展情况知晓率和了解率并不高,不仅不知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可为其提供服务,也不了解具体服务类型和内容。调查问卷显示(图6、图7),受访企业中,超六成的企业不知道或不了解所在园区或社区/街道设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以及可为其提供服务。其中,民营企业(41.91%)、集体企业(40%)的知晓率低于国有企业(57.78%)和外商投资企业(63.28%);小型企业(42.97%)、微型企业(50.42%)和个体工商户(22.11%)的知晓率低于大型企业(73.96%)和中型企业(53.45%)。

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和了解率不高,从供给层面来看,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法律服务仍然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人、财、物等各项资源投入有限,并且面向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是首要保障。因此,在总体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供给相对不足,导致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不敢宣传”“下沉不够”,直接影响企业对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和了解;同时,公共法律服务“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也是导致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和了解率不高的原因。从需求层面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实践的开展依赖于服务对象在法律观念上的主动配合,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企业作为需求方在政府直接供给和间接供给的全链条的参与,包括及时提供需求、反馈服务成效等。但是,目前小微企业在以政策宣讲等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参与度较低,影响了其获取相应信息的可行性。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利用率不高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通常会担心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便利性不足。受访企业中,除因已有法律顾问而不考虑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外,分别有21.91%和27.89%的企业因担心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便利性与体验感而不考虑(图8)。

专业性、便利性和体验感是直接影响企业是否选择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重要因素。其中,专业性是基础,决定企业是否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意愿,而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是影响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性的主要因素。“由谁来服务”这一问题则取决于供给模式,即政府直接供给还是间接供给。间接供给模式,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简言之,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决定了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具体而言,政府所购买的服务会受到采购价格、服务内容、服务人士的专业素质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因此,间接供给模式下,专业性不强可能是购买服务过程中对服务专业性把关不够,或者是对服务的实施过程监督不足,亦或是采购价格偏低等原因造成的。便利性是提升企业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因素,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与线下服务平台选址布局、线上平台服务系统和模块设置、服务时长等因素有关。因此,便利性不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线上线下平台功能的可触及性以及融合不足。虽然体验感是企业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种主观感受,但同时也是对客观服务的一种反映,除受到专业性、便利性因素影响之外,还会受到服务态度的影响。因此,服务态度不好也可能是体验感不佳的主要原因。

四、完善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对策建议

完善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是进一步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功能的根本。根据法律成本效益理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下,有效供给显得尤为关键。因此,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专门面向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应当强化需求导向,充分、及时地了解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明确供给对象,突出针对性;优化供给资源,提升服务精准性;完善供给模式,提升服务质效。良好的法治关系建立在优化的法律供给和大众法律需求的边际之上。

(一)明确供给对象,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作为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

目前,根据各地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企业。但是结合现阶段政府资金等资源的投入、参与主体情况,以及不同类型、规模企业在内部法律服务方面的运营成本投入现状来看,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对象应当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促进保障定位。从企业性质来说,应当将民营企业作为服务的重点对象。这不仅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一致,而且与民营企业现实的、客观的需求一致。

从企业规模来说,应当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作为服务的重点对象。如前所述,受成本控制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法律体系建设不足,自身供给法律服务能力有限。小微企业对于提升市场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对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客观需求,均决定了其应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定位。同时,涉企公共法律服务还应当进一步关注那些成立时间较短、处于初创期的企业,给予创业初期法律方面的指导,尤其是对科技创新型的初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

(二)优化供给资源,提升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与类型的精准性

随着公共法律服务的完善和发展,其在类型上呈现出动态且不断拓展丰富的特点和趋势。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类型亦是如此,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原有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体检、合规指导等新的服务类型。而这些类型的拓展也应当及时回应企业发展需求。因此,政府在直接或者间接提供法律服务、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合规指导和法治体检方面增加投入,提升上述服务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定期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数据研究,并以服务数据为参考,及时调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与布局,实现供需平衡。

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存在一定的现实张力,既具有多样性,又具有差异性,而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更大。这与企业规模、性质、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关。因此,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内容具有多层次、多维度和多元化特点,同时,还具有抽象性和动态性特征。实践中,企业有时并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需求,甚至有时还会隐藏需求。因此,政府在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必须运用多种方式获取、分析企业对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内容的需求,如通过企业需求调查问卷、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后台数据,以及诉讼、仲裁、调解等矛盾纠纷化解机构的案件数据等进行分析和研判,从而将企业的具体需求高效地转化为有针对性的供给。

目前,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处于探索阶段,应将企业较为迫切的、需求度较高的服务内容作为重点服务事项,并在基础清单上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深圳企业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对于合同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的需求度最高。因此,在制定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清单的过程中,应将与合同签订、履行等内容有关的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治体检作为风险防范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结合企业对低成本、高效率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继续推进诉讼、调解、仲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充分利用商事调解等非诉争议解决方式,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该项服务也应当纳入其中,并与其他服务内容进行有机结合。

(三)完善供给模式,强化平台、产品与机制协同推进

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完善需要建立以多元化服务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产品为核心、精准的信息推送服务与统计机制为基础的模式。

便利性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服务平台是企业接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渠道。因此,多元化、便利化的服务平台建设应从载体的数量、布局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提升,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实体平台,尤其是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以及围绕新兴产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和布局,继续推进和丰富线上服务平台功能配置,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形成点多、线长、面广的服务格局。同时,在实体平台的选址方面,应当尽量选择在临街、低楼层的地方设置服务窗口。

公共法律服务相较于其他公共服务,专业性更强,而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对服务专业性的要求更高,这是由商事交易以及相关法律内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的。产品化是将公共法律服务的抽象化转为具象化的主要方法,是提升服务专业性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统一开展和量化评估。因此,为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应将打造专业化服务产品为着力点,突出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之间的协调性与互补性,强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的规划性和衔接性,动态调整服务清单并明确服务产品的供给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限等具体内容,从而整体提升涉企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专业性。

在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产品同步建设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大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联系企业的渠道和方式推送服务信息,以便企业及时获取服务信息并接受服务。一方面,建立及时推送服务信息的长效机制,突出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宣传的时效性与常态化,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宣传方式;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线上系统,增强服务信息推送的精准性,强化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的适用,便于后台数据的统计和对服务质量的反馈与监督。

[参考文献]

[1] 安宁,潘越.乡村振兴视域下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现代化治理路径[J].河北法学,2023(3):153-174.

[2] 曹吉锋.公共法律服务内涵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8-11.

[3] 戴康.城市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法律服务[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71-82.

[4] 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130-136.

[5] 付本超.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保障[J].政法论丛,2022(2):142-151.

[6] 广东省政协调研组.积极应对反倾销等经贸摩擦新形势 锻造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J].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5):8.

[7] 蒋银华.政府角色型塑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从“统治行政”到“服务行政”[J].法学评论,2016(3):19-25.

[8] 赖先进.国际营商环境评价的新变化与营商环境建设新趋势——基于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B-Ready)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23(4):159-167.

[9] 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J].法学论坛,2016(1):118-124.

[10] 两年半受理3380件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审判白皮书[EB/OL].[2023-10-27].https://hpq.sh.gov.cn/xw/001009/20231027/7d781237-3f6c-4207-a3e1-f523ea3174a7.

[11] 马怀德.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度融合[N].学习时报,2024-1-8(01).

[12] 牛玉兵,张怡歌.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谱系考察[J].镇江高专学报,2021(2):21-25.

[13] 彭向刚.技术赋能、权力规制与制度供给——“放管服”改革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现逻辑[J].理论探讨,2021(5):131-137.

[14] 宋方青.公共法律服务的科学内涵及核心要义[N].法制日报,2019-07-12.

[15] 宋方青 等.公共法律服务前沿问题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3.

[16] 宋方青,张向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三重逻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6):96-108.

[17] 王飙,杨杰.中国式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的基本要义[J].中国司法,2023(10):89-93.

[18] 熊选国.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J].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11):44.

[19] 徐尚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探讨[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5):42-47.

[20] 杨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J].东方法学,2022(6):4-18.

[21] 杨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构架[EB/OL].[2021-7-14].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208/t20220803_5463593.shtml.

[22] 杨凯 等.公共法律服务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23] 张怡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异化与法治化破解[J].法学杂志,2019(2):133-140.

[24] 赵丹.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N].深圳特区报,2023-7-18(B2).

Investigation and Reflection on Improving Public Legal Services for Enterprises

Wu Dinghai, Zhao Dan

(Shenzhen Social Science Academy, Shenzhen, Guangdong 518000)

Abstract: As a public product of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and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public legal services for enterprises are both service products centered on “law” and public products dominated by government supply. In cases of inadequate market-based service supply, these services are provided to enterprises, serving dual functions of public service supply and protection of market ent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reby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through supplementary and underlying roles. Based on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f enterprises in Shenzhen,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are currently imbalances in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for enterprises, specifically manifested in inadequate utilization of supply resources and inaccurate targeting of recipients.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strengthen demand orientation, further clarify the recipients by prioritizing private enterprises and small and micro-enterprises as key targets for public legal services; optimize supply resources to enhance the precision of the content and types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for enterprises; improve supply models by strengthening the synergistic promotion of platforms, products and mechanisms.

Key words: Public Legal Services; Business Environment; Services Related to Enterprises; Demand-oriented

(收稿日期:2024-10-11" 责任编辑:赖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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