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光掠影,遗珍再现:洛阳民国时期遗失文物的研究

2024-01-01 00:00:00罗晶贾晓航赵宇
收藏与投资 2024年6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

摘要:清末民国时期,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政府四分五裂,民间盗墓活动极为猖獗。洛阳作为十三朝古都,拥有邙山这一在丧葬学中风水极佳之地,引得大量盗墓者窥觊。民国时期大量的墓志文物被盗掘,由此导致的“十墓九空”现象不仅引得当今学者关注,在当时也颇有记载。《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里面记载了民国时期洛阳出土的各种碑刻资料,这些文献对探究民国时期洛阳遗失的珍贵文物、引起社会各界对于文物保护事业的关注与支持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民国时期;文物遗失

生在苏杭,葬在北邙。这样一句民间俗语,引得古今多少名人争相将自己的墓葬选址于此,因而留下了无数文化瑰宝,使洛阳成为我国出土历代墓志数目最多的地区。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北洋政府的袁世凯、吴佩孚都曾盘踞在此,由于时局混乱,百姓生活疾苦,又因为洛阳帝王、贵族和名人志士墓葬众多,这些都是盗墓者在民国时期铤而走险前去盗掘墓葬的原因。研究这些遗失、被盗文物的流向,以求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十墓九空,因何而来

盗墓这个现象并不是民国时期才有的,而是存在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之中,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当年项羽入关盗掘骊山之墓,“项羽入关发之,以三十万人三十日运物不能穷”。从中看到骊山之墓墓葬之丰富,项羽带领三十万人,搬了三十天都没有搬完。《水经注》中的记载固然可能有夸张的成分,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自古就有厚葬的传统。周礼之中的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其中的“凶礼”就是丧葬之礼,所以社会崇尚厚葬,认为葬礼能体现主人生前的社会地位。因为无论是王侯世家还是平民百姓,都希望自己的陪葬物品越多越好。历史上的皇帝,除了极少数,如葬在洛阳的汉光武帝——刘秀,他的原陵之中几乎没有什么贵重金银陪葬品,只有少量陶罐,留给世人的只有他生前一直例行的节俭习惯。然而大多数陵墓,总能让盗墓者们一夜暴富,进而催生了这样一条黑色产业链。“盗墓,这种社会的丑恶现象由来已久,它与古人厚葬的风气习俗有直接关系,是厚葬的恶果。”

“盗墓”这么一项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上都遭世人唾骂的行业,为何能在民国时期如此猖獗,还衍生出了“古玩”这一行当?这势必与当时的社会因素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分析以往的大型盗墓活动,如东汉末年,董卓就曾盗掘了众多汉代诸位皇帝的陵墓,曹操手下就曾有一直专门从事盗掘陵墓以充军饷的“摸金校尉”等。不难看出,这种无论是民间自发,还是地方豪强,胆敢大兴盗掘坟墓的时代,一定是出现在乱世之中并且是在中央政府的法律效力缺失的情况下产生的。民国时期正好符合这一情形,中央上没有稳定统一的政府,地方上军阀割据,混战不断。我们不难想象,作为一个军阀政府,他首先想的必然是如何能够快速提升自己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在这场军阀混战之中,当胜利者没有多余的工夫来管理社会的诸多问题,甚至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以扩充自己的地方财政时,“改朝盗墓,换代挖坟”自然就成了普遍的现象。天津《大公报》也有报道:“洛阳乃中国历代文明古都,久负盛名,邙麓之阳,遍是牛眠。其往古帝王丘陵昔贤邱墓尤伙。自民国至今,荒冢废邱,挖掘消耗殆尽,而近来凡属邱墓,不论新旧时代穷业,概行发掘,甚有坯土未干燥,即被劈棺横尸,之惨酷情况,闻者发指。”[4]通过报道可以看到,无论是古代帝王的坟墓,还是近年下葬的坟墓,都有被盗掘的风险。

再者我们来看参与盗墓的人群,除了上述提到的由地方军阀组织的“官盗”,还存在大量的“民盗”。郭玉堂的《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中记述了众多由村民组织参与的盗墓活动。如安驾沟村人刘宗汉,盗掘破坏了许多古墓,在自己家的耕地中挖掘了北魏元纂、元熙、元睥墓;南陈庄村民张九卿盗掘了北魏元钻远墓。这些盗墓者多数是墓葬附近的村民,他们作为村民,本是以农业为生,而众多的墓葬又分布在乡村田野里,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地方军阀搜刮民脂,导致民众苦不堪言,多数村民便误入歧途,想要依靠这样的旁门左道发财。由于当时民国政府成立不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十分完善,当时的刑法在针对盗掘古物的具体条款方面,尚缺乏明确的专项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倾向于从轻罪情节的角度进行量刑。这就更加助长了盗墓者的猖獗之风。不仅如此,盗墓者的人群还不限于国人,还有一部分外国人打着“考古”“保护”的名号,趁火打劫。《千年阅一城》中记载:“1928年夏秋之交,金村附近地区遭受罕见大雨侵袭。位于村落东侧约1.5公里处的地质构造发生塌陷,进而显现出一处洞穴。当地村民入洞探索,知为古代墓室,即行盗掘。随后,开封基督教传教士、加拿大人怀履光等亦闻风而至,搭棚立灶,胁迫利诱当地村民公开大肆掘盗。”这种行为导致众多文物遗失海外。

二、畸形的市场,罪恶的行当

盗墓,盗的就是宝物,既然是宝物,那么就一定会有人喜欢收藏,这就催生了古玩这一行当的出现。中国古代,凡是达官显赫,无不喜爱金银玉器,而越是年代久远的金银玉器越是珍贵,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传家宝”又十分稀少,那墓葬中埋藏的陪葬品,自然就成了令人眼红的“香饽饽”。民国时期,受到外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冲击,我国的社会经济一直处于一种畸形发展的阶段,而那些陪葬品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追捧。文人墨客喜爱收藏文物,《鲁迅日记》记载,鲁迅在北京多次买到过洛阳出土的文物。“北邙出土的随葬器具五件”,之后又买到“洛阳唐代墓葬中出土随葬品两件”。古玩商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倒卖文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民国初年,洛阳北乡有一村民上山砍伐木材做饭,在挖掘树根时,挖出唐三彩六件,他将其卖给了来自北京的文物商人。过几天,他认为此处应还有宝物,于是又进行挖掘,又挖出来几件,挖出来就立即卖掉。他前后在一个地方挖出五六十件文物,但一共仅卖一百多元钱。外国传教士,打着传教的幌子,在中国各地偷偷转移文物至国外。其中洛阳的金村大墓中的许多陪葬品,就被怀履光倒卖到日美两国,并且他还将一部分文物转移至加拿大,将自己的在洛阳考察古墓的情况,写成了《洛阳古城古墓考》。这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业,在洛阳民国时期发展开来。

当时在洛阳当政的韩复榘,就在城里设立了“古玩特税机构”,大量发行“行贴”,分甲等40元、乙等20元、丙等12元、丁等5元四种。不同的行贴是按照古物商的财力和声望发放的。古玩商人通过购买政府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走上了正大光明售卖文物的道路,由此文物盗卖的风气日盛。这些税金就这样被分配到各个古董商身上,没有许可证的古玩者如果参与古玩交易,就要被收走货物,不仅如此还会被处以罚金。从政府也想从此行业分一杯羹的情况,不难看出官府对于古玩行业的态度,那就是不加以阻拦。这更加助长了洛阳古玩行业的野蛮发展。并且由于行业兴盛,地方政府又不断地对古玩商人加税,这些税务最终摊派给了掘墓人和收购者。“古玩商人不想让自己承担这份损失,便开始敲诈盗墓贼,盗掘人只能去挖更多的墓,来减少亏损。”这种市场反过来继续刺激盗掘行业,也使洛阳民国时期出土的文物流失情况加剧。《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中明确记载了众多出土的石刻被盗卖的事例。“民国廿年(1931年)十一月,洛阳城东北四十里,省庄村东……有冢……同时出土陶器极精。北平古物商以六百元市归,转售得二千元。”还有被贩卖到国外的宁懋石室。

“初出卖六百元。某客人又以七千元市得,售之国外得二万元。”这些数据都是每当有墓出土时,郭玉堂先生就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拓印收存,先生几乎走遍了洛阳的每一处。对于民国时期出土的墓葬,郭玉堂先生每每见到碑刻就详细地记录出土的时间、地点以及文物的流向,最终才写成了《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郭玉堂先生遇到十分有价值的墓志便会出资购买,并且他还受张钫所托,把邙山出土的唐代墓志悉数收购。这才有了我们今天在新安县看到的“千唐志斋”碑刻馆,这无疑是对那些民国时期出土的石刻最好的保护了。

此外,在研究《洛阳出土石刻时地记》时,笔者还发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当时在洛阳想直接从出土文物的地方购买,一般是不行的,因为大多数文物出土后,就被当地的古玩商直接收购走了。毕竟盗墓者和古玩商之间那条黑色产业链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如果你想要从古玩商手中购买文物,那么你不仅需要支付文物本身的商品价格,还需要另行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费用——黑头费。比如中唐时期尚书右仆射曹王李皋的墓“并处三彩十大件,另有马上人……两次售卖伍千元,加黑头费一千元”。这里的黑头费,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中介费。由此可看出这一行业在当时处于一种快速且又畸形的阶段。短短几十年,行业规矩众多,表明这是一个极其暴利的行业。这些被盗掘出土的文物经洛阳地方古玩商人之手卖给外地古玩商。书中经常提到的洛阳古玩商有吴文道、张光斗、李芝兰、莫培胡、马名璋等。

三、保护文物的措施

既然盗墓属于社会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都禁止的行为,政府自然不可能完全坐视不管。当时社会盗墓之风日盛,民间社会也产生了声讨盗墓者的呼声。因为盗墓者不止盗掘古人的墓,还会盗掘新下葬的墓葬,所以一旦盗墓者被主家发现,那么一定会被拉去“报官”。久而久之,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政府就不得不向人们妥协,颁布法令,组织人员查处盗墓行为,加大对盗墓活动的惩处力度。

在中央机构设置方面,南京政府设立众多机构来阻止盗墓行为的发生。1928年,南京成立古物保管委员会,并且电函河南、陕西两省的省府,一定要大力查处阻拦被盗取的地下文物。河南政府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如盗墓之风严重的洛阳制定了特行条例:“(一)取缔古董商以绝根源;(二)禁售或搜查劫古器具;(三)查拿形迹可疑之盗墓犯;(四)劫墓案出于何区何保,区长联保主任及保甲长,均受相当处分;(五)严办劫墓犯。”不仅如此,由于洛阳的特殊情况,多有村民联合作案盗墓,村民之间互相包庇。1937年,洛阳地区专署实行连坐法,禁止包庇盗墓犯。如果有人包庇窝藏那些盗墓犯,盗墓的人将被处以死刑,当地的管理者也将一并以包庇罪论处。从这些条例能看出,政府对于这种犯罪是持明确的打击态度。

在民间保护方面,社会舆论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1934年,天津《大公报》报道了洛阳当地士绅为保护新旧坟墓,一同联名上书呈予豫洛十区行政专员王次甫,请求严厉惩办盗墓犯,并且请求转呈豫省府,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阻止盗墓的社会风气。这种社会请愿极大地督促了政府的办案,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

四、总结

洛阳民国时期疯狂的盗墓行为,仅是当时社会动荡的一个缩影,实际上各行各业都处于一种畸形的状态。这种大肆盗掘的风气,是对洛阳文物保护事业的剧烈打击。总的来看,当时洛阳出土的文物数量巨大,吸引了众多民众参与,既有贪婪的盗墓贼,也有唯利是图的古玩商人以及觊觎中国宝物的洋人。这不仅是当时地方政府不作为的结果,也是社会动乱的影响。即使民间和政府有一定的法律规范,民众也难以抵挡巨大的金钱诱惑。这种厚葬的糟粕习俗,直到今天依旧影响着中国社会。我们民众能做的就是持续关注文物保护事业,只有足够的社会关注,才有可能推动追回遗失在海外中国的文物,只有文物回归故里,才能让被埋藏在地下数千年的文化得到良好传承。

作者简介

罗晶,女,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为历史学(师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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