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给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带来了许多问题,既影响互联网企业正确计量经营成果,又影响国家税收,但目前国内外相关准则并未对此予以明确规范。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了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如成本计量不准带来的成本计量模糊、收入确认不准、成本与收入匹配度差问题,业务过程繁杂与合作形式多样性导致各履约义务难以清晰识别带来的收入确认问题,多样性的促销业务带来收入确认在时点、金额上的不确定等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既提出了诚信确认收入、遵从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收入确认模型中“五步法”来判定是否确认收入、尽力消除数字鸿沟、提高税收遵从度等普遍性建议,又分别根据不同企业的业务特点对淘宝类、团购类、广告类、网游类、会员服务类企业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75;F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4)06-0072-13
收稿日期:2023-07-16
修回日期:2024-03-31
作者简介:刘开瑞(1962-),男,甘肃民勤人,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教授,博士。
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海量产生、维度丰富的大数据为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22年和2023年中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分别为14 590亿元、17 483亿元,2023年同比增长6.8%①。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不仅诱致了企业商业模式的变化,也招致了会计收入确认方式的嬗变,目前存在很多问题亟需研究。
一、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歧见、观点
目前互联网企业在收入确认中各企业做法不一,在关于企业长治久安的路径,收入确认的对象、基础、时点,收入计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8个方面的歧见。
(一)企业长治久安的路径
企业长治久安指企业合规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企业长治久安正确的思维导图和唯一的路径选择是追逐利润与现金流量,但企业考虑短期利益可能采用不诚信行为。
歧见1: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坚持诚信还是趋利?
诚信是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立身之本以及与人们交往的行为准则,企业要长远发展,必须以诚信为本。会计管理中要恪守诚信道德,以诚实的心态确认收入,以守信的心态处理业务,以信任的心态处理关系。趋利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只有盈利才能发展,保持诚信与趋利相同的积极指向自然是一种美好追求。但个别企业却为了趋利而违背诚信,如乐视网因2007—2016年财务造假被中国证监会罚款2.4亿余元②。
会计发展的核心是会计人的全面发展,目前个别会计人员的失信行为与会计管理中的诚信价值观存在冲突,其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个别会计主体私欲膨胀导致的会计正确价值观缺失、会计行为扭曲。例如,有些互联网企业在利益驱动下明知自身条件不够还试图通过包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骗取3年15% 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其终果必将违背企业长远发展宗旨。
(二)收入确认对象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既拓展了企业的业务范围,增加了企业收入;也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出现了诸多新型产品和业务模式,给收入对象确认带来了困惑。
歧见2:不同运营模式下商品或者服务收入如何确认?
互联网企业存在多种运营模式。自主运营模式下企业独立开展产品的开发、运营和维护等,产品收入全部归企业所有;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企业负责产品的开发、升级,平台主要进行服务推广和收费,产品收入对象、入账时间等确定相对复杂;代理运营模式下企业将产品、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委托方前期开发产品的支出列为成本,后续分成确认为收入,存在产品收入确认对象复杂,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等问题。
网络购物交易中多元主体界限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税率难以界定。例如网上销售书籍计征增值税时是界定为销售货物还是转让著作权抑或是提供文化服务?制度没有规范,实际操作各持己见。再如,直播、竞赛、广告收入等在产品或服务收入确认、收入与成本匹配上都存在不确定性。
歧见3:网络购物交易中企业收入对象确认是否遵守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特定对象的税率怎样界定?税额怎样确认?
B2C、B2B和C2C是目前网络购物的主要形式。其中,B2C和B2B的卖家均为企业,按照税法与会计规范都可以界定为企业收入确认对象。但C2C是个人,且具有虚拟性和多样性[2]特征,尽管制度规定“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应进行工商登记”,但很多企业没有登记,会计账簿也不健全,因而实际上无法正确确认企业收入。
“以票控税”是比较直接的收入确认和税收征管方法,但互联网交易中许多企业没有开票、虚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要真实确认企业收入、税额难度很大。张福伟认为运用大数据爬虫技术可以达到查补税额的目标[3]。
甚至是否确认收入也存在歧见。互联网企业为增强客户粘性和业务量,多采用积分换优惠券的激励措施,那么优惠券的价格是确认收入还是列为销售(或管理)费用,是确认为客户对价还是可变对价,是预计负债还是递延收益[4]。靳子沫等认为促销活动中额外赠送的虚拟货币具有“销售费用”的性质[5]。
歧见4:销售虚拟商品收入是商品收入还是劳务收入?
虚拟商品主要包括虚拟道具和虚拟货币。目前对于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理论界观点各异,实际做法千差万别。尤其是对虚拟道具销售③取得的收入是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还是提供劳务收入莫衷一是。目前,可选择三种模型确认虚拟道具销售收入:基于虚拟道具寿命期模型(IBRM)、基于玩家游戏时间模型(UBRM)、基于游戏寿命期模型(GBRM)[6]。Kozloski等认为对销售退回和销售打折的游戏促销,如何确认收入存在争议[7]。梁明伟认为企业需要区别劳务收入与销售收入[8]。不过,透析这些不同观点可以发现大致相同的脉络:收入确认对象界定时首先划分收入类型,再甄别是实体商品亦或虚拟商品。而且,种类繁多的捆绑销售放大了商品销售还是劳务提供界定的难度,若界定为商品销售,商品能体现其价值;若界定为劳务服务,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客观反映[9]。
虚拟货币在未使用之前,不应确认收入,收到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时,应确认为预收账款。对此大家的认识一致。
(三)收入确认基础
歧见5:确认收入的基础是恪守权责发生制还是遵照收付实现制?
中国会计规范主张收入确认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但互联网企业由于业务形式千变万化等原因,权责确认大多依赖管理层的主观判断,目前很多企业主张采用收付实现制。学者们大多主张采用权责发生制。葛家澍主张收入确认要区分是否确认、何时确认、如何确认,认为互联网对目前的会计环境和核算环境产生了本质的影响[10]。刘玉廷主张以合同为基础确认收入[11]。
即使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下,还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互联网企业繁杂的业务合作,不仅合作方众多,而且合作方怎样确认与计量收入在会计准则中未见具体规范。原则性的规定方面,《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9年版)中指出,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认交易价格[1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④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当然,要确认收入还要具体分析合同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及是否履约等。履约义务难以清晰识别必然导致可能惩罚本不应当惩罚的行为(假阳性错误),未惩罚本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假阴性错误)[13],前者的过度执法,会导致履约义务难以履约,影响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收益和声誉,妨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后者的执法不足,会导致企业违规经营,诱致其他企业从事类似的不良行为,不利于国家和企业的长治久安。
(四)收入确认时点
歧见6:互联网企业收入何时确认?
按照《收入》准则④,应当在企业向客户转移控制权的节点来确认收入,但互联网业态下会出现影响收入确认的不同时间节点。如零售类互联网企业从业态上会关联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店家发货时间、买家收货时间、店家收款时间,且这三个时间节点的时间顺序并非固定不变,店家发货时履行了商品发出义务,但由于退货、换货导致控制权并未转移,此时在哪个时间点确认收入?再如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进而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是在购买虚拟货币的时点确认收入(如腾讯游戏、 掌趣科技等),还是在购买虚拟商品的时点确认收入(如巨人网络等)。
歧见7:互联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物流等的加入导致互联网卖家发出货物与收取货款出现时间差,引发收入确认时点的理论争论与实际操作差异。裴淑红等认为网络游戏企业的业务具有特殊性、虚拟性和复杂性,在执行《收入》准则过程中存在困惑[14]。柳威认为鉴于虚拟货币/商品很难界定其完工进度,被玩家购买后到玩家消失前基本专属该玩家;且不同玩家之间具有互换权,对此确认难度极大[15]。同样,种类繁多的捆绑销售制约着收入按时点确认还是时期确认。
(五)收入计量
歧见8:互联网企业收入计量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一旦确认收入,就应该以一定的金额去计量,那么以多少金额去衡量收入是恰当的呢?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Kozloski等认为网游企业销售虚拟货币收入计量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尚无定论[7]。杨熠等认为应依据合同条款、选择不同收入确认模型(GBRM、UBRM、IBRM),判断收入确认方法[16]。刘庆良认为多数企业选择总额法确认收入主要是考虑与纳税申报的一致性,但背离了会计准则的准确运用[17]。
会计中收入计量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前置问题是责任人身份的甄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互联网企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虚拟环境通过协议整合了不同业态,提高了企业绩效。但整合协议中是代理人还是主要责任人,其身份存在模糊性。
二、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共性问题
1.成本计量模糊、收入确认不准、成本与收入匹配度差。按照会计规范,确定收入的条件是成本必须能够确认与计量,但互联网企业的动态性招致了其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往往在特定时期(如一个月内、一年内等)难以计量,与收入的配比也很难。张雪梅等认为新兴行业本身的多变性导致互联网企业产生现金流的数量和持续的时间都很难预测[18]。谢瑾认为互联网企业线上销售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递配送等方式的采用带来了会计收入确认的新问题[19]。互联网企业成本计量带来的收入确认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特定时期内收入能否确认,依据什么标准确认;二是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怎样匹配。如部分网游企业采取自主运营和联合运营模式,对游戏玩家在游戏开始时购买的道具、虚拟货币等收入一次性确认,但未考虑玩家的生命周期,这不仅造成了游戏玩家不同生命周期里收入与成本不匹配的问题,也造成企业提前纳税。
2.业务过程繁杂与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导致各履约义务难以清晰识别,影响收入确认。互联网企业商业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业务层面看,涵盖商品或服务定价、向客户收费、服务平台客户维护、故障排除等,通常应当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分配收入时,一般由直接面对客户的一方(平台企业)先向客户收取费用,再与合作方分配收益。只有合同已经履约、权利和义务已经转移、支付条款已履行等条件均满足时,才予以收入确认。但存在的问题是很多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合作都是服务,不存在所有权上的控制权转移问题,对是否确实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判断较难,而且对价的总额有时也难以认定,甚至对有些物品的属性界定也存在争议,如网游企业的虚拟商品其属性究竟是什么,尚缺乏权威界定。
3.多样性的促销业务带来收入确认在时点、金额上的不确定。Moehrle等认为互联网虚拟商品销售时存在促销情况,但没有实体经济的销售凭证,收入确认缺乏统一标准[20]。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互联网促销手段,使收入确认存在困惑,如能否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何时确认、确认多少等。目前的会计规范或者只偏向于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一些特殊促销行为的会计处理,且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企业在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
4.数字鸿沟影响收入确认。受限于业务差异和对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产生了数字鸿沟。“在分享经济经济模式的介入之下,同一行业中的劳动过程不变,但存在着不同的收入水平”[21],尤其是商誉价值的确认更加明显。因为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本身的透明性和信息资料的易得性使其商誉的价值相对于传统企业被更好地体现出来,不同商誉价值直接反映在不同的收入上,且不同类型互联网企业的商誉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不仅互联网企业之间收入差距明显,而且不同互联网企业的个人收入也存在差异。乔纳森·霍尔和阿兰·克鲁格认为,影响“网约车”司机收入的主要原因是平台的声誉[22]。
5.税收遵从度影响收入确认。一般而言,收入确认会影响税收遵从度。但有些互联网企业基于少交或推迟纳税的动机,有意不确认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有些甚至以执行谨慎性原则为由不及时确认收入。
(二)差异性问题
1.淘宝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问题。商品销售时对存有退货权的情形,存在三个收入确认问题。
(1)销售收入退货率估计问题。大多数线上卖家都给出了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实际上,影响买家退货的因素众多,包括质量问题、运输破损、客户心情等,这使得退货概率难以被合理估计,也给会计人员人为调整退货率和收入提供了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受疑。《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④。但这会否低估“对价金额”?“退货金额”怎样界定?有无被高估?一旦被低估或高估,则确认的收入可能就不准确。
(2)确认收入时点问题。对难以合理估计退货率的卖家,在退货期满后确认收入相当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悖于会计规范且不能反映交易实质。如果卖家在发出货物时就立即确认收入又导致收入虚假和提前交税。为提供线上购物的竞争力,卖家通常会单独或与服务平台合作推出各种优惠促销活动,其中至少存在两个收入确认问题:一是赠优惠券。交易后发放的优惠券在会计处理上是先不应考虑所赠优惠券的金额,待顾客以后使用该优惠券时再确认收入(其金额为交易价格减去所赠送优惠券的金额),还是鉴于谨慎性思维和明晰性要求,赠送优惠券业务发生时直接将所赠送优惠券的金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二是赠积分。赠送积分在收入确认上是选择赠送积分时不作处理,待顾客使用积分购买商品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还是将积分看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积分具有日后抵扣交易价款的功用),在交易发生当期将积分作为递延收入入账,在积分被使用时确认收入?
(3)买赠活动。买赠活动中的赠品是需要和售出商品分开各自确认收入还是合并确认。
2.团购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问题。该类企业确认收入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当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以及由此带来的后续对团购企业收入时点的确认、过期未消费电子券的会计核算和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问题。选取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症结是看卖家对代销品有无控制权。互联网企业对营销活动的风险有些全部承担,有些部分承担,有些承担主体模糊。对风险的判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判断,很难有公认的统一标准。这使得团购企业在收入计量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个别企业为粉饰报表将本应选择净额法的改为总额法。
3.广告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问题。互联网信息千变万化或稍纵即逝,企业很难确定和准确估计该广告的点击率或者阅读量。广告成本主要集中在前期广告制作中,不因用户点击量的增加而增加,且常常涉及第三方媒介,增加了成本计算的复杂程度及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互联网广告合同大多是根据广告效果或广告的投放方式约定收入计算方式,因此广告效果的确认直接影响广告收入,存在的问题是广告效果是否真实、收入确认是否延期等。
广告互换是互联网企业常见的互换业务之一。对于广告互换收入的确认,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应否确认收入?有的企业确认,有的企业认为成本低不确认;二是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依据什么价格确认?是公允价值,还是差额(广告互换公允价值差额)。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广告互换实质上没有涉及控制权转移,按《收入》准则不应确认收入,但有些企业确认收入,人为操纵收入、操控利润。
4.网游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问题。一般情况下,玩家用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一经售出不再退货。根据《收入》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交易价格中应当包括初始费④。游戏玩家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向游戏企业付出的初始费显然与游戏企业承诺提供的服务相关。游戏中各种虚拟商品都有明确标价,因此各虚拟商品均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在属性上不同的虚拟商品有差异,有些属于某一时点内的履约义务,该虚拟商品被一次性消耗掉;有些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义务,在该时间段内陆续消耗该虚拟商品。依据《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即时消耗型的虚拟商品,游戏企业在玩家兑换该商品之后即可确认收入;对于一定时间内消耗的虚拟商品,游戏企业应依据卖家提供虚拟商品的时间履约进度来确定收入。但问题的症结在于某些虚拟商品在玩家达到一定等级后可以由有限寿命变为无限寿命,此时,时间如何确定?另外,《收入》准则规定,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取得商品控制权④,而实际业务中游戏玩家何时真正取得游戏产品的“控制权”受制因素很多,判别很难。
在会计实操中,究竟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既需要甄别企业所采用的商业模式、运营合同的约定等,也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别。网游企业在自主运营模式下,主要责任人是网游企业,它对收入具有控制权,其收入确认宜采用总额法;在授权运营模式下,网游企业将游戏运营业务转移给专业运营公司,其收入确认宜采用净额法。收入确认时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抉择主要在联合运营模式下。在该模式下,互联网平台类公司凭借其渠道优势,提供游戏发行、平台出租和招揽广告等业务,网游企业主要依赖技术优势,开发与升级游戏、提供游戏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其业务过程为:平台公司通过端口接受游戏玩家充值,将充值金额换成平台货币(如Q币等),游戏玩家用平台货币进行游戏充值消费。此时,关于游戏收入确认的主要判别依据是互联网平台类公司与网游企业根据承担义务的重要程度所签订的运营协议,焦点是网游企业对终端游戏用户控制力的强弱,控制力强宜采用总额法,控制力弱宜采用净额法。目前大部分网游企业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采取净额法(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平台公司分成款)确认收入。这种做法是否适宜,尚需实践的检验、规范的认可。
游戏企业促销活动中有的虚拟商品有明码标价;有的虚拟商品是只赠不卖限量版,其公允价值不易确定。实务中有些企业对各种促销业务不做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合适?
游戏企业出售的虚拟货币中,有一些由于玩家不再玩该游戏或账号被遗弃等原因导致一部分虚拟货币未使用,这部分虚拟货币如何计量尚需界定。
5.会员服务类企业收入确认存在问题。部分企业在收到会员会费时确认收入,但其成本却在日后分期确认,造成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会员服务企业,用户购买会员资格后在其会员期开始时即可享受互联网企业为其提供的会员服务;会员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他用,且会员权限一般是按时间计费,互联网企业有权就相应服务时间向会员用户收取费用这两条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中对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条件④。但个别会员服务类企业收到会员充值款时即一次性确认收入。
三、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一)共性建议
1.诚信确认收入。诚信是立企之本,企业不诚信就无法取信于顾客和获取长远发展。“会计诚信度越高,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越高”[23]。针对前述歧见1,我们认为,坚持诚信是立企之本,是企业发展的战略布局;趋利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两者存在差异但并非一定矛盾,关键是要在坚持诚信的前提下趋利。所以,企业收入确认既要满足国家会计规范的要求,又要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更要符合企业运营的实际。首先要保证收入、成本的真实、完整,收入、成本的确认要与业务过程紧密相关;其次要保证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确认真实、及时,要构建用户生命周期模型,尽可能完整、及时反映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成本,做到收入、成本确认真实,收入与成本匹配;再次要明确规定特殊收入确认办法,如对长期未登录游戏玩家剩余收入的确认办法,正确确认递延收入。
收入诚信的关键是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义务并按该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是确认收入的基石,只要把握好它就能解惑前文“歧见”中合同身份、履约义务和收入确认时间等问题。
2.收入确认原则。互联网企业类型众多、产生收入的方式各异且变化迅速,加之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存在,所以在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规范制定时既要重视实用性,又要考虑前瞻性。针对前述歧见5,我们主张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符合中国的会计规范;二是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真实、及时,其逻辑起始在于合同及合同身份的确认。针对前述歧见2和歧见3中收入确认对象和歧见6中收入何时确认的问题,我们主张依时间节点和不同业务确认收入。(1)根据时间节点确认收入。如对零售类互联网企业影响收入确认的三个时间节点,一般应以店家发货时间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这既是履约义务完成的时间点,也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④;若选择买家收货时间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则意味卖方的控制权已全部转移给买方,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若选择店家收款时间为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则符合收付实现制的要求。三个时间节点的时间顺序并非固定不变的问题《收入》准则中已经有规范,如若店家先收款,先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待店家发货时再转入“营业收入”等账户;店家发货时履行了商品发出义务但由于退货、换货导致控制权并未转移的情况,在店家发出商品的履约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按照预计退货率确认负债,换货时看商品有无差价来确定是否调整企业收入,若退货条件不满足或退货条件已消除,则直接确认企业收入。C2C交易中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明确企业适用的税率,健全会计账簿,真实确认税额计算的依据。(2)根据业务类型确认收入:一是虚拟商品控制权(一次性使用的虚拟商品)转移(使用)时确认产品收入;二是销售的虚拟商品存在使用期间⑤或使用次数,在该虚拟商品使用期内或使用次数内按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产品收入,使用期间越长或使用次数越多,控制权转移的份额就越大,确认的产品收入就越多,以解决歧见7的问题;三是卖家允许买家退货,则应当在退货条件消除后确认产品收入。例如,在自主运营、联合运营模式下,企业直接开发产品并在产品的整个寿命期间内提供服务,一般应选择总额法确认收入,以解决歧见8的问题,因为尽管企业可以选择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但选择总额法更能保证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
对网游企业而言,对虚拟道具的收入确认需要依据道具类型、使用期限等进行判别。对永久性道具产生的收入,要在玩家整个生命周期内分期确认产品收入;对消耗性道具中的一次性道具若金额不大,可在游戏玩家购买道具时直接确认产品收入,若金额较大,应在合理预期内确认产品收入;对消耗性道具中的有限期道具,要按照时间进度法确认产品收入。对允许退货、退款的道具收入,要根据约定退货、退款的条款和商业经验,在消除退货、退款风险后确认产品收入。在授权运营模式下,虚拟道具的产品收入确认由运营平台企业比照上述办法确认。在代理经营模式下,代理企业只代理产品、服务的销售,没有对产品、服务的开发和履责义务,一般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再如,对激励游戏玩家进行的优惠赠与业务(包括赠与的游戏货币、游戏道具等),在收入确认时既要计算充值金额,也要计算赠与部分的价值,以保证产品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和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对长期不登录玩家账户中未消耗(含赠与)的虚拟货币、道具,在满足企业与用户约定,游戏玩家不能再兑现或无法再使用时,确认企业收入。
对销货退回、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等特定交易业务收入的确认,在《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④。(1)销货退回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①退货权是否构成单独履约义务。中国《收入》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的收入中明确规定它不属单独履约义务。我们认为,退货权不应构成单独履约义务。原因有四点:一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规定;二是若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则必须确定退货权的交易价格,但退货权的交易价格会因所退商品本身性质变化而很难准确估计;三是退货总是依附于所退商品,两者应属一项履约义务;四是退货比例低、退货周期短、退货允许换货等特点决定了退货情况对年度收入确认的影响不大,依据重要性原则,可不确定为单独履约义务。②遵守《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④。销售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收入确认判断圭臬是企业向客户转移相关商品控制权,收入确认金额是企业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不包含在对价金额中而是确认为负债。③当企业有足够规模、销量大且稳定,有历史经验能对退(换)货的规模、概率进行合理预计时,卖家可以在买家签收商品时,将能够合理预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成本和收入,待无条件退货期满时,再遵照退换货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④对不能合理预计退货业务的情形,卖家应在无条件退货期满或买家收货时确认收入。这既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量管理。⑤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期(非实际退货期)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等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⑥收入确认时点和客户平台确认客户收货时点以及退货权相关的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的确认时点应当吻合。因为退货权的行使一定是与合同资产的销售密切关联的,它不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平台未确认客户收货前,客户并未实际对该商品实施占有,亦即该商品的控制权并未从卖家转移。(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销售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①影响质量保证的因素包括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②区分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是指企业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额外的单独服务,即,若客户可以单独购买质量保证服务,就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若客户不能单独购买质量保证服务,且该质量保证服务非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逾期、并非企业承诺的履行任务,则不属于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能保证属于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④进行收入确认。③质量保证责任的认定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未提供额外服务但质量保证符合或有负债条件的计提质量保证金,列入“预计负债”。④计提的“预计负债”在质量保证责任(保质期满等)解除时确认为收入。
3.业务合作问题。《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中都以业务合作中能否控制为准绳来界定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当然,互联网经济消除了传统地域、行业、虚实的边界,使会计管理的空间轴[24](会计主体假设)变得模糊,所以业务合作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定交易的实质。其中,加强对纳税人的实名制和登记制管理、确认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既要规定所有经营网店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又要规定所有网络购物个人必须实名登记,以解决歧见3的困惑。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代理人按照净额法(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向第三方支付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以解决歧见8的责问。
4.促销问题。各式各样的促销业务,应以客户合同为主要判定依据,按照收入确认模型中“五步法”来判定是否确认收入,其判断的揭橥是确认履约义务、界定客户是否及何时获得控制、计量交易价格。
(1)判断单项履约义务。对于买赠活动,根据收入准则,若赠品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承诺赠送赠品的行为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将交易金额分摊至原商品与赠品,分别确认收入。
(2)判断控制权。控制权有无转移判断的焦点是判定促销业务有无改变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 金额多少。当卖家对退货比例和金额能合理估计时,应确认未退货部分的收入;若无法合理估计,只有到退货期满后再确定收入。在控制权的判断中,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不仅“商品”“服务”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信息”作为重要的资源也被贩卖[25],所以也需要界定“信息”的控制权。
(3)综合甄别。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导致了互联网企业收入的隐蔽化、虚拟化、分散化[26],会计规范的滞后性又带来了企业收入确认的规范依据不够。实际操作时,既要考虑国家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规范,又要科学判定促销行为是否发生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折扣类优惠中的售后返券属于以后期间的可变对价,在以后期间使用该优惠券时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好评返现⑥中卖家返还给客户的现金(应付客户对价)应在返现的当期⑦冲减收入,若卖家确认收入时点与返现时点不一致,则按照“两者孰晚的时点冲减收入”④(《收入》准则第十九条);到店领券、红包、购物津贴以及满减等优惠类同商业折扣,在业务发生的当时卖家就给予了买家价格优惠,卖家应当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确认收入⑧。赠品类优惠需要区分赠品是商品还是服务以及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能否明确区分,能明确区分的属单独履约义务。积分类优惠是商业活动中买家通过商品购买和劳务使用、签到、评价等获得卖家的积分抵现、平台币等,卖家应在使用积分优惠期间⑨按照实际使用优惠的金额冲减当期收入。使用积分优惠时单独售价的确定、交易价格的分配可借助大数据技术完成。对返利促销活动,若返利的依据是客户购买的金额,就属对原合同的修正,应调整原合同价格,不需单独核算;若返利的依据是其他商品或服务,就属于另外的合同,应单列项目核算。
5.数字鸿沟问题。数字鸿沟问题的实质在于“收入不平等是建立在约束条件下的机会不平等”[27]。因此,在收入管理中既要正视这些鸿沟的存在,充分认识其异质性,又要尽可能促进社会公平、创造平等的机会,缩小各行业发展的差异[28]。数字鸿沟的产生受制于多种因素,其中商誉价值是重要因素之一,必须加强对不同类型商誉价值的有效评估,包括对商誉价值本身的评估和商誉在不同类型互联网企业价值中作用的评估。但无论如何,经济实质相近(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促销手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采用大体相同的方法,以确保会计规范的权威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提高税收遵从度。税收遵从度是实际纳税行为与税收法规规定应税行为的匹配程度。要提高税收遵从度,首先,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管理机关要通过税法等强制性提高纳税遵从度,实现税收遵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当然,其前提是税法必须先进、有效,税法的先进性指实际税收管理中要有可依据的税法,且该税法是科学的、优良的;其有效性指该税法具有可操作性、唯一性,在实际工作中利用税法能正确管税,税法之间不存在重复、照搬照抄[29],更不能出现矛盾的地方,还要避免过度利用“政策优惠”而偏离法治[30]的畸形行为发生。其次,税收的征纳双方要协同努力,提高合作性遵从度,要注意“社会利益的平衡,严守宪法和法律对于减税权的行使”[31],其中政府信任程度至关重要,在风险技术的感知和态度研究中,考量不同类型信任的作用[32],政府诚信可有效降低不确定性,而且政府信任不仅可以产生对技术的感知,还能通过对技术的情绪来影响政策接受度[33]。再次,要健全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包括建立税收遵从风险管理新框架、完善税收风险识别指标体系[34]、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局管税、利用智能技术进行税务风险控制等。最后,要优化税务部门职能、提升税务管理人员素质。
(二)对淘宝类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 遵守《收入》准则之规定,确定好常见促销活动收入。
1.赠送优惠券。如果该优惠券使用没有条件限制,则可与其他承诺明确区分,根据《收入》准则应属单项履约义务。在该单项履约义务未被履行、优惠券未被使用、顾客未获得资产之前不应确认收入。其确认收入的时间节点有两个:一是该优惠券被顾客使用,二是该优惠券过期。其收入的计量为全部交易价款减去优惠券金额后的差额。若该优惠券有使用限制,则不符合准则中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规定,因此不属单项履约义务。对该优惠券上注明折扣金额的会计处理,依据谨慎性原则,首先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并确认预计负债;其次若买家在有效期内消费该优惠券,则直接冲减当期预计负债。
2.积分赠送。卖家商品(或劳务)销售与卖家积分赠送是不同的业务,卖家赠送积分并承诺买家积分可抵扣交易价款是单项履约义务。根据 《收入》准则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④,企业在赠送积分时,应以合同规定的交易价格扣除赠送积分可兑换抵扣额之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将积分作为递延收入入账,待消费者日后交易中使用积分时或积分失效时确认相应收入。
3.买赠活动中赠品的处理。若赠品与售出商品能区别对待,应分别确认收入;若不能区别对待则直接归入销售费用。
(三)对团购类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1.根据商业特点抉择收入确认方法。理性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必须厘清运营模式、界定履约义务、甄别交易实质。一般总额法适合买断模式,净额法适合代理模式。对电商企业来说,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履约责任人、风险主承担者、产品或服务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因素。团购企业从第三方买断商品再销售给客户时,存货风险由团购企业承担,且此时,团购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商品出售价格,有能力借助提供服务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反之,若团购企业只作为中介角色,为第三方企业与客户之间牵线搭桥,宜采用净额法。
2.具体方法应用。对断定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团购类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为销售商品,其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应按照直接销售商品处理,当顾客接收货物,取得该货物实际控制权时,卖方企业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对合同条款不支持退换货的商品而言,当支付平台将商品货款支付给企业之后就应确认收入;对合约条款支持退货的,卖家应在退换货条款不再满足时确认收入。顾客成功团购电子券只表明合同形成,卖家并未履行义务,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顾客实际消费时,才可确认收入,按照《收入》准则④,团购企业完成自己的履约义务,即顾客已享受完服务时企业可以确认收入。团购企业过期未消费又不能退款的电子券,属于团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判断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团购企业,主营业务是充当入驻商家与顾客之间的信息中介,赚取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属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团购要求满足时,即达到最低团购要求,该项团购业务被买卖双方认可之后,团购企业履行了自身的履约义务,应确认收入,收入确认金额仅限于收取的手续费。团购企业为增大用户基础进行的促销活动本质上是为扩大自身知名度,期望更多商家入驻,从而团购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手续费收入增加。所以应以净额法核算的团购企业,其促销发生的成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过期未消费又不能退款的电子券,因为销售商品不是按净额法核算团购企业的主营业务,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对广告类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1.广告类企业收入确认模式。很多广告企业会计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这与会计准则规定不符。大部分广告公司会提前收取部分款项,广告类企业应将收到的预收款作为递延收益,依据点击量或阅读量的统计结果计费,并据此确认收入。按照效果收费的广告满足《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④,应按照履约进度在达到广告效果和服务期满时确认收入。按照点击量(Cost Per Click)进行收费的广告是在广告被浏览、点击、下载的情况下,客户才会获得经济利益、负有依据点击量等对广告公司付费的义务。因此应依据《收入》准则第十二条中的产出法④合理确定履约进度,根据一定会计期间的广告浏览量、点击量或交易量的统计结果确认收入。按照行动计费(Cost Per Action)的广告,应当在该行为(如新用户注册,应用下载,广告牌、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等广告展示)发生时确认收入。按照销售计费(Cost Per Sale)的广告,按照用户购买金额和确定的佣金比例确认收入,具体包括按照每个订单确认收入(客户实际交易金额×约定比例)和按照总收入(每单收入×订单量)确认收入。为保证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应对互联网广告收入和成本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2.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确认的要件。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主要基于广告效果,一般在广告主将广告投放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第三方检测平台验证确认后再确认收入。所以,广告主应选择内控制度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的广告投放平台;广告主与广告投放平台要签订条款明确、权责义务对等的广告投放合同,共同认定检测结果公正、认可度较高的第三方检测平台;广告投放平台要尽可能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广告主,缩短广告主的付款周期,避免或尽可能减少坏账的发生,要尽可能提升广告效果,力避广告主终止合约,要规范运营,防止水军、刷单、先买后退等虚假广告,要给广告主和第三方检测平台提供真实的数据;第三方检测平台要快速、科学地验证广告效果,以确保广告收入确认的真实、及时。另外,基于互联网广告业务出现多层代理的情况,广告主在互联网企业可能发生转移,即上层广告平台与广告主签订广告合同后有可能会将订单分包给下层广告平台,此时,上层广告平台就成了事实上的广告主。这种情况下,不同层次的广告平台要依据是否对该广告资源有控制权来认定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该广告平台能对广告资源具有控制权(自有、承包等),它就是主要责任人,在广告发布期内按总额法分期确认收入;若对广告资源无控制权仅收取佣金,它就是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再者,若广告合同约定到期日,则应在广告到期日和广告效果达到日之间选择孰早的原则确认收入。
互联网企业开展互换广告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需要界定互换业务的商业实质。但要清晰辨别其商业实质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其内容中没有对显著和重大做出明确的界定。金额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显著,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对其判断可能差距很大。且对未来现金流量及其现值的判断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也使得实务中对其处理存在主观判断。因此,对于广告类企业的广告互换业务进行核算时可参考同行业类似业务的交易价格,综合考虑广告受众群体差异、互换时间长短等来判断该广告互换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若广告互换业务能为非关联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应当确认收入。
(五)对网游类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1.网游类企业收入确认要区分是自身的游戏业务还是代理业务。自身的游戏业务(企业自身负责游戏的开发、 游戏版本更新、虚拟商品定价、游戏服务器维护搭建、游戏缺陷弥补、游戏推广、联系游戏审批等)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虚拟货币与虚拟商品管理。虚拟货币与虚拟商品作为游戏玩家享受游戏企业服务的权利凭证,游戏企业在销售虚拟货币时应先确认为负债,待其将虚拟货币转化为虚拟商品时再确认收入;若游戏玩家直接购买虚拟商品,则当即确认收入。
虚拟商品若为兑换之后即时消耗型的,说明该虚拟商品消费不可逆,此时买家已经掌握了虚拟商品的控制权,游戏企业应当在买家兑换该商品时确认收入;虚拟商品若属在一定有效期之内可以使用,即其使用寿命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游戏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中的规定④,按照履约进度在其预期寿命内确定收入,即以玩家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商品的时间为起点,在虚拟商品有效期内分摊确认收入。但是有些虚拟商品,其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比如有的虚拟商品在整个游戏存续期内都可以使用,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玩家之间进行转移,有的虚拟商品在玩家达到一定等级之后可由有限寿命转化为无限寿命,有的虚拟商品只能使用有限的次数。玩家数目的庞大使游戏企业很难或者需要付出巨大成本跟踪虚拟商品的消耗情况。《收入》准则中对难以估计履约进度情况⑩下的会计处理规范了合同履约进度和成本能否得到补偿④。但用户数量复杂且庞大,一个游戏企业往往有多种游戏产品,游戏企业持续跟踪各玩家的行为存在较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GBRM确认收入,即将收入分摊至游戏的剩余寿命中确认。另外,游戏玩家对该款游戏忠诚度的变化情况也应当作为收入分摊期确认的依据。
根据交易实质研判卖家确实为买家提供了重大权利,属产生履约义务,如将虚拟货币兑换为虚拟道具。究竟是单项履约义务还是多项履约义务,需要依据控制权的转移情况确定,若兑换的不同道具能够单独使用,则购买的各个不同道具具有单项履约义务,购买的所有道具具有多项履约义务;若兑换的不同道具需要组合使用(类似于资产组),则界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需要根据虚拟商品的消耗方式选择履约方式,根据不同的履约方式确认收入。例如,有些游戏中的道具使用必须将一次性道具和永久性道具结合使用,对一次性道具卖家应在客户使用时确认收入,永久性道具需要卖家预计玩家平均游戏时间,在该时期内确认收入。
对于游戏企业奖励虚拟货币等促销行为,游戏玩家兑换虚拟商品时,可以使用赠送的虚拟货币来抵扣一部分价款,属于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根据《收入》准则规定,游戏企业应在游戏玩家使用赠送的虚拟货币兑换商品之后开始确认收入④。对于直接赠送虚拟商品类的促销活动,实际包含了多项业务,其赠送的虚拟商品往往有明确的售价,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对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没有明确售价的虚拟商品,可以参考多种类似产品的售价,综合判断其可能的公允价值,以此为依据确认收入。网游企业各类型促销活动产生的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流程进行处理,一是按照《收入》准则区分哪些促销活动构成合同;二是确认网游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确定总体交易价格;四是确认各合同的交易价格;五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认收入[35]。
虚拟货币是玩家显性购买后用于购买虚拟商品的媒介,虚拟商品的公允价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购买虚拟货币时发生的显性购买价格,但不同企业的虚拟货币具有差异性,甚至同一企业不同游戏的虚拟货币也具有差异性,加之有些企业规定虚拟货币在不同游戏间不能交易和转换,这带来了虚拟商品公允价格确定的困惑。解除这种困惑的路径首先在于国家要对虚拟货币的计量做出规范,要对企业事先设定虚拟货币的价格提供指引;其次,在行业内要有大致的虚拟货币认定依据,即要明确虚拟货币确认基础、参考标准、价格确定的主要影响因素等;再次,企业在不同游戏虚拟货币设定时要具有大体相同的规范,要允许虚拟货币在不同游戏间进行交易和转换,且要明确转化的时间、比率等。结算用虚拟货币换算成人民币计量当期收入可采用简单实用的方法进行:统计出当期为止已售出虚拟货币的总额;统计出当期交易成功(如购买商品)收回虚拟货币的金额;计算当期虚拟货币交易占比,即当期交易收回的虚拟货币除以当期为止已售出虚拟货币总额;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即预收账款中的虚拟货币乘以当期虚拟货币交易占比。
长期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与一般的虚拟货币并无区别,且其不能再变现。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预测出长期未使用虚拟货币占总售出虚拟货币的比率,从而估算出相应的金额,将这部分金额在游戏寿命期间分摊确认收入。对长期未使用且未来大概率也不使用虚拟货币对应的收入,实质上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收入》准则的规范应当列入营业外收入。
3.根据不同商业模式确认收入。在联合运营模式下,尽管平台公司直接从游戏玩家处获取充值收入,但有相当一部分是需要支付给网游企业的,且由于联合运营模式下参与各方多样化的特点和彼此权利义务具有弹性大、流动性强等特征,需要签订好明确的责任担当协议、厘清主要责任人和主要责任权限。例如,游戏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游戏交给运营商运营,运营商向游戏开发企业支付游戏开发费和游戏分成收入,则运营商是主要责任人,游戏开发企业是代理人。对承担主要责任,决定游戏属性、定价(包括定价调整)和道具配置的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例如,暴雪将其开发的炉石传说游戏委托给网易运营,则网易为主要责任人,暴雪为代理人。
在授权运营模式下,游戏企业负责游戏的开发、版本更新、运营,授权分发渠道商推广游戏,游戏企业与分发渠道商按照玩家流水、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分成。则游戏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在代理运营模式下,游戏企业开发游戏,委托游戏平台企业推广游戏。此时,主要责任人的判别需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游戏平台企业若不控制相关游戏,则它是代理人,游戏企业是主要责任人;游戏平台企业若在游戏推广前能够控制该游戏(如能够对游戏定价等),则它是主要责任人,游戏企业是代理人。
针对歧见4中销售虚拟商品收入是商品收入还是劳务收入的问题,总体而言应属劳务收入。为简化核算也可将主要责任人取得的收入认定为商品收入、代理人取得的收入认定为劳务收入。
4.手续费管理。玩家相互之间从事虚拟商品购买、交换时,网游企业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交易金额和比例在这些虚拟商品剩余使用时间内分期确认。网游企业收取的广告收入,主要受制于互联网游戏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玩家规模越大,广告收入越多,广告收入的确认需要按照该游戏的预计生命周期确认。
(六)对会员服务类企业收入确认建议
会员服务的履约义务大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按照《收入》准则第十二条中的规定④,会员服务按照享受会员权限的时间来收费,故其履约进度应该根据互联网企业提供会员服务的时间来确定。对于涉及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会员服务,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④,应确认该服务属于某一时段内还是某一时点。与网易云音乐类似,在会员期内提供知识产权许可的会员服务与上述提供差异化服务的会员服务同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④来确认收入。
履约进度的估计受制于繁杂的履约合同和现有的技术水平,对其准确估计很难。例如,京东PLUS会员服务收入由于无法准确预计履约成本,通过实际履约成本确认收入。但我们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企业实践经验的丰富,找到尽可能准确预计履约进度的方法指日可待。至于爱奇艺等公司选择销售会员激活码时确认收入的办法,与《收入》准则还是有差异的。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022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运行情况,https://www.miit.gov.cn/gxsj/tjfx/hlw/art/2023/art_40202ca145fe4d34a5ca4
cf2f5dfc91e.html;2023年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运行情况,https://www.miit.gov.cn/gxsj/tjfx/hlw/art/2024/art_124d
2e32ae694b588f4168547af806d2.html。
②参见《北京青年报》:乐视网财务造假,被投资者起诉,2021年5月13日,http://epaper.ynet.com/html/2021-05/13/content_375073.htm?div=-1。
③出售虚拟道具是国内免费网游企业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网游企业为吸引游戏玩家,提升玩家对游戏的关注度,一般采用免费网游模式,允许玩家免费注册、下载和玩游戏。但玩家想要提升游戏乐趣、提高游戏等级,则必须购买必需的游戏虚拟商品(如虚拟道具、虚拟货币等)。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http://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1709/t20170907_2694006.htm?eqid=8c1c887a000033a2000000066466e936。
⑤永久性使用的物品,如永久皮肤等,由于产品或服务存在生命周期,所以收入确认方法可比照该类情况确认。
⑥好评返现是否违法的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讨论的是合法情况下的收入确认问题,若认定该行为违法,则应不予考虑。
⑦企业在确认客户收货后确认收入,在得到客户好评后才支付客户对价。
⑧对发生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在计算和交纳税金时应当依据正常价格确认。
⑨注意不是积分形成时间,也不是满足积分优惠条件的时间。
⑩强调是时点还是时期,而不强调是商品还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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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曾丽
Disagreements and Solutions on Revenue Confirmation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Taking the \"Second
Liu Kairui
(School of Business,Xi'an Innovation College of Yan'an University,Xi'an Shaanxi 710100,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business has brought many problems to the revenue recognition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correct measurement of business results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but also affects the national tax revenue. But at present domestic and foreign related standards do not give a clear norm to this. On the basis of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existing research results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 the revenue recognition of Internet enterprises, such as the inaccuracy of cost measurement leads to the ambiguity of cost measurement, the inaccuracy of revenue recognition, and the poor matching between cost and revenue, the complexity of business process and the diversity of cooperation forms make it difficult to clearly identify the revenue recognition problems caused by the various performance obligations, and the diversity of sales promotion leads to the uncertainty of revenue recognition in time and amount, etc.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general suggestions, such as confirming income in good faith, complying with the accrual basis and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judging whether to confirm income according to the \"five-step method\" in the income confirmation model, trying to eliminate the digital divide, and improving tax compliance, etc., and also puts forward 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for Taobao, group buying, advertising, online games and member service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enterprises; recognition of income; accounting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