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刑法相继增设如危险驾驶罪、高空抛物罪等轻罪罪名。刑法体系的轻罪趋势日益明显,但“我国当前轻微刑事犯罪的出罪路径较为狭窄,与轻罪治理的实践需求不相契合。”为了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现代格局,构建治理轻罪新模式,X市G区检察院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创新将诉前考察融入G区社会治理先行区建设。G区检察院把公益服务评价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在市内率先建立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诉前考察机制。截至2024年4月份,对36人开展诉前考察,对其中1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罪认罚适用率94.35%,位居市内前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起诉占20.51%,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诉前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是考察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接受社会改造意愿的重要途径。以考察结果作为刑事宽缓事由的根据有两方面:一是事后认罪悔罪行为对被害法益的可恢复性。“如犯失火罪后实施补植复绿措施,在犯非法捕捞罪后实施增殖放流措施,是一种直接弥补;而醉驾案件后参与交通安全引导,则是一种间接弥补。因果报应的需求主要来自被害人,法益恢复对被害人的补偿更为直接、具体,相应地,被害人的报应情感得以降低乃至丧失,因而适用报应刑的必要性也会降低乃至丧失。”二是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降低。“行为人主动实施法益恢复行为,显示其已有悔悟心理,再犯预防必要性不大,因而从特殊预防角度考虑,适用刑罚的必要性也降低。”通过非诉化改造,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融入社会并创造社会价值。故为了形成检察治罪与社会治理合力、创造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新路径,笔者结合X市G区检察院诉前考察案件的处理经验,对诉前考察机制的适用条件、考察内容及协助程序等问题进行论述总结,并思考如何针对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为新时代轻罪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
一、规范程序衔接:聚焦诉前考察机制的建设
(一)把握适用条件、严选考察对象
诉前考察机制的启动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适用案件是轻罪案件。通常认为3年有期徒刑是严重刑事犯罪的量刑起点,宣告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为轻罪。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除外。第二,适用的轻罪案件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即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获得被告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不包括认罪认罚情节,因为申请诉前考察是出于个人自愿,其本身就是建立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有再犯、累犯、多次反复实施、持械等使用恶劣手段、事后逃逸、阻碍执法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不宜适用诉前考察机制。第三,犯罪嫌疑人能够被考察。首先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诉前考察。自愿性是诉前考察的重要条件,不真诚接受社会改造,再犯可能性便难以降低,从而导致诉前考察流于形式。因此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中的态度表现。其次犯罪嫌疑人要适合进行诉前考察,参与社会服务不会有再犯罪危险,不会对当地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对诉前考察进行适当公示,听取社区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对于能明显预见到产生不良后果的,不宜适用诉前考察。一般来说,诉前考察可适用于取保候审案件,不适用于已采取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诉前考察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诉前考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未被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适用诉前考察不会对当地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二)定制考察内容、规定考察期间
考察内容是由承办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法益侵犯客体结合个人工作特长确定的,分以侵犯客体为主的基本项服务及与工作、特长相关的选择项服务两种。其中基本项服务是针对案涉罪行侵犯的客体制定的,例如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对应的社会服务是宣传交通规则、进行交通文明劝导;对于盗窃、诈骗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本质在于缺乏劳动意识,对应内容是在社区开展劳动改造,负责清理小广告、垃圾分类、社区巡逻等;对于故意伤害等轻微暴力案件,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本质在于缺乏同情心、漠视生命,可在养老院、孤儿爱心机构参与志愿服务。选择项服务是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或特长制定的。例如医疗工作者涉嫌犯罪的,可以开展社会义诊或医疗知识普及活动等;具有舞蹈、唱歌特长的,可参与社会福利机构的慰问活动或社区举办的节日活动等;接受过文化教育的,可为残疾、文盲儿童提供义务教学。
为了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接受社会改造的情况,需要设置考察期间。服务总时长应当结合内容要求而定,一般以60小时为基准点,最高不应超过80小时。根据不同的考察内容,每天服务时限控制在8小时以内,考察期限一般以15日为宜。同时,在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给予被考察人一定人文关怀。为了避免频繁请假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日常工作,可合理分配社会服务时长,充分利用周末、节假日、中午或下班休息时间。
(三)细化考察程序、确定依托机构
X市G区人民检察院在严选考察对象中助推行刑衔接,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做实案件诉前联合审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重点审查其犯罪动机、悔罪表现、服务意愿,综合决定是否启动诉前考察程序,并分案至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受理。被考察人视情况提供必要的物保或保证人。检察机关负责拟定考察方案,并移交相关社会服务组织。依托机构由辖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司法所、交通部门、公安派出所等组成。例如,X市G区检察院先后向社区、公安机关等多方调研,广泛征集公益服务需求,精准制定了社区服务、交通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治理、垃圾分类推广、公益捐助、疫情防控服务等8项服务内容。为拓展考察形式、规范考察流程,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诉前考察的实施意见》,细化制度适用条件、考察机制、协作程序、考核评估等工作。与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在养老公益服务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在全区5家养老服务中心挂牌建立“情暖夕阳”检察公益服务基地,安排考察对象集中到公益服务基地进行居家养老公益服务。“参与社会服务,与所在社区进行对话,这有助于得到当地社区的谅解,消除当地社会对嫌疑人的排斥心理,帮助社会接受和容纳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积极运用大数据云平台,建立诉前考察社会治理一体化信息平台,由社区考察机构按需求“点单”、检察机关按适用条件予以“派单”、被考察人自愿“接单”、考察机构监督“评单”。
由考察机构建立诉前考察人员名录册,根据名录册随机产生考察人员,并由3人以上奇数组成。存在相关利害关系的,考察机构在审查后可要求回避。考察机构通过定期约谈、查看视频、现场巡查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跟踪监督,以考察对象参与公益活动的方式、次数、时长、效果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定,并出具《轻微刑事案件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考察意见表》,作为是否适用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让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个案情节轻重作出一定的社会贡献。一方面,可以表明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起到深化惩戒教育、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其鲜活的悔罪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可感可触的“身边案”,消除公众对检察不起诉权运行的可能误会。”
(四)验收考察成果、适当裁量诉权
考察期间应根据案件和服务内容设置考察规定。被考察人认真遵守考察规定,积极完成服务内容,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新罪的,由考察机构出具考察合格的证明报告,该报告作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考察期间违反考察规定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则考察不合格或撤销考察资格。考察期满,检察机关在3日内审查考察结果,并将结果告知被考察人,被考察人对结果不服的,可在2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并在3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被考察人。经审查、复议后的考察结果作为起诉与否的重要参考。对于累计无故迟到、早退、缺勤2次导致服务时长不达标的,考察不予合格。考察不合格或被撤销考察资格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诉。诉前考察结束,对不起诉的被考察人进行不定期跟踪回访。通过建档立案形式,对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的效果进行复查和巩固,持续深化并检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与水平。
二、落实社会治理成效:诉前考察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注重监督问效,防控办案风险
诉前考察涉及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规范行使问题,或成为对轻微犯罪的一种“诉前裁判”。应落实诉前考察的监督机制:一是严格内部监督。承办检察官在提出启动诉前考察意见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层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同时建立诉前考察案件向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制度,对启动诉前考察、作出缓刑量刑建议或不起诉决定等重要环节开展实时监督。案管部门定期针对办理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人进行回访,设计问卷调查表格,强化对相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的监控。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开展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邀请办案民警、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人员,结合案件情节、悔过表现、参与公益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等内容对通过考察人员进行公开评议。听证人员经过评议,作出是否同意拟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条件允许的,可邀请被害人等利益相关人参与诉前考察的监督,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可作为考察结果和诉权行使的参考。最后,可以建立向院内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诉前考察监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查看案件处理情况,调查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整改情况,对诉前考察启动、验收程序以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风险。三是注重社会监督。将听取被服务单位意见作为诉前考察结果的重要参考,邀请其参与监督评议。在郭某庆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中,郭某庆积极加入“社区平安义警队”参与辖区巡逻,将一名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送至社区医院,被《江苏法制报》报道。并自愿向X市特殊教育集团学校师生捐赠了学习及生活用品,得到被服务单位的一致认可。
(二)不断创新诉前考察模式,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强化能动履职,融入市域治理。一是强化检察职能、注重以案释法。在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集中开展警示训诫活动,从法律法规、司法政策、不起诉理由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通过组织观看警示宣传片、旁听案件庭审、社区法治宣传等方式,告诫不起诉人学法守法用法,使其由“被动接受惩罚教育”转向“主动参与公益服务”。此外,积极助推行刑衔接,实现考察互认,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二是注重服务营商。坚持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办理张某松涉嫌寻衅滋事案时,了解到张某松负责徐州某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西亚北非部销售工作。在诉前考察过程中,对其在企业中的实际表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进行全面考察、综合评定,作为从宽处理的参考条件。三是注重辐射影响。探索诉前考察向民事检察延伸,创新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悔过态度较好、承担民事赔偿确有困难的侵权人,纳入公益服务人员范围。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侵权人,到公益服务基地进行代替性公益劳动,相关情况作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公益劳动人员诉前和解的参考。
(作者系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得到以下项目支持:2024年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企业合规刑法激励的理论实证研究”(2024XKT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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