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2024-01-01 01:24陈艾
江汉论坛 2023年12期
关键词:公共性

摘要: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尚处于初创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成长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是主体、规则和行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表现为治理主体增加并强化联结;多元治理主体协商出公共规则并共同遵守;多元治理主体整合资源,开展集体行动,公平分配收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是公共性拓展,表现为多元治理主体由目标、规则、行动而强化联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方式,是在日常实践中逐步地“共同体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共同体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构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CSH003)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3)12-0127-07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月习近平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此后,学界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研究蓬勃发展。学者们从价值、结构、过程、机制等方面研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积极意义、话语重构、生成与演进以及建构路径(3),其中有学者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理论溯源,认为关系纽带与关系联结是共同体维系与发展的核心要素,关系纽带增多与关系联结增强意味着公共性的拓展。在这一理论思路下,学者们探究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及建设目标与路径等。

从理论来源看,西方的共同体理论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提供了滋养。滕尼斯提出“共同体”和“社会”,涂尔干论述社会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安德森描述民族“想象的共同体”,鲍曼研讨个体在现代性的塑造下的“脱域”及“脱域”后的“机械聚合”等,从而建构起共同体的话语体系。学者们认为共同情感与行动、相互间的依赖是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共同体本质上是成员以共同的特征、关系为纽带的持久生命有机体。(4)

学者们提出,关系是理解共同体本质的核心要素。考察治理体系及其变革有两个重要维度,即治理主体间关系、治理机制间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要实现多方主体协作互动、多种机制互补嵌合。(5)在关系的维度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可界定为:为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社会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方建立起一种共同参与、民主协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模式。(6)这种关系模式是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深刻变迁的产物,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迫切性(7),它深刻地展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反映了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的需要(8)。这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民众都参与社会事务,并相互依存。多元治理主体不断参与、相互依存,即坚守公共性信仰,相互认同、信任,协商规则,共同行动,拓展公共领域等。(9)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路径是加强基层党建、激发社会组织与发动群众广泛参与。(10)这需要党建引领,形成紧密度高、充满活力的“集成式联结”(11),形成“引领型融合治理”(12),也需要通过表达、协商等方式来增强个体的主体性与公共性(13)。总体说来,政治领导、法治保障、自治服务、德治运行、科技支撑等(14),可以促使多元治理主体在互动中达成共识,形成公共治理关系。

总之,当前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研究日益增多,学者们探讨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合作关系及合作机制构建等。相关研究更多地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合法性、权威性,学理性有所进展,但不够深入;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研究多停留于个案研究,但多数个案研究难以阐释一般性问题。(15)为此,本文侧重从理论层面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进行分析,从共同体生长、成熟的过程性视角,剥离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并建构“主体-规则-行动”分析框架,以此揭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并研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心及实现方式等问题。

二、共同体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基本要素

共同体研究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的基础。共同体是一个元概念,共同体多种多样。共同体处于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基本要素。

(一)作为元概念的共同体

共同体是一个广泛运用于哲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概念,100多年来,社会学家提出了90多种共同体定义。(16)“‘共同体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理念——一个含混不清,难以琢磨的甚至是危险的理念。”(17)“为共同体寻找一个清晰的定义,实在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18),原因在于共同体属于元概念,而元概念可以是一个具有基本意涵的复合型概念,如何解释既复杂又具有争议。(19)

在早期的研究中,共同体主要是指一种共同的生活。进入当代,共同体的概念得到极大的擴展,学者们在不同语境和话语体系下对共同体的认识和理解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社会学家认为,共同体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聚合在一起生活的群体、组织或团队”(20),既可指涉多种形式的群体松散或者紧密地聚集在一起,也可特指某一“具有共同性的人类群体”(21)。“在社会科学理论中,共同体往往与一系列积极的内涵有关,包括紧密团结、亲和熟稔、意图相仿、价值一致”(22)以及“共同关怀”(23)等。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围绕“共善”来阐释共同体。(24)柏拉图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共善”,促使共同体的团结需要一条纽带,这条纽带便是共同体成员协调合作、利益共享。(25)亚里士多德沿袭了这一观点,认为建立共同体的目的在于实现“共善”,他划分出共同体的不同类型与层次,包括家庭、村落、城邦等。“共善”与21世纪初提出的“善治”有异曲同工之妙。(26)上述研究为理解共同体提供了几条重要线索:共同体的解释弹性很大、适用范围很广;对内,特定的聚合关系(共同特性)是支撑;对外,共同性有限度和边界。总之,共同体是人群关系的聚合(27),是“社会连带和尊重的联合体”(28)。

“在任何具有聚集特性的人群”这一意涵下,共同体林林总总,因分类标准不同而称谓各异。共同体因联结纽带不同,既存在具有政治意义的共同体,也有经济共同体、社会文化共同体以及情感共同体,还有区域共同体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二)共同体有一个成长、成熟的过程,其间基本要素有变

共同体研究中,学者们多从静态的角度,以共同体良性运转的结果来分析共同体的特征及其联结纽带,如传统共同体的亲缘、地缘关系,以及现代共同体的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归属感“三要素”等。(29)

我们肯定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归属感在现代共同体生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但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三个要素是共同体形成并长期运作以后的结果。共同目标或许是共同体可以形成的初始条件,这是因为共同目标可以促成最初的相聚,却不可能一开始就促成相互的身份认同和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身份认同是在共同体运作中逐渐建构起来的。归属感是共同体运作有了成效,成员对其有了依赖后才得以形成的。这就是说,共同体有着在成长中逐渐成熟的过程,其间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基本要素。

共同体的生成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着萌发、成长、成熟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有各自的阶段性特征,成长过程中联结不断强化。历史上,人们因共同生活在一起,有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了生存而摸索出许多生存性智慧(30),逐渐建构起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人们因共同目标、共同利益或相同的爱好、职业等聚在一起,一开始并未成为有机的聚合体,群体内部交往有限。随着群体小目标(或近期目标)的实现和交往增多、关系调整(尊重共同规则等),由连接到联结(31),共同体开始逐步成长。在成长过程中,小目标(或近期目标)的实现、群体网络、规则等是促进其不断成熟的基本要素。成长的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共同体因不断地良性运行而逐渐走向成熟;二是共同体因其他原因而解体或演变成其他共同体。

在不同的阶段,共同体的基本要素会有所差异。以现代社会的共同体而言,在最初阶段,共同目标或许是基本要素。这里的共同目标可以是利益,也可以是兴趣、爱好等。在共同体成长阶段,共同体成员追求共同利益并希望公平分享,需要制度约束,并在动员、整合资源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行动,因此,规则、资源和共同行动成为其基本要素。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基本要素

社会治理共同体蕴含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行动取向,成员的取向一致,才能合作共治。(32)成长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指涉主体、规则、行动等。

(一)从治理到社会治理,再到社会治理共同体

治理的总体叙事,彰显着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人类经历了从统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治理革命不断展开,治理实践随之而不断深入。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延续多中心治理,逐渐成为治理革命的“元叙事”。(33)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来研究治理,但在治理话语建构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的界定,是“以最浓缩的方式对其进行了知识边界的勘定”。(34)

在中国,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35),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36),再到党的二十大对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又一次强调(37),意味着关于社会治理已形成多方面共识: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建构适宜的治理体制、开展合作和集体行动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明显的未来指向:没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需要从无到有地建设;已有但尚不完善的,需要继续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共同体要素和属性的积累和生成过程(“共同体化”)。(38)

(二)成长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基本要素

社会是国家和民众(或组织)在互助中共同成长的场域。在滕尼斯、涂尔干、安德森的笔下,共同体最重要的元素是相互的情感、彼此的依存和共同的行动。在社会里,“将多元主体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性要素很多,但归根结底来说是基于人的生存所需的物质生产和交往的需要,从中一并衍生出人们关于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甚至共同损失等共同性的具体内涵。”(39)共同体是经由成员对彼此之间的差异性和同质性确认和协调后达成的多数一致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为了促进有效治理,它建立在多元治理主体达成共识并合作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是调整社会性与公共性的关系,中心任务是争取连结与团结的互动共生,最终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公共生活”(40)。“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共同世界,不同治理主体有不同的角色、地位、作用、诉求、价值观念以及利益。既互有差异又密切相连的基本结构把多元治理主體聚拢在一起,形成承认差异、寻求统一的公共性意涵。‘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彰显的正是这种公共性。”(41)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治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在权责对等原则下互动协商,从而形成联结深刻且稳定的群体。(42)从学者们的表述可以看出,主体、规则、行动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关注的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共同行动中逐渐达成共识,并遵循共同认可的规则;多元治理主体基于自身资源与相互间的信任,开展合作行动,并分享收益。换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素呈现为“主体-规则-行动”结构,其中,主体是指治理的参与者,它们拥有治理资源,也希望实现自己的目标;规则经由多元治理主体在实际参与治理过程中协商而成;多元治理主体利用自身资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参与治理的实践,即行动。

(三)主体:实现自身目标和共同目标的参与者

学者们认为,可以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去保证公共性的实现,达成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关系,因为“更多的参与能够为一些新型合作关系的产生创造可能性”(43)。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治理主体的集合,治理革命的主题在于多元治理主体如何建构合作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有着鲜明的公共性特征,因为“多元治理主体在合作共治框架下组成社会有机体,所有社会治理主体联结成一个差异共在的公共世界”(44)。多元治理主体尽管在社会空间中所占的位置不同,但有共在关系。个体既能参与国家事务,也能通过自组织进行自我服务。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关注公共问题、共同服务公众,就彰显出公共性。(45)这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个体、家庭及各类组织(包括政府)组成的,它们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目标,要想它们成为“共同体”,只能依靠紧密的联结。

多元治理主体在参与中利用资源,实现自身目标和共同目标。多元治理主体各自拥有治理资源,这些资源除了常见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甚至还包括生存性智慧等。多元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目标,正是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既实现了自身的目标,又实现了共同的目标。如产业发展实现了地区发展、企业壮大、村社以及农户利益需求得到满足的目标,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共同目标。目标具有复合性,既包含主体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含社会团结、社会发展等价值追求,后者是所有成员共有共享的利益。

(四)公共规则协商形成,并共同遵守

社会治理指涉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合作并不排斥冲突,合作与冲突在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过程中总是混合在一起。合作机制的建构,一定意义上就是规避冲突的制度选择。多元治理主体经过协商、谈判,建构治理规则(即形成共识或一致意向),就是多元治理主体按照公共性规范建构公共服务/责任分工的制度机制。(46)

没有制度规范的约束,合作就失去了可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其合作关系的基本原则应以制度伦理作为正当性的“内核”。卡蓝默认为,治理机制的五种理论规范或品质包括:满足共同体感觉到的需要;依靠共同的被认可的价值和原则;公平;由值得信任的负责任的治理者进行有效的治理;实施最小的强制原则。(47)罗尔斯提出了合作的三大条件: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调节人们的行为;存在公平的合作条款,让所有参与者都能接受,展现互惠理念;合作理念包含了每一个参与者的合理利益或善的理念。(48)卡蓝默关于治理机制品质的论述、罗尔斯关于合作条件的论述,均阐释了规则联结的重要性。

抽象化、标准化规则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般规则,而是在陌生人之间通过同意成为共同的约束。“陌生人在彼此的交往中发展出律例、约束和道德规范,这些是旧世界的熟人社会无法提供的,因为规则根本不同。”(49)陌生人之间通過交往建立的规则,所涉及的往往是相互之间的问题,亦可以称其为公共问题。规则形成于共识,首先是社会共识,即成员充分讨论形成的共识,其次是社会与公共权力领域沟通而形成的共识,这样所达成的共识就是沟通的公共性。(50)

多元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想要它们达成共识十分艰难,或许需要多次的谈判或某一方的妥协,甚至偶尔的对抗,才能成功。只有在对话中才有可能实现所有成员共同在场的社会整合机制。(51)“一致性经共同体成员共同确认后,就具有了公共性质和公共力量,诸如契约、规范、制度、法律等都不过是共同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这种多数一致性对外代表共同体整体,形成对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利益和安全上的保护;对内规范和调节共同体内部行为和关系,形成对每个成员共有的规范和约束。”(52)

(五)行动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行动是指参与主体的集体行动,即多主体基于利益权衡、互动体验、价值引领等动机而展开的合作治理。(53)集体行动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属性,因为多元治理主体在集体行动中建构起利益联结、规则联结、价值联结,由此增强信任与团结,逐渐形塑出对共同体的认同与归属感。行动的内容包括:多元治理主体在规则约束下,整合资源,形成利益共同体;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协商,形成共识和规则,并共同遵守;多元治理主体基于共识基础上的认同和信任,采取共同行动,既分工又合作;多元治理主体公平分配通过合作行动得来的公共收益。集体行动中,资源实现了在“公”“共”“私”之间的相互转化与交融,即国家的“公”转化为社群(或社区)的“共”以及个体的“私”,个体的“私”(时间、精力、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在集体行动让渡为集体的“共”,集体行动凸显了“共建共享”的核心意涵。

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心:公共性及其拓展

公共性强调集体团结和回归价值理性,是克服发展困境的不二手段。这是因为公共性与社会发展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即共生互促。公共性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内驱力。(54)学术界认为,交往层面、制度层面、价值观层面的公共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这一命题的必有之义。在知识学意义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从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的转向,‘公共性的再生产是合作机制建构的中轴”。公共性的再生产既是公共物品的物质性再生产,也是公共责任伦理的再生产。公共性及其拓展可以使人们在充满信任、团结和宽容的社会治理体系中以及社会制度体系中开展合作,最有效地实现自身和共同体的利益,从而提高社群的生活质量。(55)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公共性三角结构,可以揭示公共性及其拓展与共同体成长的内在关联。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

共同体本身就是有着公共性的群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共在性、平等性、公有性等现实属性,公正性、和谐性、共享性等价值属性,以及公理性、公益性、公责性等实践属性。(56)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多元治理主体联结成的、差异共在的公共世界,公共性特征非常明显。(57)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指向公共性的持续生产和拓展。在“国家中的社会”视角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公共性、参与性、共享性三大特征(58),其实,这里的参与性、共享性都属于公共性。

在西方社会学家中,从滕尼斯到鲍曼、从涂尔干到罗尔斯、从阿伦特到哈贝马斯,几乎均涉猎到公共性理论。西方理论中的传统公共性是一个状态描述词汇:脱离“私”“私利”“私人生活”的一种趋向或一类处境。(59)政治学领域的公共性强调国家在一定界限内实现公共责任,确保个体的自由和权益;社会学、社会生态学中的公共性主张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共生互惠形成的平衡关系。(60)新公共性是指在东亚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建构的“均衡式公共结构”。(61)新公共性内含着“公”“共”“私”的相互渗透与转换。我国当前的地方治理呈现“公”“共”“私”的主体协同,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治理资源供给原则,具体是:政府的再分配原则、村社的互惠原则、市场的交换原则,不同原则之间是相互渗透透的互补关系。(62)在我国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公”所遵循的原则要经由“共”的立场予以调适,因为“共”在衔接公私关系时扮演着关键角色,时常发挥着保护个体性“私”的功能。(63)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三角结构的建构

英吉·考尔在探讨公共产品及其供给时提出了“社会建构说”,建构起公共性的三角结构。他认为,消费、分配、决策三个维度的公共性可以在特定的场域、制度、政策和体制下向外延伸,这就是扩展公共性。扩展公共性可达致公共均衡,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理想状态。(64)本文借用英吉·考尔建构的公共性三角结构,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主体、规则、行动)为维度来研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即公共性的持续生产和拓展。主体、规则、行动三个维度向外延伸,就是一个公共性拓展、社会治理共同体逐步成长的过程。主体、规则、行动三个维度及其关联,我们将之界定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公共性三角结构,如图1所示。

图 1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公共性三角结构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公共性三角结构中,主体维度的延伸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增加、治理主体的联结增强(或参与程度加深)。换言之,主体维度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长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治理主体参加,并日渐紧密地联结、更深程度地参与。主体联结包括目标联结(如利益联结)、规则联结、行动联结,以及由此形成的信任及情感联结。

规则维度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长指涉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参与规则的协商,并接受、遵守由协商成功而共同认可的公共规则。在规则的形成中,如果形成了“人人皆知”的共识,就有了较弱的公共性;如果“所有人都可以有效地参加”,且“协商过程真正地塑造了决策,并且决策的正当性为民众所知晓,那么,所形成共识便具有了强公共性”。(65)这种规则建构中的弱公共性到强公共性,便是公共性拓展的一个维度。

行动维度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成长涉及资源、集体行动、收益等方面。一是资源及其转化,“公”(政府)的资源转化为“共”的资源、“私”(个体)的资源转化为“共”的资源;二是社会治理合作行动(集体行动);三是公共收益的公平分配。这里的集体行动可以理解为“共同生产”,典型的“共同生产”包括:民众向公共机构请求帮助;民众为公共机构提供帮助;民众和公共机构经过互动调整各自的预期和行为,建立对问题的共同理解。“共同体生产不只是单纯的治理工具或技术,它还承载着‘合作治理的深刻意涵。这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制度逻辑高度吻合,在表层体现为公共服务下沉与合作供给,在里层体现为社会自我调节与居民自治。”(66)行动不是单独存在的基本要素,它存在于多元治理主体在资源配置、规则协商与遵守、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的过程中,即多元治理主体参与的全过程。

五、共同体的成长方式:日常实践中的“共同体化”

在实践中,共同体成长的方式之一是日常生活中的“共同体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多元治理主体的参與中生长,其生长既非全赖于制度安排,更非完全依靠组织动员,而是在多元治理主体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共同体化”,即多元治理主体在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广泛参与,拓展公共性。

人的存在的公共性总是通过人的一定存在方式,即承载公共性的实体反映出来。因此,对公共性的考察的基础和基本路径就在于:首先,要确定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的共在共处方式。这样,对建立在实存基础上的公共性的考察,才是有价值和意义的。其实,这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性的实存方式就是人的共同体形式。(67)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多个面相的实存方式,它是生活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的集合。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若干个人、群体和组织在社会互动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规范结合而成的一种生活上相互关联的集体。共同体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认同和生活方式、共同的利益和需求以及强烈的认同意识。(68)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就是形成祥和、团结、合作的社会环境以及共同体成员互助共济、友爱、奉献的内部氛围;就是强化团结,形成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和共同的精神追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个面相、多重目标,都与多元治理主体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紧密相关,由此可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方式就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共同体化”。(69)

有学者将共同体看作一种“想象出来的安全感”或者充满想象的“精神家园”。(70)但实际上,共同体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并表现为日常生活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化”实际上就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实现并体现,所以可以用“日常生活化”来说明“共同体化”的具体实践路径。由此,“不论我们怎样界定社会治理共同体,不论是什么样的治理主体以及具备怎样的条件,所建设的共同体都应该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71)

应该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不仅仅是民众,也包括其他治理主体。政府通过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实践来参与;社会组织的日常实践是提供公共服务;企业的日常实践,既有刻意地参与社会治理(如与所在地区进行资源共享或直接支持地区发展等),更有通过自己的运营,供给员工福利,改变员工的认知和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等;个体或家庭的日常生活实践是个体或家庭在村庄(社区)的生产与生活。

多元治理主体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形成“共同体关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共同体关系”在滕尼斯笔下是感情友好与亲和,韦伯则认为共同体也充斥着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斗争。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舒适和人人相互依靠的地方,这是人们编织出来的,当然是可以追求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生活状态已经弱化了。(72)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是在关系协调中“共同体化”,即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日常生活实践中的关系协调,去寻求共同属性的主观感知和相互依托的生活状态。

总之,成长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素包括:多元治理主体的目标虽有差异,但在参与中相互成全;经由多元治理主体协商(妥协)形成公共规则,并共同遵守;在参与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开展集体行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是公共性拓展,表现为多元治理主体由目标、规则、行动而强化联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长方式,是在日常实践中逐步地“共同体化”。

注释:

(1) 《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

(2)(36)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3) 陈艾、李雪萍:《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个分析框架》,《江汉论坛》2022年第11期。

(4)(11) 李华胤:《集成式联结:党组织何以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5) 顾昕:《共同富裕的社会治理之道——一个初步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2023年第1期。

(6) 赵晓峰、马锐、赵祥云:《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及经验适用性研究》,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7)(9) 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8)(32) 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10) 张贤明、张力伟:《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逻辑、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理论月刊》2021年第1期。

(12) 符平:《缔造引领型融合治理:脱贫攻坚的治理创新》,《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

(13)(42) 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

(14) 刘琼莲:《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改革》2020年第11期。

(15) 刘伟、翁俊芳:《“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生成脉络与演化逻辑》,《浙江学刊》2022年第2期。

(16)(29)(41)(44)(54)(57)(70) 张志旻、赵世奎、任之光等:《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年第10期。

(17)(28) [美]菲利普·塞尔兹尼克:《社群主义的说服力》,马洪、李清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

(18)(21) 李义天:《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5页。

(19)(22)(27) 青觉、徐欣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與实践逻辑》,《民族研究》2018年第6期。

(20) D. E. Poplin, Communities: A Survey of Theories and Methods of Research, New York: Macmillan, 1979.

(23) [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62页。

(24) 李志华、王晓朝:《论共同体观念的语词生成与理论建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25) 《柏拉图全集》第2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页。

(26)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5页。

(30) “生存性智慧”即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习得的、应对生活世界各种生存挑战的智慧。参见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邓正来:《生存性智慧模式——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既有理论模式的检视》,《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1)(40) 冯仕政:《社会治理与公共生活:从连结到团结》,《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4期。

(33)(46)(55) 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56页。

(34) 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24页。

(3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2004年9月27日。

(37)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

(38)(69)(71) 王春光:《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4期。

(39)(52)(56)(67) 胡群英:《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性建构》,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09—210、210、2、3页。

(43) [美]  珍妮·V·登哈特、  [美]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45)(50) 王维国:《公共性及其一般类型》,《新视野》2010年第3期。

(47) [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70、89页。

(48)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1頁。

(49) 黄杰:《“江湖”:乡土中国的另一种想象》,《学海》2021年第4期。

(51) 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转型结构》,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53) 王学军、李航宇:《公众参与合作生产的动机图谱及其影响——价值共创视角下的混合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23年第2期。

(58) 蒋红军、李威:《贫困村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过程与内在逻辑》,《公共治理研究》2021年第5期。

(59) 崔月琴、 张扬:《“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60) 芦恒:《重大公共危机应对与社会韧性建构——以“抗逆性”与“公共性”为中心》,《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61) 芦恒:《共生互促:公共性与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探析》,《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62) [日]田原史起:《日本视野中的中国农村精英:关系、团结、三农政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63) 王蒙:《公共性生产:社会治理视域下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发展机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64) [美]英吉·考尔:《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张春波、高静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83页。

(65) [美]斯科特·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66) 曹海军、鲍操:《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新时代社区治理制度化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理论探讨》2020年第1期。

(68) 张广利:《社会生活共同体就是社区组织吗》,《解放日报》2007年11月1日。

(72)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作者简介:陈艾,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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