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的问题讨论与对策研究

2024-01-01 19:51
质量探索 2023年1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者异议监管部门

吕 晶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南昌 330052)

1 引言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法律法规、产业发展、社会共治、安全监管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各级政府依法依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计划制定、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风险预警交流等部分组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直接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这是因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既是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架、召回、停止生产经营等)的重要参考。为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救济途径,包括复检、异议、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1]。本文主要是针对复检、异议及核查处置工作遇到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索规范提升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的改进措施,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及公正性。

2 食品安全复检和异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条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版)中首次出现,并随着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得以进一步改进优化[2-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复检和异议处理的申请范围、各环节程序及时限要求进行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以下简称《通知》)则对复检和异议工作的具体流程及处理期间风险防控措施进行了规范。

3 食品复检和异议制度问题分析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食品复检和异议处理的相关职责、期限和过程要求等已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

3.1 复检和异议关系问题

《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也可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检和异议在《管理办法》中是并行存在的,但对于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申请复检的同时,还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而通常收到检验报告时已超出申请时限;2)对检验方法或标准适用存有异议,但这意味着质疑检验报告的法定效力,此种情况下已没有申请复检的必要性;3)对样品的真实性有异议,这是现实中企业最常提出的异议事项。除《管理办法》外,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中,也并未规定复检和异议可以同时提出并受理。

3.2 风险监测中的法律救济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除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外,还会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风险监测抽检。《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收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采取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以风险监测报告为依据要求企业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问题食品召回等措施,这虽未对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但也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对此,《食品安全法》《管理办法》中均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救济途径。

3.3 复检机构的选取问题

《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要求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且不能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但条文中并未说明如何随机确定复检机构、如何界定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利益关联等,即缺少相关依据及判定标准。而在实际受理工作中,为方便样品传递,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会在省内就近选择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3.4 复检机构的管理问题

为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 年内2 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但条文中并未明确正当理由主要涵盖哪些情形,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复检机构常常以机构检验任务重、机构人手不足等理由,拒绝接受复检任务。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增加了下达复检任务的难度,很可能影响到复检工作的进度。另外,《管理办法》中也未提及复检任务拒接等相关信息的反馈渠道。

3.5 复检结果的认定问题

食品复检机构是指入选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技术机构。食品复检机构需达到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等标准,相比行业内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其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能力水平。《食品安全法》和《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即复检机构对检验结果具有最终裁量权。虽然RB/T 216 中有“当初检机构和复检组织者提出异议时,食品复检机构应对初检机构和复检组织者提出的异议给出书面解释”的表述,但并未规定异议可提出的情形,以及如何对复检机构出具的书面解释进行认定的程序。可见,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中,缺乏对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与约束的内容。

3.6 备份样品的移交问题

《管理办法》和《通知》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的相关程序及要求。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且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如发现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但是,对于备份样品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复检时,初检报告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材料,若其法律效力不明,势必会影响到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工作。

3.7 复检检验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在《管理办法》和RB/T 216 两份文件中,对复检机构采用的复检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中要求,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而RB/T 216 要求,食品复检机构应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进行复检,无仲裁方法的,应使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根据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同一检测项目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选择使用,但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注:当第一法与其他方法属并列关系时,则不是仲裁方法)。虽然《管理办法》中也提出“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并未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管理办法》、RB/T 216 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对于复检机构而言都是需要遵守的准则,其关于复检方法的规定不一致,无疑将给复检机构带来一定困扰。

4 对策及建议

4.1 制度层面

在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础上,梳理现行食品复检和异议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制度体系。对以下事项进行规范:1)在《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复检和异议关系,如企业提出复检申请,应事先申明对样品的其他情况没有异议;反之,如企业提出异议申请,则不提出复检申请。2)延伸复检和异议的受理范围,将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检验报告纳入其中,赋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救济方式,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其不必要的损失。3)在《管理办法》或相关工作规范中对随机选取复检机构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和操作;明确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之间关于利害关系的界定标准,保障复检工作的有效性。4)复检机构虽有较高的能力水平,但也存在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因此在《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条特殊条款,即当复检结论推翻初检结论且初检机构和复检组织者提出异议时,将其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再次组织抽检或复检,而不是简单地直接将复检结论作为最终结论,以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5)细化备份样品传递流程,明确备份样品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进行复检时初检结论的法律效力、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法,确保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6)对《管理办法》或RB/T 216 中关于复检机构采用的复检方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使两个文件中的要求保持一致。因初检采用的方法若存在准确性不足或未经科学性验证等缺陷,沿用同一方法的复检结果的准确性也会被质疑,因此建议采用RB/T 216 中的表述,即“食品复检机构应优先使用仲裁方法进行复检。无仲裁方法的,应使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

4.2 监管部门层面

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中,并未涵盖对复检机构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其缺乏监督和约束。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复检机构管理规定或办法,建立完善复检机构的准入及退出机制。通过设定考核指标,以飞行检查、现场评查、盲样考核、能力验证等方式对复检机构进行量化打分,并将得分情况作为复检机构名录动态更新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对复检机构的管理,提高复检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对复检机构拒绝接受复检任务的理由进行梳理分类,统一管理尺度,明确正当理由的边界,并畅通与复检机构管理部门的信息反馈渠道,从而有效降低乃至避免出现复检机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复检任务的情况。

4.3 检验机构层面

如前文所述,复检机构一般处于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相比普通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在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还是管理体系和其他方面都具有更严格的要求。为保障食品复检工作高效顺利开展,复检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复检工作程序,明确复检工作流程和现场观察规定。复检机构还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技术与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参加能力验证及盲样考核、实验室比对等,以保持和提升实验室的能力水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复检机构出具的每一份检验报告,都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复检机构应客观严谨地对待每一次的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5 结语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复检和处理等活动。其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而食品复检和异议,则是法律赋予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权利。因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及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故强化法治保障,坚持依法监管,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过程严谨规范、结论公平公正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目前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整理,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工作规范、程序文件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提高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的质效,使其既可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证据支撑,也能切实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生产经营者异议监管部门
浅谈市场监管部门在儿童青少年肥胖中的防控措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备案的通告
注销异议登记的实务探讨
扬州江都区推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的效力
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监管部门严查直企退换货
我国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
欧专局改革异议程序,审结时间缩短至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