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京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体育健康学院,上海 201620)
运动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群体。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关系着运动员个体的全面发展,关系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质量,对运动员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乃至新时代体育强国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人才战略意义。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以下简称新«体育法»),新增运动员权利保障条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足见新«体育法»对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的重视。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竞技体育事业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办好公平优质的教育”,这意味着我国教育已经具备转型为公平优质教育发展的条件,并开始在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得以体现。2021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人权行动计划»)指出,“保证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人权行动计划»对公平优质教育的保障,有力推动了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权利形态由公平受教育权向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过渡转型。基于此,如何从法理层面解析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内涵,分析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时代意义和价值取向,进而对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保护的实现进路展开探讨,是提出这项权利概念必须回应的基本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运动员受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在运动员群体中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运动员归属到一种职业上,界定为“从事各类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专业人员”[3]。运动员既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享有主体,也是权利形成后的直接拥有者。无论是从宪法还是从教育法律来看,受教育权都是运动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每一名运动员都应该享有受教育权。我国竞技体育实行举国体制,并早已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运动训练体系和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运动员具有双重身份,并且要承担双重任务。一方面,他们要接受专业的运动训练,参加各级各类的体育竞赛,要通过系统科学的训练取得好的运动成绩;另一方面,他们作为适龄学生,也应该完成好各个不同年龄段应该完成的学习任务,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从义务主体来看,由于运动员的职业特殊性和所处年龄特点,他们要在有限的运动生涯中以争取国家荣誉为崇高目标,决定了其受教育权既是不可过渡的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有赖于运动员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还要求义务主体尤其是政府提供积极的条件和机会来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开始面对一系列新情况,人们不再局限于生存权和受益权,而是更加强调教育公平有质量,强调教育对自我发展的意义,由此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成为新的权利主张。目前,学界已经开始了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理论解构和现实关照。有学者研究认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中国社会进入新时代转型升级的受教育权3.0版,是融入公平与优质两个并重属性的新一代受教育权,是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生活需要的权利诉求”[4]。作为一项权利概念被提出,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在传统公平受教育权的基础上,更强调教育权利的公平性与优质性。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基本保证了各个年龄段运动员“有学上”,保护了运动员的公平受教育权。
迈入新时代,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内涵理应有新的发展,更加关注运动员“上好学”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品质。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在传统受教育权的基础上,更强调运动员作为权利主体在接受文化教育时不只是包括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还应包括选择优质教育的权利。公平与优质是受教育权的重要价值属性,也是未来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本质上兼具学习权与发展权的属性。根据运动员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实现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在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方面,无论是受教育机会的获得还是受教育条件的改善都是学习权的具体体现:“公平”主要解决每个运动员“有学上”的问题,实现运动员的学习权,而发展权更多的是体现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并获得发展利益的权利主张;“优质”主要解决运动员“上好学”的问题,实现运动员的发展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 周年座谈会贺信中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5]因此,新时代发展人权就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社会发展维度来看,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包括教育生活,美好教育生活不仅是美好生活的体现,而且是创造美好生活的根本[6]。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具体到体育领域来说,就是化解体育领域发展的需求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供给不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7]。就运动员受教育权而言,新时代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正当性根源于运动员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生活需要,美好教育生活的直接表现就是公平教育和优质教育。
当前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办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报告»反映出:一是运动员文化教育投入经费存在区域性不足,二是部分单位教学条件简陋、设施陈旧,三是学训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四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水平不高。可以看出,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质量不高、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运动员获得的文凭与实际文化水平相差较大、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需求变化与供给不足产生了矛盾。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聚焦“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公平优质受教育需要作为运动员的美好教育生活需求应当予以认可,并上升为运动员应享有的权利。文化教育是促进运动员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发展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满足运动员美好教育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进而解决运动员个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从全球视野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公认的重要公民权利类型。20世纪中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提出了受教育权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构成,公民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成为人权保障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全球性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中提出,“优质教育是人人享受教育权利与保证教育全过程公平”。优质教育首次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教育权利提出,并把教育全过程公平作为评价标准的基本内容。2021年11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强化了人民终身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8]。
«人权行动计划»对于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保障,将原有受教育权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提出完善职业教育体系。2019年11月,世界反兴奋剂组织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其中受教育权规定于第7.0 条,强调运动员有权从反兴奋剂组织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信息,有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权利,定期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的普及教育[9]。随着反兴奋剂过程中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反兴奋剂教育势必会成为运动员职业教育最重要的内容。东京奥运会开幕前夕,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举行了“通过体育和奥林匹克理想促进人权”的专题讨论。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纳西弗表示:“体育和奥林匹克理想代表着公平公正、无差别对待和机会均等,与普遍人权价值息息相关。”由此可见,不论是从人权发展的国际公约、国际体育法律,还是公民优质教育权利的域外发展经验,都表明了优质教育权利在当今世界公民权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潮流,国家人权发展层面也明确了受教育权不仅包括受教育的公平权,而且包括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发展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已经成为运动员基本权利保障的国际共识。
2019年8月,«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对竞技体育发展提出“更好、更快、更高、更强”的战略目标,表明要持续推动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提升竞技体育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从新时代竞技体育发展的定位来看,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事业的参与主体,也是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竞技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理应回归到“以运动员为中心”的根本出发点[10]。尊重、保护和实现运动员的受教育权,也是“以运动员为中心”的理念在文化教育保障领域的具体体现。发展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对促进运动员个体的全面发展、助力体育强国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承载着维护运动员个体发展权利以及竞技体育整体发展权利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是一项个体权利,能够提高运动员文化素养,促进运动员科学化训练。东京奥运会后,苏炳添在«人民日报»发文称:“竞技体育比赛中,当运动员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面临的不仅是身体上的竞技,也是整体素质的比拼。加强学习、提升素养、科学训练,是运动员成长的必经之路。”[11]在运动员人才培养过程中,运动员科学文化水平直接关系到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生理、心理、训练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对于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还有维护竞技体育整体发展权利的目的和功能。发展公平优质的文化教育能够为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不断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整体素质,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人力资源。
公平正义是人类最古老的价值目标,它的判断标准一般包括平等、均等、公正。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确保公民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因此,受教育权首先是公平受教育权,公平是其首要属性,教育公平自然成为教育发展的首要价值目标。运动员文化教育在国家体育发展的不同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导致受教育权的公平属性和质量属性表现各异。新中国成立初期,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大多在学校系统内完成,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政策被确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保障的主要是运动员的公平受教育权,这一时期的受教育权是以公平作为主要价值追求。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教育领域也体现出了效益优先的规则要求,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受到了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运动员文化教育更加注重教育效率、集中优质资源以提升教育质量,这一阶段受教育权体现了优质优先的价值取向。2017年以后,历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办好公平优质的教育”作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点任务来抓。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主要导向是公平和优质并重,政策内容逐渐朝着具体、细化的方向发展,这一阶段的受教育权体现了公平与优质并重的价值取向。
随着新时代社会转型发展,运动员受教育权的需求和内涵正在发生转变,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需求转变,“公平”和“优质”也有了新的含义。一方面,运动员在公平享有受教育权的同时,也要加强入学和学业管理,让所有运动员在规则框架内公平竞争,确保教育公平的“最大公约数”。2018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部署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取消体育特长生的加分;202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高校不得给高水平运动员单列推免名额或制定单独推免办法。从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到高水平运动员不得单列推免,反映了新阶段我国高水平运动员推免从维护运动员公平受教育权到维护青少年整体公平受教育权的价值转向。当然,我们也要消除外界对运动员推免政策“污名化”的影响,认识到这种转向是由于推免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寻租以及腐败行为,不是推免政策本身的问题,提高运动员推免的质量才是最终目的。另一方面,运动员的优质教育选择成为新的权利主张,平等参与和多元选择成为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显著特征。随着数字化教育的发展、优质教育资源的增加,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内涵从获得教育机会向获得优质教育过渡延伸。国家重视职业教育需要培养专门技能人才,鼓励高校开办运动技术学院,筹建体育职业大学,为提高体育人才和运动员职业技能创造升学条件;持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实施运动员大专、职业教育,保障运动员能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运动员整体文化教育水平。
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是我国运动员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模式的选择和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护。1956年国家体委发布的«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提出“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1963年国家体委颁布«关于试行运动队工作条例(草案)的通知»,体现出浓厚的口号治理和理念治理的色彩。为了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及退役安置保障问题,1986年国家体委相继颁布«关于执行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关于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深化改革的意见»等管理政策。以上政策文本类型属于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暂行规定和意见,导致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缺失。我国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如体操、跳水、乒乓球等,均属于少年运动项目,且呈现平均始训年龄不断下降的趋势。以上颁布的法规政策多是针对13 ~23 岁运动员的中等及以上教育,始训年龄的不断降低使得这些法规不再适用于“小运动员”,于是国家开始加强体育系统中的“普九”教育。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多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推进运动员受教育权利保护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政策,运动员文化教育有了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依据。在该意见的推动下,加强运动员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教育学习、保护运动员受教育权在竞技体育领域迅速展开行动。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运动员文化教育依靠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政策文件来确定规则并加以实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治理的模式,较好地适应了体育大国发展阶段的改革策略。特定历史时期和背景下,政策作为主要的治理手段有其历史合理性。时至今日,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虽有极大的完善,但政策治理模式主导的弊端也日益凸显。笔者通过检索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体育政策法规文件检索系统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目录中,根据有关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文本层级数量的统计,其中行政法规类有6 条,部委规章类有50 条,地方性法规类有27 条[12]。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文化教育政策效力层级低,最高位阶的是行政法规,缺少针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律级别文本,中央级别的制定主体单位不多,制度规范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法律治理的色彩非常淡薄,不利于运动员文化教育权利救济与法律作用的发挥。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应当以法律治理模式为主体,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运动员文化教育治理体系需要向更强大的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不仅有赖于运动员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更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文化教育服务义务。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在学校中选拔,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由学校供给,文化学习基本得到保障。随着业余体校以及各级运动队的建设,竞技体育三级训练网模式逐渐完善,文化教育由教育系统过渡到体育系统自办,各级体育部门分别建立了训练和教育体系,多数训练单位都以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和运动技术学院为建制,为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配备了相应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使各个年龄段的运动员都有学上、有书读。但是由于运动训练和文化学习的矛盾,不可避免地要付出降低教育质量的代价,由体育行政部门单一主体主导的文化教育供给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运动员的需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体委提出了“优秀运动队向学校化过渡”“促进体育和教育两个体系进一步结合”的方针政策,运动员人才培养逐步与学校接轨,形成了体育与教育系统结合办学的模式。经过“体教结合”的不断深化,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逐渐形成了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二元联合供给模式。
从一元主体主导到二元主体联合的转型,通过新中国成立后颁布运动员文化教育政策的行文机构也可窥见一斑。根据笔者的统计,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各独立发文13 次,反映了体育行政机构在早期运动员文化教育制定中的主体地位[10]。通过检索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体育政策法规文件检索系统发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体教结合政策颁布以后,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发文15次,反映了这一时期政策制定的二元主体结构[12]。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为5 个部门联合颁布,表明政策制定正在从以往单一部门向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转变。运动员的年龄特点、生活方式以及学习载体都已经发生变化,传统的体教二元联合供给模式存在一定程度上供需错位和缺乏弹性等问题。新时代全面推进体教融合,二元主体联合供给模式正在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转变。在原有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供给的基础上,增加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供给,拓宽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供给的渠道,体育运动学校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类社会教育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源源不断地为运动员输送优质文化教育资源,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水平。例如:目前上海市有40 所体育运动学校,从2004年开始中心城区的区体校不再进行学习、训练、住宿“三集中”,让体校的学生回归到社会,到普通中小学就读,和同龄人一起接受同样的教育。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和市教委合作,让优质的学校托管体校的文化教育,使体校的学生运动员具备享受名校文化教育资源的优势。所有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专业队运动员,每周他们都要上三四次文化课,到了高中阶段,专业队运动员每周都要求必须上两次文化课,国家队队员享受“送教上门”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体,把满足人民健身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新时代体育工作的价值旨归。在以发展权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新型人权中,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内涵与最高境界。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重要构成,二者之间互相契合,使得受教育权的发展乃至全面发展的内涵更加突出。进入新时代,从“有学上”的教育机会公平,转移到“上好学”的教育结果优质,更加重视培养运动员个体的全面发展,这也是人的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为此,于善旭提出了青少年全面发展权的命题,认为青少年全面发展是运动员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13]。孙波等提出从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层面更好地优化运动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回归到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本源[10]。
人才培养目标是公平优质教育结果的重要反映。运动员作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学生身份权是获得受教育权的前提性权利。青少年阶段的运动员,其身份首先是学生,其次才是运动员。因此,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正视运动员的学生第一身份,并在运动员人才培养目标中获得尊重与体现。教育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社会发展也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才。运动员人才培养目标要由培养体育型人才向培养社会型人才转变。2022年2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学生”[14],表明我国运动员人才培养目标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着力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实现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既要重视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培养具有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更要为运动员面向未来人生和现代社会做准备。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转型过程中,解决好运动员学训矛盾的问题是实现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高水平运动员培养的过程中,学训矛盾既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认知方面的问题,整个社会必须认识到这个问题,把他们当作普通学生,按照相同的标准严格管理。但同时他们又相对特殊,毕竟担负着训练任务,这就要求校方要在教学模式上另辟蹊径。
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体系是指在教育领域内为运动员群体提供基础性文化教育服务,具有公共性、普惠性、基础性、发展性的特征,是实现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运动员教育公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基本保证了各个年龄段运动员“有学上”。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更要构建优质均衡、更加完备、更高水平的运动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让每个运动员都“上好学”,实现公平优质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提高各学段文化教育服务能力作为实现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重点工作。1)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服务重点从“基本均衡”转向“优质均衡”。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46%的优秀运动员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15],义务教育工作任务艰巨而关键。因此,要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回归到教育系统中来,同时特别提出鼓励体校与当地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水平。2) 促进高等教育阶段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的高质量供给。在升学入口阶段,相关部门要研究增加体育单招的高校数量,解决高等教育公共服务资源不足问题,专业项目上要更加细化,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要逐年提高文化成绩,考生录取综合分中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3∶7,适当提高文化成绩在录取综合分中的比例;在校学习阶段,高校应加强运动员的学籍和学分管理,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学业水平要求原则上保持一致。3)大力开展运动员职业发展教育。构建层层衔接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和非技能培训体系,切实加强过渡期运动员的心理教育、职业教育和非体育技能培训工作[16]。通过开展职业规划教育,帮助运动员在役期间获得竞技运动职业生涯指导,取得最佳竞技运动成绩,做好运动员基础文化、生活、教育指导,顺利实现后续运动员退役阶段的职业转化。
其次,要把创新文化教育服务模式作为实现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传统的依靠体育和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文化教育产品供给的方式已难以满足运动员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需要更多地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新«体育法»中国家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体育公共服务,这为社会力量参与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可以通过项目招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完成运动员部分教育服务供给,促进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效对接,不断促进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为了让各优秀运动队员在异地训练期间能得到更好的文化教育,2022年11月29日,四川省体育运动学校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竞争“2023年第三方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为异地训练的运动员购买中小学文化课程服务,保证运动队运动员基础文化课程学习质量,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17]。
最后,要把文化教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作为实现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发展方向。经济条件、教育设施以及政策制度等原因使我国不同区域、城乡之间、不同群体的文化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因此在国家制定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标准的基础上,还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师资培养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地的运动员文化教育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项目群体享受文化教育服务的权利均等和机会均等,尤其要注意保障早期专项化训练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等特殊群体均等享受文化教育服务的权利。
人类社会已进入数字化时代,产生了一系列数字化情景下的教育人权保障需求。«人权行动计划»针对数字化时代人权保障的新需求,特别提出“智慧推进”原则,内涵就是要求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拓展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数字化在线教育能够打破时空壁垒,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元的教育资源,实现优质师资课程资源共享,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从运动员群体的角度来看,很多运动员从小在运动队或者专业体校进行封闭管理,教育与体育长期非正常隔离给运动员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如文化知识教育的不足、退役后社会化的困难等,运动员容易成为数字教育弱势群体。新时代推进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要智慧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数字化发展,让优质数字在线师资课程资源惠及运动员。
首先,以数字化建设打通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最后一公里”。数字教育技术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非常适合运动员分散流动性的教育特点。实施数字教育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分散、流动性强给运动员文化学习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为运动员搭建一个不受时间、空间影响的文化学习支撑平台。一方面,对于入选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训练的运动员,根据运动员经常在异地训练和比赛的特殊情况,充分利用数字化教育技术,有效破解在线教育数字鸿沟,确保运动员公平享有优质在线教育。另一方面,体校内的课程建设要充分利用数字教育技术,推进慕课、微播课、虚拟仿真等线上课程建设,打造优质的线上课程资源,有效拉近运动员专业训练与文化教育的空间距离,提高文化教育服务的便利性、覆盖率和互动性。例如: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与爱课程网共同打造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MOOC,充分发挥优质在线课程优势,有效提升运动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其次,数字化教育为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新型权利保护风险的案例。例如,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需求和满意程度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精准服务,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数据安全的保护,避免危害运动员隐私安全,甚至是危害国家体育数据安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要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受教育权是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护需要法治的保障。“十四五”时期,“以法治体”是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运动员文化教育治理正在由政策治理走向法治治理。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我国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统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等为支撑的文化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对我国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然而,相对于我国体育事业改革的快速发展进程而言,“依法治体”的脚步稍显缓慢。令人欣喜的是,在新«体育法»中可以看出不少国家立法思路的变化,这些变化会在未来重塑中国运动员的权利保障,进而对运动员受教育权产生很大的影响。
新«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部分的第四十四条新增了“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运动员权利保护立法的重大进步。长期以来,文化教育的缺失对运动员个体发展和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都有着极为负面的影响,«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对运动员受教育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产生了不少现实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新«体育法»进行了很好的回应。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具体细化了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权利保障范围,重点突出运动员学习机会权,这是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起点阶段的机会权利,强调了受教育入口即学习机会权的公平优质。学习机会平等权因为受教育阶段的不同表现各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入学升学机会属于实质平等权,运动员和其他普通青少年一样,都依法享有进入或升入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和升学方面给予优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机会权越来越趋向于给予运动员平等竞争的学习机会,这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权。所有的运动员,凡是达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都享有公平学习机会权。总体来说,新«体育法»对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实现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推进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新«体育法»并没有涉及我国教育转向公平优质的时代背景下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如何在运动员身上得以实现的现实问题。
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未来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具体建议如下:1)围绕落实新«体育法»关于运动员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实施,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基本权利保护和以体育法为主的运动员权利保护体系,明确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关系[18]。2)未来在继续修订«体育法»等现有法律过程中,将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上升至法律层面,加入对公平优质的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专章保护,把公平优质作为运动员受教育权利保障立法的价值目标。3)国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不得滥用权力任意干涉运动员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由管控型转变为保护型,应积极作为,提供公平优质的文化教育服务义务。4)法治教育需要作为体校或者各级运动队的必修课程纳入文化课程,特别是对于国际体育规则、反兴奋剂条例等重要内容,要开设多种形式的专题课程、专题讲座和专题培训,使法治教育入校入队,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法治意识,能够知法懂法并守法用法。
人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性范畴。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党中央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提出了人民的幸福生活权是中国最大的人权的重要论述,保障了包括运动员在内的特殊群体的各项权益。从公平受教育权到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演进历程折射出我国运动员群体的人权进步。新时代背景下,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伴随时代发展不断丰富,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时代之问。如何真正将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如何解决运动员受教育权保护和文化教育服务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些后续问题的解决既是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运动员基本权利的应然要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的新征程上,切实尊重和保障运动员受教育权,必须要从根本上解决运动员“上好学”的问题,实现对运动员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