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声明讨债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2023-12-30 07:55:00陈晓梅
检察风云 2023年24期
关键词:新北区张贴名誉权

陈晓梅

虽说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债主索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采取不当方式索债,非但不利于实现债权,有时还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债主张贴判决书及声明讨债

江苏常州人孔磊和花正发原本是同村人,私交一向不错。2009年3月,花正发为帮助亲戚渡过难关,向孔磊借款50万元,并将该款转手出借给自己的亲戚。此后,花正发每年支付孔磊利息5万元并重新出具新的借條。2021年3月21日,花正发向孔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孔磊50万元,共还本金加利息55万元,借期到2022年3月21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花正发未能按约偿还。孔磊遂于2022年3月30日,以花正发为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花正发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间借贷成立,遂于2022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制作判决书(以下简称“案涉判决书”)明确:花正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孔磊借款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合计55万元;同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22年3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涉判决已生效。由于花正发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孔磊申请强制执行,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1.76万元,后因花正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遂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23日,花正发与其妻季仙调解离婚。在此前的执行过程中,孔磊了解到,花正发、季仙名下的位于常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曾于2022年2月11日以1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二人的女儿花莹。

孔磊认为,花正发明知拖欠自己大额债务未能清偿且临近还款期限,依然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逃避债务,主观上存在恶意。眼见索债陷入僵局,孔磊决定通过张贴判决书及讨债声明的办法敦促花正发还债。

2022年11月5日,孔磊与其妻孙芸、女儿孔靓分别来到花正发及其前妻季仙、女儿花莹的住所,在案涉房屋门口宣读案涉判决书,孔磊还拿席条坐在案涉房屋门口。几天后,孔磊、孙芸、孔靓特意制作一份讨债声明,上面载有“你花正发欠钱不还,恶意转移房产给第二任婚姻女儿花莹”“花莹与他人结伴寻衅滋事,刺激债主家属孙芸的情绪”“你(指花正发)老婆孙芸半夜三更和一个陌生男子从你家搬出大量行李,是否在继续转移财产”等内容。11月8日,孔靓在案涉房屋所在的某小区商业广场门口及电梯等处展示案涉判决书,并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张贴在季仙经营的一家礼品店(以下简称“案涉礼品店”)门口。11月9日至11日,孔磊、孙芸、孔靓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张贴在案涉房屋门口,并于14日在案涉房屋门口和电梯口再次张贴。12月8日,孔磊与花正发在新北区人民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花正发支付孔磊55万元,余款孔磊自愿放弃。随后,孔磊再次前往案涉房屋所在的某小区清除了之前张贴的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

因案涉房屋被张贴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季仙和花莹母女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月租金1500元。

是否侵犯名誉权,双方庭审激辩

虽然双方事后达成执行和解,且孔磊清除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但季仙、花莹认为孔磊、孙芸、孔靓涉嫌侵犯自己的名誉权,遂于2023年1月3日以其三人为共同被告,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三被告当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赔礼道歉声明书;三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保洁费用1000元、支付更换门锁费用4000元。

新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季仙、花莹起诉称,花正发与孔磊发生个人债务纠纷后,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三被告胡搅蛮缠,并于2022年11月8日起,陆续以暴力索债的方式将案涉判决书和带有侮辱性用语的讨债声明张贴于某小区及案涉房屋电梯口、家门口以及案涉礼品店门口,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诽谤两原告,并且往案涉房屋及案涉礼品店门锁内灌入胶水,导致两原告有家不能归,留宿在外,店铺也无法经营。经过多次报警,三被告仍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且变本加厉,反而接连几日跟踪原告季仙并在大街上宣读判决书并造谣、诽谤、诬陷。

本案提醒大家,应防止讨债行为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  (图/IC photo)

两原告指出,三被告的行为引发某小区群众纷纷对此事议论,造成两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也使得社会对两原告的评价极度低下,两原告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同时,由于三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季仙与花正发多次为此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因此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使得季仙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两原告表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原告的生活以及店铺经营秩序,对两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两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依法追究三被告的侵权责任。

三被告孔磊、孙芸、孔靓辩称,三被告张贴催讨声明的行为,不存在虚构或捏造的不实情形,更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人格、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内容,不应当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花正发当时不履行案涉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三被告基于合法讨债的目的,才张贴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声明。三被告指出,花正发于2009年3月借款时声称是用于季仙开店,半年后,季仙经营的案涉礼品店开张,此后原告孔磊多次催债,但花正发一家拒不还款。

三被告认为,其张贴讨债声明的行为合法合理,虽然讨债声明中个别词句不甚严谨,但声明内容真实,没有超过合法催收的必要限度,不应当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截至案发,三被告已经将所有张贴的判决书及声明进行了清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讨债用语不当,法院认定侵权

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三被告因孔磊与花正发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张贴案涉判决书、讨债声明等形式催要借款;但在讨债声明中使用“花莹寻衅滋事”“恶意转移房产给第二任婚姻女儿花莹”等贬损性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致使两原告搬离住所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并导致季仙与花正发闹离婚;故法院依法认定三被告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7月23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孔磊、孙芸、孔靓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季仙、花莹发布致歉声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季仙、花莹保洁费200元、门锁更换费300元、名誉损失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55万元;驳回原告季仙、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有两点警示意义:一是提示人们,讨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二是通过私力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既不能盲目地向与债务人无关的人催讨,也不能在讨债中采取过激的行为或言语,防止因讨债行为不当引发类似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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