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思远
作为职务犯罪案例,本案既是典型的医疗卫生系统反腐实例,又暴露出体制内“双领导”干部家庭合谋索贿、官官相护的干部家风败坏问题。
热某(化名)是一名卫生系统的少数民族女干部。案发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某妇幼保健医院院长。坚守民族地区基层医疗领域多年,本是一件异常艰辛又值得称赞的事。可惜的是,热某没有约束好自己的“欲望”,还把同为领导干部的丈夫也一起“拉下了水”。
贪污受贿的腐化都是有迹可循的,通过法庭对案件提供的各项举证,热某长达十多年的嬗变过程,被逐一披露……
热某,女,1961年出生,大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某妇幼保健医院原院长,曾任伊宁市某妇幼保健站副站长、站长。
据查,早在2004年至2006年,热某便开始利用其领导身份和职权便利,为土建承包商彭某在结算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住宅楼工程款时收取好处,并承诺彭某将助其后续承揽该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热某据此,先后3次收受彭某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
2005年8月至2015年2月,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先后开展了医疗信息化、优化办公软件、开发电子病历等技术软件采购活动。热某利用职务便利,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是采用所谓“点对点”的定向采购,为伊宁市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某软件开发中心推销医疗软件操作系统、运维服务和结算相应款项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供应商公司代表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3.4万元。
2006年2月至2007年春节后,杨某父子前来推销多普勒检测仪等医疗设备。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推销彩超诊断仪等医疗设备、结算设备款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承揽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吴某中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并以购房为名向吴某中索要3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鲁某结算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建设监理项目监理费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鲁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2015年2月至4月,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承揽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智能化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5年3月,热某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汪某承揽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楼装修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汪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热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凌某承揽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手术室装修项目、供气供应室项目和结算相应款项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凌某所送现金共计6.5万元……
通过各项举证,我们可以发现,热某作为医疗系统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好处,把贪腐之手伸向了多个涉及医疗机构建设、采购环节,且贪腐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花样多。
从查处的案例看,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导致贪腐“夫妻档”、收钱“父子兵”的情况有不少。而本案中,热某不但自己“腐”,还与同样担任领导干部的丈夫合谋“捞金”,共同收取不义之财。
2007年6月,热某伙同丈夫吐某,接受时任伊宁市某医院院长常某的请托,利用吐某担任伊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晁某的女兒安排工作——帮助解决请托人女儿护士岗位工作,并为此增加了伊宁市某医院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收取了晁某通过常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5月,热某伙同吐某,利用吐某担任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班某调工作至伊宁市卫生局提供帮助,收受班某所送现金1万元。
2009年底,热某伙同吐某,利用吐某担任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某协调《商调干部函》《干部调动介绍信》等,完成其调动工作至伊宁市卫生局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所送现金1万元……
随着时间来到2013年,热某的贪腐行为逐渐失控,她不单单受贿金额增加,受贿方式上也走向“主动”索贿:
2013年5月至12月,热某伙同丈夫吐某,利用热某担任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邓某实际控制的新疆伊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工程并使后者成功中标;先后2次收受邓某所送现金60万元,又以购房为名向邓某索要70万元,案涉北京房产1套。
2015年5月至7月,热某伙同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承诺为徐某在新疆经商提供帮助,以购房为名向徐某索要112万元。2017年8月起,因担心被查处,热某、吐某陆续向徐某退款共计95万元,案涉上海房产1套。
此外,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热某担任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公然违规领取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津补贴人民币8.47万元……
2020年11月13日,热某因本案案发被留置,202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202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热某犯受贿罪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法院认定:2007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热某担任伊宁市某妇幼保健院院长,其夫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担任伊宁市市长、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期间;利用各自职务便利或利用吐某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共同收受、索取贿赂合计246万元,其中索贿182万元;2004年至2016年7月,热某在担任伊宁市妇幼保健站副站长、站长,伊宁市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取贿赂合计120.9万元,其中索贿30万元。案发后,热某退缴全部赃款。据此,一审判决: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热某单独受贿款120.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热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热某收受鲁某1.5万元、汪某1万元,均不满3万元,不构成犯罪,不应计入受贿总额;热某与吐某收受徐某112万元后,在本案立案前已退95万元,退还部分不应计入受贿总额;热某有自首情节,在与吐某共同受贿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热某减轻处罚。
针对热某贪腐事实与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他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366.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热某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达到法定最低刑,热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23年6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部分单位名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